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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赣民规字2023 2号第一条 为推进法治民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全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护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 权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民政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行使 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 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及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2、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裁量工作。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工作情况,纳入各级民政部门依法行政考核内容c上级民政部门依法 指导监督下级民政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依法规范原则。依据法定权限,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 幅度内行使;(-)过罚相当原则。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 度相当;(三)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当事人,对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违法 行为,应当给予种类和幅度相当的行政处罚;(四)程序正当原则。遵守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
3、知情权、 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等法定权利;(五)综合裁量原则。符合立法目的和精神,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 况、危害后果等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要、适当;(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自觉守法。第六条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适用不予行政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等裁量阶次。第七条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事由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第八条减轻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 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
4、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 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第九条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 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值到最高限值这一幅度中低于30%的部分;法定 罚款幅度只有最高限值没有最低限值的,从轻处罚不得低于最高限值的5%。第十条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种类或者处 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的30%至70%部分。第十一条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 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
5、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超过70%的部分。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 果,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对符合前款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6、对符合前款 第(六)项规定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对第(一)项规定不予行政 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对第(二)项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 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其他依法从轻或
7、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对符合前款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 符合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五)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屡教不改,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七)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A)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九)其他依法给予从重处罚的。
8、第十五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 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第十六条 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对可能影响自由裁量结果的案情作充分调查,充 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 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十七条 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采取制作文书、录音、拍照、摄像等多种方式,记录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过程,并归档保存,做到裁量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第十八条行政处罚案件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不予)行政处罚决 定书应当对裁量因素予以说明。
9、第十九条 审核机构应当对承办机构提出的行政处罚裁量建议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若 发现以下情形,应当退回办案机构补正:(-)未说明行政处罚裁量的依据和理由的;(-)未附随相应证据材料的,或者附随的相应证据材料不足的;(三)建议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幅度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不当的;(四)其他应当退回办案机构补正的情形。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较大数 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等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承办机构与审核机构对行政处罚裁量建议有较大分歧的案件;(三)其
10、他情节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案件。第二十一条各级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 发现裁量权行使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第二十二条 因行使裁量权违法或不当,构成执法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相关 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违法或撤销的;(-)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确定违法或撤销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上级部门执法监督检查中被确认为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引起当事人投诉,投诉情况查证属实,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第二十三条 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裁量权的,其所在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暂扣其行政执法证
11、件;情节严重的,报请同级行政执法证件核发机关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调离执法岗位或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 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四条 基准表中,从轻处罚所称的“以下”均不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所称的“以 下” “以上”均包含本数除第一阶包含本数外,从重处罚所称的“以上”不包含本数。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及基准表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决定说理的依据,但不得直接作为行政 处罚的法律依据,不得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中援引。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没有规定的情形,应当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确定的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23年6月6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