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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专业写生(采风、考察)、动植物野外实习等实践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专业写生(采风、考察)、动植物野外 实习等实践教学经费使用,提高经费使用绩效,结合相关专 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业写生(采风、考察)、动植物野外实习等 实践教学过程中产生的耗材费从实验教学运行耗材中支出, 具体管理办法参照实验教学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经费使用支出范围及标准。(一)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按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选择交通工具及 最近直达线路,并凭票据实报销,超过规定标准部分不予报 销。市内的指导教师和学生其交通费按每人每天不超过8元 的标准以领代报,
2、不再凭据报销。因实际情况需要租用校外车辆,按照校办公室关于公 务用车租赁事项的通知要求选择相应车辆,租车费用不得 高于学校招标协议价格,单笔租车费用超过5000元须附租 车合同或协议。指导教师和学生原则上要求同行。由二级学院统一安排 交通工具或由见习实习单位派车接送的,指导教师和学生随 行日、接送当日市内交通费应予扣除。(二)住宿费:学生到市外见习实习住宿费按学校差旅 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般人员住宿标准的三分之一控制,见习 实习单位安排住宿的不予报销;在市区内见习实习的,原则 上应回校住宿。(三)保险费:参加校外见习实习的学生应购买学生人 身意外伤害保险。若学校已通过招标确定了保险公司,二级 学
3、院自行联系该保险公司,办理见习实习期间学生保险手续, 保险费用据实报销。(四)伙食补助和交通补贴费:学生见习实习期间不享 受伙食补助费、交通补贴。带队指导教师的交通补贴和伙食 补助费按不超过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二分之一 执行。第四条 专业写生(采风、考察)、动植物野外实习等 实践教学经费支出实行总量控制。每生支出标准:最高不超 过500元,自主见习实习的学生不予支出费用。带队指导教 师支出标准:省内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省外最高不超过 1500元/人;美术类专业省外考察可另加1000元/人。超出 部分由学生或教师个人自理。第五条 二级学院开展专业见习实习前两周,要将见习 实习实施方
4、案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备案,不按要求备案 的,不予经费报销。第六条 由二级学院集中安排见习实习的,原则上须与 校外单位签订协议,协议应列出所有支出项目,且列支项目 均不超过本办法限额标准,可凭接收单位的有效票据与协议, 据实报销。第七条 学生自主见习实习的,二级学院可根据实际情 况,见习实习前统一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他费 用支出不予报销。第八条 专业见习实习的带队教师和学生的交通费、住 宿费、伙食补助和交通补贴费,可在满足本办法第四条的情 况下包干使用,凭票据实报销。采取包干方式使用经费,报 销时须提供合理的经费预算说明。第九条 二级学院专业见习实习结束后,带队教师应及 时办理报销事宜,由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共同审核后,方可办 理报销手续。支付要求和报销程序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相 关规定执行,所有报销票据须符合财务要求。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之外的专业见习实习,可根据实际 情况,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参照本办法执行。第H 条若有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办法 为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