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合同样例最高额保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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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约协议编号:()银保字第一号最高额保证合约协议保证人:公司住所:邮政编码:联系联系方法方式:公司公司传真:法定代表人:开户行及银行账户:债权人:银行住所:邮政编码:联系联系方法方式:公司公司传真:法定代表人/担负责任任人:开户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债务人:XXXX住所:邮政编码:联系联系方法方式:公司公司传真:法定代表人:开户行及银行账户:合约协议签订地点:合约协议签订日期: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形 成的相关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为此,依据合约协议法、担保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人和债权人经平等协商,订 立本合约协议相关有关内容如下:第一条定义最高额

2、保证,是指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就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 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确定一个最高额度,由保证人在此最高额度内对 债务人履行债务向债权人提供保证。该最高额度是指债务人在债权人 处的各项债务(含或有负债)的总余额。第二条被保证的主债权被保证的主债权是指自 年 月日至 年月一日期间因债权人根据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综合授信合约协 议向债务人授信(综合授信合约协议编号为()银授字第 号)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额度为人民币 元整()(其中含美元 元)。在上述约定期限和最高额度内,债权人与债务人根据综合授信合 约协议所签订的一系列合约协议、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为本合约协议 的主合约协议。第三条保证方法方

3、式方法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只要综合授信合约协议及其 他主合约协议(以下统称“主合约协议”)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即有权直接相 关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当债务人未按主合约协议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 约协议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 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法方式方法),债权人均有权直接相 关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四条保证期间1 .对于贷款,保证期间分笔计算,保证期间自贷款到期之日起 两年止。2 .对于保函,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对外支付保函金额之日起两年 止。3 .对于信用证,

4、保证期间自债权人对外支付信用证款项之日起 两年止。4 .对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期间按单张银行承兑汇票分别计算, 自每张银行承兑汇票载明到期日后两年止。5 .对于主合约协议项下其他单笔债务,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期 届满之日起两年止。6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约协议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 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止。第五条保证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约协议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第六条保证人声明与保证1 .保证人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 约协议所必须的

5、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 .保证人自愿为主合约协议债务人提供担保,其在本合约协议 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3 .保证人提供的与主合约协议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 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除已向债权人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 保证人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约协议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负债(包括 或有负债)、重大违约行为、重大诉讼、重大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 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债权人披露。第七条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1 .保证人应向债权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法 律文件。2 .在本合约协议有效期内,如保证人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 名称、联系联系方法方式、公司公司传真,应

6、于变更后一周内书面通 知债权人。3 .保证人应定期或随时应债权人相关要求,向债权人提供真实 反映其综合财务状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4 .在本合约协议有效期内,如保证人发生转股、改组、合并、 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 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转让等,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债权人。5 .保证人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 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应在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 面通知债权人。6 .在本合约协议有效期内,保证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 的担保,均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未经债权人书面认可,保证人不 得在其土地使用权、房屋、设备等资产上

7、设立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7 .在本合约协议有效期内,保证人如出现本条第四款、第五款 约定的情况,保证妥善落实本合约协议项下全部保证责任。8 .主合约协议债务人未按约定清偿主合约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 分债务(包括主合约协议约定主合约协议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债 权人相关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接到债权人书面通知 之日起立即按通知的金额、方法方式方法向债权人支付,代为清偿主 合约协议项下债务。9 .如保证人未按本条第八款的约定履行义务的,保证人授权债 权人直接从保证人在债权人开立的任何银行账户中扣收和/或对债 权人合法占有和管控管理的保证人财产或财产权利行使处分权利,以 用于清偿主合约协

8、议项下债务。10 .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与主合约协议债务人可以协议变更主合 约协议的有关条款,而不必取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承担保证责任; 但债权人与主合约协议债务人变更主合约协议而明显加重债务人债 务的,应征得保证人同意,否则保证人对主合约协议债务人加重的部 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因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加重主合约协议债 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应对由此加重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11 .除非本合约协议另有约定,对于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而向 债权人支付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1)实现债权之费用;(2) 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主债权之逾期罚息;(5)主债权 之利息;(6)主债权之本金。第八条债

9、权人的权利和义务1 .债权人将主合约协议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第三人时,应在债 权转让合约协议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证人。2 .主合约协议债务人未按主合约协议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 的(包括主合约协议约定主合约协议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债权人 有权相关要求保证人按本合约协议约定承担保证责任。3 .债权人应对保证人提供的有关保证人的资料、文件、信息保 密,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查询的除外。4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约协议项下的具体授信业务签订具体 业务合约协议时无须再通知保证人。5 .在本合约协议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均有权宣布所有主合约协议全部到期并直接相关要求保证人承担保

10、证责 任。(1)任一主合约协议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权人未受清偿的;(2)按主合约协议约定主合约协议提前到期的;(3)发生本合约协议第七条第四、五款的事件时,债务人未落 实还款责任或保证人未落实保证责任。(4)保证人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债权人权益的其 他事件。第九条违约责任1 .本合约协议合约生效后,合约协议缔结双方均应履行本合约 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约协议约定义务 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2 .保证人在本合约协议第五条中所作声明与保证为不真实、不 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3 .如因保证人过错造

11、成本合约协议无效的,保证人应在保证范 围内赔偿债权人全部损失。第十条权利义务的累加性1 .债权人在本合约协议项下的权利是累加的,并不影响或排除 债权人根据法律和其他合约协议对保证人所可以享有的任何权利。除 非债权人书面表示,债权人对其任何权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 延迟行使,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也不影响、阻止和 妨碍债权人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他权利的行使。2 .保证人在本合约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责任是累加的,并不影响 和排除保证人根据法律以及其他合约协议对债权人所应承担的任何 义务和责任。第十一条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1 .本合约协议的订立、合约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

12、律。2 .凡因本合约协议发生的及与本合约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合 约协议缔结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十二条合约协议的效力1 .本合约协议独立于主合约协议,主合约协议由于任何原因无 效,不影响本合约协议的效力,本合约协议仍然有效,保证人在本合 约协议项下的连带保证责任延及主合约协议债务人在主合约协议无 效后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返还及赔偿损失)。2 .如本合约协议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相关有关内容在现在 是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

13、约协议及 本合约协议其他条款或该条款其他相关有关内容的有效性。第十三条合约协议的合约生效、变更与解除1 .本合约协议自保证人授权代表与债权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并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合约生效。2 .本合约协议合约生效后,除非其在本合约协议项下的义务履 行完毕或者取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本合约协议。第十四条其他事项1 .本合约协议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约协议不可 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约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 .凡债权人就本合约协议给予保证人的任何通知、相关要求或 其他通信,包括但不限于电传、电报、公司公司传真等函件,一经发 出即被视为已送达保证人;邮政信函于挂号邮寄之日起第七日即被视 为己递交保证人;若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日视为送达保证 人日。3 .本合约协议正本一式两份,保证人、债权人各执一份,具有 同等效力。保证人:(公章)授权代表:债权人:(公章)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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