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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文员管理规定三篇热门资讯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消防文员管理规定三篇,仅供参考,大 家一起来看看吧。消防文员管理规定篇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全市政府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文员队伍 正规化、职业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 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 46号)、 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专职消防队管理方法(省政府令第164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员是指在消防救援队伍 中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 员是指在消防救援部门从事消防宣传、社会培训、档案管理、 窗口受
2、理服务等辅助性工作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的文 职人员。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 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文员队伍建设工作,将政府专职消防员和 消防文员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落 实工作责任制,建立掩盖城乡的消防救援力气体系。第二章招录第四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文员队伍坚持 统筹规划、 按需聘请、公开公平、择优录用、用管结合、规范管理的第四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作办理政府专职消 防员和消防文员社会保险、劳动合同依法备案、合同履行监 督等工作,协作消防救援部门做好人员招录相关工作。第四十四条评定为烈士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有 关规定落实抚恤政策。第四十五
3、条征信管理部门负责根据规定将相关人员纳入 社会信用体系管理,依法依规执行惩戒措施。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消防文员管理规定篇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消防文职雇员队伍正规化建设,完 善消防文职雇员考评激励机制,激发工作乐观性和制造性, 督促队员履行好职责,自觉遵纪守法,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增强消防文职雇员依法执勤,文明执勤意识,努力建设一支 过硬的消防文职雇员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和湖南省消防条例,结合我大队消防文职雇员队伍实际, 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规定是消防文职雇员日常管理的辅助管理方法, 适用于大队消防文职雇员。消防文职雇员量化考评内容应涵 盖业务技能
4、、办公环境卫生、日常出勤等方面。第三条在实施目标管理考评、奖惩过程中应以客观事实 为依据,嘉奖要全面衡量,惩戒要慎重实施,做到准时、公 开、公正。第二章嘉奖标准第四条消防文职雇员受到省级(含)以上,驻地党(政、军) 表彰的每次分别加15分、10分。第五条消防文职雇员被总队评为优秀文职人员的每次加 4分。第六条消防文职雇员,在半年,年终阶段性工作中受到 上级组织嘉奖的每次加2分。第七条消防文职雇员的新闻报道或论文被国家级、省级、 地(市)级、县(市)级采纳的分别加10、8、5、2分。第三章惩戒标准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解除劳动合同1、逾假不归超过24小时的;两次不假外出的;不听从 工作安排,
5、不听从管理,无理取闹顶撞领导的;2、违反网络平安使用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公安互联 网的;外传泄露部队及公安机关保密资料的;一机两用的; 故意删除、销毁、藏匿、更改档案资料或内网密码的;利用 网络恶意传播有损消防部队形象言论的;参照部队规定和依 据相关法律,除解除劳动合同外,还将追究其法律责任;3、利用消防文职人员职务之便索要、收受贿赂的,坑蒙 拐骗,吃、拿、卡、要、报和向办事单位推销消防产品和其 它与工作无关商品的。佩戴现役警衔,冒充现役消防官兵进 行行政执法的;4、征招前有违法犯罪事实隐瞒未报的,被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或者受治安惩罚的;5、传播、保藏反动物品、散布歪理邪说的;6、打架斗殴造成
6、人员重伤、赌博、盗窃、严重失职的;7、拉帮结派,搞小团体,不听从领导命令和管理的;8、其它违法乱纪、道德败坏情形的;第九条扣分标准1、听从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的管理,对外来办事人员要 热忱、准时、周到,不得冷硬横推,如有发现违反情况将视 情扣1 15分;2、熟悉和把握条令条例、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常 用的防火灭火常识,以及消防监督检查、公文写作、消防宣 传、计算机知识及应用、档案制作等内容和技能,如在考核 中不及格的将视情扣1 15分;3、第一次不假外出扣15分,未经批准逾假不归,不准 时销假的,一次扣2分;4、办公设貉不符合要求,物品摆放不整齐,环境卫生责 任区脏、乱、差,一次扣1分;私
7、自乱拉乱接电线、插座, 使用取暖器、电炉等,一次扣2分;5、必须保持仪容整洁,除午休外,未按规定着装,每发 现一次扣2分;6、同志之间要团结友爱,相互帮助,日常用语必须使用 一般话,如发现拉帮结派,搞小团体、老乡观念,每发现一 次扣2分;7、损坏公物照价赔偿;故意损坏除赔偿外,扣20分,影响恶劣的,停发当月量化考评工资,并视情报上级严格处 理;8、打架斗殴造成人员轻伤,除赔偿医药费用外,扣20 分;9、传播、保藏、低级庸俗音像制品及散布、传播黄色书 刊、图片的,一次扣20分;10、无故不参加工作、公差勤务以及各类集体活动、迟 到、早退的,参加训练不遵守操场或队列纪律的,一次扣2 分;11、在其
8、他方面违反规定的扣1 20分。第四章奖惩实施第十条对消防文职雇员每月的量化考评由大队部门负责 人实施。司令部年底前将对全市消防文职雇员进行民主测评 及业务考核为内容的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内网通报;对考评 不合格的不得续签合同。第十一条消防文职人员月考评执行百分加减制、直接与 量化考评工资挂钩,月终考评分在85分到100分的享受全 部量化考评工资,低于85分的,以每分10元扣发,严重违 纪者视情扣发全部量化考评工资。第十二条年度量化考评总评成果不及格的,连续两个月 考评分低于85分或一年内有三个月考评分低于85分的,将 其解除劳动合约。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细则由桑植县消防大队负责解释。第十 四条本
9、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全都的按 本细则执行。消防文员管理规定篇3 第一条为推动政府专职消防员队 伍职业化建设,规范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方法等规 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员是指经市政府批准招 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 在消防救援机构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消防 文员是指在消防救援机构从事消防宣传、社会培训、档案管 理、窗口受理服务等辅助性工作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的
10、工作人员。第三条政府专职消防员执行准军事化管理,所需经费列 入地方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四条城市消防站从事灭火救援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岗位 的人数应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要求,经济较为发达 的县区可适当增加配备数。第五条消防文员根据有关规定统一配备,不得超额配备, 超配人员应逐步予以调整消化。第六条政府专职消防员编制增减,由市消防救援机构提 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政府专职消防员面对社会公开集中聘请。聘请时 间定于每年3月份和9月份,由市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政府专职消防员招收对象为18至26周岁的社会青年和 退伍军人,退役消防员和从事消防车驾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 员招收年龄可适当放宽至35
11、周岁。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原则 上应当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消防文员应当具有相关专 业技能等级和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详细条件以聘请公告为 准)。第八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 条件和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规定的身体条件。第九条市消防救援机构应对招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进 行不少于90天、消防文员不少于30天的岗前集中培训。政府专职消防员培训后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经 考核符合条件的授予相应等级。考核工作应在试用期满后1 个月内完成。第十条市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管理、 任职定岗、档案管理、等级晋升等相关事宜。第十一条政府专职消防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 双休日、法
12、定节假日,且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制度。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执行值班战备制和轮休制。消防文员 执行八小时工作制。第十二条政府专职消防员执行档案管理制度,由市消防 救援机构建立并保管个人工作档案。第十三条市消防救援机构制定政府专职消防员考评细则, 每年度对政府专职消防员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综合量化考评。第十四条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 等次,作为政府专职消防员晋升、奖惩、解除劳动合同的主 要依据。其中,优秀占10%,良好占60%,合格占20%,不合 格占10%o年度考评不合格的,报市消防救援机构审批后下 岗培训1个月,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 的,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五条政
13、府专职消防队伍嘉奖执行应急管理系统嘉 奖暂行规定,获得嘉奖、记功等嘉奖的,根据应急部门人 员标准发放奖金。第十六条为工作满5年的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的政府专职队员,颁发铜质纪念章和证书;工作满10年的, 颁发银质纪念章和证书;工作满15年的,颁发金质纪念章 和证书。纪念章和证书由省级消防救援机构监制。第十七条为工作满2年的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家庭,悬挂落款为临沂市人民政府的 消防员荣誉家庭门牌。门牌由省级消防救援机构监制。第十八条为参加重大火灾扑救、抢险救援、重大活动消 防安保和跨地市支援、演练任务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发放现场 救援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
14、救援队伍现场救 援补贴方案执行,补贴资金从各级地方财政政府专职消防员人员经费中调剂解决。第十九条政府专职消防员执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参加 相应的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激励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与履职 岗位亲密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认证考试。第二十条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可根据有关规 定程序和属地办理原则,登记为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 事业单位法人。第二十一条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包括工资(基本工资、 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社会保障缴费、抚恤费、住 房公积金、被装费等,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分别予以保障。政府专职消防员年度经费不低于省政府要求,并随当地 经济进展水平逐年递增。第二十二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在
15、入职培训期间与试用期内 均发放基本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 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且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三条政府专职消防员执行集体就餐,从事火灾扑 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伙食标准参照本地 消防机构一般消防站指战员标准执行。第二十四条政府专职消防员按要求着专职消防员被装, 佩戴专职消防员标志服饰,非因公外出不得穿着制服。第二十五条政府专职消防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 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消防救援机构应按规定为其 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 作岗位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高危行业的 福利待
16、遇。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指战员相关标准为政 府专职消防员办理人身意外损害保险。第二十六条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 缴,其余由财政部门拨付,消防救援机构缴纳。标准参照当 地企业缴费相关规定。第二十七条因公受伤、致残或死亡的政府专职消防员, 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 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根据国务 院烈士褒扬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消防救援机构与被录用的政府专职消防员依 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准时到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第二十九条政府专职消防员签订的合同期限为5年;期 满后经
17、本人申请,考核合格后,由双方共同商定是否续签。第三十条政府专职消防员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试用期内应提前3日告知所 在单位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一条政府专职消防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解 除合同:(一)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的;(二)有违法犯罪事实隐瞒未报的;(三)严重违反消防救援机构规章制度和规定的;(四)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被公安机关惩罚或者构成 犯罪的;(五)考评不合格,经离岗培训后仍不合格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政府专职消防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退出 或提前退出工作岗位:(一)达到国家法定退休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
18、、消 防文员;(二)本岗位实际工作时间满20年、且单位为其缴纳保 险累计满15年,经考核不合格、不能继续胜任工作岗位的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三)因公、因战导致伤残,或任职期间身患重大疾病, 经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不能继续胜任工作岗 位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以上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政府 专职消防员本人。符合前款第一项情形的,由所在单位协助 其办理养老金申领相关手续,享受国家发放的养老保险金。 符合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解 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外,个人可提出申请,由所在消防救援大 队上报市消防救援机构,市消防救援机构根据规定比例确定 名额并审批后
19、,依照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实际工作年限,根据 其离职前1年的月平均工资总额,由所在单位根据每年补偿 原则,由周口市消防救援支队统一招录、统一培训,分级管 理、分级使用。第五条为满足消防救援站执勤需要,特勤站每个班次执 勤人数为4560人,一级站每个班次执勤人数为3045人, 二级站每个班次执勤人数为1525人,小型消防站每个班 次执勤人数为15人。第六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文员员额由周口市消防救 援支队统一编配。第七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文员面对社会公开集中聘 请。每年聘请一次,由周口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实施,各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乐观协作。第八条新招录政府专职消防员年龄应为18周岁以上、24
20、 周岁以下,消防专业或岗位特殊需求可以适当放宽;取得高 中以上或中专、职业技术学校等学历;政治审查合格;身体 条件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同等条件下,国家综合 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优先录用。新招录消防文员应当遵纪守法,品德优良,热爱消防工 作;取得全日制大学大专(含)以上学历(具备一定特长且 适应消防工作需要的专业人才优先录用);原则上年龄在20 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熟悉计算机专业知识、写作能力强、 消防专业或岗位特殊需求可以适当放宽;身体条件达到公 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本人及近亲属不得从事消 防相关营利或干扰消防公务等工作。1个月的额度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对于提前退出且具有消
21、 防职业资格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 可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推举从事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平安 工作。本条中涉及的补偿金,从各级地方财政政府专职消防员 人员经费中调剂解决。第三十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政府专职消防 员社会保险办理、劳动合同依法备案、合同履行监督等工作。第三十四条本方法自2022年1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 至2027年1月19日。临沂市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方法(临 政办字202169号)同时废止。第三章培训第九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文员培训由周口市消防救 援支队组织实施,主要包括岗前培训、骨干选拔培训、等级 (职务)晋升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第十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和
22、消防文员应参加不少于45天的 岗前集中培训。第十一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培训后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 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等级。入职培训不合格、思想 不稳定或有其他不适宜从事消防救援工作情形的,予以淘汰。第十二条政府专职消防员骨干选拔培训,每年2期,每 期6个月。根据考核情况任命站长(政治指导员)、分队长、 副分队长、班长、副班长。第十三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文员等级(职务)晋升 培训一般不少于20天。统一考核合格后上岗、晋级。第十四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文员应定期参加专业技 能培训I,提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达到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第四章管理第十五条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管理、任职定岗、档案管 理、
23、等级晋升等事宜由周口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第十六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文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消防救援队伍条令条例和有关规定,敬重领导,听 从管理,刻苦钻研本职业务,乐观主动完成工作任务。第十七条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岗位等级与职业技能等级挂 钩,由低至高为五级专职消防员、四级专职消防员、三级专 职消防员、二级专职消防员、一级专职消防员、三级专职消 防长、二级专职消防长、一级专职消防长,分别对应国家职 业资格的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政府专职消防员提拔任用为站长(政治指导员)后,岗 位等级参照消防救援队伍基层干部标准。第十八条政府专职消防员职务由低至高为:消防员、副 班长、
24、班长、副分队长、分队长、站长助理、站长(政治指 导员)。第十九条消防文员岗位等级共分为三等七级。三等为初 级、中级、高级,其中一级为初级岗位,本级不少于3档; 二级、三级、四级为中级岗位,每级不少于4档;五级、六 级、七级为高级岗位,每级不少于5档。第二十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文员的岗位等级首次评 定、晋升,政府专职消防员的职务晋升由周口市消防救援支 队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文员根据消防队站建 设标准和工作需要分配。政府专职消防员可在全市消防救援 队伍调配沟通。第二十二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文员享受国家规定的 婚假、产假。政府专职消防员执行等级战备制和轮休制,每 年72天假期
25、,平均每月6天。消防文员执行八小时工作制。第二十三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文员执行档案管理制 度,由周口市消防救援支队建立并保管个人档案。第五章考核奖惩第二十四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文员实施定期考核制 度,分为月考核和年考核。第二十五条月考核由各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实施。 主要内容有:考勤、内务、遵章守纪、日常表现、执勤训练、 工作完成情况等,并作为当月绩效薪酬的依据。第二十六条年考核由周口市消防救援支队实施。考核结 果作为政府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文员确定和晋升岗位等级、发 放和调整工资档次、奖惩、续签、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 并记入个人档案。第二十七条将表现优秀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文员纳
26、入表彰对象。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优秀的,给予增发1个月基 本工资嘉奖,并优先续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续签合 同。第二十八条坚持靠素养立身、凭实绩进步,推动政府 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文员队伍从数量型 向质量型 转型升 级,每年设置3%左右的退出比例,通过年度考核、日常考核、 晋级考核等确定退出人员,确保队伍始终保持旺盛战斗力。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二十九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文员队伍经费根据 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予以足额保障。第三十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文员年度经费不低于国 家、省相关规定要求,并随当地经济进展水平逐年递增。第三十一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文员的工资福利水平
27、应根据不低于当地同等学历、同等工龄的事业单位编制人员 的工资福利标准予以保障,确保与当地的经济进展水平和政 府专职消防员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对参加火灾扑救 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发放高危补助、岗位 补贴。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入职培训期间与试用期内均发放基 本工资,且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三十二条政府专职消防员执行集体就餐,伙食费不发 放个人。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员, 伙食标准参照本地消防救援站指战员标准执行。第三十三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文员按规定参加职工 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消防救援部 门应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
28、公积金。消防救援部 门应当根据消防指战员相关标准为政府专职消防员投保人 身意外损害保险。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 缴,剩余部分由当地财政部门拨付。第三十四条在参加灭火救援行动或在开展工作中,因公 受伤、致残或死亡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文员,应当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 各项工伤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根据国务院烈士褒 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第七章合同的签订和解除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被录用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 文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逐年 签订,合同期限为一年。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后再行续 签。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
29、单位可以与政府专 职消防员、消防文员解除劳动关系:(一)岗前培训期间发现不符合招录条件或岗前培训考 核不合格的;(二)招录前有违法犯罪事实隐瞒未报的;(三)年度内连续3次或累计4次月考核评为不称职的, 年度考核不称职的,等级晋升考核不合格的;(四)不能适应消防救援队伍作息时间、任务强度、纪 律约束的,不听从工作调配的;(五)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 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且拒不改正的;(六)在日常工作和训练中不遵守平安操作规程,造成 器材损坏,人员受伤等严重后果的;(七)身体素养和业务能力无法适应工作需要,经培训 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八)在执勤训练和灭火作战行动中
30、,不听从命令、怯 战不前、擅自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九)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三十七条消防文员有下列情形的,应解除劳动合同, 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在日常防火检查中,未根据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 的;(二)对日常防火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或者消防平安 违法行为,未准时报告的;(三)擅自或者违规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 等工作的;(四)工作不专心负责,服务态度不端正,或者与群众 发生冲突,造成恶劣影响的;(五)伪造、篡改法律文书、档案资料,或者弄虚作假, 私自存留、损毁的;(六)接受有关单位、个人的财物、宴请,或者利用
31、工 作之便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 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以及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反保密制度的;(A)不履行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工作义务,违法或者严 重违反其他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 失的。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与政府专职消 防员和消防文员劳动关系即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不符合续签条件的;(二)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开头依法享受基本养 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 失踪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与政府专职消 防员和消防文员终止劳动关系,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均由 个人承担:(一)政府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文员无证驾驶车辆、酒后 驾驶车辆、公车私用、工作期间驾驶私家车辆、八小时外离 开辖区不履行请假手续的;(二)违反消防救援队伍规定,违规涉赌涉酒涉贷的;(三)违反法律法规和队伍规章制度,发生影响队伍形 象的重大事件的。第四十条对非正常离职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文员一 律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根据相关规定执行惩戒措施。第四十一条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申请离职,根据 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离职前应当办理工作交接和公 用物品移交手续。第八章部门职责第四十二条财政部门负责政府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文员队 伍经费足额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