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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赠与合同书赠与合同生效的条件(7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更加重视合同,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在达成看法一样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肯定的自由。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赠与合同书 赠与合同生效的条件篇一 一、假如王力在交车以前反悔,张园还能得到约定的小轿车吗 二、假如王力在交车以后反悔,张园还能得到约定的小轿车吗 三、假如张园未得到受赠车辆,张园有什么权利可以要求救济吗 正确回答上述问题,必需解决赠与合同是什么类型的合同。确定了合同是什么性质,对于确定的合同成立、生效的时间和条件、合同标的物
2、的交付、权利义务的实现均有重要的意义。特殊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的时候,司法机关、仲裁机关首先要做的就是确定合同的类型归属,然后确定争点,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进而用合同性质之钥,去打开定纷止争之门。 合同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理论分类。例如: 1、依据法律是否对合同给予特定的名称,将合同分为出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2、依据当事人是否因给付而取得利益,可以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3、依据法律是否要求合同必需具备肯定的形式和手续,可以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4、依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可以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5、依据合同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6、从合同成立条件的角度进
3、行分类,可以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所谓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把自己的财产无偿赐予他方的意思表示,经他人接受而生效的协议。其中,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赐予他方的当事人成为赠与人,受领财产的一方当事人成为受赠人。 赠与合同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一般赠与合同。例如前文提到的王力与张园之间签订的赠与合同; 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的赠与合同。例如企业、个人在抗震救灾过程中做出的捐赠; 三、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有的赠与合同不仅以书面形式订立,而且还由公证机关进行了合法有效地的证明。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出名合同、不要式合同,均无争议。 理论界争议较大的是: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
4、践合同。目前占主流的观点认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他们认为: 诺成合同,是指以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样为充分成立条件的合同,即一旦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样即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样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还必需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或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合同关系。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分,在于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样时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除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
5、给付才能成立和生效。赠与合同同其他合同一样,经过要约与承诺,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样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故为诺成性合同。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为什么会存在争议呢,缘由在于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具有撤销权的原因。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关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的规定,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的赠与
6、合同和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之外的一般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撤销权的设定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赠与合同确定为诺成合同,则相应的加强了对受赠人的爱护和对赠与人的约束,又因赠与合同系无偿合同,假如对赠与人与受赠人赐予同等爱护,则会加重赠与人的负担。因此从利益衡量角度动身,给予赠与人相应的撤销权,以减轻赠与人的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成立生效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随意地撤销赠与,具有单方的随意性, 因此第一个问题的答案便很明确了:假如王力在交车以前反悔,撤销了赠与,张园则不能够得到约定的小轿车。 下面回答其次个问题。车辆(赠与物)
7、没有交付前,赠与人可以随意地撤销合同,那么车辆(赠与物)交付后,赠与人是否也可以随意地撤销合同呢。 赠与合同书 赠与合同生效的条件篇二 甲方赠与人: 父亲: 母亲: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乙方受赠人: 甲方乙方系父母与女儿关系。甲方自愿出资为乙方购买天勤苑小区一处房产赠与乙方。 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出资给乙方用于购买天勤苑小区号 楼 单元 层 户的一处房产并赠与乙方全部,乙方自愿接受该房款 。 该房屋详细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四宝山街道办事处 路天勤苑小区,建筑面积xxxxx平方米; 二赠与房屋的全部权证证号为xxxxx; 三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 四土地运用
8、权取得的xx方式为出让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乙方一人。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乙方一人。 其次条:此房产全部房款和税费均由甲方代乙方支付。乙方出面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此房产相关手续并取得该房房产全部权证。 第三条:乙方没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转卖或出租给他人,否则抵押、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乙方已对此条款充分理解、知晓。 第四条: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已婚。依据甲方的意愿,甲方实际出资以乙方名义购买的该套房产是甲方对乙方的一人赠与,并不赠与乙方的妻子。 第五条:甲方保留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收回该房产的权利。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允许出售该房,甲方
9、有权索要乙方出售该房时的全部房款。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2份。其中甲方留执1份,乙方留执1份。 附件: 1、购房缴费单据 2、房屋买卖合同书 甲方签章:xxx 乙方签章:xxx 签约日期:20xx年xx月xx日 签约日期:20xx年xx月xx日 赠与合同书 赠与合同生效的条件篇三 合同编号:_ 赠与人:_签订地点:_ 受赠人:_签订时间:_年_月_日 第一条赠与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和价值。 名称: 数量: 质量: 价值: 赠与的财产属不动产的,该不动产所处的具体位置及状况:_。 其次条赠与目的:_。 第三条所附义务是:_。 第四条赠与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指赠与物的_。 第五条赠与财产的交
10、付时间、地点及方式:_。 第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_生效。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_。 赠与合同书 赠与合同生效的条件篇四 甲方(赠与方):_(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 乙方(受赠人):_(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赠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赠与标的的状况:_。(包括赠与标的的名称、数量、质量、所在地等) 2赠与方的权利:_。
11、 3赠与方的责任义务:_。 4赠与物交付的时间、地点:_。 5乙方应于_之间做出是否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否则,赠与不发生效力。 6其它:_。 甲方(盖章):_ 地址:_ 电话: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 乙方(盖章):_ 地址:_ 电话: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 赠与合同书 赠与合同生效的条件篇五 赠与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赠人:(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缔结如下赠与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其全部的不动产依以下各条约定赠与乙方。 其次条 甲方会同乙方于_年_月_日进行登记的不动产转移登记及转让手续。 第三条 前条的转让系以现有状况下交付乙方
12、。而自签约日始至_年_月_日止,乙方可以继受为不动产建筑物的出租人。甲方须将前述房屋租赁合同交付予乙方。 第四条 乙方受赠不动产后,应负抚养甲方夫妻之责。但,乙方应自不动产租赁所得租金_元于每月前交付予甲方。但,当甲方夫妻之一生病时、或乙方生于时,双方可重新酌商前述但书的约定。 第五条 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撤销本合同: (1)无法履行前述的抚养义务时。 (2)对甲方犯下重大罪行。 第六条 乙方若因前条任一事由遭致撤销合同时,不得将不动产转让,并应马上将之归还甲方。 第七条 依据其次条所述不动产于办理移转登记或交付日之前损坏时,则撤销不动产建筑物的赠与,而仅赠与土地运用权。 第八条 乙
13、方可不支付第四条但书中的抚养费。 第九条 不动产标示: (1)土地运用权:坐落于_市_街_号面积:_亩 (2)建筑物本房屋二层面积:一楼_亩二楼_亩上列建筑物正租赁中。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_份,甲、乙双方各执_份为凭。 赠与人(甲方): _年_月_日 受赠人(乙方): _年_月_日 赠与合同书 赠与合同生效的条件篇六 甲方: ,男,1957年7月4日诞生;(王爱国之妻),女,1958年8月1日诞生,现住址:沈阳市于 乙方: ,男,1984年3月6日诞生,现住址: 甲方王爱国、李建军系乙方之父母,甲方确定赠与乙方个人购买房屋首付款项。依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双方达成如下赠与协议: 第一条 甲
14、方赠与乙方现金124,984元(人民币壹拾贰万肆仟玖佰捌拾肆元整)归乙方个人全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乙方必需根据本协议约定。 其次条 赠与财产用途:甲方赠与乙方的现金124,984元(人民币壹拾贰万肆仟玖佰捌拾肆元整)用于乙方购置个人住房。购置房屋为沈阳永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水调歌城项目商品房,位置为e8楼1单元9-5号,面积为81.44平方米。 第三条 赠与财产的交付时间、地点及方式: 1、交付时间:20xx年8月23日 2、交付地点:沈阳市于洪区建行凌空支行 3、交付方式:甲方将赠与的现金通过银行卡(甲方开户行为建行凌空支行;卡号为 )转入沈阳永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指定的房屋首付款交易
15、账户(房屋首付款交易账户户主姓名为李金钰,卡号为 )。 4、乙方收到甲方赠与财产后,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以证明收到赠与款项。 第四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 联系电话:_ _年_月_日 乙方:(签字)_ 联系电话:_ _年_月_日 赠与合同书 赠与合同生效的条件篇七 赠与合同作为出名合同的一种,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合同法将其作为一章加以规定有其必要性。但是,由于成文法本身的局限性,使得法律的制定,或目概念不够明确,或因法条之间有冲突或抵触之处,总须借助于法律说明,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因此,对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说明,以促进法律的妥当适用,应是不行回避的
16、问题。作者在此就赠与合同的标的、随意撤销权以及捐赠等法律性质方面的问题进行论述,以期能对赠与合同在法律上的适用有所裨益。 赠与合同;标的;随意撤销权;捐赠 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赐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此可见,只要是赠与人以自己之财产而为赠与的,均无不行。而依我国很多学者的观点,赠与合同移转的是标的物之全部权因此,赠与的标的物可以是各种法律不禁止的实物、货币和有价证券。不以有价证券表示的权利不能成为赠与的标的物。作者认为前述观点有失偏狭。因为赠与之根本目的在于使受赠人无偿获得利益,因此,凡是能够在客观上给受赠人带来经济利益,而受赠人此种利益之
17、取得与赠与人利益之所失又有对应关系,即只要能满意赠与法律关系要求且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财产,均可成为赠与合同之标的物。故除移转全部权的情形以外,“为他人设定某种物权,而不取对价,或无偿的免除责任”的,以及以学问产权、债权,甚至是将来可以取得的某种权利为无偿赐予的,均可成立赠与。如担保人以其物为债务人利益设定担保而不要求债务人供应对价的情形,担保人之物在物理上虽未贬值,但担保人在出卖该物之时,由于其上存有担保物权,买受人在同等条件下可能会因此而不愿购买此物,或因此而要求担保人降低其物之价格以抵消其将来可能之不利益时,对担保人而言,因其物之价值评价降低或因此而无法售出其物的,亦为一种不利益。而债务人将
18、因此担保之存在而获得贷款,或因此而可以被债权人同意延期清偿债务的,亦为一种利益之获得。此种利益之获得与担保人之不利益(包括其物不易售出或其物被拍卖偿债的风险),有对应的关系,因此这种无偿获得利益的行为也完全可以认为是一种赠与关系。再如,专利权人允许其他人在某一特定地域内可以无偿地利用其专利技术的,虽属对无形财产权而为之,并非转移某实物之全部权。然而其利益之授予关系也非常明显,应为赠与无疑。由此可见,赠与合同之标的物非必限于前述学者所称之实物、货币、有价证券这一范围,而且称赠与乃移转标的物全部权的说法也不甚恰当。因为终归不能说无偿设定担保物权之赠与移转的是担保物权的全部权。在仅赠与专利之运用权的
19、场合也同样如此。 事实上,传统的仅以有形物之全部权为赠与合同标的看法,在现代社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须要了。因为,现代社会中财产的范围日益广泛,已远远突破传统的以有形物为财产对象的范围,而且对物的评价也已经由重视物之全部转向重视物之利用。前者如学问产权、企业的商誉权甚至于网络、通信频率的利用也被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财产等;后者则突出表现为担保制度的发达,如浮动担保、财团抵押、最高额抵押,以及将抵押权证券化从而使其能广泛流通的抵押证券制度的发达等。因此,对财产范围的理解要适应这一趋势。 (一)赠与合同随意撤销权的性质 赠与合同的随意撤销是指无须具备法定情形,可由赠与人依其意思随意撤销赠与合同的制度。作
20、者认为,赠与合同的随意撤销权与合同一般撤销权有许多不同,从根本上讲,它相当于合同的随意解除权,缘由如下。第一,从适用范围看,随意撤销制度中的对象为一般性赠与合同,其为诺成合同,承诺生效则合同成立生效,而合同的解除正是适用于确定生效的合同,并非像撤销那样欠缺生效要件。其次,从发生的缘由看,随意撤销权是据赠与人自己的意思,而非像合同的撤销那样是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因而它是一种对合同的随意解除权。第三,从程序上看,随意撤销权是权利人自己行使,不需经仲裁程序或法院的诉讼程序,只有在争议时才提请仲裁或诉讼,不像行使撤销权那样肯定要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这一点也正好体现了解除权的特征。因此,将赠与合同的随意
21、撤销权定性为一种合同的随意解除权更接近于它的本质。 (二)赠与合同随意撤销权的限制。com 因随意撤销权从根本上说就是一种合同的随意解除权,全依权利人之意思表示,如无限制,则赠与合同缺乏应有的约束力,故各国民法均为赠与合同的随意撤销权设定肯定的限制。 首先是在主体方面的限制。据合同法规定,随意撤销权的主体仅限于赠与人,而不包括受赠人。日本民法典规定与我国这一规定有所不同。日本民法典第550条规定:“不依书面所进行的赠与,各当事人可以撤销。但已履行的部分不在此限。”可见,日本民法典对赠与合同的主体未作限制。所以,有学者认为,法律应当同等地爱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受赠人在接受赠与财产之前,完全有权拒
22、绝赠与,因此,应从立法上给予受赠人随意撤销权。若起初受赠人承诺接受赠与,而后来由于各种缘由而又不接受赠与财产,则赠与合同是否可以被撤销或解除呢?据同等原则,在受赠人未接受赠与财产之前,受赠人应当与赠与人具有同等的撤销权。作者并不赞同此观点。事实上,同等也是相对的,同等原则不能滥用,从根本上说,赠与合同的随意撤销权设置的目的是为爱护赠与人的利益来实现当事人的利益的平衡,若再给予受赠人以随意撤销权,则有悖于该制度设置的初衷。因此,作者认为,随意撤销权的主体只限于受赠人。 其次是在行使条件上的限制。行使对象仅限于一般赠与合同,不属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书
23、面的赠与合同所谓道德义务是指依一般社会观念,符合社会伦理道德准则而担当的义务。有时,为协调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微妙关系,使法律之规定能够符合一般社会伦理道德准则,法律将某些道德上的义务视为法律义务,即道德义务法律化。就该种赠与而言,赠与人在为给付前已收到了“道德上”的对待给付,故不得随意撤销。此为各国民事法律的共同准则。如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社会公益赠与,则不利于提倡扶贫济困的社会道德风尚,甚至便利了欺世盗名,而与赠与本身的价值和社会目的相悖。我国法律将道德义务延长到社会公益性的赠与合同中,体现了对赠与的道德风尚的确定与提倡,作者认为符合我国传统与的国情。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和书面赠与合同也不得随意
24、撤销,主要考虑到赠与人若实行此两种方式与受赠人订立赠与合同,则应当已经考虑周详,若再授予赠与人以随意撤销权,既有失合同的肃穆性,也使受赠人处于明显不利地位。我国合同法中未规定书面赠与合同不得随意撤销,此为立法的不足。 合同法第188条规定:“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 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且依186条第2款此类赠与为不行随意撤销合同。事实上这些规定在学者建议稿中原来也有,但在1998年9月公布的向全民征求看法稿中被删除,或许是考虑到当年一些赈灾捐献中有认捐人事后拒不交付的问题的发生,在最终通过的合同法中又加入了这些内容。从这
25、一点上推想,该条的目的或许在于应对前述认捐人拒不交付的问题。因此也有学者认为,如1998年夏天我国南方诸省遭遇洪灾,中心电视台和民政部等举办了赈灾捐赠活动,一些单位当场认捐钱物,但事后拒不交付,对这类状况受赠人可以恳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与此同时,我们应当看到,经过十来年的司法实践,使得近几年来在汶川地震、玉树地震以及舟曲特大泥石流等自然灾难出现后的赈灾捐赠活动中已很少看到单位或个人在当场认捐钱物,但事后拒不交付的现象了,这不得不归功于合同法颁布十几年的所取得的成果和作用。 事实上关于无偿给与的情形,除赠与合同以外,尚有其他情形被总称为“捐赠”或“捐助”的。所谓捐赠,是指赠与人为了特定公益事业、
26、公共目的或其他特定目的,将其财产无偿给与他人的行为。不过,“捐助之内容颇为困难多歧,捐助不过为一总括名词而已,如涉及法律问题时,自应究明其实际情形,而确定其性质,俾适用有关之法规。”但总的说来,可以将捐赠分为可干脆适用赠与合同规定的捐赠与不能干脆适用赠与合同规定的捐赠两类。 第一类:可以干脆适用赠与合同规定捐赠。这类捐赠既有明确的赠与人,也有明确的受赠人,故就其实质而言,与一般之赠与在法律关系上并无不同,可以干脆适用赠与合同的有关规定。此类捐赠如为某校捐赠50万由其自由支配,或向某已成立的基金会(财团法人)捐款若干等。当然此类捐赠也可以附加肯定的条件,如限制捐赠款项目的用途等即为此类。 其次类
27、:无法干脆适用赠与合同规定的捐赠。这种捐赠或者由于捐赠时受赠人并不明确,因此无法成立赠与之合意,故而无法形成赠与合同;或者由于捐赠人虽有使受赠人受益之目的,受赠人也明确,但赠与之财产并非干脆交给受赠人的,也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关系。故就此仍需区分两种状况:(1)在捐赠人承诺捐赠之时,受赠人为谁尚不明确的,由于此时缺少合同的相对方,故而双方之间不能就赠与达成合意。如前述提及1998年夏我国许多地方水灾,中心电视台与民政部的举办的赈灾晚会中,有些单位当场认捐,但事后并不交付的,由于捐款人当时并不是捐给中心电视台和民政部的,他们不是受赠人。故而此时作为赈灾活动发起人的民政部及中心电视台此时不行能依赠与合
28、同恳求对方交付。有学者认为,此时发起人并不因此而受利益,不应认为受赠人,应认为有为募集目的运用之义务之信托的让与。依日本大正十二年五月十八日刑事判例,某镇为收买道路基地捐助于市,以促进道路修建之目的,募集捐款,而从事募集之道路委员三人,擅支用其保管之金钱,日本大审院以其募集金钱信托的归属于发起人团体,认为构成侵占罪。从而,依此种信托让与的规定,发起人负有依约向受赠人交付财产之义务。但是,我国合同法并未承认信托为一种出名合同,因此无法适用这种“信托让与”的规定。但我国法律上有关于托付合同的规定,因此可认为构成“托付赠与”关系,依托付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2)对于由非受赠人募集,但受赠人明确的捐赠
29、,如为某因贫困无钱交学费的学生募集学费的,此时当事人关系构成第三人利益合同,因此可依赠与及合同法第64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担当违约责任)共同规范之,使受赠人可干脆向其恳求履行,当然此时受赠人恳求履行也须依诚恳信用原则为之。 此外,还有所谓义演、义卖的问题。在此关系中,对于义演人、义卖人取得之收入,购买人及买票参观者均得恳求其向受赠人履行交付义务。也有学者认为,应依购买人与义卖人何 人将收益交付给对方二种情形来确定谁为捐助人,从而确定是在购买人与对方还是义卖人与对方之间成立捐赠关系。我们认为这只是对这种状况的事后陈述
30、,即只有在收益交付之后才能作出推断,因此,这种区分并无多大实际作用。作者认为在义演、义卖之时,如购买人干脆将钱款等交付给受赠人的,则干脆在购买人与受赠人之间成立赠与合同。如由义演人、义卖人将其义演、义卖收入归为自己以后再交给受赠人的,如其在义演、义卖前未声明其表演或拍卖等有捐赠目的的,则应认义卖人、义演人为赠与人;如在此之前已声明有为捐赠之目的的,则与前述之第三人利益合同作相同处理更为合适。 参考文献 1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高校出版社,1999年版。9697页 2郑立、王作堂:民法学,北京高校出版社,1994年版。328页 3王利明:民法学,中国政法高校出版社,1995年版,293页 4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高校出版社,1998年版,362页 5粱慧星:民法说明学,中国政法高校出版社,1995年版,251页 6卢平平:赠与合同的随意撤销制度的分析与完善,法制与社会,20xx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