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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三、四类)“证照分离”改革措施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 通知(赣府发201840号)精神,从三个方面对医疗机构放 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三、四类)进行优化服务,具体如下:一、推广网上业务办理根据“证照分离”改革部署要求,修订办事指南,建立行政 许可标准化文本,优化服务。建立网上申报系统、电子审批系统, 企业可通过网络提交材料。二、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设立办事指南专栏,对所有办 事事项的程序、提交的资料、时限等要求均予以公布,适用的法 律法规、相关标准也在网站进行发布。各事项的工作进展可以在 电
2、子审批系统中查阅,办结在事项会在系统中进行提醒。修订后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目录如下:1 .书面申请及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一份(含 卫生部门意见);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性文件;3 .医疗机构自查报告;4 .诊、治项目及使用放射性药品品种;5 .各类人员简况及上岗资历等证明性文件;包括受教育情况, 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工作经历,技术职务,科研成果等;6 .仪器、设备、房屋等设施情况;7 .有关规章制度;8 .卫生、环保部门分别发放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批文的复印件;9 .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报告;10 .申请材料真实性的
3、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 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11 .凡申请单位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本人,单位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12 .按照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变更和换发参照本流程申 报,部分不涉及的项目,可以不提供相应的资料。三、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组织修订江西省特殊管理药品巡查制度,全面、 准确的界定省市县监管部门的职责,监管要求,检查内容、检查 频次。(一)开展日常检查。每年定向组织完成两次以上的日常巡 查,对巡查发现问题的,加大检查力度。同时,对于新开办企业, 也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二)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群众和企业举报投诉,对举报投 诉较多的医疗机构进行重点管理,对实名举报进行核实,检 查覆盖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