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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工程设计手册2019http:/ 电力工程设计手册 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目录序言 总刖吕 前言第一篇职业安全第一章职业安全基本规定.3第一节职业安全的本质和基本原则.3一、职业安全的本质.3二、职业安全的原则.3第二节法律、法规.4一、法律.4二、行政条例.12三、部门规章.13第三芦标准、规范.13、国家标准、规范.13二、电力行业标准、规范.14三、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局标准、规范.15第四节工作内容及程序.16一、初步可行性研究(厂址选择)阶段16二、可行性研究阶段.16三、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16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16第二章火力发电厂职业安全危险因素78第_节物料的
2、危险因素.18一、火力发电厂主要物料使用及副产物产生情况.18二、主要物料的危险因素.20三、主要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及危险,性类别 24第二节厂址危险因素.26一、气象灾害.26二、洪涝灾害.26三、地质灾害.26四、盐雾.26五、邻近企业不安全因素.26第三节 总平面布置及建(构)筑物危险因素.26一、总平面布置.26二、建(构)筑物.27第四节生产系统危险因素.27一、燃煤电厂生产系统危险因素.27二、燃气轮机电厂生产系统危险因素.32三、垃圾焚烧电厂生产系统危险因素.32四、生物质燃烧发电厂生产系统危险因素33第五节特种设备危险因素.34一、锅炉.34二、压力容器.34三、压力管道.34
3、四、电梯.34五、起重机械.34六、厂内专用机动车辆.35第六节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危险因素.35第三章重大危险源辨识及检测监控36第一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与安全管理.36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36二、重大危险源评估与安全管理.37第二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及应急设备和措施.38一、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38二、应急设备及应急措施.39第四章 厂址选择、规划及厂区总平面 布置的职业安全要求.40第一节 厂址选择及规划.40http:/ 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49一、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49二、燃机电厂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59三、垃圾焚烧电厂建(构)筑物的
4、防火间距.60四、生物质燃烧发电厂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60第四节厂内管线、铁路/道路、出入口及围墙.61一、燃煤电厂厂内管线、铁路/道路、出入口及围墙.61二、燃机电厂厂内管线、道路、出入口及围墙.66三、垃圾焚烧电厂的厂内管线、道路、出入口及围墙.68四、生物质燃烧发电厂的厂内管线、道路、出入口及围墙.68第五章建(构)筑物的安全防护要求”70第一节 建(构)筑物的抗震设计.70一、抗震等级及建筑场地的选择.70二、燃煤电厂建(构)筑物抗震设计.71三、燃机电厂建(构)筑物抗震设计.72四、垃圾焚烧电厂建(构)筑物抗震设计.72五、生物质燃烧发电厂建(构)筑物抗震设计.73第二节 建(构
5、)筑物的防火、防爆设计一73一、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73二、建(构)筑物的防火、防爆设计.77三、安全疏散.80第三节 建(构)筑物的防坠落设计.82一、一般规定.82二、建筑设计的防高空坠落安全措施.82三、固定式钢梯及平台防高空坠落安全设计84第四节建筑物内通道设计.85一、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通道设计85二、燃机电厂建(构)筑物的通道设计86三、垃圾焚烧电厂建(构)筑物的通道设计“86四、生物质燃烧发电厂建(构)筑物的通道设计.86第五节 建(构)筑物室内外装修的安全设计.87一、装修材料的分类和分级.87二、室内外装修的安全设计.87三、建筑玻璃的安全设计及安装.88第六章火电
6、厂生产工艺系统安全防护设施.89第一节 燃料系统.89一、燃煤电厂运煤系统.89二、燃煤电厂卸煤装置.89三、燃煤电厂储煤场及其设备和设施.91四、燃煤电厂带式输送机及其他.92五、火力发电厂燃油系统.92六、燃机电厂天然气系统.94七、垃圾焚烧电厂燃料系统.95八、生物质电厂燃料系统.95第二节 锅炉、汽轮机系统及设备.97一、燃煤电厂锅炉及其辅助系统.97二、燃机电厂锅炉及其辅助系统.101三、垃圾焚烧电厂锅炉及其辅助系统.101四、生物质电厂锅炉设备及系统.102五、燃煤电厂汽轮机及其辅助系统.102六、燃机电厂汽轮机及其辅助系统.104七、垃圾焚烧电厂汽轮机系统及其设备”104八、生物
7、质电厂汽轮机系统及其设备.104第三节除灰渣系统及其辅助设施.105一、燃煤电厂除灰渣系统.105二、燃煤电厂空气压缩机站.106三、垃圾焚烧电厂除灰渣系统.106四、生物质电厂除灰渣系统.106第四节电厂化学.106一、化学水处理系统主要工艺.107二、酸、碱药品储存、制备和使用安全设计.107三、电厂化学辅助设施的安全设计.108四、氢气站及其设施设备的防火、防爆设计.109五、管道及阀门安全设计.109六、防腐安全设计.110http:/ 电气部分.110一、电气设备安全布置.110二、电气设备、设施防火防爆.111三、防电伤、防误操作.113四、事故照明.115第六节 水工设施及建(构
8、)筑物.116一、水工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安全设计.116二、灰渣筑坝的安全设计.117第七节脱硫及脱硝系统.117一、防火、防爆措施.117二、陟电伤措施.118三、吩机械伤害措施.118四、防坠落措施.118五、防淹溺措施.118六、防烫伤措施.118七、其他防护设计.118第八节仪控系统.118一、仪控系统防火防爆措施.119二、仪控系统防失灵、防拒动措施.120第九节 特种设备.120、锅炉.121二、压力容器.121三、压力管道.122四、电梯.123五、起重机械.123六、厂内专用机动车辆.125第十节 有限空间的安全防护设计.125一、有限空间作业危险性分类.125二、有限空间安
9、全防护设计.125三、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要求.126第七章变电(换流)站及线路工程安全防护设施设计.127第一节变电站及线路工程安全危险因素127一、变电站物料危险因素.127二、变电站站址危险因素.127三、变电站总平面布置及建(构)筑物危险因素.127四、变电站生产系统危险因素.127五、输电线路危险因素.128第二节 变电站安全防护措施.128一、站址选择、规划及总平面布置的职业安全要求.128二、建(构)筑物的安全防护要求.132三、生产工艺系统安全吩护设施.135第三节输电线路安全防护措施.139一、路径选择.139二、防雷击和污闪.140三、防冰灾.-140四、防舞动.140五、对地
10、距离及交叉跨越.141第八章安全标识.142第一节安全标识分类.142第二节安全色分类.142第三节安全标识牌.142一、禁止标识牌.142二、警告标识牌.149三、指令标识.156四、提示标识牌.156第四节安全标识牌的使用要求.160一、使用要求.160二、提示标识牌的尺寸要求.160三、标识牌与编号.160第九章安全生产管理.162第一节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内容.162第二节机构设置.162第三节应急预案.163一、应急预案的种类和相关要求.163二、应急预案的要求和主要内容.164第四节安全教育及培训设施.165一、安全教育及培训设施.165二、职业安全设施投资.165第十章职业安全预评
11、价报告编制要点166第一节评价程序与工作内容.166一、安全预评价的工作程序.166二、各阶段工作内容.166第二节评价依据.167第三节评价范围和单元划分.167一、评价范围.167二、单元划分.167第四节评价方法.167一、安全检查表(SCL)法.167二、事故树分析法.168三、危险指数评价法.169四、预先危险性分析方法.170五、作业条件危险性(LEC)评价法.170六、事故后果模拟分析法.170http:/ 安全设施设计章节与内容组成172一、设计依据.172二、建设项目概况.173三、危险和有害因素分析及危害程度.173四、设计中采用的主要防范措施.175五、安全预评价意见的采
12、纳情况.176六、安全管理措施.176七、专用投资概算.176八、结论与建议.177九、专篇附件及附图.177第二篇职业卫生第十二章职业卫生基本规定.181第一节职业卫生的基本概念与基本方针.181第二节职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181一、法律.181二、法规.185三、部门规章.185四、其他指导文件.185第三节 职业卫生标准、.规范.185一、国家标准、规范.185二、电力行业标准、规范.186三、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局标准、规范.186第四节工作内容及程序.186一、可行性研究阶段.187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187三、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187第十三章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影响
13、.189第一节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189一、生产过程中职业病危害因素.189二、劳动作业过程中职业病危害因素.192三、检修过程中职业病危害因素.192四、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193第二节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194一、粉尘.195二、化学因素.196三、物理因素.201四、不合理的人机工效学设计对人体健康的危害.201 第十四章厂址选择及厂区总平面布置的职业卫生要求.203第一节对厂址选择的要求.203一、一般规定.203二、自然条件的限制性规定.203三、厂址对附近居民及其他设施的影响”203四、周边工矿企业对厂址的影响.203第二节 对总平面及主要建(构)筑物布置的要求.20
14、4一、厂区总平面布置一般规定.204二、竖向布置一般规走.204三、主要建(构)筑物及设备的布置.204第三节对管线、厂内运输道路布置及绿化的要求.205一、管线布置与敷设.205二、厂内运输道路.205三、绿化.205第十五章火力发电厂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设施.207第一节防止粉尘危害的措施.207一、运煤、卸煤系统.207二、储煤场及其他.208三、运煤系统积尘的清扫.208四、运煤系统粉尘监测.208五、煤质采制样煤尘防治措施.208六、除灰渣系统.208七、石灰石储存、制备及输送.209.个人防护措施.209九、垃圾焚烧电站粉尘防护.210http:/ 职业卫生要求.236第一节变电站
15、及线路工程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236一、生产过程中职业病危害因素.236二、劳动过程中职业病危害因素.236第二节变电站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236一、对站址选择的要求.236二、对总平面及主要建(构)筑物的布置0勺要求.236三、绿化要求.236四、生产工艺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设施.237五、个体防护及卫生设施.238六、应急救援措施.238第三节 输电线路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238第十七章职业卫生警示标识.239第一节法律法规.239一、法律.239二、规定.239三、标准.240第二节标识类型.240一、图形标识.240二、警示语句.248三、有毒物晶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248第
16、三节设置要求.249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249二、其他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250三、设备警示标识的设置.250四、产品包装警示标识的设置.250五、储存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250六、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警示线的设置.250第十八章职业卫生管理措施.251第一节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设置.251一、一般规定.251二、人员安排.252第二节应急救援设施及设备.252一、一般规定.252二、应急救援站(或医院).252三、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253四、紧急救援站或有毒气体防护站.254五、冲洗设备.255六、急救用品.255七、个体防护用品.255八、应急救援预案与信
17、息公开.258九、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258第三节辅助职业卫生设施.260一、一般规定.260二、车间卫生用室.260三、生活用室.261四、妇女卫生室.261第四节职业卫生检测及其设施.261http:/ 设计过程.270一、资料收集.270二、工程分析.271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及危害程度预测.271四、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271五、预期效果评价.272第三节专篇章节与内容组成.272一、一般规定.272二、主报告章节和内容组成.272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吩护设施设计专篇格式.273http:/ 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它包含 职业安全(OCCUP
18、atiOnaI Safety)和职业卫生(健康)(OCCUPatiOnaI health)两方面内 容。职业安全主要指在生产活动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安全,控制和预防安 全事故的发生等措施的总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融入经济全球化,工业化进程加速。作为国民经济重要支 撑的电力行业,经过30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电网规模、发电装机容量和发电量 均居世界首位,电力工业技术水平跻身世界先进行列,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也 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电力工程设计作为电力工程建设的龙头,对电力工程的安全 运行,保障电力工程的本质安全起着关键作用。本篇从我国职业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要求出发,重点介绍了电力工程不同
19、设计 阶段在职业安全方面的工作内容及程序;分析火力发电和输变电工程存在的职业安 全危险因素;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程规范的要求,从厂(站)址选择及总平面布 置、电力工程生产工艺系统等方面介绍电力工程的职业安全防护设施设计要求;同 时对电力工程的职业安全警示标识、职业安全管理、职业安全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编 制要点和职业安全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要点予以介绍。对运行管理中的安全措施 及要求略有论述,对其建设中的安全问题不涉及。http:/ 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安全生产法律的法规体系及其构 成,法律法规对电力工程职业安全的要求,以及电力 工程设计各阶段的工作内容与程序要求。第一节职业安全的本质 和基本原则_
20、、职业安全的本质职业安全又称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釆取相应 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 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 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 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安全生产是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件大 事,是保证生产经营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活动。安全 生产的本质在于:(1)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安全是安全生 产最根本、最深刻的内涵,是安全生产本质的核心。它充分揭示了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导向性和目的性,它是我们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本质、以人为本的 科学发展观的本质、以人为本构建
21、和谐社会的本质在 安全生产领域的鲜明体现。(2)突出强调了最大限度的保护。所谓最大限度 的保护,是指在现实经济社会所能提供的客观条件的 基础上,尽最大的努力,釆取加强安全生产的一切措 施,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安全。(3)突出了在生产过程中的保护。生产过程是劳 动者进行劳动生产的主要时空,因而也是保护其生命 安全和职业安全的主要时空,安全生产的以人为本,具体体现在生产过程中的以人为本。同时,它还从深 层次揭示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在劳动者的生命和职 业安全面前,生产过程应该是安全地进行生产的过 程,安全是生产的前提,安全又贯穿于生产过程的始 终。二者如果发生矛盾,当然是生产服从于安全,当 然
22、是安全第一。(4)突出了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保护。这个一定的 历史条件,主要是指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生产力发展 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强调一定历史条件的现实意义 在于:一是有助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现实紧迫性。我国是一个正在工业化发展中的大国,经济持续快速 发展与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形成了比较突出的矛盾,处 在事故的“易发期”,对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安 全威胁很大。做好这一历史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任 务艰巨,时不我待,责任重大。二是有助于明确安全 生产的重点行业取向。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不平衡、科学技术应用的不平衡、行业自身特点的特殊性,在 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必然形成重点的安全生产产业、行业、企业,如煤矿、
23、交通、建筑施工等行业、企业,这是现阶段的高危行业,工作在这些行业的劳动者,其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更应受到重点保护,更应加大 这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力度,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 生。三是有助于处理好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保护与最大 限度保护的关系。最大限度保护应该是一定历史条件 下的最大限度,受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的文化、体制、法制、政策、科技、经济实力、劳动者素质等条件的 制约,做好安全生产离不开这些条件。因此,立足现 实条件,充分利用和发挥现实条件,加强安全生产工 作,是我们的当务之急。同时,最大限度保证安全生 产是引力、是需求、是目的,它能够催生、推动现实 条件向更高层次、更为先进的历史条件形态转化,从
24、而为不断满足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 业健康这一根本需求提供新的条件、新的手段、新的 动力。二职业安全的原则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是:“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 制是: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国家监察与地方 监管相结合、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安全生产 3 http:/ 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有法必依、执法必 严、违法必究”,这个基本原则扩展开来,体现在以 下几个方面:1“以人为本”的原则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生产与安全的关系中,一切以安全为重,安全必须 排在第一位。必须预先分析危险源,预测和评价危险、有害因素,
25、掌握危险出现的规律和变化,采取相应的 预防措施,将危险和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2.“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要求主管者也必须是责任人,要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3.“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管生产必须管安全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 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 作。它实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 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 全寓于生产之中。4.“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安全具有否决权指安全生产工作是衡量工程项目 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它要求对各项指标考核,评优 创先时首先必须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安全指标 没有实现,即使其他指标顺
26、利完成,仍无法实现项目 的最优化,安全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5.“三同时”原则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环境保 护等措施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 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 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7.“三个同步”原则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深化改革、技术改造同步 规划、同步发展、同步实施。&“五同时”原则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第二节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规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
27、件,保护 劳动者在生产过程的安全和健康,以及保障生产安全 所釆取的各种措施的法律规范。其目的是为保护劳动 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制化 管理,明确责、权、利的关系,为指导和推动安全生 产工作发展、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促进企业安全 生产工作进入新阶段、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与国际接轨,促进生产力的提高和发展。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已初步形成一个 以宪法为依据,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和有关行政规章、技术标准所组成的综合体系。我国 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按法律层次划分包括:(1)宪法中有关安全生产内容(母法);(2)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矿山安全、煤炭、道 路交通、水上交通
28、、消防、民航、电力、建筑等法),还有相关的法律(如劳动法等);(3)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条例;(4)国家部、委、办、局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行 政规章;(5)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政府颁布的有关安全生 产法规。以上各类法律法规的效力如下:1)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2)法律效力高于行政、地方法规规章;3)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4)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 规章;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 间具有同等效力。一、法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其他法律的根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做出 了规定,其中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 动的权利
29、和义务”中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 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 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同时规定:“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 训练。”。以下有关法律对安全生产做出了具体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14 年12月1曰起施行)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 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 持续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共分7章:第一章 对立法的目的、法律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的方针、安全生产工作各方面的责任主体等进行了阐述和规 定;第二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
30、全生产责任和保障提 出了要求,特别是对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 4 http:/ 危行业的安全生产提岀了相关要求;第三章对从业人 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做出了规定;第四章对安全生 产的监督管理做出了规定;第五章对生产安全事故的 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做岀了规定;第六章对安全生产 各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第七章附则对该 法律涉及的相关用语的含义以及法律的实施日期做出 了规定。本书从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的角度,对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摘录。1.立法目的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 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 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2.法
31、律适用范围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 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 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 用其规定。3.安全生产的方针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 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 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 督的机制。4.安全生产的相关主体及职责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 全
32、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 义务。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 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 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 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 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 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5.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度,依照
33、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 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6.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计划;(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 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7.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 件所必需的资金投
34、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 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 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 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 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 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职责(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3)督促落实本单
35、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 操作规程的行为;(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 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 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 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作业。5 http:/ 生产经营单位
36、新建、改建、扩建工 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11.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 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示标志。12.安全设备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 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 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13.重大危险源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 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
37、控,并制定应急预 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釆取 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 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14.安全事故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 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 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15.劳动防护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38、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16.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 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 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 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 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 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 立的劳动合同。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 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 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
39、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 停止作业或者釆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 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 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 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17.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 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 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 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 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40、人员或者本 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1&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 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 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七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19.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41、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 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 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八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 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 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追究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 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6 http:/ 的工作人员,有下
42、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 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 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 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 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 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 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 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43、20.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第九十条到第 一百零六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做出 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等方面有违法行为的,应依照本法可釆 取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X 20092009年8 8月27 日起施行)1.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 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 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我国制定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法。2.劳动者劳动
44、安全卫生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 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 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 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 动权利。”同时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 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 和职业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 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中必 须包含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条款。”3.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专门做出了规定,包括: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
45、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 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 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 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 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 检查。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 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 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 作业,
46、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 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 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 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 计、报告和处理。4.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 工特殊保护”做出了规定,包括: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 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 的劳动者)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 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 的劳动。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
47、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 劳动。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 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 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 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 产假。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 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 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 作时间和夜班劳动。7 http:/ 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 健康检查。(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20092009年5 5月 1 1日起施行)为了预防火
48、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 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我国制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其中与电力工程有关的规定包括: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 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 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 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 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负责。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 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
49、场所设 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 术标准。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 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 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 合防火防爆要求。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 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 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 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
50、须符合消防技 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 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1)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自20112011年7 7月1 1 日起施行)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 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 发展,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其中与 电力工程有关的规定包括:总则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章到第四章对建 筑工程的相关活动进行了规定,包括施工许可、从业 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