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整车信息安全技术要求 编制说明.docx

上传人:太** 文档编号:94140483 上传时间:2023-07-23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49.7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汽车整车信息安全技术要求 编制说明.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汽车整车信息安全技术要求 编制说明.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汽车整车信息安全技术要求 编制说明.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汽车整车信息安全技术要求 编制说明.docx(13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汽车整车信息安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一)任务来源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包装机械安全要求等31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制 修订计划及相关标准外文版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2021) 27号)中项目编号 20214422-Q-339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项目,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整车信息安全技 术要求。(二)主要工作过程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全国汽标委智能网联汽车分标委根据单位申请情况成立标准起 草项目组,确定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国汽(北京)智能网联汽车研究院有限公 司和电子科技大学为标准起草项目组牵头单位,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了任务和分工,积极开展 标准的预研、起草

2、及征求意见等工作。自标准制定工作启动以来,牵头单位多次组织项目组成员单位召开项目组会议,分析了 联合国等国际标准法规组织的汽车标准法规现状,讨论确定了适应中国汽车产业发展现状的 汽车整车信息安全的技术要求并编写了标准草案,最终完成了标准的征求意见稿。2019年11月启动标准编制工作,成立项目组,召开第1次会议。2019年12月就标准边界及制定思路等内容征集各单位意见。2020年3月 项目组第2次会议(线上),围绕制定思路及框架展开讨论。2020年4月5月确定框架、征求参编意向并分工编写。2020年6月9月形成标准草案并提交立项申请。2020年10月 项目组第3次会议,持续完善标准草案。2021

3、年3月4月 根据行业管理需求和主管部门要求,将原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调整 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2021年4月 项目组第4次会议,完成本标准与UN WP29 R155法规的对比分析。2021年5月7月 组织多次封闭写稿和专题研讨会议,持续完善标准草案。2021年7月 项目组第5次会议,充分参照R155法规及解释文件形成标准草案。2021年8月9月 组织多次封闭写稿和专题研讨会议,持续完善标准草案。2021年10月项目组第6次会议,对草案进行详细讨论,确定技术要求框架,形成试验方法。2022年1月6月 组织行业开展标准验证试验工作,包括企业信息安全管理审核、车 辆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验证。2022年

4、7月8月在汽车信息安全标准工作组进行征集意见,收集反馈意见并召开意 产企业云平台;测试车辆通信方法,包括采用的通信协议类型;测试车辆V2X功能;测试车 辆向外传输敏感个人信息的通信通道;测试车辆与外部直接通信零部件;测试车辆个人信息 清除功能及防恢复机制。(2)车辆生产企业技术人员先提供目录清单,然后测试人员在车辆生产企业现场确认 测试必须的详细信息:远程控制指令审计方式及审计日志记录地址、车辆记录异常指令的地 址;测试车内通信方案及通信矩阵样例,包括专用数据通信矩阵样例;测试车辆对称密钥和 私钥的存储方式及说明文档;测试车辆内部存储敏感个人信息存储地址;测试车辆内存储的 车辆识别代号和用于身

5、份识别的数据清单及存储地址;测试车辆内存储的关键数据清单及存 储的地址。(3)车辆生产企业安排技术人员携带相应的工具在检测机构现场协助完成测试,测试 结束后工具收回:测试车辆车载软件升级系统可信根、引导加载程序、系统固件的访问方式 和地址;测试车辆实现离线软件升级的方式及工具。按照2021年10月项目组第6次会议形成的文件开展了验证测试,不同车辆测试项目并不 完全相同(全覆盖为80项测试项),下表中给出了标准验证的总体情况。序 号标准条款通过情况不可行/未通过试验主要原因1外部连接安全要求 对应15项测试项通过数量:11 不通过数量:2 未试验数量:2完成13项测试项的验证,剩余2项测试项被G

6、B34660-2017覆盖未开展验证试验;13项测试项中有11项测试方法得到认可,2项测 试方法需进行调整。2通信安全要求 对应40项测试项通过数量:25 不通过数量:8 未试验数量:7完成33项测试项的验证,剩余7项与V2X相关,由 于本次送检车型均不具备V2X功能,未开展验证 试验;33项中有25项测试方法得到了认可,8项测试方 法需要进行调整。3软件升级安全要求 对应13项测试项通过数量:7不通过数量:6 未试验数量:0完成了全部测试项的验证;13项测试项中有7项方法得到了认可,6项测试方 法需进行调整。4数据代码安全要求 对应12项测试项通过数量:11 不通过数量:1 未试验数量:0完

7、成了全部测试项的验证;12项测试项中有11项方法得到了认可,1项测试 方法需进行调整。测试验证情况总体总结及重点问题说明:(1)车型流程审核是开展车型技术要求试验验证的基础,车型技术要求试验验证是对 车型流程审核结果的补充确认。(2)测试验证时发现测试项可能无法完全覆盖技术要求,若企业风险评估后的缓解措 施多于技术要求,多出来的企业自定义安全措施需进行评估确认,不再进行测试。(3)部分测试方法可能会影响企业平台运行。示例:标准原文车辆与车辆、 路边单元、服务平台等的通信,应实施身份认证。测试项-A5LLL1与服务平台通信的身份认证试验方法:a)若车辆与服务平台通信采用公有通信协议,采用网络数据

8、抓包工具进行数据抓包, 解析通信报文数据,检查是否采用如TLS VL2同等安全级别或以上要求的安全通信层协议;b)若车辆与服务平台通信采用私有通信协议,对私有通信协议方案进行审核,采用 网络数据抓包的方法进行数据抓包,解析通信报文数据中加密密钥衍生、更新及存储策略, 检查是否支持以安全方式进行定期更新,并以安全的方式存储加密密钥。c)依据车辆端通信部件清单,使用车辆端设备和服务平台的合法证书,检测双方是 否能够完成身份认证以进行后续通信;d)分别替换伪造的车辆端设备和服务平台的证书,测试是否能够通过身份认证并进 行后续通信。说明:送检车辆连接的平台均为实际生产平台,进行证书替换,采用私有APN

9、通讯的认 证方式可能影响已售车辆运行。(4)部分企业产品采取的防护技术可能会影响测试项执行,将通过审核的方式补充证 明。示例:测试项-A54.1车辆传输的机密数据保密性试验/防止敏感信息泄露试验。测试 人员应依据车辆传输机密数据清单,按照如下方法,检验测试车辆是否满足正文841的要求: a)抓取通讯数据包,检查是否正确使用声明的加密算法对车辆传输的机密数据进行 加密;b)检查使用的加密算法强度是否满足需求。说明:标准技术要求“8.LL1车辆与车辆、路侧单元、服务平台等的通信,应实施身 份认证”,企业为满足此条款要求,采用了TLSL2以上安全通讯协议时,测试人员无法通过 技术测试验证的方式核查此

10、时传输的数据消息体本身是否依照声明的算法进行数据加密;(5)通过本次标准验证试验,对部分测试方法进行优化调整:a)若基于第7-10章安全技术要求的风险处置措施与企业所识别的风险不相关,无需 对不相关的条款开展测试,仅需开展评估确认。b)若基于第7-10章安全技术要求的风险处置措施无法覆盖企业所识别的风险,应在 按照附录A开展测试验证的基础上,对企业实际所使用的处置措施开展评估确认。c)若基于第7-10章安全技术要求的风险处置措施适用于企业所识别的风险,按照附 录的要求开展验证,其中适用于现场测试的条款依照文件中列出的条款开展测试进 行确认,不适用于现场测试的条款通过审核研发阶段的第三方测试报告

11、进行确认。计对企际采用的方式进行重机 甲检通过后觇为足要享不充分.1MB 口 MSB(reapsriMHEMH第7.891g的要求测试报告不相关不相关的条欧不进行Mi. m通过后视为mI足要求(iEl初折/!遗证)试验验证流程总结三、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标准的关系本标准是我国智能网联汽车管理的重要内容;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 没有冲突或矛盾。四、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比对分析本标准未采用国际标准,基于国内行业发展现状和管理需求自主制定。2020年6月,联合国世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UN WP29)发布R 155关于信息安全和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

12、汽车型式批准统一规定,在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证明、信息安 全管理体系要求、车型要求、车型修改及扩展、生产一致性等方面做出规定,并在其附录中 给出了主要的汽车信息安全风险及缓解措施。该法规已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欧盟、日 本等计划从2022年7月起,所有新车型需要满足R 155法规,以获取车辆型式批准WVTA (Whole Vehicle Type Approval)证书后上市销售,计划2024年7月起制造的所有车辆均 必须满足R 155法规的要求。本标准的制定借鉴联合国世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UN WP29)已发布关于信息安全和信 息安全管理体系的汽车型式批准统一规定法规的思路,在满足政

13、府管理需求和符合行业发 展现状的基础上自主制定。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处理意见及其依据本标准修订过程中无重大分歧。六、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自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的过渡期的建议及理由由于汽车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及信息安全技术的应用涉及企业管理体系构建、车辆安全设 计开发、检测机构试验开展等问题,建议本标准自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给予12个月过 渡期。本标准的实施日期为: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25个月开始执行。七、与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关的政策措施本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于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应按

14、照下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修订)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第三十六条 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企业生产的 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订)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 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 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

15、求的工业产品。具体 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三)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 第109号)第十条 对于不能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车辆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视情节轻重, 依法分别采取通报、限期整改、暂停或撤销“免予安全技术检验”备案、暂停或撤销其相关 产品公告等措施。八、是否需要对外通报的建议及理由本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在标准适用范围为M类和N类及至少装有1个电子控制单 元的O类汽车,涉及进口车,需对外通报。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无。十、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本标准不涉及专利。十一、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目录本标准涉及产品包括M

16、类和N类及至少装有1个电子控制单元的O类汽车。十二、其他应当予以说明的事项无。标准起草组2022年9月20日见协调会,形成意见处理结论。2022年9月根据意见反馈修改形成公开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1 .项目组第一次会议汽车整车信息安全技术要求标准项目组第一次会议于2019年11月5日在杭州召开,正 式启动标准制定工作。会议就标准的制定背景、范围、目标、框架、进度计划、研制思路等 进行了讨论,对一些共性问题进行了探讨,会议明确标准撰写的整体思路按照整车开发流程 V字型的架构来设计,需要和汽车信息安全通用技术要求的安全原则及需求相结合,综 合考虑标准的对象,并在会后对标准框架开展进一步总结与梳理。

17、2 .项目组第二次会议汽车整车信息安全技术要求标准项目组第二次工作会议于2020年3月4日在线上召开, 会议进一步围绕标准背景及项目计划、编写思路、框架等展开讨论。会议明确了标准定位是 从整车视角出发综合考量,不包括对零部件单独的安全要求,技术要求和测试对象以整车为 主;标准不区分不同的驾驶自动化级别,而是适用于道路车辆的通用基本要求。会议就标准 下一步编制工作的分工进行了安排,由威胁分析与风险评估、外部访问点安全、内部网络通 信安全、基于业务的安全、基于功能的安全、数据安全要求等7个部分分工编写,形成VL0 版草案。3 .项目组第三次会议汽车整车信息安全技术要求标准项目组第三次工作会议于20

18、20年10月21日在北京召 开。会议讨论了标准的总体框架、编制思路,并由整车威胁分析与风险评估、外部访问点安 全、内部网络通信安全、基于业务的安全、基于功能的安全、数据安全要求等7个部分对各 章的编写思路和遇到的问题进行了交流与讨论,基于讨论进一步协调统一了标准框架、编写 方式及要求力度等,并在会后面向项目组内广泛征集各章节的编写意见。4 .项目组第四次会议汽车整车信息安全技术要求标准项目组第四次工作会议于2021年4月26日在天津召开。 会议对本标准转为强标的背景进行了介绍,增进项目组全体成员对现有标准内容的理解;明 确了整体的时间进度计划、各节点任务,明确各章节任务分工、工作思路和计划。会

19、议明确 本标准作为国家强制标准,不一定代表技术先进性,而侧重考量技术的广泛性和通用性,每 条技术要求的提出都应力求必要、精简凝练,并且要着重考虑与UN R155法规的国际协调; 围绕法规原文对标准框架设置和章节内容进行了对应的优化与调整。5 .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重新立项2021年7月,为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应对智能网联汽车信息 安全风险与挑战,主管部门出于产业安全发展及行业管理需要,将该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调 整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为保障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划定信息安全基线要求。6 .项目组第五次会议汽车整车信息安全技术要求标准项目组第五次工作会议于2021年7月26-29日在厦门

20、召开。本次会议扩大了项目组成员的参与范围,主要针对车辆技术要求部分进行封闭写稿及 讨论,并就各章节内容的编写情况逐一进行介绍和全体讨论,基本确定了标准的框架及主体 内容,形成V2.0版草案,并参考GB 40050等信息安全行业重点标准的行文表述方式,统 一梳理标准内容及行文。7 .项目组第六次会议汽车整车信息安全技术要求标准项目组第六次工作会议于2021年10月12-13日在成都 召开。本次会议在项目组内对标准的技术要求条款进行逐条地讨论、完善及确认,并初步讨 论了管理章节的内容及试验开展的思路,为试验方法编写提供参考。会议形成的标准草案 V3.0版,主要包括管理要求、车型技术要求、试验方法3

21、大部分内容,同时,明确了本标 准不提出唯一限定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希望企业在充分的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开展。后续 将重点解决各章节存在内容交叉、重复的问题,进一步优化完善技术要求,增加相应的试验 方法,部署标准验证试验工作。8 .标准验证试验2022年1月-6月,汽标委智能网联汽车分标委秘书处根据标准编制工作计划开展本标 准验证试验,验证试验项目包括:汽车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在申请企业所在地及线上同 步开展;车辆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验证,在相关试验机构开展。秘书处面向汽车信息安全标 准工作组广泛征集参与企业及试验车辆,由于本标准试验验证条款数量较多、准备工作复杂、 体系验证需大量相关方配合、整体

22、试验周期较长、试验验证资源有限,按照整车产品安全开 发程度及企业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完备程度,从征集到的24家汽车生产企业中最终选取 了 12家企业随机分配至6家检测机构共同开展验证试验。受疫情影响,以线上线下相结合 的方式先后完成所有车辆的标准验证试验及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工作,总结试验过程中的 经验和问题,进一步完善标准草案。9 .试睑工作专题启动会汽车整车信息安全技术要求的试验工作专题启动会于2022年3月1日以线上会议召开。 本次会议由秘书处及6家试验机构共同参与,本次会议部署了开展验证试验的工作要求,并 重点研讨确定标准验证试验实施方案及具体工作计划。明确了以验证标准草案中各条要求的

23、 合理性和可实施性为出发点,核查标准要求是否为基线要求。10 .工作组意见协调会2022年7月31日,形成工作组征求意见稿,并面向汽标委智能网联汽车分标委汽车信 息安全标准工作组100余家单位征求意见。本次反馈意见共计收到78家单位的意见反馈, 标准项目组于8月30日至9月6日召开意见处理协调会议,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逐条讨论 处理,并根据相关意见对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进行了修改。二、编制原则、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及理由本文件编写符合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 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起草过程,充分考虑国内外现有相关标准的统一和协调;标准

24、的要 求充分考虑了国内当前的行业技术水平,对草案内容进行多次征求意见和充分讨论。(-)适用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汽车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要求、车辆信息安全一般要求、车辆信息安全技术 要求、审核评估及测试验证方法。本文件适用于M类、N类及至少装有1个电子控制单元的0类车辆,其他类型车辆可 参考执行。(二)主要技术内容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包括6个部分,以下选择标准技术要求的部分重点内容进行说明:第5章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基于国内行业技术发展现状,参考R155法规第7.2章节的内容,针对如下方面提出要 求:(1)车辆制造商应建立车辆全生命周期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说明:本标准条款所要求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以车辆产

25、品为核心,应覆盖车辆的全生命 周期。若流程、规定等仅与企业经营管理、组织自身运营相关,并不涉及车辆产品信息安全 相关话题,则不在本标准所要求的体系范围内。(2)应建立识别、评估、分类、处置车辆信息安全风险及核实已识别风险得到适当处 置的流程,并确保车辆风险评估保持最新状态。说明:本条款要求汽车生产企业针对车辆的信息安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分类、处置 等相关管控活动,并建立相应的流程。此处的流程应能够应对车辆全生命周期的风险管控, 企业可自行定义实施路线。(3)应包含漏洞管理机制,明确漏洞收集、分析、报告、处置、发布等活动环节。说明:本条款明确要求企业建立漏洞管理机制,并且需涵盖收集、分析、报告

26、、处置、 发布等关键环节。第6章车辆信息安全一般要求基于国内行业技术发展现状,参考R155法规中第7.3章节的内容,及附录5中的部分 相关内容(表A1 、有关脆弱性/威胁的描述、漏洞及攻击方法示例,以及表B3、 B5中有关的缓解措施),针对如下方面提出要求:(1)车辆产品开发流程应遵循汽车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要求。说明:车辆产品应按照汽车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中定义的相关流程、制度开展开发工作。(2)识别和管理车辆与供应商相关的风险。说明:此处“供应商”关注与车辆产品风险相关的供应商,包括合同供应商、服务提供 商等。(3)应针对车辆实施相应措施,以识别和防御针对该车辆的网络攻击、网络威胁和漏 洞,并为车

27、辆生产企业在识别与车辆相关的网络攻击、网络威胁和漏洞方面提供监测能力, 以及为分析网络攻击、网络威胁和漏洞提供数据取证能力。说明:车辆产品端应实施相应的措施,与企业在汽车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中建立的网络攻 击、网络威胁和漏洞的监测和响应流程进行协同,从而保障企业可以针对车辆产品进行网络 攻击、网络威胁和漏洞方面的监测,并且支持数据取证。第7章 车辆外部连接安全要求基于国内行业技术发展现状,参考R155法规附录5中的相关内容(表A1 、4.3.5 有关脆弱性/威胁的描述、漏洞及攻击方法示例,以及表B4中有关的缓解措施),针对如下 方面提出要求:(1)对具备远程控制功能系统的安全要求,包括对远程控制指

28、令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验证、验证失败的处理功能、对远程控制指令设置访问控制、安全日志记录、对车端远程 操控功能系统的程序和配置数据的完整性验证要求等。(2)对第三方应用安装运行的要求,第三方应用是指汽车制造商及其供应商之外的其 他法人实体提供的面向用户提供服务的应用程序,包括通过应用商店或浏览器或USB等用户 安装的应用软件,汽车制造商应对其授权和认可的第三方应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验证, 防止该应用被篡改;汽车制造商应对其未授权的第三方应用的安装运行采取防护措施,如在 安装时进行提示、限制其访问权限,避免非授权的第三方应用对车辆系统等的资源配置、关 键参数、重要数据等进行访问。(3)对外部

29、接口的安全要求,包括对USB接口、诊断接口和其他接口的设备进行访问 控制,禁止非授权访问。应对USB端口接入设备中的文件进行访问控制,只允许指定格式的 文件读写或指定签名的应用软件安装或执行,应具备USB端口接入设备中病毒程序或携带病 毒的媒体文件/应用软件的鉴别并禁止安装的能力,对通过诊断接口发送的对车辆关键参数 写操作请求时,进行身份鉴别、访问控制等安全策略。(4)对车辆外部连接系统漏洞管理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远程控制系统、授权的第三 方应用等,应不存在由权威漏洞平台6个月前公布且未经处置的高危及以上的安全漏洞,处 置措施包括消除漏洞、制定减缓措施等。(5)对网络端口的安全要求,应关闭不必

30、要网络端口,如TCP连接或UDP消息的逻辑 信道端点等。第8章车辆通信安全要求基于国内行业技术发展现状,参考R155法规附录5中的相关内容(表A1 432有关脆 弱性/威胁的描述、漏洞及攻击方法示例,以及表BK B5中有关的缓解措施),针对如下 方面提出要求:(1)车辆与车辆生产企业云平台通信时,应对其通信对象的身份真实性进行验证。 说明:本文件并未强制要求双向认证、也未强制要求必须使用证书保护机制。(2)车辆与车辆、路侧单元、移动终端等进行直连通信时,应进行证书有效性和合法性的验证。说明:本条款主要是针对V2X场景提出的要求。(3)车辆应采用完整性保护机制保护外部通信通道。说明:本条款主要针

31、对能够在通信协议层面实现完整性保护机制的外部通信通道。某些 外部通信通道例如RFID、NFC等,不适用此条款;无线传感器与车载设备之间的通信、语 音交互也不适用于本条款;对于企也采用的完整性保护技术类型和强度,本文件不做具体要 求。(4)应对车辆发送的敏感个人信息实施保密性保护。说明:本文件旨在对车辆的信息安全风险提出安全要求,具体“敏感个人信息”的定义 以汽车数据安全相关管理要求和标准规定为准。(5)车辆与外部直接通信的零部件应具备安全机制防止非授权的系统特权访问。说明:本条款仅包含与外部直接通信的零部件,利用T-BOX,车载信息交互系统间接 与外部通信的零部件不适用于本条款的要求;射频、N

32、FC等短距离无线通信的传感器也不 适用于本条款要求;身份识别机制包括基于密码的认证机制、DTC记录、日志记录、异常 提醒等,对外部通信零部件进行身份识别的技术可通过云端来实现。(6)车辆应具有识别恶意的V2X数据、恶意的诊断数据、恶意的专有数据等的能力, 并采取防护措施。说明:恶意的诊断数据包括非法诊断请求、非法诊断应答、暴力请求认证、非法开启 DTC主动上传、恶意连续复位等;本条款使用“数据”而不是消息或指令等表述方式,是 为了全文统一考虑,其本身是广义的概念,可指代原文的“恶意消息”具;体恶意数据的定 义由厂家决定并提供清单作为测试的输入。(7)车辆应对关键的通信信息安全事件进行日志记录。

33、说明:本条款对车辆通信信息安全事件日志记录提出了要求,安全日志防护应满足第 10章数据代码章节的要求。第9章软件升级安全要求基于国内行业技术发展现状,参考R155法规附录5以及R156法规中的相关内容(表A1 433有关脆弱性/威胁的描述、漏洞及攻击方法示例,以及表B2中有关的缓解措施),针对 如下方面提出要求:(1)车载软件升级系统应具备安全启动的功能,应保护车载软件升级系统的可信根、 引导加载程序、系统固件不被篡改,或被篡改后无法正常启动。说明:车载软件升级系统在行业和某些企业也被称为车端OTA Master,包括系统软件 和硬件;该条款的正常启动是指车载软件升级系统默认加载程序的启动;本

34、文件中将除默认 加载程序的启动之外,均视为非正常启动。(2)车载软件升级系统应不存在由权威漏洞平台6个月前公布且未经处置的高危及以上的安全漏洞。注:处置方式包括消除漏洞、制定减缓措施等方式。说明:本条款的说明参见第7章的相关说明。(3)在线软件升级时,车辆和在线升级服务器应进行身份认证,验证其身份的真实性, 车载软件升级系统应对下载的在线升级包进行真实性和完整性校验,车载软件升级系统应记 录在线升级过程中发生的失败事件日志。说明:该条款是对在线软件升级场景(OTA场景)提出的要求;在线升级包在解包和 分发之前,需要由车载软件升级系统校验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以保证在线升级包的真实来源 和未受修改,

35、其他环节是否进行校验不在本文件中进行要求。(4)离线软件升级时,若车辆使用车载软件升级系统进行离线升级,车辆应对离线升 级包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校验,若车辆不使用车载软件升级系统进行离线升级,应采取保护 措施保证刷写接入端的安全性,或者校验离线升级包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说明:若车辆不使用车载软件升级系统进行离线升级,主要有以下两类升级方式:a) 使用诊断仪等基于OBD端口的设备进行刷写升级;b)使用USB端口进行直刷(不经过车 载软件升级系统)。如果采用a)方式,要求车端刷写准入端采用如27服务等防护措施对 诊断仪等设备进行认证之后,才能进行刷写操作;如果采用b)方式,要求ECU在被刷写 之前对离

36、线升级包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校验。第10章数据代码安全要求基于国内行业技术发展现状,参考R155法规附录5中的部分相关内容(表有关 脆弱性/威胁的描述、漏洞及攻击方法示例,以及表B5、B7、C3中有关的缓解措施),针对 以下方面提出要求:(1)车辆应安全的地存储对称密钥和私钥,防止其被非授权访问和获取。说明:常见的安全的存储方式包括存储在HSM、SE、TEE等安全模块,也包括安全的 软件存储形式。(2)车辆应采取安全防御机制保护存储在车内的车辆识别代号(VIN)和用于身份识 别的数据,防止其被非授权删除和修改。说明:此条要求中用于身份识别的数据由企业自行确定,包括直接用于身份识别的数据 和组合

37、起来间接识别身份的数据。(3)车辆应采取安全防御机制保护存储在车内的关键数据,防止其被非授权删除和修 改。说明:关键数据由企业根据车型的业务场景和风险评估来确认。(4)车辆应具备个人信息清除功能及防恢复机制,便于在转售、租借或报废时清除个 人信息。说明:国家要求存储在车内不允许修改的数据除外,例如DSSAD.EDR内存储的数据, 防恢复机制在本标准中不提出强度要求,未来以数据安全标准要求的强度为准。(5)车辆不得直接向境外传输数据。说明:此条款主要是避免车型设计时预留了数据出境的功能或接口,导致大批量的车辆 避开管理部门的监管向境外直传数据。车辆通过国内云平台中转间接向境外传递数据,用户 个人

38、行为的跨境数据传输均不受本条款的要求。附录A (规范性)车辆信息安全要求测试验证方法对测试条件、测试输入信息、车辆外部连接安全测试方法、车辆通信通道安全测试方法、 车辆软件升级安全测试方法、车辆数据代码安全测试方法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并分别与正文 第7章第10章的要求条款进行对应,给出具体的通过条件。(五)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根据工作安排,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与微电子发展 研究中心(中国软件评测中心)、上海机动车检测认证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中国汽车工 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局检测车辆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襄阳达安汽车检测中心有限 公司等6家检测机构以及上海

39、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汽 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利汽车研究院(宁波)有限公司、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蔚 来汽车有限公司、广州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车和家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梅赛德斯- 奔驰集团股份公司、宝马(中国)服务有限公司、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一汽解放汽车 有限公司等进行了汽车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车辆技术要求的试验方法验证,以下选择有 代表性的验证内容对验证主要情况进行说明。1.汽车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评估结果在审核期间,汽车生产企业依据秘书处发出的体系审核表进行材料准备,采取文件 展示、现场演示等方式,通过现场/远程方式进行审核,评估企业是否满足

40、本标准草案中的 要求。经审核发现,所有参与验证活动的整车生产企业均建立汽车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框架, 初步形成面向汽车产品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能够覆盖本标准第5章的条款要求,但不同企 业的落地执行方式不同、所执行颗粒度有所差异。为便于行业理解以及加强企业落地可操作 性,特作如下说明:(1)车辆制造商应建立车辆全生命周期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说明:ISO 21434道路车辆信息安全工程可作为证明和评估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所需 阶段的依据。第9章“概念阶段,第10章“产品开发”和第11章“信息安全验证”可用于评估信 息安全管理体系的开发阶段。第12章“生产”可用于评估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生产阶段。第7 章“持

41、续的信息安全活动,第13章“操作和维护”以及第14章“报废”可用于评估信息安全管理 体系的后生产阶段;(2)应建立企业内部管理信息安全的流程。说明:本条款中提及的企业内部管理信息安全的流程,指在组织层级与车辆信息安全强 相关的流程,对于组织本身的信息安全流程,如:针对企业IT系统的信息安全管理流程等不 在本标准考虑范围内。止匕外,本条款可参考ISO 21434道路车辆信息安全工程中第五章“组织信息安全管理”中的要求,从治理文化、信息共享、安全审核、工具管理、持续改进等 方面进行开展。(3)应建立识别、评估、分类、处置车辆信息安全风险及核实已识别风险得到适当处 置的流程,并确保车辆风险评估保持最

42、新状态。说明:本条款中提及的风险指车辆全生命周期中的信息安全风险,覆盖研发阶段、生产 阶段、后生产阶段。企业根据实际需求与业务场景,定义车辆全生命周期中的信息安全风险 管控流程。此外,ISO 21434道路车辆 信息安全工程中第十五章提及的威胁分析与风险 评估方法论可供参考,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采用。(4)应建立针对车辆的网络攻击、网络威胁和漏洞的监测和响应流程,要求如下:a)应包含确保已识别的网络威胁和漏洞得到响应,且在合理的时限内得到处置的流程;说明:本条款中提及的“合理时限”当前可由企业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定义,“处置”包括采 取缓解措施、修复、持续监测等方式。此外,此次审核发现:针对于合资企

43、业和外资企业,其部分体系文档(尤其是车辆产品 开发相关制度)保存在国外,且供应商来自于各个国家,在审核时存在无法提供资料或提供 的资料难以审查(非中英版本)的情况,需在标准中进行明确约束。2 .车辆信息安全一般要求评估结果经审核评估发现,汽车生产企业针对部分新车型已开展信息安全活动,但由于车型项目 尚处于概念阶段,无法依据所建立的汽车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开展全部活动。且部分企业执行 的信息安全活动与建立的流程规定并不一致。考虑到目前汽车生产企业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亦正处于建设过程中,需预留充足时间供其新款车型研发验证。同时,在审核时发现,对于 风险评估活动而言,企业开展形式不一;对于供应商管理而言

44、,汽车企业能够提出明确的信 息安全技术要求,但针对于职责划分、工作内容等,企业开展形式不一等等。总体来说,被 审核的汽车生产企业对于本标准的第六章条款要求理解无明显偏差。此外,由于合资企业属性,车辆产品由国内外团队共同完成,但国外团队并不会向国内 团队提供完整的风险评估和相关处置文档,因此,存在车型产品开发完成后,但实际风险评 估不充分的可能性,车型产品的安全性存在较大风险。3 .车型技术要求试验结果测试开始前,需结合车辆信息安全一般要求的评估结果确认适用于该车型的测试项,并 获取必要的测试输入信息。测试输入信息并不一定需要提供完整的文木材料,车辆生产企业针对不同的测试输入信 息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提供测试输入,不同的测试输入信息提供方式如下:(1)测试人员和车辆生产企业技术人员通过会议沟通确认:测试车辆远程控制功能, 包括远程控制指令应用场景和使用权限;测试车辆授权第三方应用真实性和完整性验证方式; 测试车辆非授权第三方应用的访问控制机制;测试车辆外部接口;与测试车辆通信的车辆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解决方案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