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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租赁村集体土地合同集体土地合同要几人签字(六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合同应当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租赁村集体土地合同 集体土地合同要几人签字篇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样,现就甲方全部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运用权受让于乙方有关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包括甲方原有的老宅基地及周边有植被、树木的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全部受让给乙方,土地转让范围和面积以测量为准
2、,并绘有测量平面图,其土地上附着物及固定资产转移以清点为准,并附盘点清单。测量平面图、测量面积和地上附着物等固定资产盘点清单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详见附件)。 其次条 运用权转让期限共_年,甲方从_年_月_日起将上述运用权交付乙方运用,至_年_月_日收回。土地一经转让,此块土地的全部权益全部转至乙方名下,甲方对此块土地不再享有任何权益,甲方无权干涉乙方运用本土地。 第三条 本协议签订后日内甲方将土地转让、交 付给乙方。本土地转让费用总共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支付方式为_。 第四条 土地转让乙方前,甲方享有对本土地全部权益,保证本土地不存在其他权利瑕疵和各种费用的拖欠。转让后第三方向乙方主见
3、本土地权利和有关费用的,甲方干脆与第三方妥当协商处理,如造成乙方损失甲方应双倍赔偿。 第五条 土地交付乙方前,甲方必需对原有老宅进行拆除运走,对老宅基地进行平整,老宅周边树木及植被保留原状。 第六条 土地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对本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有完整的支配、收益、运用、等全部处置权利,甲方不得干涉。 第七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政府行为需征用上述运用权,甲方有权收回。 2、如因不行抗力缘由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不予赔偿。 3、如因乙方不按时交纳转让费,经甲方向乙方书面催款通知30日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_元。 4、不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政府行为,甲
4、乙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转让费据实结算,甲方不行单方无故解除合同。 5、甲方应保证乙方正常运用上述运用权,确保供水、供 电、通行,并供应办理运用权变更手续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依据须要在办理相关许可证件后有权在受让土地上搭建建筑物及修建附属设施,甲方不得干涉。 2、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搭建的建筑物及修建的附属设施由乙方占有、运用、受益、处分,甲方无权干涉,合同期满后,乙方同等条件下有续订合同的优先权。 3、乙方有权转让受让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运用权。 4、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政府行为征用、甲方单方收回运用权、合同期满后,乙方建筑物或设施仍能够运用,甲方应折价补偿乙方经
5、济损失_元。 5、乙方可与甲方协议解除合同,转让费据实结算,解除合同乙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向甲方书面通知60日后合同自动终止。 6、乙方应按时支付转让费用并不得违法运用上述运用权。 第九条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本协议或者反悔,如有违反或反悔,违反或反悔一方必需担当对方投入、以及日后发展及可预期收益等一切责任及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村委会(同意备案登记看法): 租赁村集体土地合同 集体土地合同要几人签字篇二 甲方: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为壮大林业经济,搞
6、好林业综合开发,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允、诚恳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新洲洲滩地土地转承包经营及林木资产转让事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1、甲方将新洲洲滩地土地面积 亩(甲方林权证面积,含湖北华林公司租赁的土地 亩,详细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超出 亩的,以 亩计算,不足的按实际测量面积计算)全部转承包给乙方。转承包地块的四至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详细座落地点和四至详见鄂城林证字(20xx)第000671号林权证中新洲综合林场平面图。 2、新洲洲滩地属长江流淌沙洲滩地。承包期间,新洲洲滩地土地面积削减达总面积的 %以上时,承包金应按土地削减比例作相应下调;因自然缘由或乙方的开发引起的土地面
7、积增加,承包金不作增加。 承包期限 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湖北华林公司租赁的亩土地承包期限为二00九年元月一日起至二0三四年 月 日止。 1、土地承包金的确认 双方商定,土地承包金按每年 元/亩计算,土地总承包金为 元,其中; (1) 年至 年,四年的承包金额为 万元( 元/亩 亩 年) (2) 年至 年,每年的承包金额为 元( 元/亩 亩) 2、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的确认 (1)甲方同意将新洲洲滩地上属甲方全部的林木资产一次性转让给乙方,总转让费为 万元,其中,中熟林暂按 m3计算,作价 万元( 元/m3),中幼林按 株计算,作价 万元( 元/株)。中熟林实际蓄积量
8、由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确认。评估工作在合同签订后20天内完成。评估费用由乙方担当。如评估蓄积量与暂定的 m3有差异,则差额部分蓄积的价款在下面第三款第一条中支付余款时作相应增减。 (2)甲方同意将属甲方全部的其他资产如房屋、机械设备(详见财产清单)一次性折价转让给乙方,转让价 万元(按原值50%折旧计算)。 3、付款方式 (1)乙方应付的 年至 年四年的土地承包金、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共计 万元,该款乙方于甲方负责将新洲洲滩地的林权证变更并交给乙方的同时付款 万元,余款542.1万元乙方自收到变更林权证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2)自 年起每年度的土地承包金 元,乙方
9、应于当年的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 1、有权按时收取土地承包金及资产转让费; 2、承包期间,甲方应帮助乙方处理周边关系; 3、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新洲洲滩地土地运用权、林木资产全部权的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甲方担当; 4、承包期间,甲方不得将新洲洲滩地土地运用权向第三方作任何处置,如转包、转租、抵押、作价入股等; 5、甲方与土地全部者(发包方)的承包合同仍旧有效,甲方作为承包方应履行的义务仍由甲方自行担当; 6、甲方必需确保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享有持续、有效的承包经营权; 7、承包期限内,如遇自然灾难,上级或发包方给甲方核减或免除相应土地承包费义务和核发的抗灾款,甲方应刚好如数转给乙方,如需甲方办理
10、手续的,甲方应负责刚好帮助办理; 8、甲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将土地交给乙方经营,在 年 月 日前办理过户。 1、承包期间,乙方享有经营自主权,独立享有和担当承包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和经营风险; 2、承包期间,乙方有权依法砍伐林木; 3、承包期间,如国家建设需征用土地,就林木及地上附属资产所获得的补偿款归乙方全部; 4、承包期间,乙方应遵守法律经营,严格按约定的用途运用承包的土地,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的用途; 5、承包期间,乙方应按时交纳土地承包金和资产转让费; 6、承包期间,乙方有权将依法取得的林木及林地运用权依法转包、转租、转让、拍卖、抵押、作价入股或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等; 7、乙方有权要求甲方
11、按合同约定的标准交付林地及林木等资产; 8、承包期间,如遇自然灾难,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缓交、免交承包金,乙方也有权干脆向有关部门申请税费减免及申请核发救灾款项; 9、承包期间,为了充分发挥土地的运用率,乙方可以在进行林业开发的同时,套种其他农作物,但承包金不增加; 10、乙方有权依法在林区内进行生产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并对所建设施享有全部权; 11、乙方有权对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转让并收取转让所得。 1、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须提前 个月通知另一方; 2、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与发包方终止承包协议; 3、因不行抗力,国家征地及其他有关政策调整,导致乙方难以接着经营的,乙方有权
12、终止合同,且双方无需担当违约责任; 4、合同期满,乙方有权干脆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协议,甲方应予以帮助; 5、合同期满,本合同终止,乙方有权处置承包土地上的林木及相关生产经营设施等资产,或要求甲方按当时的评估价收购; 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土地承包金、林木资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费。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部分的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逾期累计超过2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承包期间,乙方若擅自变更土地用途,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按未支付承包金1%担当违约金。 3、承包期间,因甲方或发包方的缘由使乙方无法接着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总承包金的2倍赔偿损失; 4
13、、承包期间,因甲方或发包方缘由致使乙方林木及相关生产经营设施等资产受损失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5、甲、乙双方有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 甲方:有限责任公司 代表签字: 乙方: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公证机关: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租赁村集体土地合同 集体土地合同要几人签字篇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同等、自愿、有偿、诚恳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甲方:_; 乙方:_。 其次条 甲方确保:其已合法拥有出让土地运用权,并同意将本合同约
14、定土地的运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确认:自愿以有偿方式取得该土地运用权。 第三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土地位置为东至_,南至_,西至_,北至_。 第四条 土地转让费总额为,大写 ,甲方同意在_年_月_日前将出让土地交付给乙方。土地费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运用权为永久转让,无年期限制。 第六条 双方均应根据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因自身缘由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除应根据本合同和法律规定担当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对方实际发生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七条 如若该合同涉及土地发生归属性纠纷,一切由甲方负责。 第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及国家政策改变需做调整的由双方协商共同做出补充规定,补充协
15、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租赁村集体土地合同 集体土地合同要几人签字篇四 发包方:_ 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变更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甲方将集体全部的农用耕地承包给乙方,用于农业科技的开发应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同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批准
16、,将位于_ 乡_村面积_ 亩(详细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农用耕地承包给乙方运用。土地方位东起_ ,西至_ ,北至_ ,南至_.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1.土地用途为农业科技园艺开发、推广、培训、服务及农业种植和养殖。 2.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经营。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_年,自_ 年_月_日至_ 年_月_ 日止。 该地上有一口深水井,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乙方无偿运用并加以维护;待合同期满或解除时,按运用的实际状况与所承包的土地一并归还甲方。 1.该土地的承包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_ 元,承包金每年共计人民币_ 元。 2.每年_ 月_ 日前,乙方向甲方全额交纳本年度的承包金。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
17、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根据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扰乙方的合法权益。 4.帮助乙方进行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宣扬、褒奖、应用。 5.根据合同约定,保证水、电畅通,并无偿供应通往承包地的道路。 6.按本村村民用电价格收取乙方电费。 7.为乙方供应自来水,并赐予乙方以甲方村民的同等待遇。 8.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根据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全部权。 3.
18、享受国家规定的实惠政策。 4.享有对公共设施的运用权。 5.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6.乙方不得用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抵偿债务。 7.爱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经过甲方同意,遵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可以将承包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2.转包时要签订转包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原来承包合同的内容。 3.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担当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担当义务。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样签订书面
19、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行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担当责任。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甲方应支付乙方在承包土地上各种建筑设施的费用,并依据乙方承包经营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状况赐予相应的补偿。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担当。 6.本合同期满,如接着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将来承包合同。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
20、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和合同未到期的承包金额的20% 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乙方应当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缘由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担当相应的责任。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发包方:(盖章)_ 承包方:(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签约日期:_ 年_ 月_ 日 签约地点:_ 租赁村集体土地合同 集体土地合同要几人签字篇五 20xx年7月4日,原
21、告王某某与被告嵇某某签订房产转让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原告将其位于王兴中学门前的三间平房、两间厨房、十四间猪舍、一台饲料机等墙院内全部建筑设施以及院外零星土地转让给被告,被告于20xx年7月20日一次性付给原告转让费55000元,王某某帮助嵇某某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由嵇某某负担等。时任村委会党支部书记的李某某及村委会副主任(无正主任)张某某作为见证人在协议上签字。协议签订后,被告按约支付了转让费55000元,原告亦向被告交付房屋及其他标的物。交付后,被告对上述房屋进行了修理和装潢,并增加了院墙门等。20xx年11月4日,原告以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农村宅基地相关法律规定应归于无效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
22、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上述房屋及宅基地运用权和饲料机等。另,讼争房屋除上述三间平房及两间厨房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运用证外,其他无任何手续。被告始终未获得政府主管部门对宅基地转让的行政许可。被告在王兴社区居民委员会1组已有宅基地一处。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的效力;二、假如协议无效财产是否应予返还。 从本案来看,协议中约定的标的物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饲料机等动产部分,由于该动产买卖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且已履行完毕,自然不存在返还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涉及房屋等不动产部分,由于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
23、务界,其效力争议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运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5条第2款规定:“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 依据上述规定,宅基地转让必需报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准予,此属行政许可,即合同生效必需有此要式,而且买
24、受方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此理由认定无效为主,而以认定有效为辅。即在购买人购房以后,获得了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同时,其又符合取得宅基地的条件,应当认定为有效。因此,本案双方签订的房屋等不动产部分买卖协议应属无效。 其次,无效情形下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担当相应的责任。”因此,合同被认定无效以后,双方各自返还财产应属于常态的一种处理方式。无效以后主要审查的重点在于是否存在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
25、返还的情形。虽然在认定合同无效过程中,更多地是考虑宅基地运用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但在推断能否返还或有无必要返还时,则应更多地考虑地上房屋的现状与合同履行的时间长短。实践中,集体土地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的时间长短很好判别,而房屋的现状通常存在以下几种状况:其一,与原买卖标的一样;其二,购房人已对房屋实施了部分翻建或者添附且不行区分;其三,该房屋已被完全翻建;其四,该房屋已自然灭失;其五,该房屋因征用、拆迁而灭失,但购房人获得了拆迁补偿款;等等。 司法实践中,针对上述状况,法院一般实行的是,除了与原买卖标的完全一样且买卖合同履行时间较短情形予以适当返还之外,其他的,一般是以不返还为主,尤其是当前拆迁行为
26、日益增多而导致的合同纠纷,当事人缺乏基本的诚信,此种风气不能因当事人违反诚信却因司法裁判而使其获得不当利益。本案中,由于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被确认无效。同时,双方合同履行时间较长,买受人也已对该房屋进行了修理和装潢,并增加了院墙门等,假如返还将给买受人造成更大的损失,所以,此种状况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又因在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受人也已经支付了肯定的对价,亦不存在折价补偿的问题。 如何看待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其实合同法规定了,假如合同签订的是损害到国家或集体利益的,这种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土地法规定了村集体用地只作为本村民调制,非本村民或城镇居民等局外人不得买卖,禁止买卖
27、 所以楼主这种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以前几年的北京的艺术村就是个最典型的案例,打官司全输呀,慎重呀. 案情简介 年月,原告潘某(反诉被告)与经理部签订村民住宅集资代建协议书份,双方约定:原告潘某缴纳集资建房款元,选定经理部开发建立的生活小区中房号为的房屋套,同日原告潘某缴纳了全部房款。 年月,被告张某(反诉原告)的房屋被拆迁,被告张某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约定拆迁单位将自经理部购得的本案争议房屋室安置给被告张某。 年月原告潘某通过经理部取得房屋并进行了装潢,于同年月入住。同年月日晚时许,原告潘某回到室,发觉房门被撬,被告张某等人在该房屋内,并称该室系拆迁安置给他的房屋,双方为此发生争
28、吵,原告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判令被告张某停止阻碍其居住。被告张某接到诉状后,向法院提起反诉。 争吵看法 对该案如何处理,第一种看法认为,本案争议房屋系集体土地上建房,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条规定“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运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故应认定原被告分别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据此,原被告双方均未取得争议房屋的全部权,应驳回双方的诉讼恳求。 其次种看法认为,应依据本案的实际状况和目前我国的有关集体土地建房的现状,将双方各自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视为有效,再依据谁先实际限制和占有的原则进行判决。 分析看法 笔者赞成其次种看法。本案因房屋土地的性质问题,导
29、致该房屋无产权证,至于本案中涉及的合同效力问题,长期以来争议颇多,笔者认为,对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买卖从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来考虑,确认合同有效,并不影响该法旨在爱护耕地总量、防止耕地削减的立法目的,且能有效地改善农夫自身居住条件,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更重要的是认定合同有效能够避开由于合同无效引起的社会不稳定。认定合同有效,既体现了合同法激励交易之立法精神,亦符合现在和将来立法的发展趋势,且本案的原被告并非是同一个合同的相对人,均未对合同的效力进行抗辩,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可以不就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进行认定和处理,将上述合同视为有效,并按有效处理。 综上,因原告潘某先于被告张入
30、住室,且对室进行了装修,对该房屋进行了事实上的限制与装修,被告张某以撬门的方式进入室,违反了原告潘某的意志并使其丢失了对该房屋事实上的限制与支配,因此,原告潘某要求被告张某解除阻碍的主见应被法院支持。 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整体的发展,物质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生活渐趋富足。城乡一体化、农村城市化、农夫市民化已成为农村发展的新趋势。农村各类产业基地和开发园区的不断崛起,大量集体土地被征用,大批农村房屋被拆迁。由于拆迁补偿款的数额往往远高于房屋售价,为此原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售方纷纷毁约,导致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的增加。另外,拆迁的异地集中安置,动迁户将安置
31、房屋出售他人;一部分地区还出现了利用尚未收归国有的集体土地开发商品房、规模建设新型人口聚集区的活 动,较为时兴的说法叫作“旧村改造”等等。在这些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纠纷,这些纠纷的出现从深层次上看有其必定缘由。 等传统功能逐步萎缩,而财宝储存功能、产业空间聚集功能、土地增值等新兴功能不断加强,集体土地经验了从生存手段到保障手段再到增值手段的演化。二是随着开放型经济与城市建设的深化发展,大量外来资金与人口涌入,使村镇集体土地的价值快速提升,城市近郊非农用地的收益率明显高于农用地。三是国家征用集体土地是按产值补偿,而当前土地市场价格远远超出该标准,用地者到国家严格限制的土地一级市场受让土地成本过高。在
32、土地补偿水平与用地成本比较利益的巨大反差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行避开地自行流转。四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后,土地运用权在土地权力体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随着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和“旧村改造”的推动,相当一部分村成为实体化的经济组织,在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自然将手中所驾驭并能实际加以运用的土地运用权作为资产来进行“土地经营”。可以说,在肯定意义上,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进行买卖现象的出现就成为不行避开的趋势。既然有买有卖,其间就难免产生纠纷。为了处理日益涌现的商品房买卖纠纷, 20xx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这一司法说明的出台,对于人民
33、法院处理此类案件起到了非常主动的促进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但是,通过近三年来的实践,这一司法说明也暴露出自身的一些不足,尤其是从司法说明序言中所体现的立法旨意看,该司法说明主要是针对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规定的,并未把占国土很大比例的农村集体土地上发生的房屋买卖行为纳入调整范围,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立法”上的缺失。对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处理,目前司法实务界及理论界都尚无定论,但实践中由此而引发的纠纷却日益增加,亟待解决。 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全部。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全部的以外,属于集体全部;宅基地和
34、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全部。”因此,在社会主义的中国,从全部制上讲,土地可以分为两类,即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这种土地归属上的公有制是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探讨我国的土地问题及附着于土地之上的房屋问题,就不能不以此为最根本的动身点,所以,房屋依据其土地属性可以区分为建筑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两大类。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已对房地产开发用地、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权属登记等作出了详细规定。而对于建筑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现并无类似的规定。 在房屋与土地的关系上,现普遍实行“房地一体主义”原则,即房屋的全部权与其所附着的土地的全部
35、权或者运用权同时移转,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房屋的全部权人在房屋运用过程中不会因房屋所附着的土地归属于其他人而引致纷争。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也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全部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在我国经过出让的国有土地其土地运用权的转让是不存在障碍的,但是,1998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时将“允许城镇非农户口居民建住宅运用集体土地”的规定加以删除,并在第63条中明确规定:“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的运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运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造成
36、“集体建设用地必需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的状况,从而在立法意义上,城市及外村、外乡居民已被禁止成为集体土地上住宅的合法全部权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买卖合同也就由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干脆影响到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其次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全部的以外,属于农夫集体全部;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夫集体全部”;第十条规定:“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夫集体全部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 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夫集体全部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
37、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夫集体全部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笔者认为,“农夫集体”不是一个抽象的名词,而是一种能按章程或规则行使权利的组织形式。在“农夫集体”中每个成员的权利是同等的,如对集体土地享有同等的承包经营权。集体成员的权利是集体全部权的组成部分,全体成员大会是集体的最高权力机关。但是,集体中的成员不能以个人身份享有和行使集体全部权,对集体土地和其他财产不享有可分割的特定份额。所以,集体全部既不同于个人全部基础上的共有,也不同于股份制基础上的法人全部。故集体土地全部权是肯定社区范围内的农夫共同共有的全部权。这一理解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劳动群众集
38、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全部”和第七十八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担当义务”以及共同共有人不得要求将共有的财产分出或者转让的规定。 内容提要:首先对无效合同的概念加以说明。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众利益,因此应被认定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首先对无效合同的概念加以说明。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众利益,因此应被认定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依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
39、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有人认为,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屋买卖必定导致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同时转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又规定“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的运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建设用地必需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因此,在农村
40、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就成为一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的无效合同。无效观点的依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点: 1、此类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房屋全部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同时转让,因此要实现此类合同的目的,就必需使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全部权与集体土地的土地运用权同时转让,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里却明确规定“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的运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此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
41、效,由此就可以得出此类合同无效的结论。 2、由于合同标的不能而无效。除合法要件外,契约的标的可能、确定或可确定是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之一。所谓标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债权人的权利或债务人的义务在客观上有成为现实的可能性。假如标的无法实现,则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当事人签订的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买卖合同,其标的是买受人交付价金、出卖人移转房屋全部权。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房产管理部门只办理城市国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权属证书,因此,在集体土地上所建的房屋无法根据约定进行全部权的移转,因为依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的移转必需以法定登记机关的物权移转登记为要件,不经登记变更物权归属始终不发生改变,
42、也就是说这类合同的标的在客观上没有实现的可能性。这是一种债务人即使情愿履行也不能履行的状态。基于这一缘由,也可以确定此类合同无效。 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重新探讨的必要。 1、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的运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 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我国宪法第十条第四款后段明确规定:“土地的运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里虽然要求“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移转,但依照法律说明学的体系说明方法,依据该条的上下文意来推断,这里所称的法律应当是对转让的程序进行规范和调整的法律,而不包括实体上的限制。因为该条从体系上分为四款,第一款规定了国有土地,其次款规定了集
43、体全部土地,第三款规定了土地征用,第四款对土地转让作出了规定。这就是说,在整个这一条上,立法者是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全部土地作出了明确的区分,逐款加以规定,在此种情形下,不作区分地提及土地运用权,当然是包括国有土地运用权与集体全部土地运用权这个整体的,这是宪法条文中的应有之义。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与宪法的立法宗旨相背离的,而基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应当认为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的运用权是可以转让的。 依据前述集体土地全部权是肯定社区范围内的农夫共同共有的全部权。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依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
44、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担当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同等的占有、运用权。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必需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是,依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看法(试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承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另外,理论上认为,无权代表或代理的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假如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出异议,视为其同意。依据共同共有的法理,农夫对其宅基地和承包的农用土地都应当有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转让,但要保证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受让权。就农村房屋买卖纠纷而言,若卖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在房屋买卖时和买卖以后无异议,且未对房屋所在宅基地行使优先购买权,距纠纷发生,房屋已出售较长时间,在这种状况下,应当认定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出异议,视为其放弃对宅基地的优先购买权,同意将宅基地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我在南城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