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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目次前言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24 总则35 设施分类46 设置要求46.1 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46.1.1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46.1.2 平行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56.1.3 平行门楣的户外广告设施56.1.4 垂直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56.1.5 围墙上的户外广告设施56.2 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设施66.2.1 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设施66.2.2 电子走字屏户外广告设施66.3 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66.3.1 依附于公交车站牌、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阅报栏的户外广告设施66.3.2 附属于轨道交通站、地下人行通道的户外广告设施66
2、.3.3 其他公共设施附属的户外广告设施66.4 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66.4.1 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66.4.2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76.4.3 大型支撑式户外广告设施76.4.4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76.5 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86.6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87 设计与制作87.1 材料选用87.2 结构及构造97.2.1 一般规定97.2.2 结构设计97.2.3 结构构造9I7.2.4 结构变形107.3 电气117.4 照明127.4.1 一般要求127.4.2 光源127.4.3 亮度127.4.4 灯箱广告照明137.4.5 投光灯广告照明137.4.6 霓虹灯广告照明137.4
3、.7 光污染控制137.5 防雷138 施工与安装138.1 一般规定138.2 结构施工148.2.1 一般要求148.2.2 基础和支座148.2.3 混凝土结构施工148.2.4 钢结构施工148.3 电气施工168.3.1 一般要求168.3.2 导管敷设168.3.3 线槽敷设178.3.4 电线电缆敷设188.3.5 配电箱、柜安装208.3.6 灯具安装218.4 防雷施工219 验收2110 维护保养2210.1 一般规定2210.2 日常维护保养2210.3 特殊天气检查与维护2311 安全检测24附录 A (规范性) 户外广告设施检查记录表25参考文献29II户外广告设施设
4、置技术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总则、设施分类、设置要求、设计与制作、施工与安装、验收、维修保养和安全检测。本文件适用于株洲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县城建成区和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700 碳素结构钢GB/T 1231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 1591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3098.1 紧固件
5、机械性能 螺栓、螺钉和螺柱GB/T 3098.2 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母GB/T 3098.3 紧固件机械性能 紧定螺钉GB/T 3098.5 紧固件机械性能 自攻螺钉GB/T 3098.6 紧固件机械性能 不锈钢螺栓、螺钉和螺柱GB/T 3098.7 紧固件机械性能 自挤螺钉GB/T 3098.8 紧固件机械性能 -200+700使用的螺栓连接零件GB/T 3098.9 紧固件机械性能 有效力矩型钢锁紧螺母GB/T 3098.10 紧固件机械性能 有色金属制造的螺栓、螺钉、螺柱和螺母GB/T 3098.11 紧固件机械性能 自钻自攻螺钉GB/T 3098.15 紧固件机械性能 不锈钢螺母GB/
6、T 3098.16 紧固件机械性能 不锈钢紧定螺钉GB/T 3098.19 紧固件机械性能 抽芯铆钉GB/T 3098.20 紧固件机械性能 蝶形螺母 保证扭矩GB/T 3098.21 紧固件机械性能 不锈钢自攻螺钉GB/T 3098.22 紧固件机械性能 细晶非调质钢螺栓、螺钉和螺柱GB/T 3280 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GB/T 3632 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T 3880.1 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 第 1 部分:一般要求GB/T 3880.2 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 第 2 部分:力学性能GB/T 3880.3 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 第 3 部分:尺寸
7、偏差GB/T 5117 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焊条GB/T 5118 热强钢焊条GB/T 6892 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挤压型材29GB/T 8110 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GB/T 8923.12011 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 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 第 1 部分:未涂覆过的钢材表面和全面清除原有涂层后的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和处理等级GB/T 10045 非合金钢及细精粒钢药芯焊丝GB/T 13912 金属覆盖层 钢铁制件热浸镀锌层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T 14957 熔化焊用钢丝GB 15763.2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 2 部分:钢化玻璃GB 15763.3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 3
8、部分:夹层玻璃GB/T 19261 霓虹灯管的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GB/T 19653 霓虹灯安装规范GB 50005 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10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7 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T 5010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5016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8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2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
9、0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222017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89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4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449城市容貌标准GB50601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JGJ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55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80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1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145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范JGJ/T 163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SJ/T 11141 LED 显示屏通用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
10、用于本文件。3.1户外广告利用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户外场地、市政设施、交通工具等城市空间、升空器具或者其它户外广告载体,采取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投映、列队巡游等方式,设立户外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张贴栏、实物造型等设施发布的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3.2户外广告设施在各类户外空间、各类建(构)筑物及城市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广告构筑物、张贴品等,包括广告牌、支撑结构、电气、灯光、安全防护等必要的设备。3.3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设立、设计、制作、施工、验收、维护保养的行为。3.4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建(构)筑物外墙面、顶部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3
11、.5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3.6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直接在地面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3.7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移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的户外广告设施。3.8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因临时需要设置天数小于 60 天的户外广告设施。3.9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任意边长大于 4m 或单面面积超过 5 m2 的户外广告设施。3.10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指直接在地面安装的,柱体直径大于 1 米,广告牌面下沿距地面垂直高度大于 10 米的户外广告设施。4 总则4.1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要求。4.2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安全、美
12、观,与城市容貌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符合 GB 50449 和节能与生态环保的要求。4.3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安全牢固并不应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应损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应与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4.4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应影响建筑物安全,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5 设施分类户外广告设施分类及类型见表 1。表 1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及类型序号分类类型1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平行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 平行门楣的户外广告设施; 垂直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 围墙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13、2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设施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设施; 电子走字屏户外广告设施。3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公交车站牌户外广告设施; 候车亭户外广告设施;报刊亭户外广告设施; 电话亭户外广告设施; 阅报栏户外广告设施;轨道交通站户外广告设施; 地下人行通道户外广告设施;其他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4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大型支撑式户外广告设施;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5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机动车车体户外广告设施; 非机动车车体户外广告设施; 船体户外广告设施;空中移动户外广告设施。6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6 设置要求6.1 建(构)筑物上的户外
14、广告设施6.1.1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6.1.1.1 高度不超过 5 层的裙楼可设置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塔楼不应设置。6.1.1.2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 GB 50180 有关日照间距的规定,不应妨碍相邻建筑的日照采光。6.1.1.3 广告设施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宜小于建(构)筑物屋顶建筑面积的 1/8,且商业区单体广告面积应小于 100 m2。6.1.1.4 广告设施外表面不应超出母体建(构)筑物屋顶四周边线。6.1.1.5 广告设施底部构架高度不宜大于 1 m。6.1.1.6 广告设施宜采用镂空面板,不应对建(构)筑物结构造成损害,设置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建筑安全检测机构对其进行安全检测
15、。6.1.2 平行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6.1.2.1 广告设施的高度和宽度不应超出建(构)筑物外轮廓,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 0.5m。6.1.2.2 广告设施上沿距离地面不应超过 40m,底部净空高度应大于 3m。6.1.2.3 平行墙面广告总面积占所依附墙面面积(高层建筑塔楼面积不算在内)不宜大于 30。6.1.2.4 街道、消防通道上设置广告设施后,其净空和净宽应大于 4m。6.1.2.5 不应在建筑主体的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6.1.2.6 不应遮挡消防救援窗口、自然排烟窗口,不应妨碍其正常使用。6.1.3 平行门楣的户外广告设施6.1.3.1 广告设施的下沿不应低于门楣上沿,
16、上沿不应高于二层窗户下沿,且总高度不应大于 3m。6.1.3.2 对于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包括骑楼),广告设施应设置在廊道内侧和出挑结构以下,广告设施的下沿不应低于门楣上沿,且距地净高度不宜大于 3m。6.1.3.3 对于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的建筑(包括骑楼),且出挑部分的底部距离地面小于 3m 时,允许将广告设施设于建筑出挑部分的墙面上;广告设施的下沿不应低于建筑出挑部分的楼板,上沿不应高于二层窗户下沿,且总高度不应大于 3m。6.1.3.4 广告设施的宽度应以建筑开间为单元。霓虹灯户外广告外表面距离墙面不应超过 0.6m,其他户外广告外表面距离墙面不应超过 0.3m。6.1.4 垂直墙
17、面的户外广告设施6.1.4.1 垂直于建(构)筑物外墙的广告设施,可采用霓虹灯、灯箱等形式制作。6.1.4.2 广告设施的外沿距离建(构)筑物的外墙不应大于 1.5m,且不超过临路路面宽度的 1/10。6.1.4.3 广告设施的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 24 m 且不应高出附着墙面,下沿距地面不应小于 4.5m, 霓虹灯广告厚度不应大于 0.6m,其他广告设施的厚度不应大于 0.3m。6.1.4.4 相邻广告水平间距不应小于 6m 或对应建筑开间设置。6.1.4.5 同一路段上垂直建(构)筑物外墙设置的户外广告,其外沿距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以及下沿距地面的高度应保持一致,形式和选材应协调统一。6.1
18、.4.6 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小于 3m 的沿路建筑,不应设置垂直墙面的广告设施。6.1.5 围墙上的户外广告设施6.1.5.1 围墙顶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6.1.5.2 透空围墙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6.1.5.3 设置于实体围墙的户外广告设施,其突出墙面的距离应小于 0.1m,高度不应超出围墙高度, 宽度不应大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6.1.5.4 建设及拆迁工地围挡户外广告应直接落地设置,高度不应超过 6m,园区内不应超过 8m,单幅长度不应超过 30m。6.1.5.5 建设及拆迁施工单位在建设(施工)场地设置工地临时性围挡位置不应超越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建设项目竣工(施工项目完成)后应自行
19、拆除。6.2 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设施6.2.1 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设施6.2.1.1 设置城市户外电子显示屏应符合交通管理要求,不应妨碍城市道路行车安全,不应影响道路畅通,主要道路交叉口不应设置影响交通信号灯的电子显示屏。6.2.1.2 不应在朝道路与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的方向设置电子显示屏。6.2.1.3 在城市主干道两侧(城市广场和步行街除外)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的,画面的切换时间不少于 15s,画面切换应采取慢转换方式。6.2.2 电子走字屏户外广告设施6.2.2.1 电子走字屏宽度不应超过 0.6m,长度不应超过建筑开间的宽度,走字屏底部距地面应保证至少 3m 的通行高度。6.2.2.2
20、电子屏走字速度应控制在 80 字/分钟100 字/分钟之内。6.2.2.3 电子走字屏宜采用黑底红字或者黑底白字。6.3 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6.3.1 依附于公交车站牌、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阅报栏的户外广告设施6.3.1.1 公交车站牌、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阅报栏的顶部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6.3.1.2 广告牌面(单面)宜小于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面积(单面)的 2/3。6.3.1.3 不应有碍乘客观看站牌或影响其使用功能,不应影响人流交通的顺畅和道路视觉的通透。6.3.1.4 公交站牌、路名牌、消火栓、出租车停靠点、交通指示牌等设施 5m 范围内不应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6
21、.3.2 附属于轨道交通站、地下人行通道的户外广告设施轨道交通站、地下人行通道附属户外广告设施仅允许设置在过道墙面上,单块面积不宜超过 20m2,间距不宜小于 4 m;突出墙面距离不宜超过 0.18m。6.3.3 其他公共设施附属的户外广告设施6.3.3.1 道路桥梁桥身仅允许设置冠名牌和公益广告,上下两端不应超过桥身主体,宽度不应超过桥身 1/2,不应影响桥身安全和美观,不应使用闪烁灯光或画面。从跨线桥或下穿坡道起点及终点外侧 50m 范围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6.3.3.2 人行天桥桥身仅允许设置冠名牌,人行天桥护栏不应设置户外广告,上下两端不应超过桥身主体,宽度不应超过桥身 1/2,不应影
22、响桥身安全和美观,不应使用闪烁灯光或画面。6.3.3.3 垃圾箱及各类公共设施附属户外广告设置面积不应大于该设施表面积的 1/2,应与所依附的公共设施规格相协调,不影响整体效果及使用功能。6.4 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6.4.1 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6.4.1.1 立杆直径宜大于等于 0.08 m 且小于等于 0.25m。6.4.1.2 立杆外缘距人行道或绿化带侧石外缘应大于等于 0.4m。6.4.1.3 牌面外缘距人行道或绿化带侧石外缘应大于等于 0.2m。6.4.1.4 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应大于等于 2.5m,离绿地高度应大于等于 0.5m。6.4.1.5 道路红线宽度在 50m 以上
23、的,户外广告设施间距不应小于道路宽度的 2 倍。6.4.1.6 道路红线宽度在 20m50m 的,户外广告设施间距不应小于道路宽度的 2 倍。6.4.1.7 商业街区户外广告设施间距宜为 20m50m。6.4.1.8 牌面(单面)面积宜小于等于 2m2,单边长度宜小于等于 2m,厚度宜小于等于 0.2m。6.4.2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6.4.2.1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应设置在人行道宽度大于等于 5m 的地段,或面积大于等于 50m2 的广场(空地)及绿地。6.4.2.2 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或绿化带侧石外缘应大于等于 0.4m。6.4.2.3 牌面(单面)面积宜小于等于 3m2,底座和牌面的
24、总高度应小于等于 3m,占地面积应小于等于 1m2。6.4.3 大型支撑式户外广告设施大型支撑式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应小于等于 8m,宽度宜小于等于 30m。6.4.4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6.4.4.1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应采用单柱式两面体或三面体结构,柱体直径应大于等于 1m。6.4.4.2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总高度不宜超过 22m,牌面下沿距离地面不应小于 10m,其规格尺寸、设置间距应符合表 2 和表 3 的规定。表 2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最大牌面尺寸道路类别高(m)宽(m)城市快速路、主要公路、次要公路515高速公路618表 3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最小间距道路类
25、别最小间距(m)次要公路300城市快速路、主要公路400高速公路500“最小间距”是指任意两个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之间的垂直距离。6.4.4.3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不应设置在隧道体及隧道两端挖方地段,不应设在桥梁体(含主桥和引桥)上。6.4.4.4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不应设置在城市快速干道以内,城市道路红线外 15m 范围内,城市排水管(渠)外侧 10m 范围内,城市河道驳坎外侧 10m 范围内。6.4.4.5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外缘不应侵入人行道,离建筑物不应小于倒伏距离,立柱牌面外缘距离道路红线应大于等于 5m,离城市主要道路中心线交叉点(平交)间距应大于等于 100m,
26、立交根据情况确定。6.4.4.6 中心城区不宜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6.5 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6.5.1.1 利用机动车车体、非机动车车体、船体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结合该移动交通工具本身协调设计,不应影响交通安全。6.5.1.2 车身广告设施设置不应附加框架、挂设实物模型,不应遮挡进排气口、安全出口、车窗玻璃和车牌、车灯。6.5.1.3 船舶等水上各类交通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宜设置通透式广告牌,牌面高度不宜大于 3m。6.5.1.4 空中移动广告涉及航空安全管理的,应符合有关规定。6.6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6.6.1.1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6.6.
27、1.2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在允许的活动举办场地内或自有用地范围内设置,且设置的广告设施不应对其附着物造成结构和功能损伤,到期后应及时拆除并恢复场地原状。6.6.1.3 以举牌、摆牌、游走、流动、散发等形式发布户外广告的,不应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 不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生产。6.6.1.4 在城市道路、广场、立交桥、临街建(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不应涂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7 设计与制作7.1 材料选用7.1.1 户外广告设施采用的金属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a) 结构所采用的钢材应符合国家标准 GB/T 700、GB/T 1591 中的有关规定;b) 结构所采用的不锈钢板材(或管材)
28、以及铝合金等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的有关规定;c) 面框架所采用的金属材料,宜符合 GB/ T 3280、GB/T 3880.1GB/T 3880.3、GB/T 6892 中的有关规定;d) 选用的材料应具有相应的合格证明。7.1.2 户外广告设施采用的混凝土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强度符合相关设计要求。7.1.3 户外广告设施采用的焊接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a) 手工焊接所采用的焊条,应符合 GB/T 5117、 GB/T 5118 的有关规定;b) 自动焊接或半自动焊接所采用的焊丝、焊剂,应符合 GB/T 14957 的有关规定; c) CO2 气体保护焊所采用的焊丝,应符合 GB/T 8110
29、、GB/T 10045 的有关规定。7.1.4 户外广告设施采用的其他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a) 螺栓、锚栓(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螺栓、自攻螺钉、螺母及垫圈等紧固件,应符合 GB/T 3098.1GB/T 3098.3、GB/T 3098.5GB/T 3098.11、GB/T 3098.15、GB/T 3098.16、GB/T3098.19GB/T 3098.22 的有关规定;b) 钢结构用高强度螺栓(大六角或扭剪型)及其螺母、垫圈,其规格性能应符合 GB/T 1231、GB/T 3632 的有关规定;c) 面板、画面材料所采用的安全玻璃(钢化、夹层玻璃),其产品性能指标应符合GB 157
30、63.2、GB 15763.3 等有关规定,底板的防火阻燃等级不应低于 GB 502222017 所规定的 B2 级;d) 户外广告设施应优先选用高效节能型的气体光源、LED 光源等照明灯具,应采用不反光的材质; e) 喷绘材料应符合相应的环保要求,喷绘材料的防火阻燃等级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 喷绘材料的防火阻燃等级设置区域防火阻燃等级人员聚集密度较高的重要公共建筑(包括大型商厦、剧场、车站、机场、码头等)A其他地区B17.2 结构及构造7.2.1 一般规定7.2.1.1 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备相关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建筑物立面及周边环境要求进行设计。7.2.1.2 结构的
31、选型、布置和构造应便于制作、安装、维护。7.2.1.3 设计文件应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使用年限。7.2.1.4 对于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应造成建(构)筑物的结构和功能损坏。7.2.2 结构设计户外广告设施的结构设计应符合 GB 50017、GB 50010 的相关规定和合同要求。7.2.3 结构构造7.2.3.1 独立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宜采用木结构。当广告画面底板及框架采用原木结构构造时,应按 GB 50005 的规定进行设计。7.2.3.2 户外广告设施结构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a) 结构采用的型钢(钢管、槽钢、扁钢、角钢等)最小壁厚不应小于 3mm,采用的圆钢直径不宜小于
32、 10mm,焊接结构的角钢不宜小于 L454 或L56364,螺栓连接的角钢不宜小于 L505;b) 承力桁架与立柱的固定节点,应采用连接板熔透焊的构造形式,其连接板的厚度不应小 14 mm; c) 户外结构的构造应避免采用室内的构造形式,当设计以双肢型材作为受力杆件时,其型材间距应便于对杆件的除锈和涂装;d) 受力构架(桁架)的连接节点应采用节点板连接,节点板厚度不应小于 6mm;在搭接连接中杆件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焊件较小厚度的 5 倍,并不应小于 25mm;e) 大型支撑式、高立柱、屋顶、平行、垂直墙面的结构设施,应设置检修通道或检修孔; f) 易造成积水的构件应设置泄水孔;g) 独立字体
33、的户外广告设施,宜采用一杆一撑(或二杆二撑)配以侧向稳定杆件的结构形式,以提高牌面的视觉效果;h) 独立字体的户外广告设施结构应适应广告周期变换时的调整,宜采用底梁固定不变,上部的立杆、连系杆件及撑杆等以抱箍等方式与底梁(或立杆)固定的可便于调整、移位的组合形式;i) 支撑面板的撑架应考虑其侧向稳定,在多道撑架之间需要布置纵、横支撑,以保证撑架侧向稳定和广告设施的整体稳定。7.2.3.3 当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所附着的建(构)筑物处于群集的高层建筑中,且相互间距较近时,应考虑风力相互干扰的群体效应。7.2.3.4 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应与建筑物一体计算风荷载的影响,对于屋顶户外
34、广告设施还应独立考虑广告结构自身基本自振周期验算其风载荷作用效应。7.2.3.5 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附设在建(构)筑物墙面时,应满足下列要求:a) 连接部件应按设计值内力的 2.0 倍验算其安全性,且应采取措施严防连接部件失效导致高空坠物;b) 连接部件可用焊接、螺栓或锚栓与墙面的柱或梁中的预埋件连接。可采用质量合格的化学锚栓或植筋连接,不应采用摩檫型膨胀锚栓连接,并应满足 JGJ 145 的有关规定;c) 支撑螺栓或锚栓的混凝土埋置深度应达到(3040)d(d 为栓径),锚栓的安装应满足所用产品的技术要求。当埋置深度难以满足时,应采取螺栓对穿夹板等连接方式,同时原有结构不应破坏,还
35、应有足够厚度的混凝土保护层。7.2.3.6 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附设在建(构)筑物屋顶时,应满足下列要求:a) 可用焊接、螺栓和锚栓与屋顶梁或柱中的预埋件连接,并应可靠地将广告设施支座承受的荷载分散传递至下部结构;b) 连接部件不应采用摩擦型膨胀螺栓连接。可采用质量合格的化学锚栓或植筋连接,并应满足JGJ 145 的有关规定;c) 支撑螺栓或锚栓的混凝土埋置深度应达到(3040)d(d 为栓径),锚栓的安装应满足所用产品的技术要求。当埋置深度不够时,可采取与梁、柱钢筋焊接的方法处理,同时应有足够厚度的混凝土保护层。7.2.3.7 当面板采用钢板、铝合金板或其他塑料面板时,应与其构架可靠
36、连接,可采用焊接、螺栓连接、铆钉连接或自攻螺钉连接。7.2.3.8 当广告画面底板及框架采用木结构时,应采用钢螺杆与钢(混凝土)构架连接,且应对其结构构造进行防腐、防蛀处理。7.2.3.9 当广告画面采用喷绘灯布时,喷绘灯布与户外广告设施构架连接应牢固可靠。7.2.3.10 面框宜采用不锈钢装饰板、铝合金板等材质,其表面宜喷涂或喷塑处理,面框应与构架可靠连接。7.2.4 结构变形7.2.4.1 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变形值见表 5。表 5 钢结构的变形容许值名称数值落地式结构的顶点水平位移值H/100大型高立柱结构的顶点水平位移值h22mH/150H22mH/180横梁挠
37、度值L1/150墙面式结构的悬臂梁挠度值L2/150屋顶式结构的立柱和横梁的变形限值H/100注 1:h为高度;注 2:H 为顶点离地面高度;注 3:L1为横梁跨度。注 4:L2 为悬臂高度7.2.4.2 电子显示屏钢结构的变形容许值见表 6。表 6 电子显示屏钢结构的变形容许值名称数值建筑顶部及落地设置的电子显示屏显示屏结构顶点水平位移值H/300电子显示屏安装屏杆 (两支承点3m) 挠度值L/300横杆、纵杆、竖杆、斜杆挠度值L/200水平抗风桁架或梁 (两受力点3m) 挠度值L/250垂直抗风桁架或柱 (两受力点5m) 挠度值L/300注 1:H为顶点离地面高度; 注 2:L为支撑点的最
38、大距离。7.2.4.3 各种形式的钢结构,采用平面桁架或空间桁架结构形式时,构件的长细比()容许值见表 7。表 7 构件的长细比()容许值名称数值受压弦杆、斜杆、横杆150辅助杆200受拉杆2507.3 电气7.3.1 户外广告设施的电气设计应符合 GB 50016 的有关规定。7.3.2 户外广告设施的用电应以 220V 单相三线制或 380V 三相五线制供电,电路设计应符合 JGJ 16 的有关规定。7.3.3 电气设计应符合GB 50034、GB 50054 的有关规定。电气控制箱应取得 CCC 认证,控制箱内应设隔离电器,配电线路应装置短路保护、过载保护、接地故障保护。建(构)筑物上的
39、户外广告设施的电气控制箱宜设置在室内。地面上及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电气控制箱宜单独设置。电气控制箱的安装高度应满足箱体底边距地面应大于 1.5m。7.3.4 金属构架(柱体)、金属面板、电气控制箱、金属护套管、金属接线盒和霓虹灯变压器金属外壳等应可靠接地,与防雷接地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7.3.5 设置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及建筑物上人员可能触及的户外广告设施,其配电线路中应装有漏电保护装置及接地保护装置。7.3.6 供电线缆应敷设于镀锌钢质护套管内,钢质护套管的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 1.5 倍,钢质护套管的端口应设置橡胶(或尼龙)绝缘保护套圈,且
40、进线电缆在管内不应有接头。埋地敷设的镀锌钢质护管的壁厚不应小于 2.5mm,埋深不宜小于 0.7m,钢质护管应可靠接地,穿墙铺设的钢质护管的壁厚不应小于 2.5mm。7.3.7 照明用电线电缆应敷设于绝缘护套管内,护套管应采用管卡与构架作可靠固定,管卡间的间距不应大于 1.5m,分路处应设置接线盒。7.3.8 应选用列入 CCC 认证目录的电器附件及材料,电器附件及材料的选用和安装应考虑散热和阻燃性,并应适应所在场所的环境条件。7.3.9 霓虹灯的配电回路应与其他照明回路分开,霓虹灯变压器前应装置双极开关及保护装置。7.3.10 大型电子显示屏控制柜(箱)应具有电压、电流、显示屏工作状态等指示
41、功能,并应具有屏体分级启动和远程控制等功能。7.3.11 电子显示屏的安全要求应符合 SJ/T 11141 的规定。7.3.12 电子显示屏应具有感烟、防雷、火灾探测自动报警和自动关屏功能。7.4 照明7.4.1 一般要求7.4.1.1 户外广告设施照明设计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和新工艺,并应符合 JGJ/T 163 的相关规定,同时应采取相应的防火、防风、防震、防漏电等安全措施。7.4.1.2 在机动车通行道路两侧设置的户外广告及亮化设施,应采取眩光限制措施。7.4.2 光源7.4.2.1 户外广告设施宜采用新型节能光源和低温灯具,宜使用灯箱,橱窗照明等内透光照明方式。7.4.2.2
42、光源配置不应影响居民生活及交通安全,应符合 JGJ/T 163 的相关规定。7.4.2.3 在交通管制信号装置周围 10m 以内及其背景空间内的广告照明,不应采用闪烁方式及辐射红、黄、绿三色的光源照明。7.4.2.4 建(构)筑物上设置广告宜使用 LED 像素点、立体发光字照明形式。在商业区、餐饮和娱乐区宜采用霓虹灯广告。7.4.2.5 采用电子显示屏或者附带其他照明光源的,应安装亮度调节和时间调节装置,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光污染。7.4.2.6 需要显示彩色画面的照明,其光源一般显色指数 Ra 应大于 80。7.4.2.7 额定功率大于等于 60W 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
43、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7.4.3 亮度户外广告设施照明的亮度应符合表 8 的要求。表 8 户外广告设施照明的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展示面照明面积,S()不同环境区域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 a(cd/)E1E2E3E4S0.55040080010000.5S2403006008002S1030250450600S10-150300400a环境区域划分:E1:暗环境区,如公园、自然保护区和天文台周边区域; E2:低亮度区,如乡村的工业或居住区; E3:中亮度区,如城郊的工业或居住区和城市居住区; E4:高亮度区
44、,如城市中心区和商业区。7.4.4 灯箱广告照明7.4.4.1 广告画面光源附近亮度与远离光源部分亮度之比宜为 1.31.5,不应大于 2。7.4.4.2 光源应采用寿命大于 8000h、显色指数大于 80 和发光效率大的光源。7.4.5 投光灯广告照明7.4.5.1 光源应采用寿命大于 10000h,显色指数大于 80 和发光效率高的光源。7.4.5.2 应采用体积小、重量轻、造型美观,防腐蚀、耐候性好,灯具防护等级大于或等于 IP65 的灯具。7.4.5.3 灯具应维护简便,有刻度指示,可方便调整照射角度,且具有良好的防水装置。7.4.5.4 设置在楼顶的投光灯广告牌,灯具及其支架不应外露
45、;其它形式的投光灯广告牌应避免灯具及其支架外露。7.4.5.5 投光灯支架长度应小于广告牌高度的 1/4;广告牌底部的宽水平角非对称投光灯灯具的间隔距离应大于支架长度的 2.5 倍;投光灯灯具最低(最高)部位不应高出或(低于)广告牌顶边(底边) 20 30。7.4.6 霓虹灯广告照明7.4.6.1 霓虹灯变压器高压接线柱应保持清洁;连接变压器与金属电极的导线不应在绝缘老化或超负荷下运行。7.4.6.2 霓虹灯管应满足 GB/T 19261 的有关规定。霓虹灯管的排气真空度应达到(1015)Pa,充填气压应达到(1.071.33)Kpa,并长期保持良好。7.4.6.3 接入的各台霓虹灯变压器的额定初级电流的总和,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