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重庆历史建筑修复建设技术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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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历史建筑修复建设技术导则二二年六月1目次1 总 则42 术 语53 基本规定74 查勘检测84.1 一般规定84.2 查勘84.3 检测95 修复建设设计125.1 一般规定125.2 场地环境125.3 外围护结构135.4 内部空间135.5 结构复核和加固145.6 设备维护和更新155.7 专项设计166 修复建设施工196.1 一般规定196.2 施工准备196.3 修复技术206.4 加固施工226.5 围护结构236.6 雕塑及装饰256.7 机电设备277 竣工验收297.1 一般规定297.2 验收29附录A重庆传统风貌历史建筑风格要素30本导则用词说明55引用标准名录5

2、6541 总 则1.0.1 为充分体现重庆地域特色和延续城市文脉,指引和规范本市历史建筑的修复建设过程,保证历史建筑修复建设质量安全,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导则。1.0.2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历史建筑的修复建设活动,包括查勘检测、设计、施工和验收,传统风貌历史建筑修复建设在相同技术条件下可参照执行。1.0.3 历史建筑修复建设应“先勘测、后设计、再施工”,坚持安全性、及时性、延续性和最低程度干扰的原则,满足抗震、防火、防潮、防腐、防虫等相关要求, 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和建筑风格。1.0.4 历史建筑的修复建设,除应执行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2 术 语2.0.1 历史建筑

3、历史建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纳入保护名录的建筑。2.0.2 修复建设是指影响到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强制性内容或既有结构的工程建设活动。2.0.3 重点保护部位集中反映历史建筑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的建筑环境、空间、部位和构件,根据历史考证和现场调查的不断深入,主管部门可以增加、调整相关保护的要求。2.0.4 建筑空间格局建筑构成的内外空间的相互关系,包括建筑的体量、尺度、高度、层数, 以及建筑装饰和结构等所形成的空间布局。2.0.5 总体环境保护控制范围内,各种人工与自然空间构成的总称,包括绿化、山石、亭池、建筑小品、功能构筑物与道路等的总称。2.0.6 查勘经现场实地查看,通过目测

4、法和采用简单仪器设备观察,对建筑本身及周边环境、地理环境等进行的现场勘察。2.0.7 测绘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 动。2.0.8 装饰装修为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恢复建筑原貌,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房屋的内外表面及空间环境进行修复和完善的活动。2.0.9 敷贴法清洗将掺有除污剂的粉末调成糊状,刮贴在石材表面,使石材污垢吸附出来,达到表面清洁的一种方法。2.0.10 脱涂料清洗对于表面覆盖有建筑涂料的墙面,采用涂料乳化剂及压力水清洗的方法。2.0.11 砖石增强一种采用硅酸乙醚类材料,

5、对历史建筑砖石材料表面劣化材质进行的增强处理。2.0.12 平色砖石外墙面修补完成后,为了使修补处于相邻墙面原有颜色相近,消除明显色差的方法。2.0.13 重庆传统风貌特征重庆传统风貌特征包括以下 5 类:传统巴渝风貌,明清移民风貌,开埠建市风貌,抗战陪都风貌,西南大区风貌。3 基本规定3.0.1 历史建筑的修复应与历史建筑的使用功能相结合,修复外观,改善内部设施,满足新的功能或现代生活需要。3.0.2 应科学评估历史建筑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以及保存状况,提出历史建筑的场地环境、平面布局、立面形式、装饰细部等具体的修复要求,所有修复维护、设备设施添加或结构改变等行为均不得破坏历史建筑的历史特征

6、、艺术特征、空间和风貌特色。3.0.3 历史建筑修复宜优先采用与原建筑相同的传统工艺,无法实现的,在不影响建筑原貌的前提下,可采用新工艺、新技术。3.0.4 历史建筑的保护要素主要包括空间形态和平面布局、建筑立面、结构特征、环境景观等,修复过程应注重保护和传承。3.0.5 历史建筑修复各阶段应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建筑信息模型的信息应包括本导则的规定内容。4 查勘检测4.1 一般规定4.1.1 历史建筑修复设计前应进行查勘确定历史建筑完损状况等内容。4.1.2 结构安全性查勘应从承载能力、构造、不适于承载的位移和裂缝,或者其它损伤等四个方面进行检查判断。4.2 查勘4.2.1 历史建

7、筑的房屋结构查勘应查清下列情况:1 地基沉降不均匀引起的房屋倾斜、墙体开裂等损坏情况;2 基础碱蚀、风化、外闪、滚动的情况;3 砖石柱、砌体的鼓凸、倾斜及墙面碱蚀、裂缝情况;4 木结构的屋架倾斜及杆件、梁、龙骨等损坏及白蚁虫害的情况;5 钢结构的梁、柱等变形、位移、挠曲及锈蚀,焊缝的锈蚀、脱落及螺栓、铆钉联结点松动及杆件钢材的环境、锈蚀情况;6 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的裂缝、风化、疏松、碳化、剥落,梁、板、柱的挠曲、裂缝、位移,钢筋裸露与锈蚀的情况。4.2.2 历史建筑的内外檐装饰及渗漏查勘应查清下列情况:1 内外檐装饰装修的抹灰层的裂缝、空鼓、脱落,大理石、花岗岩等基层及饰面,木雕、砖雕等的损坏

8、,木地板、木门窗及细木装饰损坏情况;2 屋面的基层、保温层、防水层和保护层的损坏情况,地下室的埋深及其防水构造做法、地面、墙面、门口、台阶及管道出墙部位的损坏、渗漏情况;4.2.3 历史建筑的设备查勘应查清下列情况:1 室内管道的位置、走向、积垢及堵塞的情况,室外管道的位置、走向及其埋深、堵塞情况,阀门腐蚀、变径及其卫生洁具的损坏情况;2 供暖、通风和空调设备的形式、管道井空间、管道敷设的位置和走向情况;3 电气线路截面、走向、负荷容量和电表容量等情况,配电系统的接地故障、保护形式和接地电阻情况,供电线路断路、短路、漏电及接触不良的原因与情况, 导电绝缘层发粘、发脆、老化的情况,末端配电箱有无

9、漏电保护开关的情况。4.3 检测4.3.1 图纸复核与测绘调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图纸的复核与测绘,应包括建筑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各立面图、剖面图,以及重点保护部位细部大样图;2 结构图纸的复核与测绘,应包括结构平面布置图、构件尺寸形式,以及代表性构件的截面尺寸、配筋构造、节点连接构造详图。4.3.2 建筑结构使用荷载调查,应符合下列要求:1 恒荷载的调查应采用抽样实测的方法,重点检测楼面找平、装饰层的材料与厚度,以及填充围护墙的材料与厚度。2 活荷载应根据实际使用功能,按照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相应规定确定;必要时,对活荷载较大的设备房、档案资料室等应进行现场荷载调查。4.

10、3.3 历史建筑修复应进行质量综合检测,并视需要进行专项检测、专项测绘, 应包括下列内容:1 质量综合检测包括建筑结构图纸复核与测绘、使用荷载调查、材料力学性能检测、房屋变形检测、房屋损伤状况检测、建筑结构分析、结构安全性评定等;2 专项检测包括材性的检测、主要材料类型和工艺的调查、白蚁危害状况检测及节能预评估等;3 专项测绘包括轴线尺寸及定位的平面控制测量、建筑标高的高程控制测量、建筑总平面、平面、外立面和剖面的总平面及建筑单体测绘、建筑细部的重点保护部位和区域的细部测绘。4.3.4 历史建筑质量综合检测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 概况(包括检测范围、地址、建造年份、用途、面积、结构类别、层数等

11、);2 检测目的、要求、检测依据(图纸资料、标准规范等);3 建筑与结构概况(包括现存图纸状况,建筑风格、立面、层高、平面布局与功能等,基础形式、结构体系、构造特点分析等);4 建筑历史沿革和使用、维修改造情况;5 建筑结构图纸的复核与测绘;6 建筑沉降变形的检测;7 建筑损伤状况的检测及其原因分析;8 结构安全性评估;9 检测结论与建议。4.3.5 当历史建筑进行专项测绘时,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先控制后细部的原则, 测绘成果应真实传递建筑的信息,测绘成果应包括下列内容:1 原始测量数据和资料;2 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3 重点保护部位细部大样图,必要时可绘制放大平面图、室内布置图

12、等。4.3.6 测绘所用仪器设备及软件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需计量检定的仪器设备,应按要求检定,并在检定的有效期内使用。2 仪器设备应在使用说明书给定的作业条件下使用,并应避免受机械振动和光电干扰等影响。当仪器设备发生异常时,应停止测量。3 测量软件系统应通过专业测评或试验验证。4.3.7 工程测量成果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成果内容、形式、规格、质量等应符合项目技术设计或所用技术标准的规定。2 对数字形式的成果,应采用可共享、可交换的数据格式存储。3 项目技术报告应完整准确地描述测量项目的基本情况、技术要求、作业方法、实施过程、质量控制措施和成果实际达到的技术指标等。4.3.8 结构安全性评定

13、,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根据历史建筑的特点,客观评价其结构体系、构造连接方法、工艺特点, 及其设计施工所依据的标准,建立合理的物理、力学模型。2 对历史建筑的安全性评价,所用的资料、数据应反映建筑的实际状况,并应考虑结构、构件及材料的损坏影响,以及非承重结构的作用。3 采用计算机软件进行结构安全性复核验算时,应严格判断软件的设定条件与建筑实际情况的符合程度,对验算结果应进行综合分析,合理评价。4 历史建筑的安全性评定应从不考虑地震作用下的结构安全性分析和结构抗震性能评定两方面进行;结构抗震性能评定应包括结构构造措施和整体抗震性能的评定、抗震承载能力验算及抗震变形验算。5 当不考虑地震作用下的计

14、算结果与筑结构的实际情况明显不符时,应复核计算模型、荷载取值和材料强度,并采用人工验算方法进行复核,必要时宜通过现场荷载试验进行评定。5 修复建设设计5.1 一般规定5.1.1 历史建筑修复建设设计应以现场查勘检测等基础调查工作成果为依据。5.1.2 修复建设设计一般有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5.1.3 修复建设方案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1 分析价值特色、现存状况、保护要素等相关内容;2 明确修复目标、修复范围、修复原则;3 评估再利用潜力。5.1.4 历史建筑修复建设施工图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综合统筹场地环境保护和提升、外围护保护和修复、内部空间保护和利用、结构复核和加固、机电设备维护和更新

15、、防火改造、其他专项等设计内容;2 满足按照现行工艺指导相关施工的需要;3 明确特殊工艺施工范围和施工基本要求。5.1.5 历史建筑修复建设材料的利用与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 优先并充分利用原建筑材料;2 使用替代材料宜选用与原建筑材料相同历史时期的同类材料;3 新仿制、加工等的材料应与原建筑材料的品质相同或相近;4 替代材料与原建筑材料应有兼容性。5.1.6 历史建筑修复建设的消防、抗震、节能设计应满足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5.2 场地环境5.2.1 场地环境修复设计前,应调研下列内容:1 历史环境沿革;2 不同时期场地环境的变化情况;3 地区风貌和场地环境的主要构成要素;4 场地高差变化情况

16、。5.2.2 场地环境修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优化主入口、人行道、车行道、街巷、台地空间等主要交通节点,并宜设置停车泊位;2 宜设置无障碍设施;3 应拆除对场地风貌有较大影响的违规搭建建(构)筑物及设施;4 应统筹考虑绿化、边坡挡墙、水系、景观设施以及装饰物等场地环境风貌的协调;5 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功能适应性修复。5.2.3 场地绿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严禁外移或砍伐场地内的老树、古树;2 新增树种及其布置方式应与历史建筑场地风貌协调、统一;3 新增(或场内移植)绿化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城市规划有关规定。5.3 外围护结构5.3.1 外围护结构修复设计

17、前,应调研下列内容:1 屋顶和立面的类型、比例、尺度、材质、做法、色彩、装饰元素等;2 外围护结构附加物及其部分材料和构件的更换对建筑价值的影响;3 空调室外机、雨篷、广告牌、店招牌、线缆、煤气管、落水管等设备设施的安装情况;4 部分部位和构件的破坏、老化情况及其安全隐患。5.3.2 外围护结构修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减少对形制特征的干预;2 应拆除降低历史建筑价值的附加物及设施;3 应统筹考虑空调室外机、雨篷、广告牌、店招牌、线缆、煤气管、落水管等设备设施的布置与建筑风格的协调;4 宜更换老化、破损、安全隐患程度高的建筑构件;5 新增构件应采取可逆措施;6 宜将外窗玻璃更换为节能玻璃或

18、钢化玻璃。5.4 内部空间5.4.1 内部空间修复设计前,应调研下列内容:1 不同时期平面形制、空间格局、使用功能、交通组织的变化情况;2 内部空间加层和夹层增设、承重墙破坏、自承重墙变化、添加物布置等影响原有风貌、空间格局、建筑安全的情况;3 空间界面的风格、材质、工艺、色彩、装饰元素、室内陈设物等;4 内部空间的热湿环境、光环境、通风效果及声环境效果。5.4.2 历史建筑内部空间类型分为功能延续型、功能完善型、功能变更型、功能复原型等四种类型,其修复设计基本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1 功能延续型空间修复设计,应保留原有功能不变,延续原有建筑空间格局和内部流线,沿用原有结构和内部特色装饰;2 功

19、能完善型空间修复设计,应对原有主体空间及界面进行整体保护,并根据新增功能需要,优化原有次要空间格局和流线;3 功能变更型空间修复设计,应综合考虑空间使用功能定位、建筑价值保护、可持续发展需要确定空间格局和流线;4 功能复原型空间修复设计,应充分考证,明确复原依据,采用原工艺、原材料、原构造,复原建筑功能、空间格局和室内陈设。5.4.3 内部空间修复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1 应保留具有历史价值的装饰物;2 宜移除无历史价值的历年装饰添加物和改造物;3 应拆除对结构安全、消防疏散、历史价值有重大影响的墙体、加层、夹层、违规搭建空间等设施;4 应明确重点保护部位装饰构件的构造做法、细部节点和尺寸;5.

20、4.4 历史建筑再利用时,内部空间功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部空间应结合其保护要求和空间特征确定再利用方向; 2 应根据再利用功能适度控制建筑开放容量;3 宜合理增设卫生间设施和无障碍设施;4 确需增设楼梯、电梯、扶梯时,应采用可逆方式;5 新增隔墙应采用轻质隔墙。5.5 结构复核和加固5.5.1 结构复核和加固应调研下列内容:1 原结构的结构形式和传力途径;2 功能变化引起的恒荷载和活荷载变化情况。5.5.2 历史建筑经可靠性鉴定及结构复核确认需要加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加固设计时应确保整体结构的安全性和耐久性;2 不应降低原结构抗震性能;3 不应破坏历史建筑重点保护部位;4 应根

21、据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性、结构的重要性和加固设计使用年限确定加固后的结构安全等级。5.5.3 历史建筑的抗震加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般情况下,应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 中 A 类建筑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加固设计;2 对于原有主体承重结构变动较大时,应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进行抗震分析及抗震加固设计。5.5.4 历史建筑的结构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 结构加固设计宜按 30 年考虑。到期后,如经可靠性鉴定认为该结构工作正常,可继续延长其使用年限;2 对使用胶粘方法或掺有聚合物加固的结构、构件,应定期检查其工作状态,第一次检查时间应不迟于 10 年。

22、5.5.5 设计应明确结构加固后的用途。在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加固后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5.6 设备维护和更新5.6.1 建筑设备维护和更新前,应调研下列内容:1 原系统使用效果及问题、新的设备功能需求;2 原系统的形式、容量、设备外形、设备尺寸、设备布置、管井设置、管线尺寸、管线走向、零配件的规格与尺寸等信息;3 原系统的老化、破损、安全性情况5.6.2 设备维护与更新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提升设备系统性能;2 应与内部空间修复同步进行,避免破坏重点保护部位;3 应保留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系统、设备、管线、管井;4 应保护修复有历史价值的设备及零配件;5 应选

23、择技术先进、效率高、环境兼容性好的设备及零配件;6 应统筹考虑设备及管道拆除与安装的可操作性、隐蔽性,避免对历史建筑的破坏。5.6.3 室外管网的维护与更新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评估原管网系统的再利用潜力,尽量利用原管网系统;2 更新、替换、新增的局部管段材质应与原管网系统兼容。5.6.4 室外线路维护与更新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拆除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特征的原室外线路;2 新增室外线路应埋地铺设。5.6.5 给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增加的雨水管、污水管、空调凝结水管等各类管道应与建筑立面风格协调;2 供水设计时宜保留原供水方式,宜利用市政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5.6.6 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

24、定:1 供配电形式宜按照原有形式,电线规格应按现有规格选用;2 应选成熟高效,小体积的设备和成熟先进的控制技术,管线敷设宜避免明敷。5.6.7 暖通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根据保护要求以及修缮后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空间布局,选择合适的供暖、通风和空调系统;2 管道敷设应避开重点保护部位,宜利用原有风道、管道井及壁柜、烟道、板条墙、阁楼层等布置供暖、通风和空调系统管线;3 室内末端设备的布置应避开重点保护部位并进行隐蔽设计。5.7 专项设计5.7.1 防火改造前,应调研下列内容:1 历年防火安全运行状况;2 火灾危险源;3 周边公共消防基础设施;4 现有消防系统的设置情况。5.7.2 防火改造应符合

25、下列规定:1 应以对历史的保护与利用为前提;2 不应降低原有防火性能水平;3 应执行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满足现行规范时,应提出补救措施,开展专项论证。5.7.3 节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以保护和利用为前提,选择适宜的节能技术;2 新增或更换的机电设备应满足现行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3 整体更换外窗时,宜更换为中空玻璃窗,窗户型材风格应与原窗一致;4 屋面修复时,宜结合屋面类型和修复措施,增设保温层;5 对于设有通风井、中庭或气楼的历史建筑,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5.7.4 环保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垃圾清运、隔油池、

26、排气、排油烟设备、化粪池等应综合考虑布局,以避免对建筑风貌造成破坏;2 食堂、营业性餐厅、卫生设施等的废水、油烟等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现行排放标准;3 新增或更换机电设备应采取吸声、隔声、隔振等噪声与振动控制措施;4 材料、设备新增或更换,应选择环保级别高的材料、设备。5.7.5 夜景照明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1 用光、配色、灯具造型等均应突出历史建筑特征;2 应与城市夜景环境相协调,合理控制背景环境亮度与历史建筑夜景照明亮度比;3 需新增照明设备时,应在不影响风貌保护的前提下,隐蔽布置电缆、灯具, 且便于后期维修、保养。5.7.6 白蚁防治应包括下列内容:1 除对建筑原有木构件进行白蚁治理和预防

27、,还应对新增木构件采取白蚁预防措施,相关防止措施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2 应将周边园林树木、绿地列为控制范围5.7.7 弱电及智能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根据管理的需要,设置网络、广播、安防等系统;2 设备及管线应技术先进、效率高、环境兼容性好;3 设备、管线的布置应隐蔽,避免对历史建筑造成不利影响。5.7.8 声学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分析场地声环境状况,明确场地声环境控制指标要求;2 场地噪声控制措施宜与场地修复相结合;3 应合理控制新增和更换设备的噪声限值,确保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的相关要求;4 应分析室内声环境状况,明确容积大于 300 m3 的封闭空间室内

28、音质指标控制要求;5 室内音质设计宜与室内装修设计相结合。6 修复建设施工6.1 一般规定6.1.1 历史建筑修复建设过程中各主体责任单位应履行下列责任:1 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2 查勘检测单位应提供数据和评价结论客观准确的检查报告;3 设计单位应派设计人员对修复建设施工过程进行现场指导;4 施工单位应对修复建设施工质量安全负责,加强对修复建设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尽可能减少施工对居民生产生活以及周边环境的影响;5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对修复工艺和材料严格把关,施工现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方整改或请设计到场解决,修复工程资料文件与施工进度同步收集,确保资料

29、真实、完整、准确。6.1.2 修复材料选用前应进行材料现场甄选或专项检测。6.1.3 历史建筑修复建设施工时应加强观测、观察和监护,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时, 应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证安全。6.1.4 历史建筑修复建设施工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1 施工期间,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编制应急预案;2 施工现场作业区和危险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3 当修复外立面紧邻人行道或车行道时,应在道路上方搭建安全天棚,并设置警示和引导标志;4 当实施拆除作业或建材、设备、工具的转运和堆放作业时,不得高空抛掷和重摔重放,并应采取防止剔凿物及粉尘散落的措施。6.1.5 历史建筑修复建设施工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

30、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6.2 施工准备6.2.1 历史建筑修复建设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拍摄并保存原建筑物各部位、节点等照片、影像资料;2 应结合房屋结构和修复部位,复核设计图纸,当与实际情况不符时,应与设计、监理单位沟通;3 发现不安全的结构和构件时,应采取技术处理措施,确保安全施工;4 修复建设施工影响相邻设施和房屋时,应提前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理。6.2.2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含施工专项方案),并包括下列内容:工程概况、施工部署、重点保护部位及保护措施、施工准备与各项资源配置计划、主要分部分项施工方案、各项保证措施、施工

31、进度计划、现场平面布置等。【条文说明】施工施工组织设计各项保证措施应含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工期的组织、管理、技术保证措施重点保护部位和区域,应制定周密的专项施工方案,包括施工方法、工艺技术措施和质量要求等,应严格遵从保护修复原则,采用最合理和最可靠的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必要时应进行专家论证。6.2.3 监理单位应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严格按程序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6.2.4 重点保护部位的材料、工艺和施工方法,应进行现场试样,经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施工。6.3 修复技术6.3.1 历史建筑的修复应根据墙面材质及强度、建筑部位、污垢原因和程度

32、采取不同的墙面清洗方法:1 中高压水清洗法:采用带压力设备的水枪喷水施工,适用于各类墙面的大气灰尘污染及轻度污垢的清洗;2 敷贴法清洗:适用于砖石类墙面的深层渗透性污染的清洗;3 脱涂料清洗:适用于表面覆盖有建筑涂料的墙面的清洗,一般采用涂料乳化剂及压力水枪冲洗结合的方法;4 特殊专用清洗剂清洗:适用于墙面受到油漆、锈斑及其他污染物严重污染的清洗;采用专用清洗剂时,应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5 砂冲洗法清洗:适用于特定的材质硬度高的墙面的清洗;6 机械打击研磨清洗:适用于板材厚度较大,线脚花饰较少的毛面石材类墙面的清洗;7 人工凿除剥离法:适用于表面覆盖有砂浆、真石漆等不当修复且采用常规清洗法

33、难以去除的墙面的清洗。6.3.2 砖石增强应符合下列规定:1 砖石增强适用于砖石材料表面劣化材质的增强处理;增强材料宜选用透气性、渗透性材料;2 施工时被增强材料表面应干燥、清洁,可采取流涂、浸涂、喷淋、注射等工艺;3 在施工前应确定要求增强效果所对应的增强材料用量。6.3.3 砖粉拼色和平色,应符合下列规定:1 砖粉拼色和砖石平色适用清水墙或砖石墙面修复;2 砖粉拼色工艺应首先根据原有墙面确定基本标准色,再配出同一色系不同层次的颜色,完成后使不同深浅颜色的砖块任意随机分布;3 平色宜采用专用平色材料,施工时通过掺入不同比例的无机色粉,涂刷于墙面,取得修旧如旧的效果,也可用于修补清水墙面的砖块

34、拼色;4 平色材料应具有很好的渗透性,能溶解色粉并较为持久地保持颜色,严禁在墙面表面成膜;施工可采用流涂、涂刷、喷淋等工艺;5 在施工前,需做不同拼色和平色的样板,以选择最终符合要求的效果。6.3.4 憎水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 憎水处理可减小砖石材料的吸水性,提高其抗风化能力,适用于建筑外墙防雨水侵蚀;2 施工时材料表面应干燥、清洁,可采取流涂、喷淋等工艺;3 应确定达到憎水效果时的憎水材料用量。6.3.5 木材的防虫防白蚁,应符合下列规定:1 适用于有防虫防白蚁要求的木结构或木装饰,采用具有防虫防白蚁功能的材料刷涂于木结构的表面,以防止木材遭受白蚁或虫蛀;2 施工时被处理木材表面应干燥,

35、可采用刷涂、喷涂、淋浇等工艺;更换的新木材可采用浸泡处理。6.3.6 避潮层修复,应符合下列规定:1 砖砌体避潮层修复宜采用墙根钻孔化学注射法;2 在施工前应调查清楚砖砌体的构造,并针对性地制定具体施工方案,方案应充分考虑防水剂在墙体中形成连续的防水带;3 修复效果宜用无损红外热像方法检测施工前后含水率的变化,或通过取样测试材料含水率的变化来进行评估。6.4 加固施工6.4.1 历史建筑的地基基础的加固施工应符合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 的要求。6.4.2 砌体结构、木结构、钢结构及混凝土结构加固施工应符合各自类型对应的标准要求。6.4.3 历史建筑的加固施工必须进行加固工程的

36、施工质量检验和竣工验收; 合格后方允许投入使用。6.4.4 结构加固用的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比原结构、构件设计采用的高一级,且不低于现行有关设计标准规定的最低强度等级要求;2 当采用商品混凝土时,其所掺加的粉煤灰应为级灰,且烧失量应不大于5%;3 当在混凝土中掺加聚合物、减缩剂、微膨胀剂、钢纤维、合成纤维进行改性时,应在施工前试配,经检验其性能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允许使用。6.4.5 结构加固用的钢材、钢筋及焊接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新增的钢构件和钢筋,应选用较低强度等级的牌号;当采用高强度级别牌号时,应对原结构、构件采取足够的卸载措施;2 结构加固焊接用的焊条,应选

37、用小直径低氢型焊条;3 结构外加预应力用的预应力筋,应符合现行有关加固设计标准的规定;6.4.6 结构加固用的纤维应为连续纤维,其品种和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结构加固用的碳纤维,应选用聚丙烯腈基不大于 15K 的小丝束纤维;2 结构加固用的芳纶纤维,应选用饱和吸水率不大于 4.5%的对位芳香族聚酰胺长丝纤维;3 结构加固用的玻璃纤维,应选用高强度玻璃纤维、耐碱玻璃纤维或碱金属氧化物含量低于 0.8%的无碱玻璃纤维;严禁使用高碱玻璃纤维和中碱玻璃纤维。4 结构加固工程,严禁采用预浸法生产的纤维织物。6.4.7 结构加固用的纤维复合材料应通过安全性能的检验和鉴定。6.5 围护结构6.5.1 历史

38、建筑屋面工程的修复应符合下列规定:1 屋面工程的修复分为木基层工程、瓦作工程、筑脊工程,屋面工程的构造、工艺制作、施工、质量检查应符合传统建筑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30 的要求;2 坡屋面同一坡面上不得不同规格、色泽的瓦片,瓦片有缺角、裂缝、砂眼、翘曲等缺陷不得使用;当采用小青瓦、琉璃瓦、石板瓦及其他特殊材料的屋面修复时,应编制专门的修复工艺方案;3 坡屋面无屋面板及卷材防水层的应增设屋面板和防水层;平屋面上的增搭建应清除处理,增添或改善隔热层、防水层;4 当平屋面结构层设置保温层、防水层宜采用功能质量高的材料,上人屋面宜增设表面保护层。6.5.2 历史建筑的板(块)材墙面内、外墙面损坏

39、的修复应符合下列规定:1 板(块)材安装必须牢固,嵌缝密实、平直;2 修复用的板(块)材、其花纹、质感、色彩宜基本一致,表面不得有隐伤、风化等缺陷;3 板(块)材的翻铺、局部调换,应在施工前进行挑选、预拼、编号;4 墙面各部位面层与基层间应根据损坏程度采取如下修复措施:1) 当基层与结构层间出现空鼓且基层强度较高时,可采用无机胶凝材料灌浆;基层酥松的应凿除重做;2) 当板(块)材面层少量裂缝或有钉孔、缺角时,且无松动现象,可用同质、同色石屑砂浆修补;3) 当板(块)材表面轻度风化时,若不影响外观视觉可采用材料增强处理保证其耐久性,若外观缺损影响视觉则可采用板块材换补方法修复;4) 板(块)材接

40、缝损坏,应配制相似嵌缝料,按原样补嵌牢固、严实,不得有漏嵌及渗水现象。6.5.3 抹灰墙面应根据起壳、裂缝、风化、剥落等损坏原因和损坏程度的不同进行修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基层起壳,无裂缝,起壳面积在 0.1m2 以内,可作渗透增强处理;2 面层起壳,面积大于 0.1m2,应凿除重做;面层裂缝,宽度在 0.3mm 以下, 无起壳现象,宜进行表面嵌缝处理;3 面层酥松、剥落,但基层强度和整体性较好,宜凿除面层,局部修补;4 墙面局部修补接缝宜设在墙面的引线、阴角、线脚凹口处;5 墙面修复材料的配合比应参照墙面材料的现状或原状进行试配,并达到设计效果后再全面施工。6.5.4 历史建筑楼地面工程

41、的修复应符合下列规定:1 楼地面工程按材质分为木地板地面和砖石地面(天然石板材、地砖、马赛克等石板、地砖楼(地)面层)两类,其操作方法、质量检查应符合传统建筑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30 的要求;2 当木地板出现缺损、松动、腐烂时,面积在 20%以内应进行局部修换,损坏面积大于 20%宜进行翻修;3 当拼花木地板的面层磨坏、残缺时,应选择同质、同规格和色泽的材料, 按原有图案进行拼修。铺贴用胶应符合防水、防菌和环保等要求;4 木地板修复所用材料,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并应作防腐处理;5 当砖石地面缺棱、麻面时,单侧裂缝宽度在 0.3mm 以内且面层与基层粘贴牢固无松动时,宜用同质石

42、材粉料拌制的环氧砂浆嵌补,硬固后整平磨光;6 当砖石地面层碎裂、松动时,应选择材质、规格、色彩、纹样相同的材料进行局部更换;7 石板、地砖的面层材料应进行对色拼花、试铺、编号,面层铺贴应平整、牢固,无沾污、浆痕、泛碱,色泽一致。6.5.5 历史建筑的门窗修复的用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木门窗修复所用木材的树种、材质、含水率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并进行防裂、防腐、防虫害处理;2 钢、铜等金属门窗修复用料的品种、规格、型号、材质及焊条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并有出厂质量合格证;3 局部修复的门窗料应尽量利用原有门窗料,利用旧料应经技术鉴别合格后,方可使用;4 在保护的前提下,门窗修复时

43、宜同步采用节能措施。6.5.6 历史建筑的门窗修复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木门窗修复满足下列要求:1) 木门窗倾斜或松动需扶正时,应在框边和上下槛端部垫木并敲打扶正, 与木砖固定,走头应加楔打紧。门窗框与墙体的缝隙应用灰浆填塞密实;2) 木门窗扇变形修理时,应用涂胶料或专用乳液的木楔打紧,固定规整。重新安装应垂直、方正、平整,开关灵活;3) 木门窗框扇换料,应锯去损坏部分,并用高低榫拼接相同木质、截面的新干木料,并用胶料或专用乳液粘结严密、牢固、刨光平顺;4) 木门窗扇缝隙过大,应按缝隙大小尺寸配制胶合帮条,钉牢固定;5) 修配木门窗拆下的小五金时,应清除油垢、锈蚀,修理规整,折转灵活, 方可

44、复用;配换小五金应与原有的基本一致,安装位置应适宜,牢固可靠,合页宜使用活合页。2 钢门窗的修复应符合下列规定:1) 钢门窗扇变形可拆扇矫正调平、焊接牢固、锉磨平整后,再安装复位, 做到开关灵活;2) 钢门窗扇损坏部分应用相同规格、材质的钢材拼接焊牢,链磨平整,涂刷防锈漆后,再刷面漆。3 门窗玻璃修复应符合下列规定:1) 门窗换装玻璃时,应准确实测尺寸,并应裁割与原有品种、规格、图案、色彩一致的玻璃;2) 磨砂玻璃的砂面和玻璃的镀膜或贴膜应朝向室内,压花玻璃的花纹应朝向室外。6.6 雕塑及装饰6.6.1 历史建筑雕塑工程的修复应符合下列规定:1 历史建筑中的木雕、砖雕、石雕、灰塑、陶塑的手法、

45、风格、纹样、特点都应与建筑的历史时代特征、地域特色以及建筑的性质相符合,并符合传统建筑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30 的要求;2 当雕塑存在缺失或严重损坏的情况,可采用按原件复制后补缺或更换的方法;复制件宜与原有的雕饰风格、尺度和工艺特点协调,并满足相关技术工艺要求;3 当雕塑出现轻度或局部损坏进行修复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施工修复前,凿除风化、腐朽部分,处理好结合面;砖雕、石雕表面材质劣化,应做增强处理;2) 修复工艺和模式及材料的材性、质感、纹理、色彩、强度均应与原物协调一致;3) 采用拆拼、移植等方法,充分利用原物原材,所用连接件、锚固件;4 修复安装应牢固可靠,所有金属连接件应作防

46、腐、防火处理,木雕应作防虫处理。6.6.2 历史建筑的装饰工程的修复应符合下列规定:1 历史建筑的仿古面砖、装饰花饰、传统抹灰、地仗、刷浆、大漆、涂料、油饰、贴金、描金修复应符合传统建筑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30 的要求;2 历史建筑的细木装饰(护壁板、木线条、挂落、窗帘盒、窗台板、护栏、扶手、水汀罩等)出现起鼓、损坏、松动、残缺、腐烂等情况时,应予修复,对具有历史、艺术价值的装饰,应按原样修补、拼接、加固或原样复制;3 历史建筑的细木装饰局部修复时,应充分利用旧料,装饰构图、施工工艺、构造连接方式应与原有装饰协调,细木装饰翻修时,宜保持原有风格和工艺特点; 4 历史建筑的细木装饰用料的材种,宜与原装饰用材相同,应控制含水率、斜纹翘曲、木节等缺陷,并符合相关规范要求;5 历史建筑的细木装饰油饰(油漆、涂料、贴膜等)出现起泡、粉化、龟裂、退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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