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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霍邱县新蓼大道(南段)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加快县城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片区人居环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六安市被 征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调整(六政 2015175号)、霍邱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办法(暂行(霍政办2013H8号)、霍邱县2017年度房屋征 收和搬迁费、附属物等补偿标准(霍政秘201768号)、霍邱 县城区房屋征收补偿使用购房券安置办法(试行)(霍政办秘 2016) 199号)等规定,现将霍邱县新蓼大道(南段)片区棚户区 改造工程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如下:
2、一、征收目的与原则目的:改善片区人居环境。原则: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东、西至征收范围红线、南至南环路、北至五岳路(详见房屋 征收范围红线图)三、征收补偿签约及搬迁期限征收补偿签约及搬迁期限为20天(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29止)。四、房屋征收安置U!(一)征收安置人口确认征地拆迁范围内,被征收住房的安置人口按照下列条件确认:1、常住农户中的农业人口(不含人口界定前死亡人口);2、家庭成员无常住户口但有承包地和合法住宅用房,属下列 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1)原常住户口在被征收地符合规定的现役军人;(2)原常住户口在被征收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3、和毕业后 未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3)原常住户口在被征收地的劳动教养、监狱服刑人员;(4)根据当时政策捐资农转非户口,现继续居住在被征收地的 人员;3、家庭成员虽无承包地,但有合法住宅用房,在征地公告前 已登记结婚并迁入户口的配偶及其子女;4、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家庭,该独生子女未达婚龄 且未结婚的按2人安置;5、新婚夫妻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安置;6、被征收户未婚子女,符合分户条件的,男满22周岁、女 满20周岁,可以分户,享受2人安置。(二)不计入安置人口情形1、寄居、寄养、寄读及空挂户的人员;2、因婚嫁离开集体经济组织,户口虽未迁出但不常住在原村组的人员;3、已享
4、受过征迁安置的集体土地住户。(三)征收安置方式本项目房屋征收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含购房券安置)和 集中统建安置,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1、货币补偿安置货币补偿安置是指按被征收人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一次性 补偿安置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选购安置住房的方式。选择货币 补偿的,住宅用房按照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标准的1.45倍结算。 货币补偿的拆迁户不再享受其他安置待遇。在签订货币补偿安置 协议中应载明被征收人放弃统建安置和宅基地分配事项。2、集中统建安置统建安置是指政府提供安置用房安置被征收人,并按统建安 置补偿标准结合成新和区位系数结算被征收房屋与安置用房的差 价。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
5、本项目征收集体土地住宅用房,在 卧阳小区提供安置房源。房型面积约为:60 m 80 m2o先签约先 选房。商业安置源为卧阳安置区规划设计的商业用房。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面积”)原 则上依据房屋有效权属为准;无证载的,依据县城区2012年航测 图上标注的为准。县城区2012年航测图上有标注的,被拆迂房屋 人均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人均40平方米安置;被拆迁房屋 人均面积超过40平方米,且被拆迁户房屋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 按照户安置不超过200平方米安置。被拆迁房屋(包括一户超过 200平方米部分)价格按货币补偿价结合成新和区位系数予以结 算。安置房价格由政府定价,为
6、950元/9。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 各自结算,互补差价。附属设施(附属物)依据调查摸底、复核、 认定并公示结果为准。房屋补偿金额计算公式:房屋补偿金额二单位面积补偿标准X (成新系数+区域系数)义建筑面积。安置房价格按950元/行计算,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各自结算,互补差价。若被征收人在本方案 确定签约期内签约交房的,对县城区2012年航测图上未标注且提 供不出合法建房批件的房屋给予一定金额的自拆补助(混合结构 520元/面,砖木结构300元/近,其他结构220元/近。);若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签约期内未签约交房的,对县城区2012年 航测图上未标注且无法提供建房批件的房屋一律界定为违法建 设
7、。对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补偿政策执行的,经指挥部研究同意后并按120元/ rtf补缴相 当于被征收房屋占地的征转报批费用,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结 算。不请求的按集体土地征迂相关政策执行。被征收人要严格按照应安置面积选房,不得跨户型选房。五保户房屋征收安置采用货币补偿,由所在村委会安置,房 屋拆迁补偿费拨付村委会,五保户房屋征收补偿按同类房屋拆迁 补偿标准1.7倍计算。3、选择购房券安置的,按霍邱县房屋征收补偿使用购房券 安置办法(霍政办【2016】199号)规定办理。(四)征收补偿安置相关规定1、房屋装潢与各类附属物拆迁补偿、搬迁费、经营损失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8、标准按照霍政霍邱县2017年度房屋征收和搬迁 费、附属物等补偿标准(霍政秘(2017) 68号)文件规定执行。2、凡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搬迁腾空交房签约的, 征收人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下列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一 次性签约、履约奖:1、在前15天内(即从2017年5月10日至 2017年5月24日)签约履约的给予150元/球的奖励;后5天内(即 从2017年5月25日至2017年5月29日)签约履约的给予100 元/皿的奖励;逾期搬迁、签约的不享受奖励。3、张榜公示。需要征收的房屋及地面附属物等,现场调查登 记结束后,对房屋所有人、征收确认面积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 房屋征收完毕后,
9、对征收安置对象、家庭人口情况、征收安置人 口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10天。被征收人对公示内容有 异议的,须在公示期内向征收人提出。五、征收过渡方式、期限及起止1 .方式:本项目房屋被征收人一律采取自行过渡方式临时安置。2 .选择货币补偿及购房券安置的的,过渡期为6个月;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现房的,过渡期为2个月;选择期房的, 过渡期为24个月。安置房若提前交房,按实际过渡期计算。被征 收入选择购房券和产权调换的,在实际过渡期满后,征收人另外 支付安置后4个月临时安置费。3 .起止:按双方交房之日起计算起止。六、结算方式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征收补偿款在征收人与被 征收人签订
10、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次性结清。2、选择集中统建安置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与征收人签 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通过结算,互补差价。征收补偿款多于 所选安置房购房款的,征收人一次性付清差价款:征收补偿款少 于所选安置房购房款的,被征收人须在安置房交房时一次性付清差价 款。3、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屋征收人在本县主要媒体发布 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被征收人应及时办理安置房 入住手续。逾期不办理入住手续的,按违约处理,所选安置房视 为自动放弃。七、调查认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结构、建筑面积和用途等,原则上 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对于未经登记或登记不 明确的房屋,县政府在作出
11、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规划、城管执 法、国土、房产和城关镇等单位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八、组织实施县政府组织领导新蓼大道(南段)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集 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协调解决征迁工作中 的各项问题。国土局负责界定集体土地的四至边界,并审核集体土地上房 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标准及相关征收文件的制定;城管执法局牵 头负责对违法建设的认定与处理;规划局牵头负责道路红线的界 定及房屋用途的认定;房产局、不动产登记局负责对房屋权属、 面积及办证情况进行认定;县财政、审计、发改、经信、住建、 教育、人社、民政、公安、水务、市场监管、环保、交通、城投、 农委等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12、;城关镇负责具体实施集体土地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与被征收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督办各责任单位落实具体工作任务。九、其他1、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或者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执行。2、被征收人与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 偿安置协议,且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又拒 不搬迁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凡在供电、供水等部门立户的电表、水表等,由供电供水 等部门派员拆除;被征收人应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费 用。4、被征收人搬空房屋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门窗等。若由此引发安全事故,则由被征收人自负。5、调查登记过程中,被征收入若提供资料不实或者不协助相 关部门进行勘查的,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 责任。6、协议签订前,被征收人应自行解除出租房屋的租赁关系。7、参加征收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 公开、公平、公正。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的,一经查实,依法按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 事责任。本方案未尽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本方案仅适用霍邱县新蓼大道(南段)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