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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则复习民法总则复习 本文关键词:民法,总则,复习民法总则复习 本文简介:民法总则主体(自然人、法人、合伙、国家)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内容(权利、义务、责任)变动(产生、变更、歼灭)事务法律行为(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民事法律事实合法行为行为事实行为违法行为符合条件生效成立法律行为完成法律行为不符合条件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不成立意思表示不成民法总则复习 本文内容:民法总则主体(自然人、法人、合伙、国家)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内容(权利、义务、责任)变动(产生、变更、歼灭)事务法律行为(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民事法律事实合法行为行为
2、事实行为违法行为符合条件生效成立法律行为完成法律行为不符合条件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不成立意思表示不成立不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以变动法律关系为目的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生效的法律行为,是指适格当事人以变动法律关系为目的,使个人意思与国家意志吻合,最终实现预期目的的意思表示行为。成立的法律行为要生效,必需具备以下条件无行为实力人无效实力瑕疵1.适格当事人限制行为实力人效力待定权利瑕疵无权代理、无权处分效力待定2.意思表示真实(1)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会、显失公允的行为可撤销;(2)以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无效3.内容合法违反效力性规定的行为无效第一编民事法律关系第一章主体主
3、体,是指能够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担当义务的人,是权利的归属者。主体的特征表现在独立性、同等性、合法性。民事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合伙、国家。人格在法律上三种含义第一,从主体角度来说,人格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自然人和组织;其次,从客体角度来说,人格是一种与生俱来的受到法律爱护的利益,即人格利益;第三,作为民法主体、享有权利、担当义务所必备的法律资格,即民事权利实力。就第一种含义来看,人格与主体的含义相同。一、完整主体的两大支柱(一)权利实力任何生活中的实体,要成为权利主体,必需在民法中被给予承受法律关系的资格,或者说足以承载权利和义务的资格,这种资格称为权利实力,是指人能够成为权
4、利主体的实力。权利实力是持有权利的可能性,是主体参加社会活动的资格;行为实力是取得权利的可能性,是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的资格。权利实力始于诞生、最终死亡,对每个人都是同等的,是一种形式上的、起点上的同等;权利实力不行剥夺、不能抛弃,权利实力是主体的基础,也是主体的前提条件,与主体资格不行分别。无权利实力便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不能从事任何法律关系活动。权利实力与详细权利的逻辑过程如下权利实力成为主体参加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担当义务(二)行为实力行为实力,又称为缔约实力,是具有权利实力即主体资格的人,能够对自己的行为作出独立的理性推断并取得权利、担当义务的实力。权利实力具有普遍性,而行为实力不具
5、有普遍性,主体因智力和精神状况的区分,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行为实力。行为实力可以受限制,行为实力以意思实力的存在为基础。规定行为实力的目的1.爱护行为实力瑕疵人的利益;2.爱护交易平安和秩序。行为实力层次的划分1.无行为实力(1)不满10周岁;(2)完全不能分辨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一般的,无行为实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但以下行为有效(1)纯获利益的行为;(2)与其年龄及智力相符的日常生活的细小行为。2.限制行为实力(1)10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2)不能完全分辨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一般的,限制行为实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但以下行为有效(1)纯获利益的行为;(2)与其年龄及智力相
6、符的日常生活的行为;(3)在法定代理人确定范围内,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4)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享有劳动权,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完成工作后有取得劳动酬劳的权利。3.完全行为实力(1)18周岁以上智力正常;(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具有固定的劳动收入,并且该收入构成其主要生活来源,可以维持其生活。完全行为实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二、主体类型(一)自然人自然人一生在法律上的体现胎儿利益爱护诞生监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死亡死者利益爱护诞生“出”者,与母体分别也;“生”者,分别后为活体也。以独立呼吸作为推断诞生时间的标准。诞生时间的证明户籍医院证明。关于胎儿的利益爱护1.继承的应留份,
7、即分割被继承人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待胎儿诞生后是否活体确定是否得以继承;2.胎儿未诞生前,健康生存利益受侵害,假如诞生后是活体,则可作为主体独立提出恳求;假如诞生后是死体,则由母亲提出恳求。监护监护,是指对于无行为实力人和限制行为实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爱护的制度。监护在本质上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职责,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监护制度设立的目的1.弥补被监护人行为实力之不足,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法律行为;2.爱护被监护人的权益,管理其财产,爱护其人身平安;3.抚养并正确教化,管教被监护人的非理性行为。监护的对象分为两类1.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依次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其
8、他亲友相关单位;留意其他亲友要担当监护人必需具备以下条件(1)无其他依次监护人;(2)关系亲密;(3)自愿;(4)取得相关单位的同意;(5)最终不存在争议。对担当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居处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决。指定监护事实上是在发生监护纠纷、监护人不能依法确定时,从有监护资格的人中选定监护人的方式。2.成年精神病人法定监护依次配偶父母成年子女近亲属其他亲友监护的终止缘由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行为实力;2.监护人丢失行为实力;3.监护人被法院剥夺监护人资格;4.监护人有正值理由辞去指定监护(不能适用于法定监护)。宣告失踪
9、、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自然人离开居处后杳无音讯,持续下落不明满两年;2.由失踪人的近亲属、利害关系人人向法院提出申请;3.法院发出公告期为三个月,公告期满仍没有失踪人音讯的,法院才能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设定财产代管人,一方面保管失踪人财产,不得侵扰,否则要担当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代理失踪人清偿债务、追索债权。宣告死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发生意外事故起满两年;2.由失踪人的近亲属、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有申请依次要求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利害关系人,但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则不受该依次限制;3.法院发出公告期为一年,因意外事故证明其不
10、行能生存的,公告期为三个月,公告期满仍没有失踪人音讯的,法院才能宣告该自然人死亡。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死亡宣告假如被撤销,人身关系不能自动复原,但财产关系应当复原原状,应当向本人返还原物,假如原物不存在,应当作出适当补偿。死亡以脑死亡作为推断自然死亡时间的标准。留意死者利益爱护的问题。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务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根据以下依次推定死亡没有继承人的人长辈同时。(二)法人(详见公司法)法人可分为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三)合伙(详见合伙企业法)(四)国家其次章权利权利是民法的核心概念,同时也是对法律生活多样性的最
11、终抽象,是一种由法律给予个人的权利力气,其目的旨在满意人的利益,是力气与利益的结合。权利本质上是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供应法律之力的爱护,是法律之力与特定利益的结合,是类型化了的利益。一、权利的分类依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支配权、恳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一)支配权支配权是指干脆支配客体,并享受肯定利益的权利。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另外,学问产权、人格权、身份权在性质上也是支配权。支配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但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客体是特定的;支配权的实现不须要义务人的主动作为;支配权因支配而产生排他性等效力;经常是确认之诉的对象。(二)恳求权恳求权,是指恳求他人为肯定行为或不
12、为肯定行为的权利;恳求权人自己不能干脆取得作为该权利的内容的利益,必需通过他人的特定行为而间接取得。恳求权的特定1.具有相对性,权利人和义务人都是特定的;2.具有非公示性,只发生在特定主体间,第三人一般不知情;3.是给付之诉的基础;4.适用诉讼时效。恳求权的分类1.债权恳求权。包括缔约过失恳求权、合同履行恳求权、违约赔偿恳求权、无因管理恳求权、不当得利恳求权、侵权恳求权。2.物权恳求权。包括返还原物恳求权、停止侵害恳求权、解除妨害恳求权、消退危急恳求权。3.学问产权法上的恳求权。4.人格权和身份权法上的恳求权。恳求权体系的适用依次1.合同之债恳求权2.缔约过失之债恳求权3.无因管理之债恳求权4
13、.物权恳求权5.不当得利之债恳求权、侵权之债恳求权恳求权与诉权。诉权是指当事人恳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以爱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包括起诉权、反诉权和上诉权。恳求权是产生诉权的基础,诉权是恳求权诉诸法院的表现,恳求权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诉权是程序法上的权利。(三)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对抗对方的恳求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见的权利,其功能在于对抗或延缓恳求权的行使,或者使恳求权归于歼灭。恳求权是民法之矛,抗辩权是民法之盾,盾的行使必需以矛的行使为前提。抗辩权必需是法定的,假如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抗辩事由而产生的抗辩权,属于合同的权利范围。抗辩权本质上是一种私权,仅关系到当事人自身的利益而与社会公共秩序无关,所以当事人
14、是否行使抗辩权完全由当事人自己确定,如当事人不主动援引,即视为放弃权利,法院不得主动援引。抗辩权与反诉的区分。原告提出的诉讼为本诉,被告提出的反恳求为反诉,反恳求是指被告依法向原告提出的独立的恳求。抗辩权与反诉区分的关键在于,假如仅仅是否认对方的恳求,只是证明对方的恳求存在或不存在,则属于抗辩;而在反诉中,不仅是否认了对方的恳求,同时还提出了独立的恳求。抗辩权的分类1.实体法上的抗辩权和程序法上的抗辩权。前者如担保法中的先诉抗辩权、合同法中的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担心抗辩权,还有时效抗辩权等;后者如法院管辖权异议、对诉讼恳求提出异议等。此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前者由当事人自行确定行使与否,
15、法官不得主动干预,后者可以由法官依职权审查。2.歼灭的抗辩权和延缓的抗辩权。前者是指抗辩具有歼灭或否定恳求权的效力,比如合同中的合同履行、代物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撤回合同、解除合同等,由于这种抗辩权可以使恳求权的行使恒久被解除,所以又被称为永久的抗辩权;后者是指仅能使对方的恳求权在肯定期限内不能行使,使恳求权的行使一时发生障碍,但恳求权本身并没有歼灭,待障碍消退后恳求权仍可行使,比犹如时履行抗辩权、担心抗辩权等。(四)形成权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仅凭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而无需他方相应地作出某种行为,即可以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形成权的存续期间称为除斥期间,权利人应当在该期限内
16、行使权利,超过期限则形成权歼灭,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形成权一旦行使,即权利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就将发生法律关系变动的效果,所以形成权一旦行使便不能撤销;另外,形成权的行使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否则将使形成权的相对人面临更加不确定的状态。形成权与抗辩权的区分。前者的行使不以对方提出恳求为前提,而后者是针对对方提出的恳求而行使的;前者的作用在于变更法律关系的效力,而后者的作用在于对抗权利的主见。形成权的分类1.财产法上的形成权与身份法上的形成权。前者包括债权性形成权,如追认权等,以及物权性形成权,如全部权的抛弃等;后者如继承人对继承权的抛弃。2.产生权利的形成权、变更权利的形成权、歼灭权
17、利的形成权。第一者如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权,其次者如选择之债的选择权,第三者如撤销权、抵销权。二、权利的变动(一)取得权利1.原始取得最初取得权利或不依靠于原权利人的意志而取得权利,如生产、孳息、添附、没收、征收等。2.继受取得通过法律行为从原权利人处取得权利,如买卖、赠与、继承等(二)变更权利(三)歼灭权利1.主体死亡;2.客体灭失;3.转让;4.抛弃;5.超过期限不行使权利。三、权利的爱护(一)私力救济1.自助行为;2.正值防卫;3.紧急避险。(二)公力救济1.确认之诉;2.给付之诉;3.形成之诉。其次编民事法律事实第一章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以变动法律关系为目的,使个人意思与国
18、家意志相结合,最终使当事人的预期目的实现的意思表示行为。行为实力确定意思实力,法律行为确定意思表示,本人如不能作出意思表示,则可以由他人代理进行意思表示,形成代理制度。法律行为的特征1.合法性。确定法律行为的效力时,必需强调行为的合法性,即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才导致行为无效,违反随意性规定并不必定导致行为无效。2.意思表示。假如法律行为能够产生行为人预期的后果,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支配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当事人必需能够自主地作出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能够在当事人间产生约束力。3.预期性。法律行为是当事人旨在变动法律关系的行为;假如是一个无效行为,虽然当事人也有肯定的预期,但是不能产生当事人
19、预期的效果。法律行为的分类1.几方意思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共同行为。2.是否要物诺成行为、实践行为。3.是否要财有偿行为、无偿行为。4.是否要式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5.是否依附主行为、从行为。6.是否以缘由行为的存在为有效要件有因行为、无因行为。其次章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以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从而向外部表明这种意思的行为;也即把具有足以形成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阶段目的意思(法律行为的标的)效果意思(法律行为的意图)表示行为第17页 共17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