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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三章审计计划第四章 审计实施第一节审计实施方案第二节审计证据第三节审计记录第四节重大违法行为检查第五章审计报告第一节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第二节审计报告的编审第三节专题报告与综合报告第四节审计结果公布第五节 审计整改检查第六章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保证审计质量, 防范审计风险,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
2、定审计职责的行为规范,是执行审计 业务的职业标准,是评价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第三条 本准则中使用“应当”、“不得”词汇的条款为约束性条款,是审计机关和审 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必须遵守的职业要求。本准则中使用“可以”词汇的条款为指导性条款,是对良好审计实务的推介。第四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适用本准则。其他组织或者人员 接受审计机关的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加审计业务,也应当适用本准则。(四)确定审计应对措施。第六十条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单位性质、组织结构;(二)职责范围或者经营范围、业务活动及其目标;(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其执行情况;(四)
3、财政财务管理体制和业务管理体制;(五)适用的业绩指标体系以及业绩评价情况;(六)相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七)相关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情况;(A)经济环境、行业状况及其他外部因素;(九)以往接受审计和监管及其整改情况;(十)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第六十一条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及其执 行情况:(-)控制环境,即管理模式、组织结构、责权配置、人力资源制度等;(二)风险评估,即被审计单位确定、分析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以及 采取的应对措施;(三)控制活动,即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的控制措施,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 授权审批控制、资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业绩分析
4、和绩效考评控制等;(四)信息与沟通,即收集、处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并能有效沟通的 情况;(五)对控制的监督,即对各项内部控制设计、职责及其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六十二条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控制情况:(-)一般控制,即保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稳定性、有效性、安全性等方面的控 制;(二)应用控制,即保障信息系统产生的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等方面的 控制。第六十三条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书面或者口头询问被审计单位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二)检查有关文件、报告、内部管理手册、信息系统的技术文档和操作手册;(三)观察有关业务
5、活动及其场所、设施和有关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四)追踪有关业务的处理过程;(五)分析相关数据。第六十四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目标和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运用职业判断确定 调查了解的范围和程度。对于定期审计项目,审计人员可以利用以往审计中获得的信息,重点调查了解已经 发生变化的情况。第六十五条审计人员在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的过程中,可以选择下 列标准作为职业判断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三)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四)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五)预算、计划和合同;(六)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七)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数据和历史业绩;(八
6、)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九)专业机构或者专家的意见;(十)其他标准。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需要持续关注标准的适用性。第六十六条 职业判断所选择的标准应当具有客观性、适用性、相关性、公认性。标准不一致时,审计人员应当采用权威的和公认程度高的标准。第六十七条审计人员应当结合适用的标准,分析调查了解的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 情况,判断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问题。第六十八条审计人员应当运用职业判断,根据可能存在问题的性质、数额及其发 生的具体环境,判断其重要性。第六十九条 审计人员判断重要性时,可以关注下列因素:(-)是否属于涉嫌犯罪的问题;(-)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问题;(三)是否属于故
7、意行为所产生的问题;(四)可能存在问题涉及的数量或者金额;(五)是否涉及政策、体制或者机制的严重缺陷;(六)是否属于信息系统设计缺陷;(七)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及公众的关注程度;(八)需要关注的其他因素。第七十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根据重要性判断的结果,重点关注被审计单 位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第七十一条需要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人员可以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 执业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和运用重要性。第七十二条审计组应当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以确定审计事项 和审计应对措施。第七十三条审计组针对审计事项确定的审计应对措施包括:(-)评估对内部控制的依赖程度,确定是否及如何
8、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二)评估对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确定是否及如何检查相关信息系统的有效性、 安全性;(三)确定主要审计步骤和方法;(四)确定审计时间;(五)确定执行的审计人员;(六)其他必要措施。第七十四条审计组在分配审计资源时,应当为重要审计事项分派有经验的审计人 员和安排充足的审计时间,并评估特定审计事项是否需要利用外部专家的工作。第七十五条审计人员认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某项内部控制设计合理且预期运行有效,能够防止重要问题的发生;(二)仅实施实质性审查不足以为发现重要问题提供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决定不依赖某项内部控制的,可以对审计事
9、项直接进行实质性审查。被审计单位规模较小、业务比较简单的,审计人员可以对审计事项直接进行实质性 审查。第七十六条审计人员认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检查相关信息系统的有效性、 安全性:(-)仅审计电子数据不足以为发现重要问题提供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二)电子数据中频繁出现某类差异。审计人员在检查被审计单位相关信息系统时,可以利用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现有 功能或者采用其他计算机技术和工具,检查中应当避免对被审计单位相关信息系统及其 电子数据造成不良影响。第七十七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持续关注已作出的重要性判断和对存在重 要问题可能性的评估是否恰当,及时作出修正,并调整审计应对措施。第七十
10、八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组应当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工作方案发生变化的;(二)审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的;(三)重要审计事项发生变化的;(四)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审计组人员及其分工发生重大变化的;(六)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第七十九条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经审计组组长审定,并及时报审计 机关业务部门备案。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审定。第八十条审计组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中的下列事项,应当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 批准:(-)审计目标;(二)审计组组长;(三)审计重点;(四)现场审计结束时间。第八十一条编制和调整审计实施
11、方案可以采取文字、表格或者两者相结合的形式。 第二节审计证据第八十二条 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获取的能够为审计结论提供合理基础的全部 事实,包括审计人员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和对确定的审计事项进行审查所 获取的证据。第八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第八十四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有适当性和充分性。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审计结论方面具有的相关性和 可靠性。相关性是指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及其具体审计目标之间具有实质性联系。可靠 性是指审计证据真实、可信。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审计人员在评估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和审计证 据质量的基础
12、上,决定应当获取审计证据的数量。第八十五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分析时,应当关注下列方面:(-)一种取证方法获取的审计证据可能只与某些具体审计目标相关,而与其他具 体审计目标无关;(二)针对一项具体审计目标可以从不同来源获取审计证据或者获取不同形式的审 计证据。第八十六条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分析审计证据的可靠性:(-)从被审计单位外部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内部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内部控制健全有效情况下形成的审计证据比内部控制缺失或者无效情况下形 成的审计证据更可靠;(三)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比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四)从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资料中直接采集的审计证据比经被审计单位加
13、工处理 后提交的审计证据更可靠;(五)原件形式的审计证据比复制件形式的审计证据更可靠。不同来源和不同形式的审计证据存在不一致或者不能相互印证时,审计人员应当追 加必要的审计措施,确定审计证据的可靠性。第八十七条审计人员获取的电子审计证据包括与信息系统控制相关的配置参数、 反映交易记录的电子数据等。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 理过程。第八十八条 审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审计事项中选取全部项目或者部分特 定项目进行审查,也可以进行审计抽样,以获取审计证据。第八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人员可以对审计事项中的全部项目进行审 查:(-)审计事项由
14、少量大额项目构成的;(-)审计事项可能存在重要问题,而选取其中部分项目进行审查无法提供适当、 充分的审计证据的;(三)对审计事项中的全部项目进行审查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第九十条 审计人员可以在审计事项中选取下列特定项目进行审查:(-)大额或者重要项目;(二)数量或者金额符合设定标准的项目;(三)其他特定项目。选取部分特定项目进行审查的结果,不能用于推断整个审计事项。第九十一条 在审计事项包含的项目数量较多,需要对审计事项某一方面的总体特 征作出结论时,审计人员可以进行审计抽样。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抽样时,可以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规定。第九十二条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
15、取审计证据:(一)检查,是指对纸质、电子或者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或 者对有形资产进行审查;(二)观察,是指察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者执行的程序;(三)询问,是指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有关人员了解关于审计事项的信息;(四)外部调查,是指向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第三方进行调查;(五)重新计算,是指以手工方式或者使用信息技术对有关数据计算的正确性进行 核对;(六)重新操作,是指对有关业务程序或者控制活动独立进行重新操作验证;(七)分析,是指研究财务数据之间、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可能存在的合理 关系,对相关信息作出评价,并关注异常波动和差异。审计人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可以使用上述方法
16、及其以外的其他方法。第九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 供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承诺。第九十四条审计人员取得证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 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 或者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但审计人 员应当注明原因。审计事项比较复杂或者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可以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分析, 编制审计取证单,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第九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的相关资料、资产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并影响 获取审计证据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17、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证据保全措施。第九十六条审计机关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行使职权受到限制而无法获取适当、 充分的审计证据,或者无法制止违法行为对国家利益的侵害时,根据需要,可以按照有 关规定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相关单位予以协助和配合。第九十七条审计人员需要利用所聘请外部人员的专业咨询和专业鉴定作为审计 证据的,应当对下列方面作出判断:(-)依据的样本是否符合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二)使用的方法是否适当和合理;(三)专业咨询、专业鉴定是否与其他审计证据相符。第九十八条 审计人员需要使用有关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等已经形 成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对该工作结果的下列方面作出判断:(
18、-)是否与审计目标相关;(二)是否可靠;(三)是否与其他审计证据相符。第九十九条 审计人员对于重要问题,可以围绕下列方面获取审计证据:(一)标准,即判断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问题的依据;(二)事实,即客观存在和发生的情况。事实与标准之间的差异构成审计发现的问 题;(三)影响,即问题产生的后果;(四)原因,即问题产生的条件。第一百条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持续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已采取的审计措施难以获取适当、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采取替代审计措 施;仍无法获取审计证据的,由审计组报请审计机关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或者不作出审 计结论。第三节审计记录第一百零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
19、整地记录实施审计的过程、得出的结论和与 审计项目有关的重要管理事项,以实现下列目标:(-)支持审计人员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二)证明审计人员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准则;(三)便于对审计人员的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一百零二条审计人员作出的记录,应当使未参与该项业务的有经验的其他审计 人员能够理解其执行的审计措施、获取的审计证据、作出的职业判断和得出的审计结论。第一百零三条审计记录包括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第一百零四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对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 关情况作出记录。调查了解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的调查了解
20、情况;(二)对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可能性的评估情况;(三)确定的审计事项及其审计应对措施。第一百零五条审计工作底稿主要记录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审计措施 的活动。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均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一个审 计事项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多份审计工作底稿。第一百零六条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项目名称;(-)审计事项名称;(三)审计过程和结论;(四)审计人员姓名及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日期并签名;(五)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并签名;(六)索引号及页码;(七)附件数量。第一百零七条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审计过程和结论主要包括:(-)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
21、(-)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三)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四)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第一百零八条 审计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调查了解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一份 审计证据材料对应多个审计记录时,审计人员可以将审计证据材料附在与其关系最密切 的审计记录后面,并在其他审计记录中予以注明。第一百零九条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前,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 项进行审核:(-)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措施是否有效执行;(三)事实是否清楚;(四)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五)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是否适当;(六)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第一百一十条审计组组长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根据不同情
22、况分别提出下列意 见:(-)予以认可;(二)责成采取进一步审计措施,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三)纠正或者责成纠正不恰当的审计结论。第一百一十一条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应当记载与审计项目相关并对审计结论有重 要影响的下列管理事项:(-)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及采取的措施;(二)所聘请外部人员的相关情况;(三)被审计单位承诺情况;(四)征求被审计对象或者相关单位及人员意见的情况、被审计对象或者相关单位 及人员反馈的意见及审计组的采纳情况;(五)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审计报告讨论的过程及结论;(六)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的复核情况和意 见;(七)审理机构对审计项目
23、的审理情况和意见;(八)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的审定过程和结论;(九)审计人员未能遵守本准则规定的约束性条款及其原因;(十)因外部因素使审计任务无法完成的原因及影响;(十一)其他重要管理事项。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可以使用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机关内部审批文稿、会议记录、 会议纪要、审理意见书或者其他书面形式。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的重大违法行为。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节重大违法行为检查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充分关注可能存本准则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违反法律 法规、涉及金额比较大、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第一百一十四条审计人员检查重大违法行为,
24、应当评估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实 施重大违法行为的动机、性质、后果和违法构成。第一百一十五条审计人员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时,可以重点了解可 能与重大违法行为有关的下列事项:(-)被审计单位所在行业发生重大违法行为的状况;(二)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执行情况;(三)监管部门已经发现和了解的与被审计单位有关的重大违法行为的事实或者线 索;(四)可能形成重大违法行为的动机和原因;(五)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六)其他情况。第一百一十六条审计人员可以通过关注下列情况,判断可能存在的重大违法行为:(-)具体经济活动中存在的异常事项;(-)财务和非财务数据中反映出的异常变化;(三)有关部门提供的
25、线索和群众举报;(四)公众、媒体的反映和报道;(五)其他情况。第一百一十七条审计人员根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工作经验和审计发现的异常 现象,判断可能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性质,并确定检查重点。审计人员在检查重大违法行为时,应当关注重大违法行为的高发领域和环节。第一百一十八条发现重大违法行为的线索,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应 对措施:(-)增派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人员;(-)避免让有关单位和人员事先知晓检查的时间、事项、范围和方式;(三)扩大检查范围,使其能够覆盖重大违法行为可能涉及的领域;(四)获取必要的外部证据;(五)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六)提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和配合;(七)向政府和有关部
26、门报告;(八)其他必要的应对措施。第五章审计报告第一节 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第一百一十九条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专项审 计调查后出具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第五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区分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和审计机 关的责任。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按照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编报财务会计报告、保持财务会计 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准则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 动独立实施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是审计机关的责任。第六条审计机关的主要工作
27、目标是通过监督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 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民主法治,促进廉 政建设,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真实性是指反映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合的 程度。合法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遵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情况。效益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 境效益。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项目、资金进行审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第八条审计机关依法对预算管理或者国
28、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 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也应当适用本准则。第九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依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审 计实施方案,获取审计证据,作出审计结论。审计机关应当委派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审计人员承办审计业务,并建立和执行审 计质量控制制度。第十条 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公开履行职责的情况及其结果,接受社会公 众的监督。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未遵守本准则约束性条款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本准则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职 业要求。第一百二
29、十条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 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应当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遇有特殊情况,审计机关可以不向被调查单位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第一百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事实清楚、结论正确、用词恰当、格式 规范。第一百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一)标题;(二)文号(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不含此项);(三)被审计单位名称;(四)审计项目名称;(五)内容;(六)审计机关名称(审计组名称及审计组组长签名);(七)签发日期(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报告的日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包括被审计人员姓名及
30、所担任职务。第一百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二)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实施的起止时间;(三)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四)审计评价意见,即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为基础发 表的评价意见;(五)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六)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其他重要 问题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意见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七)审计发现的移送处理事项的事实和移送处理意见,但是涉嫌犯罪等不宜让被 审计单位知悉的事项除外;(八)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根据需要提出的
31、改进建议。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经整改的,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有关整改 情况。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基本情况,以及被审计人 员对审计发现问题承担的责任。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发现的问题,应当在审计报告中一并反映。第一百二十四条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组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的 问题,应当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及时向被审计单位通报,并要求其整改。跟踪审计实施工作全部结束后,应当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 当反映审计发现但尚未整改的问题,以及已经整改的重要问题及其整改情况。第一百二十五条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除符合审计报告的要素和内容要求外,
32、还应当 根据专项审计调查目标重点分析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者体制、机制问题并提出改 进建议。第一百二十六条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 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 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第一百二十七条审计决定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的依据、内容和时间;(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决定以及 法律法规依据;(三)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被审计单位书面报告审计决定执行结果等要求;(四)依法提请政府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第一百二十八条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33、发现的依法需要移送其他有关主管机关 或者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事项,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移送处 理书。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计移送处理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的时间和内容;(二)依法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事项的事实、定性及其依据和审计机关的意见;(三)移送的依据和移送处理说明,包括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的说明;(四)所附的审计证据材料。第一百三十条 出具对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援助、贷款项目的审计报告, 按照审计机关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节审计报告的编审第一百三十一条 审计组在起草审计报告前,应当讨论确定下列事项:(-)评价审计
34、目标的实现情况;(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完成情况;(三)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四)提出审计评价意见;(五)评估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六)提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七)其他有关事项。审计组应当对讨论前款事项的情况及其结果作出记录。第一百三十二条审计组组长应当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已经审核,并从总 体上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第一百三十三条 审计组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审计认定的事实为基础,在防范 审计风险的情况下,按照重要性原则,从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方面提出审计评价意 见。审计组应当只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 不适当
35、或者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得发表 审计评价意见。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发现问题的性质、数额及其发生的原因和审 计报告的使用对象,评估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如实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时,应当关注下列因 素:(-)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职权范围: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直接提出处理处罚意见,不属于审计 职权范围的,提出移送处理意见;(三)问题的性质、金额、情节、原因和后果;(四)对同类问题处理处罚的一致性;(五)需要关注的其他因素。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存在重大漏洞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当责成
36、被审 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组应当针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问题,根据被审计人员履行 职责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按照 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后,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拟处罚 的有关责任人员的意见。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征求被审计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征求有关干部监督管理 部门的意见。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 不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征求 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
37、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 要的修改。审计组应当对采纳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有关责任人员意见的情 况和原因,或者上述单位或人员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第一百三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或者被调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 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的,审计组应当起草审计决定书。对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事项,审 计组应当起草审计移送处理书。第一百四十条审计组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复核:(-)审计报告;(二)审计决定书;(三)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
38、责任人员对审计报告的书面 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四)审计实施方案;(五)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证据材料;(六)其他有关材料。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 见:(-)审计目标是否实现;(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三)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四)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五)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六)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 是否适当;(七)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 否采纳;(八)需要复核的其
39、他事项。第一百四十二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 审计项目材料连同书面复核意见,报送审理机构审理。第一百四十三条审理机构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 果,主要审理下列内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审理机构审理时,应当就有关事项与审计组及相关业务部门进行 沟通。必要时,审理机构可以参加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的会议,或
40、者向被审计单 位和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理机构审理后,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措施:(-)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进行修改。审理过程中遇有复杂问题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审理机构可以组织专家进 行论证。审理机构审理后,应当出具审理意见书。第一百四十六条审理机构将审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连同审理意见书报送 审计机关负责人。第一百四十七条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原则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第一百四十八条 审计决定书经审定,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决定与审计组征 求意见
41、的审计报告不一致并且加重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 告知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于拟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听证条件的,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听证程序。第一百五十条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经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后,按照下列要求办 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三)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第三节专题报告与综合报告第一百五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的下列事项,可以采用专题报告、审计信 息等方式向本
42、级政府、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一)涉嫌重大违法犯罪的问题;(二)与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政策及其执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三)关系国家经济安全的重大问题;(四)关系国家信息安全的重大问题;(五)影响人民群众经济利益的重大问题;(六)其他重大事项。第一百五十二条 专题报告应当主题突出、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建议适当。审计信息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内容精炼、格式规范、反映及时。第一百五十三条 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可以根据需要汇总审计情况和结 果,编制审计综合报告。必要时,审计综合报告应当征求有关主管机关的意见。审计综合报告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定后,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送, 或
43、者向有关部门通报。第一百五十四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本级 政府行政首长和有关干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第一百五十五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每年汇总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 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形成审计结果报告,报送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第一百五十六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本级政府起草本级预算执行情 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稿),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受本级政 府委托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四节审计结果公布第一百五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审计调查结 果依法向社会公布。第一
44、百五十八条 审计机关公布的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主要包括下列信息:(-)被审计(调查)单位基本情况;(二)审计(调查)评价意见;(三)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四)处理处罚决定及审计(调查)建议;(五)被审计(调查)单位的整改情况。第一百五十九条 在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时,审计机关不得公布下列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事项;(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审计机关认为不公布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 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应当客观公正。第一百六十条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
45、结果,应当指定专门机构统一办理, 履行规定的保密审查和审核手续,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计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向社会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 果。第一百六十一条审计机关统一组织不同级次审计机关参加的审计项目,其审计和 审计调查结果原则上由负责该项目组织工作的审计机关统一对外公布。第一百六十二条审计机关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报批 的,未经批准不得公布。第五节 审计整改检查第一百六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 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第一百六十四条审计机关主要检查或者了解下列事项:(-)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
46、情况;(-)对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三)根据审计机关的审计建议采取措施的情况;(四)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第一百六十五条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 现的问题。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或者了解被 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第一百六十六条 审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 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实地检查或者了解;(二)取得并审阅相关书面材料;(三)其他方式。对于定期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可以结合下一次审计,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整 改情况。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
47、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第一百六十七条审计机关指定的部门负责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 单位整改情况,并向审计机关提出检查报告。第一百六十八条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检查时间、范围、对象、和方式等;(二)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第一百六十九条(三)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事项的原因和建议。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第一百七十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决定书中存在的重要错误事项,应当予以纠正。第一百七十一条 审计机关汇总审计整改情况,向本级政府报送关于审计工作报告 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的报告。第六章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第一百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