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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百色市停车场管理条例(2019年4月29日百色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使用与管理第四章 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规范 停车活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道 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条例。(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调整或者撤除的。调整或者撤除
2、道路停车泊位的,应当采取现场公示等方式向 社会公告;道路停车泊位撤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撤 除相应的标志、标线。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道路停车泊 位使用的行为:(一)擅自设置、撤除、损毁道路停车泊位;(二)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道路停车泊 位使用;(三)占用道路停车泊位从事商品宣传促销、摆摊兜售等经 营活动;(四)其他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行为。第三十条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权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公 平竞争方式选择经营者,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 理机构与经营者签订道路停车泊位有偿使用合同,并依法办理市 场主体登记等手续,经营者缴纳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费
3、纳入非税 收入管理,统筹用于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第三H一条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 * 氾:(一)工作人员佩戴统一标识和工作牌证;(二)向车辆驾驶人出具停车凭证,引导车辆有序停放;(三)确保停车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四)按照公示的停车种类提供停车服务;(五)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计费时段、计费方式和 收费标准,开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税务发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二条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时,驾驶人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一)按照停车标示方向停放车辆;(二)按照规定的停车时段、停车种类停放车辆;(三)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服务费;(四)不得损坏道路
4、停车泊位设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免费道路停车泊位上,车辆持续停放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八 小时。第三十三条 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按照同一区 域路内停车价格高于路外停车价格的原则,并区分停车种类、停 车时段、停车区域等因素确定免费停车时间和停车收费标准。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车、军警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应当免收停放服务费的其他车辆使用道路停车泊位的,免收停 放服务费。第三十四条举行重大活动或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相关 区域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 要求,暂停该区域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
5、责 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改变批准建成 的停车场使用性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责令限期恢复使用;逾期不恢复使用的,从改变停车场使用性 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之日起至恢复使用止按照每日每平方米二 元处以罚款。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占用住宅区 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共有场地施划停车位的,由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城市管理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
6、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停车指引、停车场标 志和信息公示牌的;(二)未在停车场内施划停车泊位线,设置出入口标志、减 速带、行驶导向标志、弯道安全照视镜、坡(通)道防滑线的。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擅自设 置、撤除、损毁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 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 者其他障碍物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占用道路停车泊位从事 商品宣传促销、
7、摆摊兜售等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监督部门责 令改正;不接受城市管理监督部门劝阻,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 经营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 下罚款。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一)未按照停车标示方向,规定的停车时段、停车种类停 放车辆的,责令改正,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一百五十元罚款,非机 动车驾驶人处二十元罚款;(二)在免费道路停车泊位上车辆持续停放时间超过四十八 小时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 款,非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将该车 辆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并及时告知车辆所有人或
8、者驾驶人申 领。第四十一条 负有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职责的有 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 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一)擅自变更停车场专项规划的;(二)对不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标准和配建指标的建设工程 核发建设许可证或者出具验收合格相关文件的;(三)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等手续的;(四)对依法应当受理的申请、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不 依法处理的;(五)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或者不依法处理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
9、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和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 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停车场是指供车辆停放的露天或者 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独立建设、公共建筑配套建设以及利用待建 土地、存量建设用地、道路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等设 置的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住宅区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
10、设置的供车辆临时停 放的泊位,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规划、 建设、使用和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制定发展政 策,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市、区)人民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停车场管理和宣传教育等工 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停车场的管理和服 务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监督部门统筹协调本辖 区内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公共停车场和公共停车信息系 统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工作。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专用
11、停车场的监 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 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市场监督、应急管理、人民防空、税 务、财政、大数据发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 场管理相关工作。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 规划和城市交通发展状况,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城市管理监督、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公共交通设置相衔接,以公共建筑 配套建设停车场为主,独立建设停车场为辅,道路停车泊位为补 充。经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
12、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但不得减少停车泊位总量。第七条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年度供地计划制定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 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 乡建设、城市管理监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社会经 济、城市交通发展状况和停车需求变化等因素,制定建设项目停 车设施配建指标,并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评估,并根 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第九条 停车场建设管理实行市、县(市、区)分级建设、 分级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采用下列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力 量投资
13、建设公共停车场:(一)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在不改变用地性质、 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可以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设施;(二)新建项目同步建设地下公共停车场和已建项目需要扩 建地下公共停车场的,地下停车场的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第十条 停车场的建设用地采取下列方式供应:(一)符合划拨供地政策的公共停车场用地,建设用地使用 权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应;(二)在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内建设公共 停车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 应;(三)对新建独立占地、经营性的公共停车场用地,同一宗 用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 议方式供应;(四)法
14、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供应方式。停车场的用地性质,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第十一条在停车泊位供需紧张的区域以及城市交通枢纽、 游客集散地等可以实现自驾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建 设公共停车场。大中型商场、农贸市场、旅游景点、车站、码头、学校、医 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在规划用地内或者周边道路 设置临时落客区,并明示临时停靠时间。第十二条 鼓励利用道路、广场、绿地、人防工程等公共资 源的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利用公共资源的地下空间建设公共 停车场的,不得影响公共资源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待建土地、存量建设用地等场所设置 临时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场
15、。第十三条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安 全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用地、建筑等相关要求和技术 标准,不得影响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通行安全,不得损害他人 合法权益。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标准和停车配建指标的要求建设停车场。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 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批准建成的停车 场使用性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确需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或者缩 小使用范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时,应当为电动汽车等新能源车辆的普及和推广提供便
16、利,设置 新能源车辆充电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建设、验收并投入 使用。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监督部门应当根据方便群众出行需求, 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大中型商场、 农贸市场、旅游景点、车站、码头、学校、医院周边等客流集中 地段,合理规划设置共享交通工具停车站点。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大数据发展部门建立健全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通过网络、停 车诱导指示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信息服务。鼓励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停车技术设备和停车诱导指示 系统管理停车场。第三章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使用与管理第十九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采取公开
17、招 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经营者进行经营管理,经营者缴纳 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费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统筹用于公共停车场 的建设和管理。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由投资者自行确定经营管 理方式。第二十条 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或者本住宅区停 车需要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第二十一条 住宅区没有专用停车场或者专用停车场停车 位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要时,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并报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门同意后,可以在住宅区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共有 场地施划停车位,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第二十二条 提供有偿服务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经 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等手续。公共停车场和专
18、用停车场停止使用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提 前三十日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三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专 用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车辆停 放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经营者可以根据 建设经营成本和停车需求变化等因素自主制定车辆停放服务收 费标准。第二十四条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车指引、停车场标 志和信息公示牌。信息公示牌内容包括停车场名称、服务项目、 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依据、停车种类、车位数量、监督投诉电 话以及营业执照等信息;(二)在停车场内施划停车泊位线,设置出入口标志、减速
19、 带、行驶导向标志、弯道安全照视镜、坡(通)道防滑线;(三)保持停车场环境卫生整洁和设施正常运行。保持交通 标志、标线清晰醒目和完好;(四)引导车辆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做好停车场防 火、防盗、防灾等安全防范工作;(五)按照规定开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税务发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在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停放车辆时,驾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接受停车场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停车场内交通 标志、标线有序停放车辆;(二)正确使用停车场内设备,不得损坏停车场相关设施、 设备;(三)除另有约定外,按照标准支付车辆停放服务费;(四)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
20、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四章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与管理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 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和停车需求变化,会同 城市管理监督部门设置道路停车泊位。除大型群众性活动临时设 置的停车泊位外,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草案应当公示,征求社会 公众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第二十七条 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标志、标线应当规范、清 晰;停车收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收费标识和信息公示牌; 采用停车计费仪表收费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示仪表收费设施的 使用说明,确保设施整洁、完好。信息公示牌内容包括经营者名称、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依 据、停车种类、停车时段、泊位数量、监督投诉电话等。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 当及时调整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一)道路停车泊位不符合设置技术标准或者条件的;(二)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泊位影响车辆、行 人通行的;(三)道路需要改建、扩建及维修、养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