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启动权研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启动权研究.docx(6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启动权研究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启动权探讨 本文关键词:司法鉴定,民事诉讼,启动,探讨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启动权探讨 本文简介: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启动权探讨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启动权探讨一.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启动的问题在民事诉讼司法鉴定中如何启动司法鉴定?启动司法鉴定的主体是当事人还是人民法院?这些问题是民事诉讼司法鉴定时最要的问题之一。毕玉谦教授曾在其主编的证据法要义中说道:“鉴定权尤其是鉴定的确定权和托付权是鉴定程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启动权探讨 本文内容: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启动权探讨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启动权探讨一.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启动的问题在民事诉讼司法鉴定中如何
2、启动司法鉴定?启动司法鉴定的主体是当事人还是人民法院?这些问题是民事诉讼司法鉴定时最要的问题之一。毕玉谦教授曾在其主编的证据法要义中说道:“鉴定权尤其是鉴定的确定权和托付权是鉴定程序的核心问题,它干脆确定一国鉴定程序的特征,在鉴定制度中也占有重要地位,并干脆反映整个诉讼结构的价值取向“。现今司法鉴定的启动模式主要有英美法系国家的当事人托付鉴定模式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官托付鉴定模式两种。而我国所采纳的本文由收集整理启动模式即不同于英美法系的当事人启动模式也不同于大陆法系的司法官启动模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3条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特地性问题认为须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
3、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看法第73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缘由不能自行收集的;(2)人民法院认为须要鉴定、勘验的;(3)当事人供应的证据相互有冲突、无法认定的;(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这些规定确认了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于鉴定启动具有确定权。只要人民法院认为须要的,可以在不经过当事人同意的状况下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干脆将案件中的相关问题交由鉴定机构鉴定。在这些立法上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司法鉴定的启动的确定权集中由人民法院
4、驾驭,法律规定了当事人拥有了司法鉴定的申请权和对法院确定的司法鉴定有要求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但是这都是建立在法院享有肯定的司法鉴定启动确定权的基础上得,就此笔者总结出我国民事诉讼司法鉴定的几点问题:思想汇报首先司法鉴定启动权利配置失衡。司法机关享有肯定的鉴定程序启动权,当事人只享有补充性的权利,这在结构上具有明显的权力与权利配置失衡的偏向性。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启动鉴定程序,当事人则需经过人民法院同意,这是司法上的“差别待遇“,实质上是法律对当事人的卑视,其程序的正值性值得怀疑。鉴定作为一种证据形式,是借助科学技术或阅历来发觉案件事实内在联系的手段,诉讼中部应当对当事人利用科学方式证明自己的
5、立场的方法做出限制。同时鉴定费用由当事人负担,但当事人在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上却不享有相应的权利。对此已经有学者指出:“当事人没有启动鉴定程序权利和选择鉴定人的权利,不仅打破了对抗式庭审中双方的平衡,也使得鉴定制度的正值出现偏向。“其次当事人仅有的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申请权级易启动。人民法院可以在不寻求当事人同意的状况下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此时就不难推想出当事人在这种情形下会对司法鉴定的鉴定结论有不同的看法,而我国法律上也确认了,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司法鉴定的结论出现法律所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就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补充或者重新鉴定。但是当事人对司法机关启动鉴定程序之前没有任何的异议权,也没有任何的事中或事
6、前的阻挡、救济的程序权利。因为鉴定启动确定权在人民法院,当事人往往会对法院的司法鉴定结论存在疑义,对鉴定结论的人可度不高,易于申请补充或重新鉴定。由于民事诉讼司法鉴定的困难性和隐藏性,在民事诉讼司法鉴定中往往对同一事实鉴定结论会有差别,民事诉讼有常涉及金额较大,这就使得在这个在这个行业中鉴定费的问题不再成为当事人的顾虑,重新鉴定拖延时间,寻求更好的鉴定结论都使得在民事诉讼行业中多次鉴定、重复鉴定的频率较高。因此在鉴定启动程序上出现了司法鉴定启动权集中于人民法院,造成权利的失衡。同时也使得当事人往往因为对法院启动的司法鉴定结论不认可,造成补充鉴定、重复鉴定频繁出现。笔者认为我国司法鉴定虽独具特色
7、但还需向国外先进制度学习。二.司法鉴定启动制度借鉴与完善英美法系的司法鉴定具有当事人主义的特征,因此在英美法系的鉴定一般都是由当事人自行启动的,鉴定与否和鉴定事项均由当事人自行确定。英美法系的的鉴定启动模式存在其特有的优势:(1)在当事人有权自行启动司法鉴定的的模式下,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竞争关系来促使鉴定工作效率提高;(2)在当事人双方专家证人相互间的博弈,可以相互制约,免除当事人因为对专业学问的欠缺而担当不客观的鉴定结论带来的不利后果,同时通过鉴定人的平行托付,全面对抗,有利于法官兼听则明;(3)这种方式还有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程序,更加充分的发挥当事人子的作用,强化了以当事人为主的诉讼机制
8、,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但是当事人启动的模式也存在一些弊端,最大的弊端就是简单造成鉴定权的滥用,当事人出于自身子的诉讼利益并不是找最能揭示案件客观状况的鉴定人,而是去找对自身有利的专家证人来鉴定,法官由于没有专业学问反而简单受到专家证言的影响,法官也无法得到专家的专业学问的帮助相识案件。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纳的是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因此由法官确定须要鉴定事项,所涉及事项是否属于须要鉴定的范围也都是属于法官的职权。职权主义启动模式的优点在于:(1)在民事诉讼等领域,当事人虽然在法律上处于同等地位,但是依据当事人实际状况的差别往往可支付的鉴定费,找不到好的鉴定机构,而相对的法院在诉讼中具有超脱的地位,所以
9、由法官来确定和托付鉴定机构,开启司法鉴定程序有助于实现程序上得诉讼当事人的同等,鉴定工作也能更客观的进行。(2)这种模式也提高了鉴定效率,法官来启动的司法鉴定相对的削减了当事人之间在鉴定程序上得对抗,使得鉴定结论的质证程序相对简化。(3)职权主义模式往往在法官开启诉讼后,人民法院也须要对鉴定程序有必要的监督和限制,鉴定结论的公信力较强。在民事诉讼领域,依据我国的模式笔者认为应当使当事人更进一步的参加到司法鉴定中去。(1)保障诉讼当事人的申请权,当事人在出现纠纷时,如有合意的应当敬重合意,即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法官出特别的状况外应准许当事人自行启动鉴定程序,同时如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法院予以拒绝的应在肯定期限内赐予答复并书面说明拒绝的理由。如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合意的,法院确定司法鉴定机构需通知当事人,并得到当事人的同意。(2)引进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规定当事人可以聘请专家作为自己的技术顾问,专家并不是鉴定人,而是当事人的专业助手,向律师一样对技术问题赐予当事人帮助。第6页 共6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