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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财政科研经费管理 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 干措施等文件要求,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 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科研项目是指设立有间接经费的各级各 类科研项目。第三条间接费用是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 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间接经费是 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 间接成本、管理费用和绩效支出。间接成本主要用于补偿学 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折旧,以及水、电、气、 暖消耗等支出;管理费主要用于学校和项目依托二级管理单 位用于科研管理
2、所产生的各类费用;绩效支出是指为体现项 目科研人员价值,提高科研工作绩效而安排的人员激励支出。第四条间接经费设置和分配坚持以激励为导向,激发 科研组织活力,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经费使 用必须符合国家、学校的政策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纪 检监察部门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第二章经费核定与分配第五条 各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对间接经费的核定有 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核定;无明确规定的,按照不 超过直接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比例核定:其中,200万 元及以下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40%; 200万元以上 至500万元的不超过30%;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不超 过25%;
3、10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 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o项目承 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 的团队和个人倾斜。第六条 学校作为牵头单位与外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 负责人应在申报书(合同)中与合作单位约定间接经费分配 比例,合作单位的间接经费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间接 经费的核定比例。第七条 各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间接经费分配有明 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以下分配比 例执行:1、管理费和间接成本。学校按间接费用总额5%提取, 主要用于学校和各二级单位的科研管理,学校仪器设备、水、 电、气、暖等公共设施消耗等
4、支出的补偿。纳入学校科研管 理经费统筹使用。2、绩效支出。绩效支出主要用于科研工作绩效,作为 激励发放给项目组成员。相关项目管理办法对绩效支出有明 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以下比例列支: 结题验收合格及以上等次的项目,按不超过间接经费总额的 95%列支;撤项或终止的项目,不得申请绩效支出,已申请 的绩效支出和间接经费剩余部分按相关项目管理要求处理。第八条 不设间接费用预算的科研项目,管理费按项目 立项批准经费5%提取,不列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第九条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项目正常结题两年后, 间接经费若有结余,按相关项目管理要求处理或上交学校统 一管理和使用。第三章经费预算与管理
5、第十条间接经费到账后,由学校科研处、财务处按规 定办理相关入账手续。间接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实施预算 控制。项目负责人在预算编制时,应按规定比例编制项目间 接费用预算,经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核后方可上报。第十一条 项目绩效原则上分立项当年度、次年度(或 研究中期)和项目验收后三个时段支出,前两次的支出比例 分别不超过项目绩效支出的40%、30%o绩效支出申请程序: 由项目组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学院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申 请表(附件),经科研处、财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后,方可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绩效税收部分由绩效支出的个 人负责。第十二条间接经费严格按照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比 例支出。项目负责人对绩
6、效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规性 负责。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严禁与课题研究无关人员 参与绩效分配。第十三条间接经费使用管理,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若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行为的,按照相关 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绩效支出。(一)被撤项、被终止或结题验收未通过的;(二)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的;(三)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影响学校声誉等行为的。第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减发或不发绩效支出。(一)项目经费使用未按预算规定执行的。(二)未按要求及时报送课题相关材料(如年度进展报 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等)的。(三)在课题执行过程中,对课题负责人、参加人员、 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 提前报批的。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 学校作为协作项目、委托项目、子项目(任 务)承担单位的,且有间接经费到账,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于执行期已结 束且进入结题验收环节的项目,按照原管理办法执行;对尚 未开展结题验收仍在执行中的项目,需项目管理部门同意并 履行相关程序后,参照本办法执行。办法中未尽事宜,按上 级相关规定执行。原学院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号)同时废止。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