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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型物业管理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落实安 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 秩序,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493号)、*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并结合控股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条例,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 接经济损失的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对 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 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
2、和 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 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按控股公司、集团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 犯法律的依照国家法律执行。第四条 公司工会(党群工作部)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 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第五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 调查处理。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应对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对本制度的贯彻实施负责。5.8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公司安全奖惩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第二章专有名词介绍第七条本制度涉及专有名词定义。(一)安全生产:消除或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保证
3、生产 顺利进行。(二)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 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三)事故:职业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性事件总称, 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四)重大事故:会对职工、公众或环境以及设备造成即刻或 延迟性严重危害的事故。(五)员工伤亡事故:职业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急性 中毒事件。(六)急性中毒:员工在短时间内摄入大量有毒物质,发病 急,病情变化快,致使暂时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的事件。(七)未遂事故:由设备和人为差错等诱发产生的有可能造成 事故,但由于人或其他保护装置等原因,未造成伤亡或财物损失的 事件。(八)火险:指发生的有可能直
4、接造成火灾灾害的不安全因素 及时得到扑灭,未发生人员伤亡且经济损失在人民币1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的险兆事故。(九)直接责任者:指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十)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十一)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十二)不安全行为:员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 操作程序和方法等具有危险性的做法。(十三)违章指挥:强迫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 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行为。(十四)违章操作:员工不遵守规章制度,冒险进行操作的行为。(十五)危险因素: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 素。(十六)防护措施:为避免员工在作业时身体的某部位
5、误入危险 区域或接触有害物质而采取的隔离、屏蔽、安全距离、个人防护等措 施或手段。(十七)特种设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 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 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第三章事故分类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安全事故包括工作场所发生的人员伤亡事 故、火灾(火险)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等责任事故 (含对不可抗力事件中的预防失误)。第九条本制度所称人员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过程 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 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 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一)轻伤事
6、故:指员工受伤后,工作中断满一个工作日,构 不成重伤的。(二)重伤事故:指员工负伤符合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所列情况之一的事故。(三)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含一人)的事故。(四)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 故。(五)急性中毒事故:指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着有毒物质,在 短期间内大量侵入人体,立即使员工工作中断并需进行急救的中毒 事故。第十条本规定所称火灾事故依据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 定“(89)公发26号”,划分为三类:(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火灾;死亡十人以上(含本 数,下同);重伤二十人以上;烧毁财物损失五十万元以上。(二)具有下
7、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火灾:死亡三人以上;重伤 十人以上;烧毁财物损失五万元以上。(三)不具有前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第十一条本规定所称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辆在道路运行 过程中或运行性停车中发生碰撞、翻车、碾压、落水、失火、爆 炸、擦挂等情况而造成人畜伤亡、车辆、货物损失的事故。(一)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一至二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一千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二百元的事故。(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一至二人,或者轻伤三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三万元的事故。(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一至二人,或者重伤三人以 上十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三万元以上不足六万元的事故。(四
8、)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三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十一人 以上,或者死亡一人,同时重伤八人以上,或者死亡两人,同时重伤 五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六万元以上的事故。第四章事故报告第十二条 上述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 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公司* * 部、公司领导。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公司* *部、公司 领导报告。第十三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 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展趋势;(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9、(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十四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五条当发生人员伤亡、火灾、道路交通、特种设备重大责 任事故时,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经报公司后应立 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其它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 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将应急抢险情况及时向 公司报告,并随时接受当地安全管理机构和上级单位的指挥督导。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事发部门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 场以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 故现场物品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 善保存现场重要
10、痕迹、物证。第五章事故调查处理第十七条各类一般事故以上(含一般事故)由公司安委会成立调 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 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整改要求和事故处理建议,由公司安委会做 出处理决定,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事故报告,并按要求及时上报。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组应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 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其工作程序一般为:
11、(一)现场处理1、察看事故现场的设备、作业环境。2、拍摄、录像或绘制示意图。3、搜集与事故有关的物证。(二)获取有关资料1、向有关人员调查事故经过和原因,并进行笔录。2、搜集规章制度、工种流程、技术等有关资料。3、对于人员伤亡事故,索取伤害程度的医疗诊断证明。4、根据情况组织技术鉴定。(三)事故分析1、依照有关标准确定事故类别和主要原因。2、确定事故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3、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对责任人的处 理建议。(四)研究制定改进措施。研究改进措施时,应把改进作业流程、设施设备、改善作业环境 摆在第一位,并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五)编写
12、事故调查报告根据调查结果,编写事故调查报告,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签字, 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报公司及相关政府部门。调查过程直至上报事 故调查报告的时限要求,要严格执行*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 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一般应在三十日内完成。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 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不得拒绝。事故发生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 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二十一条事故发生部门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 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及对相关责 任人的处理落实情
13、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第二十二条事故发生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 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二)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三)谎报、瞒报、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四)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五)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六)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八)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九)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第二十三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按照公司有
14、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 漏的;(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 的。第六章事故统计分析第二十四条*部要建立专门事故台帐,事故登记要在接报当天 进行。登记基本内容包括:事故部门、时间、地点、大致情况、报告 人、报告时登记人等。第二十五条*部应定期进行事故分析,写出事故分析报告。第七章事故档案第二十六事故档案包括:5. 1事故登记表。5. 2现场调查纪录,图纸照片,物证、人证及事故责任者自述材 料。5. 3技术鉴定和实验报告,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5. 4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及设计资料。5. 5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5. 6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名单、职务、单位资料。5. 7事故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