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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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1 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者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 者中 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 点。承 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2 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 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

2、收,工程师 应承认验收记录。1.3 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 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者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 者 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者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 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 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1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

3、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 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2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 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3 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 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4 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

4、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 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创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者修理,承包人 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者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 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 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者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5、,均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 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者办理竣工手续。19.5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者需 要 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允许,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 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 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 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

6、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工发包人不得要求 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 的费用。21、安全防护21. 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路线、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 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 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 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2、事故处理22.1 发生重

7、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即将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 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 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 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 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 约

8、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再也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 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份,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 的计算方法。23.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调整;(3)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3.4 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9、,工程 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 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允许该项调整。24、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 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 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住手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对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对付款的贷款利息, 并承担违约责任。25、工程量的确认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

10、完工程质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 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 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 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导致承包人未能参加计 量,计量结果无效。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 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

11、定时间发包人 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2 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 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 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商议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 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对付款的贷款利息。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 进行,承包人可住手施工,由发包人承担

12、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 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 时间和地点。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 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 点。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 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

13、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 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 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允许,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 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 多出部份运出

14、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 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者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 者试 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 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者标准要求不符时,

15、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 工 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者试验,不合格的 不 得使用,检验或者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 复、拆除或者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 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干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 面形式议定。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者供应商。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

16、变更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者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 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 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份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

17、和由此导致 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 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 设 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允许。未经允许擅自更改或者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 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允许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 者分享。30、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商议解决。31、确定变更价款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 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

18、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合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惟独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合用或者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 后执行。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 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 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1.4 工程师不允许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

19、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 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 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赋予认可或者 提 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者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 修

20、 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 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 意外责任。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 1 款至32. 4款办理。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份单位工程或者工程部位单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定单项竣工 协 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

21、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 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3、竣工结算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 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赋予确认或者提出 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 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3.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 29天起按承

22、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 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 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 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 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 工 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

23、管责任。33.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 理。34、质量保修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 工 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 合同附件。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

24、款;(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 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35.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14. 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者工程师允许顺 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

25、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 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 行合同。36、索赔36. 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1 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 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者)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

26、按下列 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者)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 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关资料后,于28天内赋予答复,或者要求承包人进一 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者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 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 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

27、6 . 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 人 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7、争议37.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 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7.2 发生争议后,除非浮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 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住手施工;(2)调解要求住手施工,且为双方接

28、受;(3)仲裁机构要求住手施工;(4)法院要求住手施工。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份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 人允许,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份分包。38.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 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 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者疏忽导致工程伤害或者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38.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

29、向分包单 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39、不可抗力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者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 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即将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 竭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 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估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 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 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

30、料-。39. 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下列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伤害、因工程伤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 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0、保险1.2 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

31、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 险,支付保险费用。1.3 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1.4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 承包人须为从事危(wei)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 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1.6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竭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1.7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1、担保1.1 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

32、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1.2 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1.3 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 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2. 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者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 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者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 续并承 担有关费用。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3、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造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者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 承包人应即将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 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 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导致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 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 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者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 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

34、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4、合同解除44. 1发包人承包人商议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4.1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住手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 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 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者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44.4 一方依据44.2. 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

35、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 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 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4.5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 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 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定货的材料、设备由定货方负责退货或者解除定货合同, 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定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 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4.6 合同解

36、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5、合同生效与终止45. 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5.1 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 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5.2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 义务。46、合同份数46.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46.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7、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商议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 化、补充或者修改,

37、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本合同协议件,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旅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者预 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者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的部份。3、语言文字和合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3.2 合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3.3 合用标准、规范合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4、图纸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38、: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7,.二、双方普通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 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职务: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干行使的职权: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务:职权: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7、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8、发包人工作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路线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

39、、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_(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合同签订之日后七天。(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造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造)、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 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40、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商议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全部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22年6月 H竣工日期:2022年4月日合同工期:多层(6层)单体建造完工工期为L日历天、小高层(11层)单体建造完工工期为 辿日历天(既小高层在多层工期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层增加2L归历天), 2022年4月30日整 个小区全面竣工。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道优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中标价1元(人民币):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41、:(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工(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造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造)、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 费用承担:/(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必须维护本标段内的场地清洁卫必,并承扣相关费用。(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合同签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报审表之日后七天内。10.2 群体

42、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工程计划2022年6月开工建设,2022年7月30日一层 楼面舲全部完工,多层(6层)单体建造完工工期为180日历天、小高层(11层)单体建造完工工期 为280日历天(既小高层在多层工期的基础I二每增加一层增加20日历天),2022年4月底整个小区 全面竣工。13、工期延误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额外的或者附加的工程数量,由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延误、 障碍、住手,不可抗力,可能会浮现的,不属中标人的过失或者违约造成的。四、质量与验收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基础分部,主体分部。本工程的工程质程必须符合国家工程质程验收标准合格以上要求

43、,要求要求验收一次性通过、并 获得省优,承包人应按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和设计文件为依据施工。承包人应加强工序验收质量管理,应做到工序验收一次性合格率达到100%,每浮现一次工序验收 不合格,招标人将罚中标人1000元。如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份,一经发现,可要求中标人返工,直至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并 由中标人承担返工费用。未获得招标文件要求的奖项,按合同价格的3%处罚施工单位。19、工程试车19.5试车费用的承担:五、安全施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承包人应遵守发包人现场管理制度

44、、遵守监理工程师管理制度。对于发生违反各项安全文明生产 管理制度的现象,将按照像关制度采取警告、罚款20005000元、没收保证金等处罚措施。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17.2 本合同价款采用(1)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的变化。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J_ 4 _(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JJ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17.3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设计单位提出的经发包人认可、监理工程师签发的设 计变更;发包人签证认可的工程量签证;发包人对材料价

45、差的签证。 24、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者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发包人不支付工程预付款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L25、工程量确认25. 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工程完工后28天内。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合同生效后十五天支付给施工单位合同价的10%的工程预付款,基础完工后支付合同价的10%,主体完成四层楼面后支付合同价的10%,主体封顶 后支付合同价的20%,逸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的10%,同时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结算审计后28 天支付到结算价90%,剩余的10%在交房后的第二年结清。以上支付节点均以本

46、标段内的全部栋号完工 为准(因发包人负责的拆迁征地造成工期延误的除外)。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J(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V(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127. 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 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岸;合同包干价格确定的主一材预算价格不调整:档次变化的材料则 由招标人书面确认材差后执行,但仅

47、调整材差和税金:浮现新材料,投标人必须在开工前提交3种样 板并报价,由招标人确认后执行。八、工程变更(1)因招标人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按变更后的图纸进行施工及结算。因变更造成的返工费用由 招标人承但。(2)施工过程中施工条件等与施工图不符的,承包人应在24 一小时内书件告知监理单位,监理 单位应在3小时内书面告知向招标人。因承包人告知延误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验收合格之日后60日历天内提供四套签章齐全的竣工图。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j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L _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35. 2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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