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合同管理知识培训试题及参考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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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最 新 合 同 管 理 知 识 培 训 试 题 及 参 考 答 案 单 选 题 多 选 题 判 断 题 简 答 题 总 分 阅 卷 人 一、单 项 选 择 题(每 题 1 分,共 10分)1、电 务 公 司 合 同 管 理 采 用()的 合 同 管 理 体 制。A 综 合 管 理 B 科 学 管 理 C 综 合 管 理 与 专 项 管 理 相 结 合 D 专 项 管 理 2、()是 工 程 类 合 同 专 项 管 理 部 门,是 公 司 合 同 专 用 章 管 理 的 主 责 部 门,负 责 对 全 公 司 工 程 类 合 同 的 管 理,建 立 工 程 类 合 同 管 理 台 帐,对

2、 工 程 类 合 同 进 行 归 档。并 组 织 对 工 程 类 合 同 的 审 查、评 审 签 字、盖 章 及 办 理 授 权 委 托 等 事 宜,对 工 程 类 合 同 进 行 交 底。A 经 营 开 发 中 心 B 项 目 成 本 管 理 中 心 C 施 工 技 术 部 D 法 律 事 务 部 3、施 工 技 术 部 是()专 项 管 理 部 门 和 合 同 履 行 监 督 的 主 责 部 门,并 负 责 对 公 司 劳 务 分 包 合 同 的 管 理,组 织 对 劳 务 分 包 合 同 的 审 查 评 审 签 字 盖 章 及 办 理 授 权 委 托 事 宜。A 劳 动 合 同 C 工

3、程 施 工 合 同 B 劳 务 分 包 合 同 D 劳 务 用 工 合 同 4、合 同 监 督 检 查 小 组 有 权 在 检 查 结 束 后 的()内 向 被 检 查 单 位 送 达 检 查 意 见 书,被 检 查 单 位 应 当 自 收 到 检 查 意 见 书 之 日 起()内,将 落 实 整 改 情 况 书 面 报 告 监 督 检 查 小 组。A 10 日 15 日 B 5 H 10 日 C 10日 5 日 D 15日 5 日 5、因 合 同 纠 纷 被 起 诉 而 需 应 诉 的,合 同 执 行 部 门(单 位)必 须 在 接 到 法 庭 应 诉 通 知 起。内 将 合 同 相 关 资

4、 料 报 公 司 合 同 综 合 管 理 机 构,合 同 综 合 管 理 机 构 应 及 时 向 公 司 相 关 领 导 汇 报,并 积 极 准 备 应 诉。A 1 日 B 2 日 C 3 日 D4日 6、对 2 万 元 以 上 的(含 2 万 元)的 物 资、设 备 合 同 签 订 前,必 须 进 行 合 同 评 审。A 1 万 B 2 万 C 3 万 D4万 7、内 部 设 备 无 法 调 剂 或 租 赁 的,方 可 批 准 项 目 部 外 租。项 目 部 计 划 外 租 设 备 时(),需 报 公 司 设 备 管 理 部 门 审 批 后,由 使 用 单 位 组 织 评 审 并 签 订 租

5、 赁 合 同。A 单 台 价 值 大 于 5 万 元,期 限 超 过 1个 月 的 B 单 台 价 值 大 于 4 万 元,期 限 超 过 2 个 月 的 C 单 台 价 值 大 于 10万 元,期 限 超 过 2 个 月 的 D 单 台 价 值 大 于 5 万 元,期 限 超 过 2 个 月 的 8、依 据 我 国 法 律 规 定,职 工 在 下 列 情 形 中 不 能 认 定 为 工 伤 的 是()oA 患 职 业 病 的B 医 护 人 员 在 救 护“非 典”病 人 过 程 中 感 染“非 典”C 因 公 喝 酒 导 致 酒 精 中 毒 的 D 在 下 班 途 中,受 到 机 动 车 事

6、 故 伤 害 的 9、劳 务 派 遣 单 位 违 反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给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造 成 损 害 的,劳 务 派 遣 单 位 与 用 工 单 位 承 担()赔 偿 责 任。A 共 同 B 连 带 C 按 份 D 违 约 10、分 公 司 是 指 公 司 在 其 住 所 以 外 设 立 的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的 机 构,分 公 司()企 业 法 人 资 格。A 具 有 B 有 的 具 有,有 的 不 具 有 C 不 具 有 D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判 断 二、多 项 选 择 题(每 题 2 分,共 4 0分)1、合 同 管 理 工 作 遵 循 的 原 则 是

7、():A 依 法 签 订 合 同,保 证 合 同 的 合 理 性;B 切 实 履 行 合 同,提 高 合 同 的 履 约 率;C 有 效 监 控 合 同,保 证 资 料 的 完 整 性;D 及 时 处 理 合 同 纠 纷,维 护 企 业 的 合 法 权 益 2、根 据 公 司 合 同 管 理 办 法,哪 些 是 合 同 综 合 管 理 机 构 的 职 责()A 负 责 监 督 控 制 本 部 门 业 务 范 围 内 合 同 的 履 行,随 时 掌 握 合 同 的 履 行 情 况,及 时 向 合 同 综 合 管 理 机 构 通 报 合 同 在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问 题 及 解 决

8、方 案、建 议,负 责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的 相 关 资 料 的 收 集、保 管 工 作;B参 与 本 单 位 重 大 项 目、重 大 合 同 的 论 证、谈 判、起 草 和 签 订 工 作,负 责 对 合 同 的 合 法 性 进 行 审 查,依 法 提 出 法 律 意 见;C统 一 管 理 本 单 位 合 同 纠 纷 的 调 解、仲 裁、诉 讼 活 动,建 立 合 同 纠 纷 中 委 托 代 理 制 度;D宣 传、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合 同 及 合 同 管 理 的 法 律、法 规 和 规 章,贯 彻 执 行 上 级 有 关 合 同 管 理 的 规 定、办 法;3、合 同

9、 管 理 员 的 主 要 职 责 是()A 根 据 中 铁 一 局 集 团 电 务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合 同 管 理 办 法,制 订 各 基 层 单 位 相 应 的 合 同 管 理 制 度;B组 织 并 指 导 各 基 层 单 位 的 合 同 评 审 及 合 同 上 报 评 审(授 权 委 托、对 方 资 信 证 照、合 同 内 容 约 定);C监 督 各 基 层 单 位 各 类 印 章 的 使 用、保 管;D督 促 各 基 层 单 位 合 同 文 本 的 归 档 管 理;4、由 代 理 人 代 签 合 同 的,应 出 具 那 些 证 明 材 料()A真 实、有 效 的 法 定 代 表

10、人(负 责 人)身 份 证 明、B授 权 委 托 书、C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D代 理 人 与 被 代 理 人 具 有 劳 动 关 系 的 证 明 5、根 据 公 司 文 件 规 定,哪 些 公 章 不 得 用 于 对 外 签 订 合 同?()A合 同 专 用 章 B公 司 部 门 印 章 C 基 层 公 司 印 章 D 项 目 部 公 章(经 公 司 下 令 依 法 成 立 的 项 目 部)6、项 目 部 印 章 一 般 不 得 用 于 签 订()A 以 公 司 名 义 中 标 的 工 程 类 合 同 B 劳 务 分 包 合 同 C 项 目 驻 地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D 标 的

11、额 30万 元 以 上 的 物 资 采 购 合 同 7、以 集 团 公 司 资 质 投 标 的 合 同 修 订,由 公 司 合 同 评 审 机 构 组 织 评 审,公 司 主 管 领 导 签 字 后 报 送()审 查 后 方 可 签 订 A 集 团 公 司 项 目 管 理 中 心 B 经 营 开 发 中 心 C 法 律 事 务 部 D 施 工 技 术 部 8、在 纠 纷 处 理 过 程 中,未 经 公 司(),不 得 向 合 同 另 一 方 做 出 实 质 答 复 提 供 文 件 资 料。A合 同 综 合 管 理 机 构 审 查 B分 管 领 导 同 意 C综 合 办 公 室 审 查 D纪 委

12、 监 察 部 门 同 意 9、合 同 监 督 检 查 的 主 要 内 容 有:()A合 同 管 理 制 度 的 落 实 情 况;B合 同 基 础 资 料 保 管 和 合 同 管 理 档 案 建 立 情 况;C合 同 形 式、内 容 的 合 法 性 与 适 宜 性;D合 同 的 签 订、履 行 情 况 和 纠 纷 的 处 理 情 况;10、根 据 中 铁 一 局 电 务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合 同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合 同 评 审 对 方 的 内 容 主 要 有:()A.主 体 资 格:具 有 经 年 检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营 业 执 照,其 核 对 的 内

13、容 与 实 际 相 符;B.经 营 范 围:欲 签 的 合 同 标 的 应 符 合 当 事 人 的 经 营 范 围,涉 及 专 营 许 可 的,应 具 有 相 应 的 许 可、等 级、资 质 证 书;C.代 理 人 的 代 理 权 限:由 代 理 人 代 签 合 同 的,应 出 具 真 实、有 效 的 法 定 代 表 人(负 责 人)身 份 证 明、授 权 委 托 书、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D.履 约 能 力:具 有 支 付 能 力、生 产 能 力、运 输 能 力、技 术 能 力。必 要 时 应 要 求 其 出 具 资 金 证 明、注 册 会 计 师 签 署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14、资 产 负 债 表、损 益 表、现 金 流 量 表)等 相 关 文 件;E.履 约 信 用:重 合 同、守 信 用,无 违 约 事 实,现 实 未 涉 及 重 大 经 济 纠 纷 或 重 大 犯 罪 案 件。11、我 方 接 到 对 方 要 求 变 更 合 同 的 通 知 时,应 当 立 即 审 查 对 方 的 理 由 是 否(),如 果 符 合 变 更 条 件,且 不 会 对 我 方 造 成 损 害 的,同 意 变 更,但 应 当 与 对 方 签 订 书 面 补 充 或 变 更 协 议。A合 法 B合 约 C合 理 D正 当 12、授 权 委 托 书 应 当 写 明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15、基 本 情 况,对 方 单 位 名 称,授 权 事 项 范 围,有 效 期 限 以 及 是 否 有 权 转 委 托。()A委 托 代 理 人 的 基 本 情 况B 对 方 单 位 名 称 C 授 权 事 项 范 围 D 有 效 期 限 以 及 是 否 有 权 转 委 托 13、下 列 选 项 中,可 以 证 明 引 起 诉 讼 时 效 中 断 的 法 定 事 由 有()A.甲 企 业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要 求 乙 企 业 归 还 欠 款。B.甲 企 业 向 乙 企 业 发 出 债 权 债 务 签 认 单,对 方 签 收 的。C.甲 企 业 以 电 话 的 方 式 要 求 乙 企 业

16、还 款,但 是 从 未 接 通 过。D.甲 企 业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要 求 乙 企 业 还 债,后 又 撤 回 起 诉 的。14、以 集 团 公 司 资 质 中 标 工 程 项 目 的 劳 务 分 包 合 同,其 中 对 劳 务 合 同 总 价 在()万 元 及 以 上 或 工 费 承 包 劳 务 合 同 总 价 在()万 元 及 以 上 的 合 同,报 集 团 公 司 项 目 管 理 中 心 备 案。下 列 说 法 错 误 的 是()A 500万 元 300万 元 B 1000万 元 500万 元 C 1000万 元 200万 元 D 500万 元 200万 15、依 法 解 决

17、 民 商 事 纠 纷 的 机 构 有(AB)。A、法 院 B、仲 裁 委 员 会 C、司 法 局 D、劳 动 仲 裁 委 16、合 同 基 础 资 料 的 生 成 一 般 分 为 哪 些 阶 段:()A 合 同 正 式 签 订 前 产 生 的 相 关 资 料;B 合 同 正 式 签 订 后 履 行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相 关 资 料;C 合 同 履 行 完 毕 后 产 生 的 相 关 资 料;D 合 同 纠 纷 发 生 后 产 生 的 相 关 资 料。17、在 合 同 签 订 和 履 行 过 程 中 下 列 哪 些 情 况,除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和 承 担 赔

18、 偿 责 任 外,涉 嫌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A 在 合 同 签 订 或 履 行 过 程 中,与 对 方 或 第 三 人 恶 意 串 通 收 受 贿 赂 的;B 伪 造 合 同 或 有 关 附 件 骗 取 钱 财 的;C 伪 造、利 用 营 业 执 照、公 章、合 同 专 用 章、授 权 委 托 书、介 绍 信 等 进 行 诈 骗 的;D 为 他 人 非 法 提 供 营 业 执 照、公 章、合 同 专 用 章、授 权 委 托 书、介 绍 信、银 行 帐 号 进 行 合 同 诈 骗 的;18、根 据 公 司 文 件 规 定,下 列 属 于 专 项 合

19、同 管 理 部 门 的 有()A 法 律 部 B 施 工 技 术 部 C 经 营 开 发 中 心 D 物 资 设 备 部 19、针 对 当 事 人 认 为 约 定 的 违 约 金 过 高 或 者 过 低 的,下 列 说 法 错 误 的()A.单 方 面 调 整 违 约 金 的 数 额 B.单 方 面 向 仲 裁 机 构 或 者 人 民 法 院 请 求 调 整 违 约 金 数 额 C.双 方 向 仲 裁 机 构 或 者 人 民 法 院 请 求 调 整 违 约 金 数 额 D.由 第 三 方 进 行 调 解 违 约 金 的 数 额 20、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A 合 同 经 各 方 协

20、 商 一 致 或 法 定 或 约 定 的 情 况 出 现 时,可 以 变 更 或 解 除。变 更 或 解 除 合 同 的 通 知 或 答 复 须 在 法 定 或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做 出。B 变 更 或 解 除 合 同,须 符 合 法 定 或 约 定 的 形 式 及 程 序。法 律、行政 法 规 规 定 变 更 合 同 应 当 办 理 批 准、登 记 手 续 的,应 按 规 定 办 理 批 准、登 记 等 手 续。C 变 更 或 解 除 合 同 应 达 成 书 面 协 议,未 达 成 书 面 协 议 前,原 合 同 无 效。D 补 充 或 变 更 协 议,无 需 对 原 合 同 需 变

21、更 的 条 款 予 以 说 明 并 声 明 废 止。补 充 或 变 更 协 议 应 报 合 同 专 项 管 理 机 构 备 案。三、判 断 题(每 题 0.5分,共 15分)1、根 据 公 司 合 同 管 理 办 法 的 要 求,违 约 责 任 和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不 是 书 面 合 同 包 括 的 主 要 内 容。()2、法 律 事 务 部 负 责 对 合 同 的 合 法 性 审 查,同 时 负 责 对 与 合 同 专 项 管 理 等 部 门 有 关 内 容 的 严 密 性、规 范 性 审 查。()3、凡 涉 及 投 标 中 业 主 指 定 供 方 的 买 卖 合 同 一 律 不 需

22、 要 进 行 评 审。()4、基 层 公 司、项 目 部 在 争 议 纠 纷 处 理 过 程 中,未 经 同 意 可 以 以 自 己 名 义 进 行 诉 讼、仲 裁 处 理。()5、当 事 人 约 定 按 照 固 定 价 结 算 工 程 款,一 方 当 事 人 请 求 对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进 行 鉴 定,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6、基 层 单 位 对 外 签 订 书 面 合 同,可 以 使 用 基 层 公 司 印 章。()7、签 订 合 同 应 当 根 据 合 同 性 质 使 用 相 应 的 合 同 专 用 章,也 可 以 使 用 公 司 行 政 印 章 或 其 他 公 章

23、 代 替(劳 动 合 同 除 外)。()同 评 审。()9、合 同 中 约 定 的 生 效 条 件 尚 未 成 就 的,可 以 先 部 分 履 行 合 同。()10、我 方 发 生 需 要 变 更 或 解 除 合 同 的 情 况 时,除 法 律、法 规 有 特 别 规 定,应 当 以 口 头 或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对 方,与 对 方 进 行 协 商,包 括 变 更 的 理 由、变 更 的 具 体 内 容、变 更 生 效 的 具 体 方 式、答 复 的 形 式 与 期 限 等,并 要 求 对 方 在 文 件 上 签 收。()11、若 纠 纷 发 生 在 集 团 公 司 系 统 内 部,应

24、按 照 集 团 公 司 内 部 纠 纷 调 解 裁 决 的 相 关 规 定 处 理、解 决。()12、公 司 对 外 签 订 的 劳 务 分 包 合 同(含 迁 改 合 同)、物 资 合 同,原 则 上 均 须 使 用 公 司 发 布 的 合 同 范 本。()13、对 于 标 的 额 在 2 万 元 以 上 的 物 资 设 备 采 购 合 同 均 需 经 过 评 审(2-30万 元 之 间 的 合 同 可 以 由 项 目 经 理 部 签 订 并 进 行 评 审)。超 过 30万 元 的 原 则 上 须 由 物 资 设 备 部 签 订,若 项 目 部 签 订 更 有 利 的 须 经 物 资 设

25、备 部 授 权 批 准。()14、公 司 工 程 类 合 同 由 经 开 中 心 组 织 评 审、审 批,劳 务 分 包 合 同 由 施 工 技 术 部 组 织 评 审、审 批。()15、合 同 签 订 中,对 于 合 同 附 件 也 必 须 由 双 方 签 字、盖 章。()16、对 于 供 货 合 同 期 限 超 过 半 年 以 上 的,市 场 价 格 波 动 较 大 的,可 对 风 险 的 规 避 进 行 约 定,以 减 少 因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给 双 方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损 失。()17、承 包 人 非 法 转 包 工 程 所 得 的 收 益,人 民 法 院 可 以 根

26、据 法 律 规 定 8、合 同 期 内 劳 务 分 包 合 同 价 值 调 整 的,须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并 进 行 合 予 以 收 缴。()18、合 同 部 分 无 效,不 影 响 其 他 部 分 效 力 的,其 他 部 分 继 续 有 效。()19、在 我 国,不 允 许 金 融 机 构 以 外 的 企 业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之 间 互 相 借 贷。()20、企 业 应 将 工 资 直 接 发 放 给 农 民 工 本 人,也 可 以 发 放 给“包 工 头”或 其 他 不 具 备 用 工 主 体 资 格 的 组 织 和 个 人。()21、当 事 人 超 过 诉 讼 时 效 期

27、间 起 诉 的,人 民 法 院 不 予 受 理。()22、法 人 是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人 代 表 的 简 称。()23、在 合 同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中 既 约 定 了 法 院 又 约 定 了 仲 裁 的,视 为 仲 裁 约 定 不 明。()24、当 事 人 撤 诉 或 人 民 法 院 按 撤 诉 处 理 后,当 事 人 以 同 一 诉 讼 请 求 再 次 起 诉 的,人 民 法 院 不 予 受 理。()25、在 诉 讼 中,如 法 人 依 法 设 立 但 没 有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的 分 支 机 构 被 起 诉,以 设 立 该 分 支 机 构 的 法 人 为 当 事

28、人。()26、公 司 各 项 目 经 理 部 是 劳 务 分 包 合 同 实 施 的 主 体,负 责 劳 务 队 伍 的 日 常 管 理。定 期 向 劳 务 分 包 管 理 主 责 部 门 上 报 劳 务 队 伍 考 核 评 价 信 息。()27、选 定 的 劳 务 分 包 企 业 与 其 派 驻 我 方 单 位(项 目 部)施 工 人 员 必 须 签 订 清 晰、明 确、合 法 的 劳 动 关 系。()28、劳 务 分 包 合 同 正 常 情 况 下 必 须 在 劳 务 队 伍 进 场 前 签 订,禁 止 无 合 同 进 场 施 工,施 工 过 程 中 增 加 工 程 应 及 时 签 订 补

29、 充 合 同。对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抢 险、应 急 或 突 发 事 件,应 事 先 草 签 意 向 性 协 议 或 事 后 一 个 月 以 内 签 订 补 充 合 同。()29、合 同 中 未 约 定 利 息 的,在 诉 讼 中 若 原 告 方 要 求 被 告 支 付 利 息,人 民 法 院 应 当 支 持。()30、合 同 中 未 约 定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的,不 影 响 合 同 纠 纷 的 处 理。()四 简 答 题(每 题 15分,共 30分)1、根 据 公 司 合 同 管 理 办 法 等 相 关 文 件,简 述 公 司 工 程 合 同、劳 务 分 包 合 同、物 资 设 备

30、 采 购 合 同 管 理 全 过 程 流 程。2、案 例 分 析 题:电 务 公 司 第 A 公 司(下 称 A 公 司)于 2009年 5 月 自 揽 了 xx省 高 速 公 路 工 程,合 同 标 的 额 1000万 元 人 民 币,合 同 工 期 3个 月,双 方 于 2009年 5 月 20日 签 订 了 施 工 合 同,签 订 合 同 时 A 公 司 均 使 用 A 公 司 印 章 以 自 己 名 义 同 对 方 签 订 了 工 程 合 同。同 年 6 月 5 日 开 始 施 工,施 工 过 程 中 由 于 业 主 缩 短 工 期 并 要 求 A 公 司 增 加 施 工 人 员 数

31、量,A 公 司 便 同 W 劳 务 公 司 口 头 协 商 由 W 劳 务 公 司 向 A 公 司 工 地 派 遣 20名 劳 务 人 员 直 至 工 程 竣 工,同 年 6 月 10日 20名 劳 务 人 员 全 部 进 场 施 工,A公 司 与 W 劳 务 公 司 一 直 未 签 订 书 面 合 同,也 未 审 查 W 劳 务 公 司 证 照 资 质等 是 否 符 合 条 件。由 于 工 程 需 要,同 年 6 月 2 0日,A公 司 对 外 自 行 采 购 了 3 0 0万 的 设 备,一 直 未 向 电 务 公 司 物 资 设 备 部 上 报。同 年 7 月 1 5日,A 公 司 因

32、故 要 求 W 劳 务 公 司 提 前 退 场,双 方 在 结 算 费 用 时 发 生 争 议,W公 司 遂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A 公 司 便 以 自 己 名 义 自 行 协 商 处 理 了 此 事,后 查 A公 司 在 协 商 过 程 中 因 没 有 签 订 书 面 合 同 向 W劳 务 公 司 多 支 付 费 用 50万。同 年 7 月 底,由 于 业 主 资 金 紧 张 导 致 我 方 无 法 向 供 货 商 支 付 剩 余 的 2 0 0万 元 货 款,供 货 商 遂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要 求 A 公 司 支 付 剩 余 货 款 及 其 他 损 失,A 公 司 便

33、私 自 聘 请 了 社 会 律 师 进 行 诉 讼,由 此 产 生 律 师 费、招 待 费、差 旅 费 等 6 万 元,最 终 A公 司 败 诉,除 支 付 2 0 0万 本 金 外 需 支 付 违 约 金 3 万 元,诉 讼 费 由 A 公 司 全 部 承 担。该 工 程 于 同 年 8 月 1 0 日 竣 工,业 主 仅 支 付 工 程 款 5 0 0万 元。4.中 铁 一 局 集 团 电 务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合 同 管 理 办 法 5.中 铁 一 局 集 团 电 务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物 资 管 理 管 理 办 法 6.中 铁 一 局 集 团 电 务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34、 劳 务 分 包 管 理 办 法 7.中 铁 一 局 集 团 电 务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外 部 纠 纷 管 理 办 法 参 考 参 考 答 案:一、单 选 题 C A B A C B D C B C二、多 选 题 1.BCD 2.BC D 3.ABCD 4.ABC 5.BC6.ABD 7.AC 8、AC 9.B C 10.ACD11.ABCD 12 ABCD 13ABC 14 ABD 15 AB16 ABCD 17 ABCD 18 BC D 19 AC D 20 AB三、判 断 题 1-10 X V X X V X V V V X11-20 V V V V V V V V V X21-3

35、0 X X X X V V V V V V参 考 资 料: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2.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3.中 铁 一 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同 管 理 办 法 四、简 答 题 1、参 考 答 案 要 点(一)、工 程 类 合 同:(1)公 司 经 营 开 发 中 心 是 工 程 类 合 同(含 工 程 合 同 的 补 充、修 订)专 项 管 理 部 门,是 公 司 合 同 专 用 章 管 理 的 主 责 部 门,组 织 对 工 程 类 合 同的 评 审、审 批、签 字、盖 章 及 办 理 授 权 委 托 等 事 宜,并 进 行 合 同 交

36、底。(2)施 工 技 术 部 作 为 施 工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的 监 督 主 责 部 门,对 合 同 履 行 的 过 程 进 行 监 控,相 关 部 门 应 全 力 配 合。(3)以 集 团 公 司 资 质 投 标 的 合 同 修 订,由 公 司 合 同 评 审 机 构 评 审,公 司 主 管 领 导 签 字 后 报 送 集 团 公 司 项 目 管 理 中 心、法 律 事 务 部 审 查 后 方 可 签 订。(二)、劳 务 分 包 合 同:(1)施 工 技 术 部 是 劳 务 分 包 合 同(含 迁 改 合 同)专 项 管 理 部 门 和 合 同 履 行 监 督 的 主 责 部 门

37、,负 责 对 公 司 劳 务 分 包 合 同 的 管 理,组 织 对 劳 务 分 包 合 同 的 评 审、审 批、签 字 盖 章 及 办 理 授 权 委 托 事 宜。合 同 期 内 劳 务 分 包 合 同 价 值 调 整 的,须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并 进 行 合 同 评 审。(2)劳 务 分 包 合 同 实 行 二 级 评 审,即 先 在 项 目 部 评 审 的 基 础 上 再 由 有 限 公 司 评 审。其 中 以 集 团 公 司 资 质 中 标 工 程 项 目 的 劳 务 分 包 合 同,其 中 对 劳 务 合 同 总 价 在 1000万 元 及 以 上,或 工 费 承 包 劳 务

38、合 同 总 价 在 200万 元 及 以 上 的 合 同,还 需 报 集 团 公 司 项 目 管 理 中 心 备 案。劳 务 分 包 合 同 签 订 过 程 中,应 使 用 公 司 发 布 的 合 同 范 本。(三)、物 资 设 备 采 购 合 同:(1)物 资 设 备 部 是 物 资 采 购 合 同、设 备 租 赁 合 同 专 项 管 理 部 门,是 上 述 合 同 履 行 监 督 的 主 责 部 门,是 公 司 物 资 合 同 专 用 章 管 理 的 主 责 部 门,建 立 上 述 合 同 管 理 台 帐,并 组 织 对 物 资 类 合 同 的 评 审、审 批 签 字、盖 章 及 办 理

39、授 权 委 托 等 事 宜。备 租 赁 合 同(单 台 价 值 小 于 5 万 元,期 限 不 超 过 2 个 月 的),可 以 由 项 目 部 组 织 评 审、审 批、签 字、盖 章 等 事 宜,并 建 立 合 同 动 态 管 理 台 账,但 必 须 上 报 物 资 设 备 部。(3)合 同 标 的 额 在 30万 元 以 上 的 物 资 采 购 合 同,以 及 单 台 价 值 大 于 5 万 元,期 限 超 过 2 个 月 的 设 备 租 赁 合 同,原 则 上 需 由 物 资 设 备 部 签 订,特 殊 情 况 下 物 资 设 备 部 可 授 权 项 目 部 对 外 签 订。上 述 两

40、类 合 同,应 尽 可 能 的 使 用 公 司 发 布 的 合 同 范 本。公 司 法 律 部 是 合 同 综 合 管 理 部 门,监 督 公 司 所 有 合 同 的 签 订、履 行 及 涉 诉 纠 纷 的 处 理,建 立 合 同 动 态 管 理 台 账,同 时 根 据 合 同 执 行 情 况 及 时 征 求 合 同 专 项 管 理 部 门 意 见,对 合 同 范 本 进 行 修 订。2、参 考 答 案 要 点:该 A 公 司 使 用 自 己 印 章 对 外 签 订 合 同,合 同 未 经 评 审,违 反 规 定,给 公 司 带 来 了 经 营 风 险;该 A 公 司 未 对 W 劳 务 公

41、司 进 行 资 质、证 照 审 查,违 反 规 定;该 A 公 司 在 未 签 订 合 同 情 况 下 允 许 W 劳 务 公 司 进 场 施 工,违 反 规 定;该 A 公 司 在 未 经 物 设 部 授 权,私 自 对 外 签 订 标 的 额 30万 元 以 上 的 合 同,违 反 规 定;该 A 公 司 在 同 W 劳 务 公 司 发 生 涉 诉 纠 纷 时,案 件 未 向 公 司 法 律 部 上 报,且 私 自 处 理 并 多 支 付 费 用 50万 元,损 害 了 企 业 利 益;该 A 公 司 在 与 供 货 商 的 涉 诉 纠 纷 中,案 件 未 向 公 司 法 律 部 上 报,(2)对 于 合 同 标 的 额 在 30万 元 以 下 的 物 资 采 购 合 同,以 及 部 分 设 私 自 聘 请 律 师 并 产 生 律 师 费 等 额 外 费 用 6 万 元,损 害 了 企 业 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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