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最低收购价小麦委托收购合同示范文本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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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最低收购价小麦委托收购合同(样本)合同编号:(中储粮直属企业)第()号委托方(中储粮直属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受托方(受托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乙 方):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监管方(确定收储库点的单位,以下简称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规定,规范租赁行为,严格落实风 险防控措施,安排足够人力做好收购、检验(含必检食品安 全指标检验)、保管、监管、销售等工作,将租赁社会仓储设 施收储等同于承租企业本库收储并进行封闭管理,并对租赁 社会仓储设施收储粮食数量、质量、库存管理、销售出库、 储粮安全、安全生产等承担主体责任和民

2、事责任。乙方保证 租赁库点名称、政策性粮食收储“一卡通”库点名称、企业 工商注册名称一致。3 .乙方须配合丙方及有关部门对其储存的小麦进行逐 仓清点登记,核实查验空仓,锁定拟收储货位。所登记的小 麦在收储政策执行期间不得擅自动用。4 .最低收购价收购启动前,乙方须按丙方和甲方要求妥 善做好各项收购准备工作,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悬挂格 式统一的宣传公告,公告内容须包括国家最低收购价小麦收 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收购政策 实施期限以及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公告的其它信息,为售粮农 民搞好服务,方便农民售粮。5 .乙方要依据售粮实际情况,当场如实填写由甲方统一 制作的收购凭证,凭证

3、所列重量、等级、水分、杂质、单价 等内容必须填写齐全,不得二次填写收购凭证。乙方给售粮 人开具的发票(凭证)存根须与检验检斤单一致。同时,要 将收购环节开具的收购结算单、质检单、称重计量单等原始 单据保存完整备查。6 .乙方收购的小麦在验收、集并前,须单独存放在本合 同第二条约定的仓库内,并悬挂醒目的2023年最低收购价 小麦专用标志,严禁与其它年份生产、其它性质的粮食混仓 存储。不同等级的小麦必须分仓存储。7 .乙方在受甲方委托承担2023年国家最低收购价小麦 收购任务的同时,不得再接受任何其它企业或个人委托承担 收购任务。8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委托第三方进行收购。9 .乙方应当严格执行

4、国家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的质价 政策,不得擅自放宽收购质量标准;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 价或价外加价收购;不得先收后转或从现有库存中划转、移 库充抵最低收购价小麦。10 .收购期间,乙方须按照甲方提出的中央储备粮统计 调查制度、统计基础工作标准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开展最 低收购价粮统计工作。除通过政策性粮食收储“一k通”系 统向丙方、甲方报送收购数据等信息外,还须按规定向丙方 和甲方报告委托收购小麦入库进度,同时抄报所在地粮食主 管部门。报表数据和政策性粮食收储“一卡通”系统数据须 与实际业务数据一致。统计月(年)报须经丙方签字、盖章 确认后,按规定及时报送甲方。11 .乙方收购的最低收购价小麦水

5、分、杂质、不完善粒超 标的,须按合同规定和丙方要求及时进行降水、清杂、整理, 达标后方可入仓存储、计入国家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数量。12 .乙方收购的最低收购价小麦确需集并的,须报请甲 方和丙方,双方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13 .在收购、集并过程中,乙方须按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妥 善做好受委托收购小麦的库存管理工作,对小麦数量、质量 和存储安全承担全部责任。14 .乙方在受托收购和存储最低收购价小麦期间,所收 购和保管的国家最低收购价小麦发生虫害、霉变、生芽等异 常情况的,须及时报告甲方和丙方,按甲方和丙方要求进行 妥善处理。乙方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15 .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和集并入库后,乙

6、方应当服从 并配合丙方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接受监督和检查。16 .乙方须对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集并等费用实行单 独核算,做到专款、专账、专用,不得将收购费用和相关费 用挪作他用,不得向丙方和甲方提供虚假收购信息,套取收 购资金和补贴资金。17 .乙方受甲方委托收购的小麦,粮权属国务院,未经批 准不得动用或处置,不得以委托收购的小麦向第三方提供任 何形式的担保或用于债务清偿。乙方与第三方发生经济纠纷 致使委托收购的小麦、储有委托收购小麦的仓房等资产被司 法机关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的,乙方应立即通知丙方和甲方。乙方要积极配合丙方和甲方进行粮权确认工作,并按要求提 供相关资料。18 .乙方同时为中央

7、储备小麦代储库点的,应当优先按 甲方规定的数量、质量及有关要求收购中央储备小麦轮换用 粮,确保轮换任务完成。19 .存储在乙方的最低收购价小麦销售或调拨出库时, 乙方应当按甲方规定的出库时间、数量、质量等要求确保顺 利完成出库。任何与乙方有关联原因影响小麦出库的,视同 乙方阻止甲方出库,乙方应当对推迟出库给甲方或小麦的买 受人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20 .乙方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对 收购期间发生的所有生产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21 .乙方发生股权、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或者 发生企业兼并重组的、重大诉讼事项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 内向丙方、甲方提供书面报告。三、丙方义务

8、1 .对乙方在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期间的政策执行情况、 生产安全情况、收购费用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监督乙方履 行合同义务。2 .对因乙方收储最低收购价粮食的收购、监管(包括派 人驻库监管)、验收、库存管理、销售出库以及出现风险造成 的损失等负责,并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丙方为地方政府或粮 食主管部门的,应当负责组织乙方签订市县联保协议,并作 为联保协议一方承担监管责任。3 .会同有关部门对乙方及其租赁库点储存的小麦进行 逐仓清点登记,核实查验空仓,锁定拟收储货位,排查各类 风险隐患,并保留空仓核验影像资料备查。4 .对乙方上报的收购统计数据进行审核。5 .会同有关部门对乙方收购的最低收购价小麦进行验

9、 收和监督检查,积极向地方政府汇报沟通。6 .如遇到乙方或与乙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第三人阻 拦甲方粮食出库或发生粮权纠纷、库存损失等问题,须进行 维权,开展损失追讨,包括但不限于扣划乙方履约保证金、 保管费、联保资金弥补损失等,并协调当地县级政府,妥善 处理粮食管理和销售出库等问题。第十条承诺与保证1 .乙方作为本合同项下委托事项的受托方,作出如下承 诺与保证,并具备相应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粮食收购经营资格;(2)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设有银行账户;(3)有一定规模的自有仓容,仓房条件符合粮油仓储 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第5号)和粮油储藏 技术规范(GB/

10、T29890)要求,具备必要的清理设备、机械 通风设备、烘干设备、检化验设备(含必检食品安全指标快检设备)、计量称重器具和人员,对农民交售少量粮食要有可 移动式磅秤;(4)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责 任全面落实,相关设备齐备完善,无重大消防安全隐患;(5)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健全统计台账, 能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报表;(6)安装并规范应用中储粮集团有限公司政策性粮食 收储“一卡通”系统;(7)具有当地消防部门出具的当年企业消防安全“无较 大安全隐患”检查记录;(8)具备银行中等以上资信证明或人民银行无不良资 信记录证明;最近三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 纪行为

11、。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无重大不良信用 记录,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经完全知晓本合同约定的义 务;承诺忠实于国家政策,忠实于合同的履行。3 .乙方保证依照本合同收购的最低收购价小麦存放安 全,集并、移库、销售出库无任何障碍。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一、甲方违约责任1 .对乙方提出的执行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政策有关咨询未作及时答复的,甲方承担相应责任。2 .乙方在收购验收后同时受托保管最低收购价小麦的, 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用的,须及 时支付。二、乙方违约责任1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 丙方向乙方追

12、偿全部经济损失,追偿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扣除 全部履约保证金,行使抵押、质押等担保权。合同解除后, 乙方应自行承担小麦的收购价款、有关费用及所发生的贷款 利息,退还包括但不限于收购费用、保管费等全部费用补贴; 在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收购价款、有关费用及所发生的贷款 利息之前,甲方享有全部粮食的所有权。(1)在本合同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的最低收购价小麦收 购政策适用期外,擅自启动收购的;(2)在受甲方委托承担2023年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任 务的同时,再接受其它任何企业或个人委托收购任务的;(3)委托第三方进行收购的或者通过其他形式与第三 方合作进行收购的;(4)违反国家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质价政策,压级压价

13、、 抬级抬价或价外加价收购的;(5)收购入库的小麦质量、年限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6)从现有库存中划转、移库或以政策适用期以外收购 的小麦充抵最低收购价小麦的;(7)擅自动用或处置委托收购的小麦,或以委托收购小麦对外提供任何形式担保、清偿债务的;(8)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期间,乙方及其租赁库点收购 其它非最低收购价粮食,造成最低收购价小麦粮权纠纷的;(9)向甲方提供虚假收购信息,套取收购资金和补贴资 金的;(10)单方终止、解除合同或中止合同履行的;(11)因乙方存在第十一条第二款第2项情形,情节严 重或拒不整改的;(12)其它严重违反政策规定、合同约定的行为。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丙方、

14、甲方有权要求整改, 相关损失及责任由乙方承担,其无力承担的,由丙方承担连 带赔付责任;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后,甲、乙双方应当依据第十一条第二款第1项的 约定处理。(1)未按要求填报、整理、保管相关业务凭证、统计凭 证的;(2)未按要求建立专账和统计报表,未按规定时间上报 或虚报、瞒报委托收购小麦的数量、质量的;(3)委托收购的小麦出现虫害、霉变、生芽等异常情况, 未及时向丙方、甲方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4)未按甲方仓储管理要求进行库存管理的;(5)未按甲方要求将收购小麦集并到指定存储库点的;(6)对委托收购的小麦未依照规定悬挂标示、明确粮权 的;(7)发

15、生不可抗力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损失扩 大的;(8)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乙方未及时通知丙方、 甲方,未妥善保管相关证据和材料,造成甲方索赔延误或无 法索赔的;(9)乙方与第三方发生纠纷导致储有委托收购小麦的 仓房等资产受到查封等强制措施,没有立即通知丙方、甲方 的;(10)在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政策中出现不当 行为,给甲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11)乙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资不抵债甚至破产 等情况,或负责人或关键岗位人员有死亡、失踪、失联等情 况的;(12)其它违反政策、合同约定的行为。三、丙方违约责任丙方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或存在下述行为,造成乙方未 严格执行政策,出现严重违规

16、行为,由丙方承担违约责任, 并由上级主管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1 .未按国家规定,对乙方国家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政策执行情况、库存管理、销售出库、资金使用、安全生产等情况履行监管及监督检查责任的;2 .未对乙方上报甲方的收购统计数据进行审核、确认, 造成数量不实的;3 .未会同有关部门对乙方进行空仓验收的;4 .未会同有关部门对乙方收购的国家最低收购价小麦 及时验收,或验收结果与实际不符的;5 .遇到乙方或与乙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第三人阻拦 甲方粮食出库或发生粮权纠纷,未进行维权,并未及时协调 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妥善解决粮食管理和销售出库等问题的。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一、合同生

17、效。本合同经甲、乙和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 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二、合同变更。合同条款需变更的,经甲、乙、丙三方 协商一致,可及时变更合同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合同解除。合同一经签订,甲、乙、丙三方共同遵 守,除发生不可抗力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及本合同规定的情 形外,不得任意解除。四、合同终止。乙方作为国家最低收购价小麦委托存储 库点的,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集并等工作结束,经验收单 位验收确认,并签订代储保管合同后,本合同自行终止;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等部门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国粮发(2018)

18、99号印发)有关规定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 备局关于切实做好2023年夏季粮油收购工作的通知(国 粮粮2023) 93号)有关要求,按照“谁定点、谁监管、谁 验收、谁负责”责权对等原则,由丙方确定乙方为收储库点, 甲方委托乙方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2023年生产的 小麦,丙方对乙方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并承担 连带责任。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质价标准、收购数量和收购期限一、生产年限和品种。乙方受甲方委托,依照国家政策、 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收购2023年生产的 国产小麦。二、质量标准。乙方收购入库的小麦,须为当年生产且 符合三等及以上国家标准,四等

19、及以下的小麦由地方政府组 织引导实行市场化收购。具体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GB1351- 2008)执行。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不符合质量标准或 食品安全指标的小麦,由各地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食 品安全地方政府负责制的要求组织收购处置。对实际水分、 方不作为国家最低收购价小麦委托存储库点的,在集并工作 和验收确认工作结束前,本合同关于仓储保管的约定仍然有 效。为确保国家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政策贯彻落实,未经甲 方和丙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不 得中止合同履行,不得单方终止合同。第十三条争议解决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

20、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第十四条合同解释本合同的解释权归甲方。第十五条其它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有 关部门及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电话:电话:电话开户行:帐号:二0二三年 月 日 二。二三年 月 日 二0二三年 月0杂质不符合三等及以上国家标准的,须清杂整理达标后方可 入仓储存。三、收购价格。乙方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公开挂牌 收购农民交售的符合三等及以上国家标准的小麦。最低收购 价小麦挂牌收购价格为1.17元/斤(国标三等

21、质量标准小 麦的到库价),相邻等级差价为0. 02元/斤。非标准品小麦的 具体最低收购价格按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 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 178号)有关 规定执行。四、收购数量。以丙方会同有关部门验收确认的数量为 准,乙方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数量不得超过丙方及有关部门 核定的有效仓容数量和收购能力。五、收购期限。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期限自2023年 月 日至2023年 月 日。在此期间,当小麦市场收购价格 回升到最低收购价水平以上时或甲方根据国家宏观调控需 要通知乙方停止收购时,乙方要立即停止收购,并将停止收 购情况报告甲方和丙方。第二条收购地点和仓房一、乙方依照本合

22、同收购最低收购价小麦的具体地点为:、乙方依照本合同收购最低收购价小麦的具体仓房为:,(乙方库区平面图作为本合同附件)。三、乙方租赁社会仓储设施收储最低收购价小麦,须符 合相关条件,并经丙方审核同意,按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 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国粮检2016) 106号)和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 知(国粮发(2018) 99号)有关规定执行,谁租仓、谁管 理、谁负责。第三条收购资金、收购费用一、收购资金。乙方收购最低收购价小麦的收购资金(包 括收购粮款和收购费用),由甲方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分支 机构贷款,其中收购粮款由甲方根据乙方据实填报并经丙方 审核确认的收

23、购凭证,通过政策性粮食收储“一卡通”系统 直接支付给售粮人。二、收购费用。最低收购价小麦的收购费用由甲方按财 政部关于印发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粮食财政财务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 203号)、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 政策性粮食收购和保管费用补贴标准的通知(财建2019 526号)和关于调整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粮收购和保管 费用补贴标准的通知(中储粮2019235号)执行,根据 小麦收购进度和规定的标准及时支付给乙方,由乙方包干使 用。支付给乙方的收购费用,由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增 值税发票,当地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验收一、验收方式。乙方在合同约定收购期限内收购的最低 收购价小

24、麦数量、等级、质量和食品安全情况由丙方会同有 关部门验收。验收确认的数量、质量作为甲方、乙方结算依 据。食品安全指标由丙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粮油质检 机构进行检验。二、合格粮食。验收合格的最低收购价小麦,乙方应分 仓、分货位归纳整理并建立账务凭证资料和质量档案,具体 到货位。乙方收购的最低收购价小麦验收合格后,需继续委 托乙方储存保管的,由甲、乙、丙三方签订代储保管合同, 明确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地点、仓房和保管、出库等责 任等,作为国家以后安排销售的依据。三、不合格粮。经验收不合格的最低收购价小麦,按以 下方式处理:1 .对验收发现入库粮食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乙方和丙 方须配合国家有关

25、部门单位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食 品安全地方政府负责制要求,划转给省级人民政府处置。对 经验收合格入库的粮食,在库存检查、其他质量检验中或出 库时发现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由乙方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 任和相关经济损失,由当地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组织处置 和监管,不得流入口粮市场。2 .除因食品安全指标超标之外验收不合格的最低收购 价小麦,不得计入最低收购价小麦委托收购数量,从收购之 日起退出最低收购价小麦库存,验收不合格的小麦占用的贷 款本金及利息,由乙方于该情况出现之日起的7日内向甲方 偿还,不足部分由丙方负责追缴,全部偿清前小麦粮权归甲 方所有。甲方拨付乙方的保管费用补贴由乙方退还甲方,由

26、甲方统一上缴中央财政。第五条统计数据上报乙方应按甲方指定的内容格式将收购的最低收购价小 麦各类统计资料按时向丙方和甲方报送,并负责留存归档统 计凭证、统计台账的电子资料及纸质资料。确需对已上报的 统计数据进行调整的,需书面报告相关情况及原因,经丙方 会同甲方审核同意后按规定调整。第六条损耗损失处理委托收购的最低收购价小麦在收购、集并、存储过程中 发生损耗的,损耗部分由乙方承担;因乙方管理不善等原因 造成委托收购小麦损失的,损失部分由乙方承担;发生保险 责任范围内损失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和丙方,并及时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妥善保管相关证据和材料,积极 协助甲方办理保险索赔。第七条担保为保

27、证合同履行,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乙方于 最低收购价小麦启动收购前,按本条第 款执行(下 列担保方式可多选)。1 .乙方按预计收购量 吨、每吨组元标准向甲方 交纳履约保证金共计 元。甲方对履约保证金实行集中 管理,并由甲方、丙方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审评,乙方从收 购到集并、验收完成、保管、销售出库无违约行为的,甲方 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本金和活期存款利息(如验收后又委托 乙方保管的,可将该保证金直接转为委托保管合同相应部分 的保证金);乙方违约的,甲方视违约情形扣除与损失额度相 一致的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还应当签订市县联保协议。 市县联保协议(合同编号)的保证效力及于本合同,被 保证的主债权

28、详见本合同项下的甲方债权。(适用于地方国 有粮食企业)2 .由 为乙方履行本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两年。当乙方不履行债 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为本合同从合同,与本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适用于中央企业、省级大型国有粮食企业和地方骨干粮食 企业)3 .乙方按预计收购量 吨、每吨 元的标准向 甲方提供有效实物或现金抵押或质押,抵押或质押额度要与 实际收购量及价值相一致;由乙方的股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乙方股东为自然人的,由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如有)为乙方履行本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抵押 /质押合同(合同编号)、保证

29、合同(合同编号)为本合同的从合同,与本条款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适用于民营企业)履约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库存销售出库后无违约、无 损失的,本金利息全部返还;出现违约、损失的,优先从履 约保证金中抵扣。第八条合同各方权利一、甲方权利1 .在乙方履行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期间,甲方有权随时 对乙方执行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政策执行、收购、集并、存 储等工作及所收购小麦的数量、质量情况,收购价款和有关 费用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要求乙方纠正违反 国家政策和本合同的行为,并要求丙方对乙方整改进行监督; 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追究 乙方主体责任、丙方监管责任。本合同自甲方出具

30、的合同解 除通知送达乙方、丙方之日起解除。2 .经乙方授权,甲方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阅 乙方、乙方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等信用情况。二、乙方权利乙方可就收购、集并、存储、库存管理等有关政策和技术问题向甲方和丙方进行咨询。三、丙方权利1 .在乙方收购期间,丙方有权随时对乙方最低收购价小 麦的收购、集并、存储等工作及所收购小麦的数量、质量状 况,收购价款和有关费用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乙 方存在违反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丙 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并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2 .经乙方授权,丙方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阅 乙方、乙方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等信用情况。第九条合同各方义务各方须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最低收购价 政策、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及其它有关规定。一、甲方义务1 .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应就收购、集并、验收等业务向 乙方做出具体规定和解释,并及时答复乙方有关咨询。2 .根据乙方的收购进度,及时通过政策性粮食收储“一 卡通”系统向售粮人支付粮款。3 .收到国家拨付的费用后,及时支付乙方相关费用。二、乙方义务1 .乙方承担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和管理主体责任,对 其收购最低收购价小麦数量、质量、库存管理、销售出库及 出现风险造成的损失等负全部责任。2 .乙方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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