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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崖市滨洛新82首再用中2(天律市灌淹薪g价格以d中p)解责9录序 号主要职责职责事项序号名称页码1承担区级信用平台、网 站的建设运维,提供社 会信用信息的应用和 服务1. 1信用信息平台、网站的建设及运维21.2信用信息归集整理、分析和应用31. 3为有关部门和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服务4-52价格认定2. 1涉案财物价格认定6-73承担区级救灾物资收 储、轮换、日常管理以 及日常捐赠物资、资金 管理等事务性工作3. 1救灾物资调拨管理84承担区级节能、清洁生 产、循环经济领域相关 事务性工作4. 1协助开展节能监察工作9(将用卷色斗幺、网站的建设皮已雉)借色表序号1.1名称信用信息平台、网站的建
2、设及运维法定依据1.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七条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是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平台,依法汇集社会信用信 息,发挥社会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的作用,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的共 享共用。市和区公共信用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提供 社会信用信息的应用和服务。市和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信用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实施机构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共信用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价格认证中心)职责边界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共信用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价格认证中心)独立行 使运行流程协调一组织一落实运行要件按政策规定要求提供的要件责任事项做好滨海新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
3、运营和维护,主要是信用信息 共享平台、信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工作。监督方式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借用借包为尊整理、分析彳应用服务)借包表序号1.2名称信用信息归集整理、分析和应用服务法定依据1 .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七条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是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平台,依法汇集社会信用 信息,发挥社会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的作用,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区 域的共享共用。.市和区公共信用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 提供社会信用信息的应用和服务。市和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信用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2 .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十一
4、条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服务对象、管理对象建 立社会信用记录并形成社会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归集本行业、本领域、本行政区域公共信用信息,应当及 时、准确、完整,并向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推送公共信用信息至市信用信息共享 平台,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实现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收集、使用自然人信用信息,应当 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本人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实施机构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共信用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价格认证中心)职责边界
5、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共信用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价格认证中心)独立 行使运行流程归集一分类一整理f共享一维护运行要件按政策规定要求提供的要件责任事项对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向滨海新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的信用信息 进行归集、分类、整理、共享及维护。开展公共信用信息的分析及应 用服务。监督方式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为荀关部。彳修社金提俟再用将包服务)将包表序号1.3名称为有关部门和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服务1 .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七条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是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平台,依法汇集社会信 用信息,发挥社会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的作用,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区 域的共享共用。市和区公
6、共信用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提 供社会信用信息的应用和服务。市和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信用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2 .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十三条市和区公共信用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平台网站、移动终端、自助终端、服务 窗口等方式向社会提供便捷的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市和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制度规范。3 .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十八条信用主体享有免费查询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的权利。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应当向信用主体免费提供自身社会信 用信息查询服务。4 .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法定依据第四十条信用主体认为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应用等过程
7、中存在错 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的, 可以向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 料。第四十二条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服务机构等申请查询信用主体失信信息的期限为五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自失信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公共信 用管理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应当将该失信信息从公开和查询界面删除,不再 对外提供查询,该信息不再作为对信用主体进行社会信用评价的依据。国家另 有规定的除外。5 .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四十一条公共信用管理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作出异议标注,属于 本单位处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异议
8、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并将结 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如需向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 议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接到 核查通知的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将核实后的信息记录同步至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信用服务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作出异议标注,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和 信息来源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作出不予更正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异议处 理完毕后,应当取消异议标注。异议处理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异议申请办理时间。6 .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四十二条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服务机构等申请查询信用主体失信 信息的期限为
9、五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自失信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公共信 用管理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应当将该失信信息从公开和查询界面删除,不再 对外提供查询,该信息不再作为对信用主体进行社会信用评价的依据。国家另 有规定的除外。7 .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四十三条信用主体向公共信用管理机构申请删除其受到表彰奖励、参加 志愿服务和进行慈善捐赠等信息的,公共信用管理机构应当删除该信息,并告 知原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后,据以认定其失信状 态的行为被有关国家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的,原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告知公共信用管理机构。
10、公共信用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告知之日起 三个工作日内删除或者变更该失信信息。8 .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四十五条在失信信息查询期限内,信用主体可以通过纠正失信行为、消 除不良影响、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 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信用主体有正当理由 不能及时开展信用修复的,本市有关国家机关可以采取给予信用修复宽限期等 措施。信用主体通过前款规定方式完成信用修复后,公共信用管理机构应当在信 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开和查询界面上删除该失信信息,并将信用修复信息共享至 相关部门和信用服务机构。相关部门和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在相关平台和网 站上删除该失信
11、信息。实施机构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共信用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价格认证中心)职责边界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共信用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价格认证中心)独立 行使运行流程提出申请一进行审核一提供服务运行要件按政策规定要求提供的要件责任事项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信用修 复等服务。(涉琮财物价格)认定借色表序号2.1名称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法定依据1、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251号)第三 条 对下列情形中涉及的作为定案依据或者关键证据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 偿服务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后,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进行 价格认定:(一)
12、涉嫌违纪案件;(二)涉嫌刑事案件;(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 件;(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六)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承担价格 认定工作。2、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 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1808号):第五条国 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部门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 其设立的价格事物所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 缴、没收物品估价机构,其它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 价。3、天津市涉案
13、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津政令第48号)第七条司法机 关、行政机关需要进行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或者认定的,应 当由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承担,非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 机构不得承担。4、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中纪发201035 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对价格 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向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 提出价格认定,由价格认证机构依法对涉案财物的价格进行测算,并做出认定 结论的行为。5、天津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津纪 发20124 号)实施机构天津市滨
14、海新区公共信用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价格认证中心)职责边界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共信用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价格认证中心)独立 行使运行流程提出协助申请-审核-作出决定-价格确认-告知-出具结论运行要件价格认定协助书及相关资料责任事项事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事中: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审核委托人提交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及相 关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决定;对 受理案件进行行政确认工作;按时办结;法定告知;出具结论。监督方式事后:适时了解执行情况: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天津市滨海新区迎宾大道国泰大厦(救灾物资调成管理)卷曾表序号3. 1名称救灾物资调拨管理1 .天津
15、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各区应对突发事件时,应 先动用本区救灾物资,在本区救灾物资不足的情况下,可申请使用市级救灾物 资。法定依据申请使用市级救灾物资应由区应急局(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向市应急局提 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物资原因,已动用本区救灾物资情况, 申请市级救灾物资品种、数量和分配方案等。市应急局根据申请,统筹提出调 拨建议,并向市粮食和物资局下达动用指令。市粮食和物资局根据动用指令下 发调运通知至储备库,抄送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申请单位。储备库收到调运 通知后做好调运工作。储备库、申请单位要将调运进度、物资接收情况及时报 告市粮食和物资局、市应急局。紧急情况下,
16、申请单位也可先电话报市应急局 批准,后补相关手续。2 .天津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储备库接到市粮食和物资 局调运通知后,应立即安排调运力量,在12小时内发运物资,发运费用由储备 库承担。运输要按照民法典中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调运的市级救 灾物资进行全面保价,特殊情况除外。申请单位应对储备库发来的市级救灾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及时向储备库 反馈,若发生数量或质量等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市粮食和物 资局、市应急局报告。实施机构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共信用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价格认证中心)职责边界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共信用中心运行流程申请一区应急局下达指令一接指令后安排调运运行
17、要件按政策规定要求提供的要件责任事项按照天津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应对突发事件时,申请 单位向区应急局提出申请使用区级救灾物资(紧急情况下,申请单位也可先电 话报区应急局批准,后补相关手续。),区应急局向中心下达动用指令,储备 库接到中心调运通知后,应立即安排调运力量。(仍物丹展节能监察工行)再色表序号4.1名称协助开展节能监察工作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 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 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2 .节能监察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依法开展节能监察
18、的机 构(以下简称节能监察机构)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以 下简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等进行 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予以处理,并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建议的行 为。3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十九条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 当执行国家和本市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 的生产单位,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4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一十九条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 能执法监督工作,严格履行执法监督程序;其所属节能监察机构接受市节能行政 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节能监察管理
19、的日常工作。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五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 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5,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应当会同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 督,督促企业按进度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机构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共信用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价格认证中心)职责边界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共信用中心运行流程配合制定监察计划f建立监察名录f配合主管单位开展节能执法监察 事项运行要件按政策规定要求提供的要件责任事项协助区发展改革委能源环境室开展相关工作。监督方式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