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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呼伦贝尔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科 实施学分制管理的需要,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的全面发 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制定本规定。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凭呼伦 贝尔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 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办理请 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 者,除因不可抗力及其他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
2、资格。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高 考资格复查。经过政治、文化、健康复查合格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 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 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 甲等及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 准的,经本人申请,校医院签署意见,所在学院院长同意,教务处审 核,报请分管教学校领导批准,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
3、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 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 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 证明),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如原录取专业未招生,由学校指定入相近专业学 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新生入学按专业编班后,由所在学院为学生指定导师和 班主任,并做好学分制管理的各项宣传教育工作。导师和班主任由讲务处发给“休学证明”由本人保管,复学时交回教务处;(二)本、专科学生休学期间,户口不变更,不享受贷学金和奖 学金及在校学生的其他待遇;(三)
4、因病休学的学生,应离校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 的有关规定办理;(四)学生休学离校,往返路费自理。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 察部队),可申请停学,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 条件,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 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生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第三十六条 申请休学、停学的学生,应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 关证明(因病休学需要附有关医院诊断证明),经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 见,报教务处批
5、准,方可办理休学、停学手续。学生在休学、停学期 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校不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 故负责。第三十七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并附旗(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审查同意后,通知学生来校 复查。经指定医院复查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时,方可复学。(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证件,向 所在学院申请复学并填写“学生复学审批表”,经所在学院审查同意, 报教务处批准后,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学生未办理入学手续以前, 不得先行上课。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果原专 业未招生,由所
6、在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批准,到相近专业学习。(三)要求复学的学生,各学院要进行复查。伪造诊断证明或复 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和政治上 犯有严重错误者,应取消学籍。(四)休学学生期满超过一个月未申请复学,经所在学院提出报 告,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按自动退学处理,注销学籍,由 学生所在学院通知本人。第七章退学第三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一)学生在修读弹性学年内,未修读完规定课程或未修满规定 学分者;(二)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三)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 复学者;(四)经学校动员,因病该
7、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五)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癫痫、麻风等疾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六)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A)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九)本人申请退学者。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第三十九条一学期旷课超过50学时(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 间计)及其他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第四十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退学学生要填写“学生退学审批表”,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 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教务处办理退学手续。对做退学处理
8、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 自治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 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第四十一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呼伦贝尔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办理。第四十二条学生退学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退学学生必须在处分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一周内办理 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 年者,按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发给肄业证书。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 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学校不发给学习证明。(
9、三)秋季学期退学者,学校退还已缴的下一学期的学费及有关 费用;春季学期退学者,已缴费用不退。(四)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五)学校在处理学生退学时,学生所在学院要通知学生家长和 原工作单位。八 学生在会到学校发出的退学决定书后,须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离开学校。退学后的一切问题,学校不负任何责任。第八章考勤与请假第四十三条学生要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 时事政治学习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 得批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按旷课处理。对一学期 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
10、别给予下列处分:(1)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2)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4)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教师可以根据本规定、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 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当 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反映,由各学院教学秘书累计登记。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所发现的旷课现象,教师可参照本规定第二十条处理。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6学时计算,并按上述情况处
11、理。第四十四条教学考勤及学生请假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各学院学生考勤工作由学院指定专人负责。各班班长或学 习委员要协助任课教师做好考勤检查工作。各班考勤在下月初两天内 经班主任审定签字后,报各学院办公室,由各学院办公室汇总,每月 向学生公布,并报学生处备案。违纪者按相关规定处理。(二)学生考勤列入学年鉴定和毕业鉴定内容,并作为评选“优 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的依据之一。(三)学生因病请假应有医院的诊断证明。请假一周以内的,由 各学院团总支审批;请假两周以内的,由各学院领导审批。如遇突发 急病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者,应持医院诊断证明补办请假手续。(四)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有特殊情况,要
12、从严掌握,请 假一天以内者,由班主任审批;三天以内者,由各学院团总支审批; 两周以内者,由各学院领导审批;超过两周者,由教务处审批。各学 院应严格控制学生请假,原则上学生首次请假不许超过一周。(五)学生请病、事假期满者,应向批准人或单位履行销假手续。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当存各 学院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报学生处、 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第二十条办 理。第九章双学士学位与辅修第四十五条 双学士学位是指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选择另一个与主修专业学科门类不同的专业作为第二专业,并加修授予该 专业学位所必需的课
13、程。辅修专业是指与主修专业不同的专业。第四十六条 凡提出申请双学士学位、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政治思想好,品行端正,学习潜力大,学有余力,在校期 间没有受过任何纪律处分;(二)申请辅修专业学习:第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排名本专业前 二分之一者有报名资格;预计标准学制内能够完成主修专业全部课程 学习,有余力学习辅修专业课程;(三)符合所选专业对学生的特殊要求;(四)所申请攻读的双学士学位必须是学生本人第一学士学位以 外的学科门类;(五)学生在校期间限修一个辅修专业或一个双学士学位专业, 两者不可兼修;(六)辅修专业必须在主修专业毕业前完成,不得拖延至毕业后。第四十七条 双学士学位
14、专业、辅修专业的学制、课程:(一)双学士学位学习,从第四学期开始,标准学制为二年,弹 性学制为三年。本科辅修专业学制为二年(即第四学期至第七学期)、 高职高专辅修专业学制为一年半(即第三学期至第五学期)。(二)根据双学士学位专业培养要求,设置10门课程,每学期开 设3-4门,累计35学分左右。根据辅修专业培养要求,设置6门课 程,累计1822学分。(三)双学士学位的学生须完成学位论文的写作、答辩,具体要 求按呼伦贝尔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实施细则执行。双学士 学位的授予按呼伦贝尔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执行。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双学士学位:(一)根据呼伦贝尔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
15、细则要求,不能 授予学士学位者。(二)未修完双学士学位班规定的全部课程或有不合格课程者。第四十九条双学士学位收费标准:每人1700元/学年;辅修收费标准:每人850元/学年。第五十条 双学士学位、辅修申请程序及学生管理办法等按呼 伦贝尔学院双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管理条例执行。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延期学习第五十一条各学院应当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鉴 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几个方面,其重点应放在政治觉 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 等方面。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 容,达到学生所学专业培养方案的学分要求,德、智、
16、体达到毕业要 求,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 士学位证书。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 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按下列办法处理:(一)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 未达到毕业要求,学生可提出结业申请,经批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 书。(二)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弹性学制年限期满,修完人才培养方案 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三)结业后不再安排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论文、答辩等,不再换 发毕业证书。(四)对学满一年以上,且所修学分超过42学分的退学学生,发 给肄业证书。第五十三条学生在标准学制内提前
17、一年修完规定的必修课和专 业选修课,修满总学分和选修课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经批准可提前 一年毕业,或经本人申请不提前一年毕业,但可提前一年自由择业, 一年后返校参加当年的毕业分配,按标准学制交纳学费。第五十四条学生在标准学制内提前半年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 的必修课和选修课,修满总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经批准可先工作实 习,半年后返校参加当年的毕业分配,按标准学制交纳学费。第五十五条 凡在标准学制(本科4年,专科3年)内未完成学 业,经学生本人申请可以延长学习时间,专科最长可延长一年,本科 最长可延长二年。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称为延期毕业学生,下称 延期学生。具体管理办法如下:(一)凡要求延长学
18、习期限的学生,需个人填写延期学习学生 情况登记表,经所在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二)延期学生必须于每个学期开学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所在 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初须按有关规定缴清当学年应缴费用后方 能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 纪律处理。逾期两周(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 学处理。(三)延期学生可根据个人修课情况自主选择在校学习或离校自 修。离校自修的学生须向所在学院写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所在学 院院长批准后方可离校。离校学生应主动与所在学院保持联系,周知 学校的教学安排
19、,因离校后信息流通不畅导致的后果由学生负责。离 校学生应时刻注意个人的人身安全,发生的一切安全问题由学生本人 负责。(四)延期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核仍执行入学时的人才培养方案。 延期学生的学位资格审核执行实际毕业当年的有关规定,并由实际毕 业当年学校学位委员会审定。(五)在弹性学制结束后,延期学生根据个人所取得学分情况, 可以申请结业或肄业。第五十六条 毕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学位证书(双学士学位 证书)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毕业、结业、肄业、辅修 证书和学位证书(双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 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证明书的
20、费用自理。第十一章学士学位授予第五十七条经国务院批准我校为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按 规定的学科门类,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本科专业分别具有“文 学”、“理学”、“教育学”、“法学”、“工学”、“历史学”、“管理学”、“经 济学”、“农学”和“艺术学”学士学位授予权。第五十八条 授予毕业生学士学位,首先由各学院学位分委员会 对其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和德、智、体方面进行审核,然 后向校学位委员会提交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名 单也应列表说明原因,一并报校学位委员会。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查通 过后,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第五十九条毕业生具备以下条件者,方可授予学士学位:(一
2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 义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 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二)我校的本科生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全部课程总学 分,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及其他教学环节的成绩 合格,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 具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或本专业实际工作的能力。(三)达到呼伦贝尔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以及呼伦 贝尔学院双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的要求。第六十条本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在校期间曾因违犯校纪、校规等受到一次记过以上(含记过) 处分者;(二)考
22、试作弊者;(三)毕业时未能获得毕业证书者;(四)在校学习期间,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全部 合格,取得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但汉语授课班学生全部课程 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L8者,蒙语授课班学生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 未达到1.5者。(五)以结业证明换取毕业证者;(六)因其它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第六十一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破格授予学士学位:(一)本科应届毕业生考取硕士研究生者;(二)毕业当年考取国家机关公务员者;(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可破格授予学位者。第六十二条凡可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同时辅修双学士学位, 且达到授予双学士学位条件,即修满双学士学位培养
23、方案规定全部课 程的学分,平均学分绩点不小于2.0者,可授予相应的双学士学位。第六十三条在我校规定的弹性学习年限内,所修学分未达到该 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随下一年级学生在 校学习,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第六十四条 授予的学士学位自校学位委员会审定之日起即予承 认,学士学位证书与毕业证书同时颁发。第六十五条学位及学位证书一律不补授或补发,如发现并核实 确有错误或舞弊行为,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经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撤销其原授学位。第十二章附则第六十六条本规定依据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修订。第六十七条本规定自
24、2015级开始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 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教师、干部担任,导师应与任课教师密切配合, 了解学生学习情况,指导学生选课和实习。第五条学生必须于每个学期开学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学 院办理注册手续,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 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 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后,经所在学院批准可暂缓注册。已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可以修 读当前学期课程,并在缴纳学费后正式注册。其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 式注册后方有效。学生应当按
25、下列规定办理学期注册手续:(一)学生注册前应当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等政府批准学校收取 的有关费用。否则,不予注册。(二)学生应当出示本人学生证和有关交费单据,到所在学院办 理注册手续。学生证应当交注册人员加盖注册印章,方为注册完毕。 学生证遗失者,经所在学院同意,可先予以报到,待补办学生证后再 办理学期注册手续。(三)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应当提前请假并提供必要的 证明材料,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可视为放弃学籍,按 自动退学处理。第二章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第六条 本科标准学制四年,专科(含高职)标准学制三年,按 照学分制
26、教学管理方案,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在校学习年限为 三至六年,专科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三至四年。第七条 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正常学 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 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拟提前一年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 须于第三学年9月提出书面申请和修读计划,学生所在学院对其学习 成绩和能力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修课和参加下一年度毕业资格 审定。第八条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总学分要求方可毕业,各专业总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第三章 自修、免修、重修、重考与缓考第九条 学生必修课
27、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0者,经指导教师及 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教务处备案,可以 自修部分课程。申请和审批程序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办理。凡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者均须按时完成该课程 应做的实验、实训,并按时交作业,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合格者,获 得该课程学分。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实践类课程、军事课、课程设计、 综合论文训练。第十条 学生在学业期限内下列情况可以免修。学生在每学期规定的选课有效时间内,预选好下学期的课程后, 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课程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在不影响 其他课程考试的情况下,可参加本学期该课程的期末考试,
28、成绩达70 分(含70分)以上者,准予免修。免修成绩按卷面成绩计。准予免修者 须按学校财务处公布的当年各类学生单位学分学费标准的70%缴纳注 册费。成绩在70分以下按59分记载,视为考试不及格;但思想品德 课、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课、实验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 请免修。因转学或其他原因,先前已取得现专业课程体系中某门(或某几门) 课程学分(在有效的弹性期限内),而课程教学要求又大体相当者,可 申请免修。为鼓励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学生在校期间凡在我校科研处认定的 学术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或本人单独公开发表一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 术论文,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可申请获得2学分,抵 免任意
29、选修课学分。其论文成绩由学生所在学院评定,以“学术研究” 科目记载。为鼓励文体人才为学校争光,凡学生在校期间参加正式组织的大 型文艺体育活动,获得团体或个人国家二等奖以上、自治区一等奖奖 励者可申请取得2学分,抵免任意选修课学分。由获奖者本人申请并 出具获奖证明,有关部门推荐,学生所在学院审查,教务处批准。其 成绩以“文艺体育”科目记载。第十一条 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可以申请重修 或重考。必修课考核不合格必须重修。专业选修课、素质教育选修课 考核不合格可以重修或改选。学生重修课程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但必须按学校 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否则成绩无效;重修课程成绩按最新一
30、次成 绩记载,计入平均学分绩点。第十二条 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学校给予一次 补考机会,补考课程不收费,补考时间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前两周。参加补考的学生在考试之前到学生所在学院办理补考手续,持补 考准考证方可参加考试。专业选修课、素质教育选修课不及格课程可以不参加补考,但不 及格课程将显示在毕业成绩单上,不予删除。第十三条 学校允许学生在特殊情况下申请缓考:(一)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教学 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同时提交医院的相关证明,按一定的程 序经批准后方能生效;(二)因事一般不准缓考;被批准缓考者缓考课程必须补考,并按补考办理手续,成绩按正常考核
31、对待,缓考不及格者应重修,学生无故不参加重修课程重考该 课程成绩记“0”分。第十四条 重修和缓考课程的学生人数超过30人单独安排教学,课程成绩计入考核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学生应主动向所在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咨询重修或缓考的有关事 项,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教务处办理重修或缓考手续。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五条学生须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实 践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 正式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考核成绩无论是否合格一律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每学期课程考核,由教务处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第十六条 考核方
32、法针对不同课程的特点采取开卷、闭卷或口试 方式。笔试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小时三十分。第十七条成绩记载办法:(一)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参照国际惯例,采用成绩等级 与绩点制记载学生成绩,其对应关系如下:成绩成绩等级绩点优90-100 分A4. 0-5. 085-89.9A-3. 5-3. 99良82-84. 9 分B+3. 2-3. 4978-81. 9B2. 8-3. 1975-77. 9B-2. 5-2. 79中72-74. 9 分C+2. 2-2. 4968-71. 9c1.82. 1966-67. 9c-1. 6-1. 79及格64-65. 9 分D1. 4-1. 5960-63. 9D-
33、1. 0-1. 39不及格60分以下F0(二)以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进一步考核学生学习质量的依据,平 均学分绩点计算公式如下: (课程绩点义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二课程学分(三)学生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 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考试成绩评定,期末考试 成绩占60-70 %,平时成绩占30-40 % o(四)实习成绩以百分制记分。(五)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按呼伦贝尔学院本科毕业论 文(设计)工作条例执行。成绩以百分制记分,原则上按指导教师 成绩占40%、评阅人成绩占20%、答辩成绩占40%确定。(六)学生体育课的成绩要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活动进行
34、综 合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身体条件不宜上体育课的学生,须持二级 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体育教学部和各学院院长批准,报教务 处备案,可参加“体育赏析”课程的学习。(七)参加学校各种体育代表队的学生,经各学院院长和体育教学 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相关体育课可免修,成绩由体育教学部会同 有关代表队教练评定。(A)劳动实践课的考核,采取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和有关人 员共同测评办法,班主任对学生的劳动表现、态度写出书面评语,各 学院院长签署意见。(九)军事训练的考核,采取军事教练、学生和班主任共同测评的 办法,学生先做出个人小结,军事教练、班主任根据有关评定办法和 学生参加军事训练的表现、态度写
35、出书面评语,军事训练领导小组签 署意见。(十)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第十八条 凡重修、缺考,均在学籍卡、记分册及学生成绩登记 表内分别注明“重修、缺考”字样,重修课程的成绩及格后,按实际 成绩记。第十九条学生须遵守学习和考核纪律。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 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o”分,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纪律 处分。作弊者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凡考试作弊者,一律不授予学士学位。(二)考试首次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三)考试再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协同者作弊者参照上述三条处理。
36、(五)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 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条学生旷课和旷考的处理办法:(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 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 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三次抽查未到 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该门课程 必须重修或改修。(二)缓考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均以旷考处理。对于学生旷考的课程,该次考试成绩以“0”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第二十一条实验、实
37、训课程的考核要求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验 实训(包括实验实训报告,下同)方可参加考核,以作业方式进行考 核或部分考核的要求学生必须按时完成作业方可参加考核,至教师规 定的考核期限前尚未完成实验实训或交齐作业者,取消其考核资格, 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抄袭实验实训报告或作业者视同未完成。第二十二条以自修方式修读课程,学生可以不到课堂听课。选 择自修方式应按如下规定办理:(一)要求以自修方式攻读自己已选定课程(申请课程有先修课 要求的,申请者必须先取得先修课学分)的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 后第二周填写“自修课程申请表” 一式三份,向课程开出学院提出申 请,经开课学院院长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自修。自修课
38、程申请表 一份存开课学院,一份送任课老师,一份留教务处。(二)被批准自修的学生应当主动与任课老师保持联系,完成老 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参加课程考试。第五章转学与转专业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允许转学:(一)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 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 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 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二)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 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一)新生入学未满一
39、学期者;(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 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五)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六)跨学科门类的;(七)成人院校转入普通高校者;(A)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九)应予退学的;(十)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五条转学办理程序:(一)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学校同意;拟转入 学校要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 学能力的,经招生委员会
40、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 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 攵函(二;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应一式四份,除学校留存 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三)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四)凡申请转学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 加原所在学院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被批准转学并已办理 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第二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可以按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申请时间定于本科第二学期,转入专业的学习时间从 本科第三学期开始。学校将根据教学资源的配置、利用以及各专业的 就业情况,确定各专
41、业转入、转出学生人数以及转专业条件。原则上 本科各专业转出学生的人数控制在本专业同年级学生人数的10%之内。 申请转出的人数超出允许数时,按所学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从高 到低排队来确定,学生因病需调整专业的除外。第二十七条 凡提出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学生确有专长,经考核证实,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 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者。(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 续学习者。(四)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 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42、。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一)招生时国家已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含国防生,定向生;(二)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三)应予退学的;(四)录取为下一批次专业转为上一批次专业的;(五)入学一学期以内或三年级以上的;(六)由外校转学进入我校的;(七)已转过一次专业的;(A)跨招生类别的;(九)其他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第二十九条转专业学生毕业资格按照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审 核。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学分仍然有效。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控制学生转专业,但学生学习确有困难,无 法继续完成学业,可向学校提出转专业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学校批 准后,方可办理手续。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
43、,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 所在学院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 续者,不得申请转回。第三十一条 优秀专科生升入本科学习、预科生专业分流按当年 高职高专升入本科选拔工作方案和当年预科生专业分流工作方案执 行。第六章休学、停学与复学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停课时间超过六周;(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 之一;(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期 开始两周后休学者,该学期已缴费用不退,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已 修但尚未考核的课程可办理休学退课。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休学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到教务处办理休学离校手续,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