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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说 明:本 部 分 题 库 共 1 3 2页,其 中 涉 及 以 下 内 容:企 业 法(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与 合 伙 企 业 法 题 目 较 多、三 资 法 题 目 很 少。因 为 合 伙 企 业 法 在 实 践 中 非 常 重 要,考 试 中 题 目 较 多)、公 司 法 与 证 券 法、企 业 破 产 法、票 据 法、担 保 法、合 同 法。目 录 一、企 业 法 部 分 题 库.1二、公 司 法 与 证 券 法 部 分 题 库.32三、破 产 法 部 分 题 库.61四、票 据 法.75五、担 保 法 部 分 题 库.87六、合 同 法 部 分 题 库.101一、企 业 法
2、部 分 题 库 一、单 选 题 1.甲 某 准 备 成 立 一 家 个 人 独 资 企 业,下 列 律 师 给 的 咨 询 意 见 中,正 确 的 是()A.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对 被 聘 用 人 员 的 限 制 不 得 对 抗 善 意 第 三 人.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成 立 时 需 缴 足 法 定 最 低 注 册 资 本 C.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应 依 法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D.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的 投 资 人 以 其 投 资 额 为 限 对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债 务 承 担 责 任.答 案:A【解 析】解 题 时 依 据 法 条 结 合 实 际 综 合 作
3、 答。解 题 依 据 是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第 2 条:“本 法 所 称 个 人 独 资 企 业,是 指 依 照 本 法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由 一 个 自 然 人 投 资,财 产 为 投 资 人 个 人 所 有,投 资 人 以 其 个 人 财 产 对 企 业 债 务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经 营 实 体。”故 D 选 项 错 误。第 8 条:“设 立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1投 资 人 为 一 个 自 然 人;(二)有 合 法 的 企 业 名 称;(三)有 投 资 人 申 报 的 出 资;(四)有 固 定 的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4、 和 必 要 的 生 产 经 营 条 件:(五)有 必 要 的 从 业 人 员。”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的 设 立 没 有 法 定 最 低 注 册 资 本 额 的 规 定,故 B 选 项 错 误。第 19条 第 4款:”投 资 人 对 受 托 人 或 者 被 聘 用 的 人 员 职 权 的 限 制,不 得 对 抗 善 意 第 三 人。故 A 选 项 正 确。根 据 国 务 院 的 规 定,为 了 避 免 对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双 重 征 税,从 2000年 1 月 1 日 起,不 再 对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而 法 理 的 依 据 是 个 人 独 资
5、 企 业 不 是 独 立 的 法 人,其 责 任 最 终 由 投 资 人 承 担,因 此 独 立 的 法 律 主 体 是 投 资 人 个 人,所 得 税 的 纳 税 主 体 也 应 是 投 资 人 个 人。故 C选 项 错 误。【知 识 点】本 题 考 查 的 是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的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难 度:22.下 列 情 形 中 不 属 于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应 当 解 散 的 原 因 的 是:()A.达 到 了 破 产 界 限,具 备 了 破 产 原 因 B.投 资 人 决 定 解 散 C.投 资 人 死 亡 或 者 被 宣 告 死 亡,无 继 承 人 或 者 继
6、承 人 放 弃 继 承D.被 依 法 吊 销 营 业 执 照【答 案】A【解 析】投 资 人 死 亡 或 者 被 宣 告 死 亡,不 是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解 散 的 绝 对 原 因,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可 以 依 法 继 承,只 有 无 继 承 人 或 者 继 承 人 放 弃 继 承 时 I 才 应 当 解 散;另 外,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实 行 无 限 责 任 制 度,投 资 人 只 能 是 自 然 人,我 国 可 以 实 行 破 产 制 度 的 是 法 人,自 然 人 不 能 申 请 破 产,故 达 到 破 产 界 限 不 是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解 散 的 当 然 原
7、 因。因 此,B、C、D 都 是 可 以 解 散 的 选 项。A 不 是。【知 识 点】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的 解 散 难 度:23.甲 是 一 家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的 老 板,雇 有 伙 计 乙 管 理 企 业 的 经 营 事 务,由 于 经 营 状 况 不 佳,甲 决 定 解 散 该 企 业,贝 I:()A.个 人 独 资 企 业 解 散,应 由 甲 乙 共 同 清 算 B.个 人 独 资 企 业 解 散 后,原 投 资 人 对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存 续 期 间 的 债 务 仍 应 承 担 偿 还 责 任,但 债 权 人 在 五 年 内 未 向 债 务 人 提 出 偿 债
8、 请 求 的,该 责 任 消 灭 C.个 人 独 资 企 业 解 散 的,财 产 应 优 先 清 偿 所 欠 税 款,再 清 偿 所 欠 职 工 工 资 和 社 会 保 险 费 用,最 后 才 是 其 他 债 务 D.个 人 独 资 企 业 财 产 不 足 以 清 偿 债 务 的,甲 和 乙 应 当 以 其 个 人 的 其 他 财 产 予 以 清 偿【答 案】B【解 析】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第 2 7条:“个 人 独 资 企 业 解 散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清 算 或 者 由 债 权 人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指 定 清 算 人 进 行 清 算。投 资 人 自 行 清 算 的,应
9、 当 在 清 算 前 十 五 日 内 书 面 通 知 债 权 人,无 法 通 知 的,应 当 予 以 公 告。债 权 人 应 当 在 接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未 接 到 通 知 的 应 当 在 公 告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向 投 资 人 申 报 其 债 权。”第 28条:“个 人 独 资 企 业 解 散 后,原 投 资 人 对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存 续 期 间 的 债 务 仍 应 承 担 偿 还 责 任,但 债 权 人 在 五 年 内 未 向 债 务 人 提 出 偿 债 请 求 的,该 责 任 消 灭。”第 2 9条:“个 人 独 资 企 业 解 散 的,财
10、产 应 当 按 照 下 列 顺 序 清 偿:(一)所 欠 职 工 工 资 和 社 会 保 险 费 用;(二)所 欠 税 款:(三)其 他 债 务。”第 3 1条:“个 人 独 资 企 业 财 产 不 足 以 清 偿 债 务 的,投 资 人 应 当 以 其 个 人 的 其 他 财 产 予 以 清 偿。”【知 识 点】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的 解 散 难 度:24.下 列 关 于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A.个 人 独 资 企 业 设 立 分 支 机 构,应 当 由 投 资 人 或 者 其 委 托 的 代 理 人 向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所 在 地 的 登 记
11、 机 关 申 请 登 记,领 取 营 业 执 照 B.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成 立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超 过 六 个 月 未 开 业 的,或 者 开 业 后 自 行 停 业 连 续 六 个 月 以 上 的,吊 销 营 业 执 照 C.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可 以 不 设 置 会 计 帐 簿,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核 算 D.投 资 人 死 亡 的,则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应 当 解 散【答 案】B【解 析】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第 14条:“个 人 独 资 企 业 设 立 分 支 机 构,应 当 由 投 资 人 或 者 其 委 托 的 代 理 人 向 分 支 机 构 所
12、在 地 的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登 记,领 取 营 业 执 照。分 支 机 构 经 核 准 登 记 后,应 将 登 记 情 况 报 该 分 支 机 构 隶 属 的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的 登 记 机 关 备 案。分 支 机 构 的 民 事 责 任 由 设 立 该 分 支 机 构 的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承 担。”第 3 6条:“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成 立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超 过 六 个 月 未 开 业 的,或 者 开 业 后 自 行 停 业 连 续 六 个 月 以 上 的,吊 销 营 业 执 照。第 2 1条:“个 人 独 资 企 2业 应 当 依 法 设 置 会 计
13、帐 簿,进 行 会 计 核 算。”第 2 6条:“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时,应 当 解 散;(一)投 资 人 决 定 解 散;(二)投 资 人 死 亡 或 者 被 宣 告 死 亡,无 继 承 人 或 者 继 承 人 决 定 放 弃 继 承;(三)被 依 法 吊 销 营 业 执 照;(四)法 律、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知 识 点】个 人 独 资 企 业 难 度:25.孙 某 在 某 城 市 A 区 成 立 了 一 家 经 营 水 果 的 个 人 独 资 企 业,由 于 生 意 红 火,决 定 在 B 区 设 立 一 家 分 支 机 构,则 孙
14、某 应 该 0A.自 己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向 A 区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登 记,领 取 分 支 机 构 的 营 业 执 照,分 支 机 构 经 核 准 登 记 后,应 将 登 记 情 况 报 B 区 登 记 机 关 备 案 B.自 己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向 B 区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登 记,领 取 分 支 机 构 的 营 业 执 照,分 支 机 构 经 核 准 登 记 后,应 将 登 记 情 况 报 A 区 登 记 机 关 备 案 C.自 己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向 B 区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备 案,不 用 再 领 取 分 支 机 构 的 营 业 执 照 D
15、.自 己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分 别 向 A 区 和 B 区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备 案,不 用 再 领 取 分 支 机 构 的 营 业 执 照【答 案】B【解 析】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第 1 4条:“个 人 独 资 企 业 设 立 分 支 机 构,应 当 山 投 资 人 或 者 其 委 托 的 代 理 人 向 分 支 机 构 所 在 地 的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登 记,领 取 营 业 执 照。分 支 机 构 经 核 准 登 记 后,应 将 登 记 情 况 报 该 分 支 机 构 隶 属 的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的 登 记 机 关 备 案。分 支 机 构 的 民 事 责
16、 任 由 设 立 该 分 支 机 构 的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承 担。”【知 识 点】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的 分 支 机 构 难 度:26.个 人 独 资 企 业 违 反 法 律 规 定,应 当 承 担 民 事 赔 偿 责 任 利 缴 纳 罚 款、罚 金,其 财 产 不 足 以 支 付 的,或 者 被 判 处 没 收 财 产 的,应 当 先()A.承 担 民 事 赔 偿 责 任 B.缴 纳 罚 款 C.缴 纳 罚 金 D.没 收 财 产【答 案】A【解 析】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第 4 3条:“投 资 人 违 反 本 法 规 定,应 当 承 担 民 事 赔 偿 责 任 和 缴 纳
17、 罚 款、罚 金,其 财 产 不 足 以 支 付 的,或 者 被 判 处 没 收 财 产 的,应 当 先 承 担 民 事 赔 偿 责 任。”【知 识 点】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的 责 任 难 度:17.甲 是 某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的 投 资 人,其 聘 用 乙 管 理 企 业 事 务,同 乙 约 定:凡 乙 对 外 签 订 标 的 额 超 过 1 万 元 的 合 同,须 经 甲 同 意。某 I I,乙 未 经 甲 同 意 与 善 意 第 三 人 丙 签 订 了 一 份 标 的 额 为 2万 元 的 买 卖 合 同,下 列 关 于 该 合 同 效 力 的 表 述 中,正 确 的 有()
18、A.合 同 有 效,但 如 果 给 甲 造 成 损 害,由 乙 承 担 民 事 赔 偿 责 任 B.合 同 无 效,但 如 果 给 甲 造 成 损 害,由 乙 承 担 民 事 赔 偿 责 任 C.合 同 为 可 撤 销 合 同,可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予 以 撤 销 D.合 同 无 效,经 甲 追 认 后 有 效【答 案】A【解 析】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第 19条:“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投 资 人 可 以 自 行 管 理 企 业 事 务,也 可 以 委 托 或 者 聘 用 其 他 具 有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人 负 责 企 业 的 事 务 管 理。投 资 人 委 托 或
19、 者 聘 用 他 人 管 3理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事 务,应 当 与 受 托 人 或 者 被 聘 用 的 人 签 订 书 面 合 同,明 确 委 托 的 具 体 内 容 和 授 予 的 权 利 范 围。受 托 人 或 者 被 聘 用 的 人 员 应 当 履 行 诚 信、勤 勉 义 务,按 照 与 投 资 人 签 订 的 合 同 负 责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的 事 务 管 理。投 资 人 对 受 托 人 或 者 被 聘 用 的 人 员 职 权 的 限 制,不 得 对 抗 善 意 第 三 人。”第 3 8条:“投 资 人 委 托 或 者 聘 用 的 人 员 管 理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20、 事 务 时 违 反 双 方 订 立 的 合 同,给 投 资 人 造 成 损 害 的,承 担 民 事 赔 偿 责 任。”【知 识 点】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合 同 效 力 难 度:28.在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中,投 资 人 委 托 或 者 聘 用 的 管 理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事 务 的 人 员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A.以 企 业 财 产 提 供 担 保 B.从 事 与 本 企 业 相 竞 争 的 业 务 C.同 本 企 业 订 立 合 同 或 者 进 行 交 易 D.挪 用 企 业 的 资 金 归 个 人 使 用 或 者 借 贷 给 他 人【答 案】D【解 析】个 人
21、 独 资 企 业 法 第 2 0条:“投 资 人 委 托 或 者 聘 用 的 管 理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事 务 的 人 员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索 取 或 者 收 受 贿 赂;(二)利 用 职 务 或 者 工 作 上 的 便 利 侵 占 企 业 财 产;(三)挪 用 企 业 的 资 金 归 个 人 使 用 或 者 借 贷 给 他 人:(四)擅 自 将 企 业 资 金 以 个 人 名 义 或 者 以 他 人 名 义 开 立 帐 户 储 存;(五)擅 自 以 企 业 财 产 提 供 担 保;(六)未 经 投 资 人 同 意,从 事 与 本 企 业
22、相 竞 争 的 业 务;(七)未 经 投 资 人 同 意,同 本 企 业 订 立 合 同 或 者 进 行 交 易;(八)未 经 投 资 人 同 意,擅 自 将 企 业 商 标 或 者 其 他 知 识 产 权 转 让 给 他 人 使 用;(九)泄 露 本 企 业 的 商 业 秘 密;(十)法 律、行 政 法 规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知 识 点】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投 资 人 委 托 或 者 聘 用 的 管 理 人 的 权 限 难 度:39、下 列 关 于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的 表 述 中,正 确 的 是()。A.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的 投 资 人 可 以 是 自 然 人
23、、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B.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的 投 资 人 对 企 业 债 务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C.个 人 独 资 企 业 不 能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从 事 民 事 活 动 D.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具 有 法 人 资 格【正 确 答 案】B【答 案 解 析】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是 指 依 照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由 一 个 自 然 人 投 资,财 产 为 投 资 人 个 人 所 有,投 资 人 以 其 个 人 财 产 对 企 业 债 务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经 营 实 体。个 人 独 资 企 业 虽 然 不 具
24、 有 法 人 资 格,但 却 是 独 立 的 民 事 主 体,可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从 事 民 事 活 动。【知 识 点】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的 概 念 难 度:210、根 据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的 规 定,能 够 成 为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投 资 人 的 是()。A.某 国 有 企 业 下 岗 工 人 B.某 外 国 公 司 外 籍 人 员 C.某 国 家 机 关 公 务 员 D.某 派 出 所 警 察【正 确 答 案】A【答 案 解 析】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第 十 六 条:“法 律、行 政 法 规 禁 止 从 事 营 利 性 活 动 的 人,4不 得 作
25、为 投 资 人 申 请 设 立 个 人 独 资 企 业。”根 据 公 务 员 法 第 五 十 三 条 第 十 四 项:公 务 员 必 须 遵 守 纪 律,不 得“从 事 或 者 参 与 营 利 性 活 动,在 企 业 或 者 其 他 营 利 性 组 织 中 兼 任 职 务;”国 家 公 务 员、党 政 机 关 领 导 干 部、警 官、法 官、检 察 官 等 人 员,不 得 作 为 投 资 人 申 请 设 立 个 人 独 资 企 业。法 官 法、检 察 官 法 警 察 法 都 有 类 似 规 定。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的 投 资 人 为 个 具 有 中 国 国 籍 的 自 然 人,个 人 独
26、资 企.业 法 第 四 十 七 条:“外 商 独 资 企 业 不 适 用 本 法。”B选 项 中 外 籍 人 员 设 立 独 资 企 业 的 适 用 外 资 企 业 法,因 此,不 能 成 为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投 资 人,个 人 独 资 企 业 与 外 资 企 业 有 特 殊 的 法 律 含 义,不 可 混 同。【知 识 点】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的 投 资 人 难 度:311、关 于 合 伙 企 业 积 累 财 产 的 性 质,下 列 哪 一 表 述 是 正 确 的?A.由 全 体 合 伙 人 共 同 共 有 B.由 全 体 合 伙 人 按 份 共 有 C.由 全 体 合 伙 人
27、连 带 共 有 D.由 合 伙 企 业 所 有【正 确 答 案】D【答 案 解 析】合 伙 企 业 法 第 二 十 条:”合 伙 人 的 出 资、以 合 伙 企 业 名 义 取 得 的 收 益 和 依 法 取 得 的 其 他 财 产,均 为 合 伙 企 业 的 财 产。”合 伙 企 业 与 个 人 合 伙 不 同,个 人 合 伙 所 积 累 的 财 产 由 全 体 合 伙 人 按 份 共 有,而 合 伙 企 业 财 产 具 有 相 对 的 独 立 性,在 清 算 之 前 不 得 要 求 分 割。【知 识 点】合 伙 企 业 的 财 产 难 度:212、甲 公 司 注 册 资 金 为 1 2 0
28、万 元,主 营 建 材,乙 厂 为 生 产 瓷 砖 的 合 伙 企 业。甲 公 司 为 稳 定 货 源,决 定 投 资 3 0万 元 入 伙 乙 厂。对 此 项 投 资 的 效 力,下 列 表 述 哪 一 项 是 正 确 的?A.经 甲 公 司 股 东 会 全 体 通 过 即 为 有 效 B.经 甲 公 司 董 事 会 全 体 通 过 即 为 有 效 转 C.经 乙 厂 全 体 合 伙 人 同 意 即 为 有 效 D.依 公 司 章 程 的 约 定 及 合 伙 协 议 的 约 定 或 全 体 合 伙 人 的 同 意 与 否 来 判 断 该 投 资 行 为 的 效 力【正 确 答 案】D【答 案
29、 解 析】甲 公 司 入 伙 对 对 乙 厂 来 讲,涉 及 乙 厂 其 他 合 伙 人 的 利 益,根 据 合 伙 企 业 法 第 四 十 三 条 第 一 款:“新 合 伙 人 入 伙,除 合 伙 协 议 另 有 约 定 外,应 当 经 全 体 合 伙 人 一 致 同 意,并 依 法 订 立 书 面 入 伙 协 议。”同 时,甲 公 司 投 资 3 0万 元 入 伙,根 据 公 司 法(2 0 1 3)第 十 六 条 第 一 款:“公 司 向 其 他 企 业 投 资 或 者 为 他 人 提 供 担 保,依 照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山 董 事 会 或 者 股 东 会、股 东 大 会 决
30、 议;公 司 章 程 对 投 资 或 者 担 保 的 总 额 及 单 项 投 资 或 者 担 保 的 数 额 有 限 额 规 定 的,不 得 超 过 规 定 的 限 额。”因 此,选 D。【知 识 点】公 司 进 行 投 资 及 合 伙 企 业 入 伙 的 程 序。难 度:313、甲、乙、丙、丁 四 人 合 伙 设 立 一 粮 油 加 工 企 业,甲 出 资 1 万 元,乙 负 责 购 买 机 器,丙 提 供 自 家 闲 置 的 西 房 作 为 厂 房,因 为 懂 加 工 技 术,由 其 负 责 日 常 的 经 营 和 维 修 工 作。在 企 业 创 建 的 第 一 年,企 业 效 益 很 好
31、,共 赢 利 4 万 元,甲、乙、丙、丁 四 人 各 分 得 1 万 元。然 而 市 场 变 化 莫 测,粮 油 加 工 产 品 滞 销,该 合 伙 企 业 发 生 了 一 系 列 事 情。请 根 据 有 关 法 律,回 答:若 丙 退 伙 时 该 企 业 亏 损 4 万 元,丙 分 担 了 1 万 元,而 甲、乙、丁 三 人 仍 无 力 偿 还 剩 余 35万 元 债 务,则 应 如 何 处 理()A.因 而 已 经 退 伙,因 此 对 剩 余 3 万 元 债 务 不 再 承 担 清 偿 责 任 B.丙 虽 已 退 伙,仍 对 3 万 元 债 务 负 连 带 责 任 C.丙 虽 I 退 伙,
32、仍 需 对 3 万 元 债 务 按 实 际 盈 余 比 例 承 担 责 任 D.丙 虽 已 退 伙,仍 需 以 其 在 合 伙 企 业 所 获 利 润 偿 付 合 伙 企 业 债 务【正 确 答 案】B【答 案 解 析】根 据 合 伙 企 业 法 第 五 十 三 条:“退 伙 人 对 基 于 其 退 伙 前 的 原 因 发 生 的 合 伙 企 业 债 务,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知 识 点】退 伙 后 责 任 承 担 难 度:214、合 伙 企 业 成 立 的 法 律 标 志 是 什 么?A.签 发 营 业 执 照 B.出 资 完 成 C.订 立 合 伙 协 议 D.验 资 完 成
33、【正 确 答 案】A【答 案 解 析】合 伙 企 业 法 第 十 一 条:“合 伙 企 业 的 营 业 执 照 签 发 日 期,为 合 伙 企 业 成 立 日 期。合 伙 企 业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前,合 伙 人 不 得 以 合 伙 企 业 名 义 从 事 合 伙 业 务。”【知 识 点】合 伙 企 业 的 成 立 难 度:115、甲、乙、丙 三 个 自 然 人 订 立 一 份 普 通 合 伙 协 议。该 协 议 的 下 列 哪 一 内 容 不 符 合 合 伙 企 业 法 的 规 定?A.甲 的 出 资 为 现 金 12万 元 和 劳 务 作 价 5000元 B.乙 的 出 资 为 现
34、金 8000元,于 合 伙 企 业 成 立 后 半 年 内 缴 付 C.丙 的 出 资 为 作 价 9 万 元 的 汽 车 一 辆,不 办 理 过 户,丙 保 留 对 该 车 的 处 分 权 D.合 伙 企 业 的 经 营 期 限,于 合 伙 企 业 成 立 满 半 年 时 再 协 商 确 定【正 确 答 案】C【答 案 解 析】合 伙 企 业 的 财 产 拥 有 相 对 独 立 性,在 清 算 前 不 得 请 求 分 割;在 设 立 之 时,合 伙 人 亦 应 当 将 财 产 转 移 给 合 伙 企 业 方 完 成 出 资,这 一 点 同 出 资 设 立 有 限 公 司 相 同。合 伙 企
35、业 法 第 十 七 条:合 伙 人 应 当 按 照 合 伙 协 议 约 定 的 出 资 方 式、数 额 和 缴 付 期 限,履 行 出 资 义 务。以 非 货 币 财 产 出 资 的,依 照 法 律、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需 要 办 理 财 产 权 转 移 手 续 的,应 当 依 法 办 理。”【知 识 点】合 伙 企 业 的 出 资 难 度:316、甲、乙、丙、丁 共 同 投 资 设 立 合 伙 企 业,约 定 利 润 分 配 比 例 为 4:3:2:1。现 在 甲 乙 已 退 伙,丙、丁 未 就 现 有 的 合 伙 企 业 利 润 分 配 约 定 新 的 比 例。依 照 法 律 规
36、定,现 该 合 伙 企 业 的 利 润 在 丙、丁 之 间 应 如 何 分 配?()A.全 部 利 润 的 3 0%,按 2:1分 配,其 余 平 均 分 配 B.全 部 利 润 按 2:1的 比 例 分 配 C.全 部 利 润 平 均 分 配 D.全 部 利 润 按 2 人 的 实 际 出 资 比 例 分 配 6【正 确 答 案】B【答 案 解 析】合 伙 企 业 法 第 三 十 三 条:合 伙 企 业 的 利 润 分 配、亏 损 分 担,按 照 合 伙 协 议 的 约 定 办 理;合 伙 协 议 未 约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确 的,由 合 伙 人 协 商 决 定;协 商 不 成 的
37、,由 合 伙 人 按 照 实 缴 出 资 比 例 分 配、分 担;无 法 确 定 出 资 比 例 的,由 合 伙 人 平 均 分 配、分 担。”因 为 丙 丁 之 间 存 在 合 伙 协 议,应 按 合 伙 协 议 办 理。甲、乙 的 退 伙,使 协 议 不 再 约 束 甲 乙,但 合 伙 协 议 依 旧 约 束 丙 丁 二 人。【知 识 点】合 伙 企 业 利 润 分 配 难 度:317、关 于 合 伙 企 业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的 问 题,以 下 论 述 正 确 的 是()。A.合 伙 企 业 不 同 于 公 司,因 此 不 能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B.合 伙 企 业 设 立 分
38、 支 机 构,应 当 申 请 登 记,办 理 营 业 执 照 C.合 伙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的 行 为 后 果 由 同 意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的 合 伙 人 承 担 D.合 伙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的 行 为 后 果 要 由 该 分 支 机 构 独 立 承 担【正 确 答 案】B【答 案 解 析】第 十 二 条:“合 伙 企 业 设 立 分 支 机 构,应 当 向 分 支 机 构 所 在 地 的 企 业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登 记,领 取 营 业 执 照。”分 支 机 构 是 不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责 任 的 能 力。【知 识 点】合 伙 企 业 的 分 支 机 构。
39、难 度:118、甲 企 业 与 乙 中 学 达 成 共 同 建 立 一 塑 料 厂 的 联 营 协 议,约 定 甲 投 资 4 0万 元,乙 投 资 20万 元,厂 建 成 后 由 甲 负 责 经 营 管 理,甲 每 季 度 向 乙 交 纳 利 润 分 成 1 万 元,其 余 部 分 归 甲,若 不 足 1 万 元 则 由 甲 负 责 补 足。在 履 行 协 议 中 因 甲 未 向 乙 交 纳 第 四 季 度 利 润 分 成 而 引 起 纠 纷。下 列 有 关 此 案 的 表 述 哪 个 正 确?()A.联 营 协 议 无 效,甲 乙 应 根 据 各 自 的 投 资 比 例 对 联 营 厂 的
40、 债 权 债 务 及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分 割,乙 己 取 得 的 利 润 应 抵 充 其 应 分 的 财 产 额 B.联 营 协 议 无 效,甲 退 还 乙 的 投 资 2 0万 元,乙 已 取 得 的 3 万 元 利 润 应 按 投 资 比 例 返 还 甲 2 万 元 C.联 营 协 议 无 效,甲 退 还 乙 投 资 2 0万 元,已 取 得 的 3 万 元 利 润 予 以 收 缴,并 对 甲 处 以 相 当 于 银 行 利 息 的 罚 款 D.联 营 协 议 无 效,甲 乙 双 方 均 处 以 相 当 于 银 行 利 息 的 罚 款,已 取 得 的 3 万 元 利 润 应 予 以
41、 收 缴【正 确 答 案】无。【答 案 解 析】联 营 协 议 成 立 的 塑 料 厂 属 于 合 伙 企 业,乙 作 为 中 学,其 地 位 属 于 公 益 性 事 业 单 位;在 联 营 协 议 中 并 没 有 约 定 乙 中 学 承 担 有 限 责 任,因 此,乙 中 学 在 联 营 协 议 下 属 于 普 通 合 伙 人,但 根 据 合 伙 企 业 法 第 三 条:“国 有 独 资 公 司、国 有 企 业、上 市 公 司 以 及 公 益 性 的 事 业 单 位、社 会 团 体 不 得 成 为 普 通 合 伙 人。”因 此,乙 中 学 参 加 的 联 营 协 议 应 属 无 效,应 为
42、一 方 主 体 为 法 律 所 禁 止。但 双 方 并 不 属 于 恶 意 串 通 损 害 国 家 利 益、集 体 利 益 或 第 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协 议 无 效 应 进 行 清 算,但 不 应 该 对 利 润 进 行 收 缴。因 此,本 题 无 解。【知 识 点】合 伙 人 资 格 要 求、无 效 民 事 行 为 难 度:319、根 据 我 国 合 伙 企 业 法 的 规 定,合 伙 企 业 的 下 列 事 务 中 无 须 全 体 合 伙 人 一 致 同 意 通 过 的 是 哪 项?7A.以 合 伙 企 业 的 名 义 为 他 人 提 供 担 保 B.合 伙 人 之 间 转 让
43、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部 分 财 产 份 额 C.聘 任 合 伙 人 以 外 的 人 担 任 合 伙 企 业 的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D.改 变 合 伙 企 业 的 名 称【正 确 答 案】B【答 案 解 析】根 据 合 伙 企 业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二 款,合 伙 人 之 间 转 让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部 分 财 产 份 额,仅 需 通 知 其 他 合 伙 人,无 须 全 体 合 伙 人 致 同 意。其 他 选 项 根 据 合 伙 企 业 法 第 三 十 一 条,除 非 合 伙 协 议 另 有 约 定,否 则,应 全 体 一 致 同 意。【知 识 点】合 伙 企 业
44、 决 策 难 度:220、合 伙 企 业 的 合 伙 人 甲 在 单 独 执 行 企 业 事 务 时,未 经 其 他 合 伙 人 同 意,独 自 决 定 实 施 了 下 列 行 为。其 中 哪 一 项 行 为 的 实 施,违 反 了 合 伙 企 业 法 的 规 定?A.为 合 伙 企 业 购 置 房 产 B.为 购 房 而 向 银 行 贷 款 C.以 企 业 的 设 备 为 己 公 司 向 银 行 借 款 提 供 抵 押 D.聘 请 律 师 办 理 土 地 使 用 权 抵 押 登 记 手 续【正 确 答 案】C【答 案 解 析】根 据 合 伙 企 业 法 第 三 十 一-条,以 企 业 设 备
45、 向 银 行 抵 押,需 要 经 过 全 体 合 伙 人 一 致 同 意。【知 识 点】合 伙 企 业 决 策 难 度:321、张 某、王 某、赵 某 经 营 合 伙 企 业,约 定 由 赵 某 代 表 合 伙 企 业 执 行 合 伙 企 业 事 务,后 来 张 某 擅 自 代 表 合 伙 企 业 与 某 企 业 签 订 了 一 份 合 同,则 对 该 合 同 应 按 下 列 选 项 中 哪 项 的 说 法 处 理?A.合 同 无 效,张 某 向 某 企 业 负 合 同 无 效 责 任 B.合 同 无 效,合 伙 企 业 应 履 行 该 合 同 C.合 同 无 效,合 伙 企 业 负 合 同
46、无 效 责 任 D.合 同 有 效,合 伙 企 业 履 行 合 同,张 某 应 赔 偿 由 此 给 合 伙 企 业 造 成 的 损 失【正 确 答 案】D【答 案 解 析】合 伙 企 业 法 第 三 十 七 条:合 伙 企 业 对 合 伙 人 执 行 合 伙 事 务 以 及 对 外 代 表 合 伙 企 业 权 利 的 限 制,不 得 对 抗 善 意 第 三 人。”因 此,合 同 有 效,但 张 某 违 反 合 伙 协 议,应 当 赔 偿 企 业 损 失。【知 识 点】合 伙 事 务 的 执 行 难 度:222、甲 向 乙 购 买 临 街 铺 面 一 间,成 交 后 未 办 理 房 屋 产 权
47、变 更 登 记。随 后,甲 以 该 房 屋 作 为 出 资,与 乙 共 同 创 办 了 一 家 合 伙 商 店。一 年 后,甲 因 私 人 债 务 与 丙 签 订 合 同,将 此 房 屋 抵 押 与 丙。乙 提 出 异 议。对 此 案 应 如 何 认 定?A.合 伙 企 业 成 立 和 房 屋 抵 押 合 同 均 为 无 效 B.合 伙 企 业 成 立 有 效,房 屋 抵 押 合 同 无 效 C.合 伙 企 业 成 立 和 房 屋 抵 押 合 同 均 为 有 效 D.合 伙 企 业 成 立 无 效,房 屋 抵 押 合 同 有 效 8【正 确 答 案】A【答 案 解 析】甲 向 乙 购 买 房
48、屋,但 未 办 理 登 记,根 据 物 权 法 规 定,房 屋 所 有 权 没 有 转 移,乙 仍 然 拥 有 对 房 屋 的 所 有 权,甲 对 房 屋 无 处 分 权,因 此,出 资 无 效,抵 押 合 同 也 无 效。【知 识 点】物 权 变 动、合 伙 企 业 出 资,不 动 产 抵 押 难 度:323、甲、乙、丙 三 人 分 别 出 资 1 万 元 成 立 一 合 伙 企 业。后 甲 想 将 自 己 的 份 额 按 1 万 元 转 让。甲 通 知 乙、丙 后,乙 表 示 愿 以 8000元 买 下,丙 未 置 可 否。丁 知 道 后,同 意 以 1万 元 买 下 甲 的 份 额。丙
49、见 丁 想 买,随 即 向 甲 表 示 愿 以 1万 元 买 下 甲 的 份 额。本 案 中()。A.甲 应 将 其 份 额 转 让 给 乙 B.甲 应 将 其 财 产 份 额 转 让 给 丁 C.甲 应 将 其 份 额 转 让 给 丙 D.甲 不 能 将 其 份 额 让 出 正 确 答 案:C【答 案 解 析】表 面 上 看,根 据 合 伙 企 业 法 第 二 十 三 条:合 伙 人 向 合 伙 人 以 外 的 人 转 让 其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财 产 份 额 的,在 同 等 条 件 下,其 他 合 伙 人 有 优 先 购 买 权;但 是,合 伙 协 议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50、。”丙 作 为 合 伙 人,在 同 等 条 件 下,优 先 于 丁 受 让。但 实 际 上,本 案 中 乙 表 示 购 买,则 甲 不 能 向 合 伙 人 以 外 的 人 转 让,因 为 根 据 合 伙 企 业 法 第 二 十 二 条:“除 合 伙 协 议 另 有 约 定 外,合 伙 人 向 合 伙 人 以 外 的 人 转 让 其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财 产 份 额 时,须 经 其 他 合 伙 人 一 致 同 意。”因 此,甲 的 转 让 行 为 应 在 合 伙 人 内 部 进 行,但 因 为 丙 出 价 高 于 乙,故 甲 可 以 选 择 将 其 份 额 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