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建筑碳中和评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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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碳中和评定标准 目次1 总则12 术语43 基本规定63.1 一般规定63.2 申报与评定74 建筑能耗、设备能效与室内环境指标124.1 建筑能耗指标124.2 设备能效指标184.3 室内环境指标195 碳排放核算235.1 预评定阶段碳排放核算235.2 评定阶段碳排放核算256 监测、检测与运行管理306.1 能源计量监测306.2 设备能效与室内环境检测306.3 低碳运行管理351 总则1.0.1 为贯彻落实绿色低碳发展理念、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和引导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规范建筑碳中和评定,编制本标准。【条文说明】1.0.1 气候变化是人类面临的全球性问题,随着二氧化碳排放

2、的增加,温室气体带来地球表面温度升高,海平面上升,对地球生命系统造成威胁。我国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宣布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旨在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实现可持续发展。在我国快速发展城镇化时期,能源与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推进城乡发展从粗放型向绿色低碳型转变对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国际能源署(IEA)发布的CO2 Emissions in 2022 报告显示全球与能源相关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增加 0.9%,超过 368 亿吨达到新高;其中我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3、为 114.8亿吨,虽然较 2021 年下降了 2300 万吨,但中国作为碳排放量较大的国家之一,减碳形势依然严峻。根据 2022 年 12 月 28 日中国建筑节能协会、重庆大学在线发布的2022 中国城乡建设领域碳排放系列研究报告显示,2020 年全国建筑与建造碳排放总量为 50.8 亿吨二氧化碳,占全国碳排放比重为 50.9%,可以看出建筑行业是消耗能源资源的主要行业,2022 年 6 月 30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方案提出 2030 年前城乡建设领域碳排放达到峰值,为助力建筑领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特编制建筑碳中和评定标准,本标准可以有效

4、规范建筑领域实现建筑碳中和的评定方法, 提升建筑碳中和认定的科学性,引导机构和企业实现建筑低碳运行及提高碳管理能力。1.0.2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运行阶段的碳中和达标性评定。【条文说明】1.0.2 快速发展的城镇化造成建筑领域能源消耗的大量增加,与此同时不断提高的生活水平,各类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运行阶段在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炊9事、生活热水以及其他为了实现建筑各项服务功能所产生的能耗也大幅提升,据 统计建筑运行阶段能耗约占建筑全生命周期能耗的 80%左右,所以本标准重点关注各类建筑运行阶段能源消耗活动的碳排放,而且由于建筑的运行能耗与建筑 围护结构体系、机电系统设计、机电设

5、备能效和运行管理等都有密切联系,所以 本标准后续章节将围绕上述方面进行编写。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2006) 指出需要计算和评估的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等,但在建筑运行过程中二氧化碳(CO2)是建筑碳排放的主要部分,所以本标准建筑碳排放核算仅针对建筑运行阶段的二氧化碳排放量。1.0.3 建筑碳中和评定应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对建筑能耗、设备能效与室内环境指标、建筑碳排放核算及运行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条文说明】1.0.3 本条规定了建筑碳中和评定的内容。建筑能耗直接影响建筑碳

6、排放水平, 效能等级更高的系统和设备可以有效降低建筑运行能耗,从而减少碳排放量;对室内环境相关指标的要求是在保证节能减排的同时,有效保障室内环境的健康与舒适;建筑运行阶段通过优化用能结构,增加对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增强运维管理能力,从而减少对化石能源的依赖和消耗,实现建筑的减碳提效。所以在建筑碳中和评定过程中应结合项目具体运行情况,对建筑能耗指标、设备能效指标、室内环境指标、运行管理水平,以及运行阶段各种能源账单及碳排放的核算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定。1.0.4 鼓励建筑碳中和项目采用绿色金融手段,用于项目融资、项目运行、科研成果转化等,促进建筑节能降碳。【条文说明】1.0.4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以及

7、能源消耗量的大幅增加,全球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挑战,实现绿色增长已成为当前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在各国低碳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绿色金融逐渐成为全球各国实现绿色经济的重要手段。2016 年 8 月 31 日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文件中指出绿色金融是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也就是金融机构要将环境评估纳入流程,在投融资行为中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注重对绿色产业的支持,通过对社会经济资源的引导,从而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德国是国际“绿色金融”主要发源地之一,通过出台金融政策,对环保、节能项目予以一定额度的贷款贴息,国家利用较少的资金调动起

8、一大批环保节能项目的建设和改造,“杠杆效应”非常显著。本条旨在引导项目将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利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减碳提效的方式与金融机构的项目投融资、风险管理等绿色金融手段相结合,从而有效地推动建筑领域的节能降碳落地实施。 1.0.5 建筑碳中和评定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 建筑碳中和building carbon neutrality在采取综合节能技术措施、合理降低建筑能源消耗与碳排放的基础上,使建筑在不少于一个完整日历年或连续 12 个日历月的运行阶段的净碳排放量小于等于碳抵消量。2.0.2 建筑碳排放 building carbon

9、emissions建筑物在与其有关的建材生产及运输、建造及拆除、运行阶段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的总和,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本标准建筑碳排放仅指建筑运行阶段二氧化碳排放。2.0.3 绿色金融 green finance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行、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 2.0.4 可再生能源利用率 utilization ratio of renewable energy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生活热水、电梯系统中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占其能量需求量的比例。 2.0.5 碳抵消carbon offset以碳信用、碳配额或边界外新建林业项目产生的碳汇量等形式

10、用来补偿或抵消边界内的二氧化碳排放的过程。2.0.6 碳信用 carbon credit温室气体减排项目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认定程序确认减碳量化效果后,由政府部门、国际组织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碳减排指标。碳信用的计量单位为碳信用额,1 个碳信用额相当于 1 吨二氧化碳当量。 2.0.7 碳配额 carbon quota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下,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可用于交易和抵扣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指标。1 个单位碳配额相当于 1 吨二氧化碳当量。2.0.8 绿色电力证书 green electricity certificate国家对发电企业每兆瓦时非水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颁发的具有独特

11、标识代码的电子证书,是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确认和属性证明以及消费绿色电力的唯一凭证。 2.0.9 建筑改造节能率energy-saving rate of building retrofitting建筑物改造前后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差额与改造前单位建筑面积能耗的比值。 2.0.10 建筑改造减碳率carbon reduction rate of building retrofitting建筑物改造前后单位建筑面积碳排放量的差额与改造前单位建筑面积碳排放量的比值。2.0.11 建筑综合碳排放量comprehensive value of building carbon emissions在满足设计

12、计算条件下,单位面积供暖系统、供冷系统、通风系统、照明系统、插座、生活热水系统和电梯系统等产生的碳排放量与可再生能源系统发电的碳排放量的差值。2.0.12 碳排放因子carbon emission factor将能源、材料消耗量与二氧化碳排放量相对应的系数,用于量化建筑物不同阶段相关活动的碳排放。2.0.13 建筑碳汇carbon sink of buildings在划定的建筑物碳排放核算的空间边界范围内,植物群落从空气中吸收并存储的二氧化碳量。 3 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1.1建筑碳中和的评定对象可以是单栋建筑或建筑群,也可是建筑内具有明确可描述边界且能够独立用能计量的建筑单元。【条文

13、说明】3.1.1 本条规定了建筑碳中和评定对象的范围。评定对象既可以是单栋建筑也可以是建筑群,建筑群是指位于同一计算区域的边界范围内、位置毗邻、功能相同、权属相同、技术体系相同或相近的两个及以上单体建筑组成的群体,常见的建筑群有住宅建筑群、办公建筑群、学校建筑群等。另外为了满足建筑综合体内具有明确可描述边界且能够独立用能计量的建筑单元申请建筑碳中和认定的需求,本标准也可以对建筑内部区域进行评定。3.1.2 建筑碳中和评定分为预评定和评定两个阶段。预评定应在建筑完成施工图审查后进行,评定应在建筑运行不少于一个完整日历年或连续 12 个日历月并获得对应数据后进行。 【条文说明】3.1.2 本条界定

14、了建筑碳中和评定的两个不同阶段,不仅可以在建筑运行不少于一个完整日历年或连续 12 个日历月并获得对应能耗数据后进行碳中和评定,也可以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并获得图审合格后通过计算或模拟的方式获得建筑运行阶段的能耗及碳排放数据来进行碳中和预评定。建筑碳中和评定与预评定都应为不少于一个完整日历年或连续 12 个日历月,这也与我国碳交易基本周期一致。建筑碳中和评定使用的是建筑运行阶段的实际数据,即能源账单,也就是建筑在一个时间周期中能源的实际消耗量和碳排放量,建筑碳中和预评定则是通过计算或模拟获得的建筑运行阶段的能耗及碳排放数据进行的,模拟时间周期应与建筑碳中和评定申报周期一致,由于计算或模拟时需要相应

15、的建筑围护结构设计及设备系统等设计参数,所以建筑碳中和预评定应在建筑完成施工图审查后进行。3.1.3 申报项目应优先采用技术措施提升建筑的本体性能、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在充分降低建筑运行碳排放后,剩余部分通过碳抵消方式实现碳中和。【条文说明】3.1.3本条提出了实现建筑碳中和的路径和方式。实现建筑碳中和应坚持生态优先、节约优先、保护优先,以因地制宜、减碳提效为原则,避免大拆大建;充分考虑对既有建筑的提升改造,采取技术措施来提升建筑的本体性能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率,以最大程度地降低建筑运行过程中的碳排放。技术措施包括在建筑设计或运营过程中应用各种成熟、可靠、有效的技术手段来提升建筑的能效性能,如使

16、用保温隔热性能更高的外围护结构体系、建筑外檐无热桥设计、提高建筑整体的气密性、建筑遮阳、增加过渡季自然通风采光时间等被动节能技术及通过优化建筑供暖、空调、照明等设备设施系统的性能等主动节能技术来降低供暖供冷需求,从而降低建筑运行能耗;通过优化用能结构,增加对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来减少对化石能源的依赖和消耗;同时增强运维管理能力,实现建筑运行的减碳提效。申报项目应统筹考虑技术措施的经济性、有效性、可操作性等方面的因素,进行经济技术分析,确保技术措施能够实现碳排放的降低目标,在充分降低建筑运行碳排放后,剩余部分通过碳抵消方式来达到碳中和评定的相关要求。3.2 申报与评定3.2.1评定机构应对参评项目采

17、用的技术措施、设备与系统、用能结构与可再生能源利用以及运维管理效果等进行综合评定。【条文说明】3.2.1 本条对评定机构的评定内容做了规定。评定机构应对申报项目采用的各项节能减碳技术措施是否合理、设备与系统选用是否节能高效进行评定,同时还要评定建筑用能结构的合理性及是否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降低建筑对化石能源的消耗,从而减少建筑二氧化碳的排放;此外建筑运行阶段的碳排放占建筑全寿命期 80%左右,提高运维管理水平,积极引导精细化、智慧化管理也可以有效降低建筑的碳排放,所以本条提出对碳中和项目的运维管理效果也应进行评定。3.2.2 申请评定方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

18、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条文说明】3.2.2 本条对申请评定方的义务提出了要求,确保参评项目的资料真实、完整。同时申请评定项目的检测报告应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又称公正检验,指两个相互联系的主体之外的某个客体。第三方可以是和两个主体有联系,也可以是独立于两个主体之外,是由处于买卖利益之外的第三方(如专职监督检验机构),以公正、权威的非当事人身份根据有关法律、标准或合同所进行的商品检验活动。本条提出的具有权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是指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CMA)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3.2

19、.3 建筑碳抵消方式可包括:1 注销碳信用;2 注销碳配额;3 新建林业项目;4 注销绿色电力证书。【条文说明】3.2.3 本条规定了申请建筑碳中和评定的项目可以采用的四种碳抵消方式。(1) 注销碳信用,是指企业/组织所购买的碳信用额度与建筑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量相抵。(2)注销碳配额,是指企业/组织在购买一定数量的碳配额后,将其注销到国家或者国际市场上,从而达到抵消建筑碳排放的目标。(3)新建林业项目,是指企业/组织参与国家或国际的新建林业项目,购买或创造碳减排量。(4)注销绿色电力证书,是指企业/组织通过购买绿色电力证书,并在建筑运行电力消耗中注销对应额度。在选择采用何种碳抵消方式时,需

20、要考虑其成本、可行性、可操作性等相关因素。对于不同类型和规模的建筑,适合的碳抵消方式也可能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选择。项目可在其中自行选择采取一种或多种碳抵消方式,且在有资质的碳抵消部门获得相应购买证明。如项目无需进行碳抵消,可不需要碳抵消证明。3.2.4 当申报项目满足本标准的各个条文与各项指标要求,且当净碳排放量小于等于碳抵消量时评定结果为建筑碳中和。【条文说明】3.2.4 本条文界定了建筑满足碳中和评定时的临界工况,即净碳排放量小于等于碳抵消量时达到碳中和。申报评定阶段的项目应满足本标准第 4 章建筑能耗、设备能效与室内环境指标和第 5 章碳排放核算的核算要求和本标准第

21、 6 章监测、检测与运行管理条文要求,申报预评定阶段的项目应满足本标准第 4 章建筑能耗、设备能效与室内环境指标和第 5 章碳排放核算的核算要求。为确保建筑碳中和评定结果的有效性和可信度,评定机构应具有独立性、专业性和公正性,且应遵循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评定结果真实、有效和可追溯。3.2.5 申报建筑碳中和预评定的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1 完成施工图审查;2 设计文件满足本标准建筑能耗、设备能效与室内环境指标相关要求;3 按照标准工况对项目运行阶段的能耗及碳排放情况进行模拟计算;4 签署碳中和承诺声明;5 碳抵消产品购买证明。【条文说明】3.2.5 建筑设计和运行主体应规范碳管理,制

22、定碳中和实施计划,建立碳管理组织机制,并明确碳管理部门和内部责任主体,以确保碳减排措施的落地实施。根据模拟工况的碳排放计算结果,提交相应的碳抵消证明。申报建筑碳中和预评定应提交的材料包括:1 建筑信息,如工程名称、参与单位、经济技术指标等;2 建筑能耗与设备能效、室内环境指标相关的设计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3 各专业施工图纸和碳排放计算报告;4 碳中和承诺声明,声明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 建筑物的碳中和承诺宣告(2) 预达成碳中和的时间(3) 在该时间边界内,设定的温室气体减量目标(4) 计划中的温室气体减排技术路径及维持方法,包括各种假设,并证明将采用的减量及测量方法的可行性(5) 将采用

23、的抵消方式,包括抵消额度的预估数量、种类及品质5 提供依据模拟工况的碳抵消产品购买证明。3.2.6 申报建筑碳中和评定的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1 运行不少于一个完整日历年或连续 12 个日历月,且该周期内入住率不低于 70%;2 满足本标准建筑能耗、设备能效与室内环境指标相关要求;3 按本标准要求进行碳排放核算;4 碳抵消产品应在相应的注册登记机构足额注销。【条文说明】3.2.6 建筑运行主体应规范碳管理,制定碳中和实施计划,对建筑的节能降碳、设备能效提升、室内环境指标监测与维护、建筑碳排放核算与抵消等工作进行具体布置,建立碳管理组织机制,并明确碳管理部门和内部责任主体,以确保碳减排措施的落地实

24、施。如项目无需进行碳抵消,可不提供碳抵消证明。参与评定的周期内,建筑的平均入住率不应低于 70%。申报建筑碳中和评定应提交的材料包括:1 建筑信息,如工程名称、参与单位、经济技术指标等;2 建筑能耗与设备能效、室内环境指标相关的证明材料;3 能源账单和碳排放核算报告;4 建筑运行管理手册;5 碳抵消足额注销证明。3.2.7 申请再评定的项目,其建筑本体性能、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及室内环境指标与上次申报未降低,可再评定为建筑碳中和。【条文说明】3.2.7本条文适用于再次进行碳中和评定的项目。对于未使用本标准进行过碳中和评定的项目,应首先进行碳中和评定。对于使用本标准进行过碳中和评定的项1目,再申报时

25、应为再评定项目。如申请再评定的项目,建筑本体性能、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及室内环境指标与上次申报未降低,可直接认定。如有变更,还应提供变更情况报告,且变更后的各项指标仍与上次申报未降低,亦可再次认定。4 建筑能耗、设备能效与室内环境指标4.1 建筑能耗指标 能耗核算边界4.1.1 建筑运行能耗核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民用建筑运行能耗包括为满足室内环境和活动要求的供暖系统、供冷系统、通风系统、电气系统、给排水系统等各种能源消耗量;2 工业建筑运行能耗包括为满足室内环境和活动要求的供暖系统、供冷系统、通风系统、电气系统、给排水系统等各种能源消耗量,及其为满足向室外大气排 放标准所产生的各种能源消耗量,不

26、包括工艺设备的生产能耗以及与工艺设备一 体化配套出厂的其他环保设备能耗;3 通过建筑的配电系统向各类电动交通工具提供的电力,应从建筑运行能耗中扣除。【条文说明】4.1.1 本条对民用建筑、工业建筑非供暖能耗所包括的内容进行了明确。第 1 款,民用建筑运行能耗指建筑实际运行过程中消耗的全部能源,包括维持建筑环境用能(如供暖、供冷、通风、空调和照明等)和各类建筑内活动(如 办公、电梯、生活热水、炊事和设备机房等)的全部用能,消耗的各类可再生能 源量也加在建筑的总能耗中。本标准建筑碳中和评定以减碳结果为导向,以能源 账单为评定依据,目的是要求申报项目必须是低能耗的高性能建筑。在总能耗中 保留可再生能

27、源的使用量,主要是为了科学的评判申报项目在建筑围护结构优化、机电系统能效提升等方面做出的努力,鼓励项目优先节能,防止出现项目自身性 能很差,单纯通过加装光伏等手段实现碳中和的情况发生。第 2 款,工业建筑运行能耗除与生产工艺相关的设备能耗外基本全部包括, 例如空调洁净厂房等空调设备能耗也包含其中。本标准未对工业建筑的单位面积能耗提出要求,工业建筑的单位面积能耗统计用于本标准 4.1.8 条改造类工业建筑改造节能率的计算。第 3 款,根据我国人民政府网站数据,截至 2021 年底全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 784 万辆,占汽车总量的 2.60%,同比 2020 年增长 59.25%。随着节能低碳消费

28、理念的深入人心,选择新能源汽车的群体越来越多,新能源汽车的充电场所主要包括住宅小区停车场、办公楼、商场和公共停车场等,此部分耗电量巨大且与建筑的性能及运维管理方式无直接关系,故通过建筑的配电系统向各类电动交通工具提供的电力,应从建筑运行能耗中扣除。4.1.2 建筑运行阶段实际使用的全部电力、燃气、外部输入的冷热量和其他能源应根据种类分别统计计算。【条文说明】4.1.2 本条明确了建筑用能应按照实际使用的能源种类分别统计计算。根据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与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共同发布的温室气体核算体系,针对温室气体核算与报告设定了三个“范围”(范围一、范围二和范围三),其中:范

29、围一:直接温室气体排放(需核算项),主要为燃料燃烧等;范围二:外购能源产生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需核算项),主要为其拥有或控制的设备或运营消耗的外购电力、热力、蒸汽等所产生的碳排放;范围三:其他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可选项),包括相关运输活动、废弃物处理等。由于建筑用能不仅包括电力、集中供冷供暖系统输入到建筑内的冷热量等二次能源消耗,也包括天然气、油等一次能源消耗,如设置了炊事厨房、使用了直燃机供暖等,故均需对其能源消耗量进行统计计算。范围三在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中为可选项,故本标准也未包含此部分碳排放量核算要求。 民用建筑4.1.3 建筑非供暖能耗应小于下列指标:1 居住建筑非供暖能耗指标应符合现行

30、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能耗标准GB/T 51161-2016 中第 4.2.1 条的规定。2 公共建筑非供暖能耗指标应符合表 4.1.3 的规定。表 4.1.3 不同类型公共建筑非供暖能耗指标建筑类型气候分区严寒地区 非供暖能耗指标 kWh/(ma)寒冷地区 非供暖能耗指标 kWh/(ma)夏热冬冷地区非供暖能耗指标 kWh/(ma)夏热冬暖地区非供暖能耗指标 kWh/(ma)温和地区 非供暖能耗指标 kWh/(ma)办公建筑党政机关办公建筑6056706851商业办公建筑7264849063商场建筑大型购物中心14014018024090大型超市13696138232100旅馆建筑三星级及以下90

31、8010513560四星级1089616217175五星级13512019019895学校建筑高等教育5454403228中等教育3939281824初等教育2626201220学前教育4138302424医院建筑一级4750554046二级61751006975三级111133150132102停车楼(库)办公66666旅馆、医院1111111111商场88888注: 1. 表中严寒和寒冷地区非供暖能耗指标包括供暖系统的热水循环泵电耗、供暖用的风机电耗在内。 2. 表中非严寒寒冷地区建筑非供暖能耗指标包括冬季供暖的能耗在内。 【条文说明】4.1.3 本条对各气候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的非供暖能

32、耗、供暖能耗提出了要求, 指标设定参考了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能耗标准GB/T 51161 以及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天津市、山东省、河北省、河南省、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浙江省、广西省、福建省、海南省、贵州省以及武汉市、深圳市等各省市公共机构能耗限额标准。建筑非供暖能耗指标指全年单位建筑面积所消耗常规能源的实物量(不含供暖能耗)。居住建筑非供暖包括家用电器、照明及炊事等,单位为 kWh/(aH) 或 m/(aH);公共建筑非供暖能耗包括供冷、供热、通风、生活热水、照明、办公设备、电梯等,单位为 kWh/(a)。第 1 款,居住建筑类型包括传统住宅、养老型住宅、居住型公寓、学生宿舍等形

33、式,且未设置大量的公共活动空间。对于含底商的住宅建筑,其住宅部分按本款要求执行,底商部分按相应的公建要求执行。对于学生宿舍,不对其燃气消耗量进行要求。第 2 款对于各气候区不同类型公共建筑非供暖能耗指标基本参考了各气候区各省市能耗限额标准中基准值的平均值进行设定,其中温和地区,参考的贵州省公共机构能耗定额及计算方法,由于其引导值的要求值与民用建筑能耗标准GB/T 51161 更为接近,故本地区指标的设定参考民用建筑能耗标准GB/T 51161 要求及贵州省公共机构能耗定额及计算方法DB52/T 1555-2021 的引导值要求。对于严寒和寒冷地区,用于供暖系统的热水循环泵的比例很小,且这一部分

34、的电量直接计量在公共建筑的电表当中,难以拆分,基于此,表格注释中明确严寒和寒冷地区公共建筑内供暖系统的热水循环泵电耗、供暖用的风机电耗计入公共建筑非供暖能耗中。对于非严寒寒冷该地区,供暖通常采用单户或单栋建筑的分散供暖方式,意味着非严寒寒冷该地区公共建筑供暖系统的热源、热水循环泵以及风机等电耗均发生在建筑内,与其他形式的用电统一计量在公共建筑的电表中,基于此,表格注释中明确非严寒寒冷地区公共建筑供暖系统的热源、热水循环泵以及风机等电耗计入公共建筑非供暖能耗中。建筑分类主要参考民用建筑能耗标准GB/T 51161 以及各省市公共机构分类方式,其中在学校建筑中高等教育指高等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

35、生教育; 中等教育分为初级中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实施中等教育的机构也分为两类,一类主要为普通初级中学和普通高级中学,还有一类就是初等和高等的职业学校;初等教育是指小学教育以及为未能接受初等教育的成年公民开办的成人初等学校;学前教育指对入小学前的幼儿教育。考虑到目前大多数公共建筑均设置有机动车停车库,而机动车停车库实际用能强度远低于建筑主体部分用能强度,需要单独给出能耗指标。对于本条未提及的其他类型公共建筑,如机场、博物馆、客运中心、大型体育场馆等,目前没有相关指标依据,故此类型的建筑需通过专家进行专题论证。4.1.4 严寒和寒冷地区建筑耗热量指标应满足民用建筑能耗标准GB/T 511

36、61-2016 中第 6.3.1 条引导值的规定。【条文说明】4.1.4 建筑耗热量指标是对建筑本体节能性能以及建筑楼内运行调节性能的综合评价指标,是指为满足冬季室内温度舒适性要求,在一个完整供暖期内需要向室内提供的热量除以建筑面积所得到的能耗指标,用以考核建筑围护结构本身的能耗水平及楼内运行调节状况。建筑耗热量指标实测值以楼栋入口或热力站热量表的计量热量为计算依据,单位为 GJ/(ma)。建筑耗热量指标实测值计算参考民用建筑能耗标准GB/T 51161 中 6.3.2 条的计算方法。对于建造年代较早没有安装楼栋热量表的建筑,在测算指标时,使用热力站供热区域平均耗热量指标, 并对庭院管网散热损

37、失因素修正,修正系数取 0.98。4.1.5 可再生能源利用率不应小于 10%。【条文说明】4.1.5 可再生能源利用指在为建筑提供生活热水、供暖、供冷和供电等系统中, 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应充分考虑采用一体化设计,可再生能源利用率的计算方式参照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 51350-2019 附录 A 第 A.1.7、A.1.8、A.1.9、A.1.10、A.1.11 条的要求。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用户侧应安装电量计量监测仪表,并据此作为该系统提供电能的数据依据;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应在源侧安装热量计量仪表, 并据此作为该系统提供冷热能的数据依据;空

38、气源热泵系统应在用户侧安装热量计量仪表,并据此作为该系统提供冷热能的数据依据;深层地热系统应在源侧安装热量计量仪表,并据此作为该系统提供给建筑热能的数据依据。 改造类民用建筑4.1.6 改造类民用建筑改造节能率不应小于 10%,可再生能源利用率不应小于5%,且建筑改造减碳率不应小于 20%。【条文说明】4.1.6 本条考虑到建造年代久远的民用建筑整体性能较差、场地条件有限,无法达到本章节第 4.1.3 条、4.1.4 条和 4.1.5 条对于能耗指标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率的要求,故鼓励其通过节能改造的方式,选择适宜、合理的技术措施来降低自身能耗水平,同时满足国家对城市更新工作的要求。根据 2017

39、 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能效提升政策要求,对于公共建筑改造项目平均节能率不低于 15%,考虑到很多城市的既有项目十三五期间已经做过了节能改造,能再次进行改造的空间有限,故本标准设定建筑改造节能率值为不应小于 10%。可再生能源利用率方面,考虑到民用建筑改造项目的场地条件有限, 可铺设太阳能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能力不足,故降低其利用率要求定为5%。同时为了响应国家双碳目标,鼓励对既有建筑通过节能改造降低建筑运行碳排放,同时也为量化改造成果,提出了建筑改造减碳率的要求。建筑改造减碳率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本标准 5.2.5 条。 工

40、业建筑4.1.7 工业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 51245 的规定,且可再生能源利用率不应小于 30 %。【条文说明】4.1.7 工业建筑设计除通用厂房外一般与生产工艺紧密结合,部分工业建筑受内部工艺的影响,在环境质量方面有着极为严格的要求,如洁净车间、恒温恒湿车间等,为工业建筑的节能设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 51245 中没有对工业建筑能耗提出指标要求,但在建筑热工性能、供暖通风、给排水及电气等方向面均提出了设计要求。结合建筑自身条件和特点,充分利用各种可再生能源,是降低工业建筑能耗的最直接方式,本条在满足工业建筑节能设

41、计统一标准GB 51245 的基础上,增加了可再生能源利用率的要求,由于工业建筑一般具有较大的屋顶空间和室外场地,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优于民用建筑,故提高了可再生能源利用率要求,设定为可再生能源利用率不应小于 30 %。引导项目通过合理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提高自身的减碳水平。采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时,供暖、空调、热水系统宜集成设计,提高系统的利用率。可再生能源利用率计算方法同本标准 4.1.5 条。* 改造类工业建筑4.1.8 改造类工业建筑改造节能率不宜小于 10%,可再生能源利用率不应小于20 %,且建筑改造减碳率不应小于 30 %。【条文说明】4.1.8 既有工业建筑普遍节能水平较低,外墙、

42、外窗等外围护结构保温性能较差,同时由于工艺及产品的进出货要求,外门经常处于敞开状态,且工业建筑多采用卷帘门、工业移门等外门,密闭性较差,故本条对建筑节能改造率仅做引导性要求,不宜小于 10%,而对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及建筑改造减碳率提出了强制性要求,考虑到很多既有工业建筑在当初的设计阶段未考虑后期加装光伏设备的问题,屋面荷载预留不足或结构加固成本过高,故对于改造类工业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率不应小于 20 %,比新建工业建筑的要求降低了 10%。在工业建筑改造中,除利用太阳能光伏系统外,工业建筑还通常结合生产工艺进行节能改造,包括工业余冷余热利用等,故要求改造减碳率不应小于 30 %。其中,可再生能

43、源利用率计算方法同本标准 4.1.5 条。建筑改造减碳率计算方法详见本标准 5.2.5 条。4.2 设备能效指标4.2.1新建建筑及改造类建筑中更换的供冷、供暖、通风、电气、给排水、燃气、太阳能等设备能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和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 51245 的规定。【条文说明】4.2.1 提高制冷、制热设备的效率是降低建筑供暖、空调能耗的主要途径之一, 必须对设备的效率提出设计要求。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 对锅炉热效率、冷水机组、多联机、房间空气调节器、电力变压器、电动机、水泵、风机、热水器、燃气灶等

44、设备能效均提出了要求,本条要求新建及改造民用项目中更换的供冷、供暖、通风、电气、给排水、燃气、太阳能等设备能效应满足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 中 3.23.4 和 5.15.4 节的要求。改造工业项目中更换的机电系统满足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 51245-2017 中第 5 章至第 8 章的要求,对于未在此标准中进行要求的机电设备系统,参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中的相关要求。对于改造项目中未更换的设备,不对其设备能效提出要求。4.2.2 新建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比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45、55015 的规定值降低 5%。【条文说明】4.2.2 照明功率密度是指单位面积上一般照明的额定功率(包括光源、镇流器或变压器等附属用电器件),单位为瓦特每平方米(W/)。照明功率密度(LPD) 是照明系统节能的重要评价指标,直接影响建筑照明能耗,目前国际上如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均采用照明功率密度作为节能评价指标,故本标准也对主要功能房间的照明功率密度值提出更高要求。同时依据 2019 年 12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的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提及,参照国外的经验以及照明产品性能的发展, 修订版中 LPD 限值平均约降低 20%。因此

46、,本条对新建建筑提出其主要功能房间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比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的规定值降低 5%的要求,具有可实施性。4.2.3 改造类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及其他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条文说明】4.2.3 对于改造类建筑,由于其原有灯具本身能效较低、或因长期使用造成了能效衰减,且照明系统的更新改造易实施、节能效果显著、回收期较短,故要求既有建筑照明系统应进行提升改造,其主要功能房间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及其他相关国家标准要求。4.3 室内环境指标4.3.1新建建筑及改造类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室内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的规定。【条文说明】4.3.1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的办公、生活用房。本条是设计和运行阶段需要遵循的室内环境参数,健康舒适的室内环境是在体现以人为本的前提下实现建筑碳中和的设计原则和宗旨,室内温度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更不能因为追求能耗的降低而牺牲室内环境的舒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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