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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调课、停课管理规定为了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活动的日常管理,特制定关于调课、停课的规定:一、课表一经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过规定程序不得随便变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课停课,教师之间不得私下调课停课,否则, 按教学事故处理。二、教师因病或有特殊原因需要偶尔调课的,应办理手续。本系调 课,经本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跨系调课的,除需经本系主任批 准外,必须经所跨系的系主任同意方可调课,并报教务处备案。如要长 期(一周以上),必须经教务处批准方可调课。调课也应遵照排课原则 进行。三、教师因病或有特殊原因需要停课的,应办理手续,由教师本人 书面说明停课的原因及补课安排,经
2、系主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停课。 因急病来不及办理手续的,须在上课前由本人或家属通知所在院(部), 过后应出示有关医院证明,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涉及全院性的停课, 须经主管教学的院长批准。四、所有的调课及停课均以教务处开出的调课通知单、停课 通知单为准。各有关院(部)在接到调课通知单或停课通知单 后应及时通知班主任,由班主任通知任课教师及学生。五、教师不得擅自请人代课或中途更换教师,如确需请人代课或更 换教师,须经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六、教师必须按教学计划规定时间完成教学任务,不得随便提早结 束,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如确需提早结束的,教师应提出书面报告, 经系主任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签,报主管教学院长批准。七、所有送交教务处调、停课的备案材料,均应有系主任亲笔签字 及加盖系章,并由教务员办理,否则无效。所有教务处发出的调课通 知单、停课通知单均应有主管处长签字并加盖处章,否则无效。八、凡违反上述调、停课规定者,均应按教学事故处理。学校将视 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记过或停聘,并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