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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与地勘单位的安全要求第一节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一、提高对矿山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 制度的认识国家在取消大量行政许可工作的同时,国务院颁布了安 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法规形式确定在高危行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 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市场准入机制,是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事故的重 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矿山企业依 法申请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促使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消 除事故隐患,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实现本质安全,具有积极的促进作 用。国家对高危险的重点行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目的是有 效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设置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准入 关口,从源头上严格
2、把关,以防止和减少事故,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由 事后查处向事前防范转变。非煤矿山企业事故多发,是安全生产领域 的重点和难点。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差是根本 性的原因。做到符合条件的依法颁发许可证,准其生产;不符合条件 的坚决不予颁发许可证或暂扣和吊销许可证,停止其生产。通过实施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要再坚决关闭和淘汰达不到颁证条件的小矿山(以及资源整合),提高矿山有安全保障的生产能力,提升矿山安全 生产的整体素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 矿山的各类事故。二、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认真执行 国家总局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与管理的要求,对全区现有非煤矿山 企
3、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期限,一律定为2023年底,2023年实行 持证生产(矿山、尾矿库、地勘单位与勘查工程)。凡是在年底前不 申报安全许可证的,一律依法关闭;已经申报的企业但在规定限期内 整改未能达到发证条件的,也要依法关闭。对于没有按期提出许可 证申请和限期整改后仍不能达到颁证条件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产 并通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吊销或收缴相关证照,停止水、电、火 工品等生产物资的供应。对于未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采矿许可证 的企业,以及虽然取得了采矿许可证,但有多个开采主体在同一地区 作业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一律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 节 地勘单位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一、取证单位:9
4、号令(第四十九条) 规定:本实施办法所称非煤矿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非煤矿矿产资源地 质勘探、生产和采掘施工的企业,包括含有非煤矿矿山或者设有尾矿 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的矿山生产系统或者尾矿库。(按照非煤矿山安 全生产许可证颁证要求,从事地质勘探的单位也必须办理安全生产许 可证。)二、发证对象:对于探矿工程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 地质勘探作业的企业(事业)以及探矿权人,必须具备地质勘查资质, 安全监管部门再依法对其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办证条件: 地质勘探单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如下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一)从事地质勘探的单位必须合法生产。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工 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证照;必
5、须达到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自治区安监局颁发的安全生 产许可证,方可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地质勘探单位在申报安全生 产许可证时,应经单位所在地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并签 署意见。(二)地勘项目必须具有有关部门审查合格的施工方案与安 全技术措施设计(或探矿工程设计及安全卫生专篇)。其中巷探工程 的施工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设计由地级市安监局审查,并将探矿项目 审查或同意的意见抄告国土资源和公安等部门。未通过审查的,不得 开工。(三)地质勘探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 教育培训考核,具备矿山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取得自治区 安监局核发的相应
6、的安全资格证书。(四)地勘单位必须建立健全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各工种的岗位安全 操作规程。(五)地勘单位必须设置与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六)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并结合 本单位的实际,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取得特 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七)地质勘探作业环境条件和 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地质勘探安全规程和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具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四、审 查标准:(9号令)第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 当具
7、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 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 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 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 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 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 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 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8、书;(六)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 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L并经考试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八)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 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 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九)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对作业 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预防事故的 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十一)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露天边坡、人员提 升设备、尾矿库、排土场、爆破器材库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 设备,有登记档案和检测、评估报告及监控措施;(十二)制订井喷失 控、中毒窒息、边坡坍塌、冒顶片帮、透水及坠井等各种事故以及采
9、 矿诱发地质灾害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十三)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 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 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 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9号令)第十一条地质勘探作业企业的生 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 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地质勘探必须具有 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交通、通信联络工具和防护用品,海上勘探时, 勘查船应当具有导航雷达、测深仪等电子观察设备;(二)民用爆 炸物品、有毒化学药品和放射源必须有单独存放的仓库和安全保存的 措施,并符合有关规定;(三)存放危险品的
10、仓库应当按有关规定 配备消防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四)勘探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有 可靠的漏电保护装置和措施;(五)钻探工程:钻机应当有可靠的 制动、防坠、防窜、行程限制、安全挂钩、手动定位器等安全装置, 有钻机组装、拆卸和使用的安全措施,钻塔必须安装避雷设施和其它 防护措施,避雷设施与钻塔应绝缘良好,活动工作台应当有防坠、防 跑、制动装置和平衡绳、导向绳、手拉绳等安全装置,油气层钻探按 照石油天然气开采技术保障条件执行;(六)巷探工程:应当有巷 探工程设计及安全卫生专篇,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标志和信号,有 防尘、防毒、防火、防爆、防雷、防洪、防风、防寒、防冻、防坍塌、 防雪崩等安全措施,每个井巷应当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并采用机械通风, 有满足探矿需要的独立排水系统;(七)地质测绘:高标观测仪器 应当有平稳牢固的架设措施,坑道测量有测量方案和安全措施,城市 测量(绘)有避让行人和电力设施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