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北京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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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09-03-17 信息来源:关注度:24各区县经委、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农发行北京分行、国家开发银行营业部、各国有商 业银行北京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北京营业机构、北京市商业银行、市农信联社、各担保 公司:为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市委八届一次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本市中小企业的改革 与发展,完善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 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国经贸中小企1999540号),在市政府领导下,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科学相关技术委

2、 员会、北京市商业委员会联合组建“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并制定了 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科学相关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二OO一年三月十六日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支持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相关问题,规范中小企业信 用担保机构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

3、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试点的指导意见(国经贸中小企1999540号),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包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商业担保机构和企 业互助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 本级财政预算编列的资金为主要担保资金来源,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担保机构。实行市场化 公开运作,接受政府的监督管理。方信用反担保抵押。三、融资担保费用的收取标准融资担保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本次项目,按担保额1.2%向担保公司交纳担保 费,同时收取担保额0.3%的本次项目评审费。四、融资担保其他事项1、融资担保资金的种类,主要用于企业

4、流动资金融资担保,一般情况也可用于企业更 新改造、扩大生产规模,保证市场供应的紧缺产品本次项目,企业固定资产融资担保视企业 投资规模、投产期限、企业投放市场后的效益评估而定。2、融资担保资金使用年限融资担保一般期限为一年,如果企业融资数额较大,生产周期长,最长期限为2.3年。企业 技改本次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本次项目一般为1-2年(融资担保贷款资金只是一小部分、大 部分靠企业自有资金)3、融资担保资金专款专用与管理申请融资担保的企业取得融资担保的资金,必须按融资担保规定的资金用途使用资金,不得 挪用或借他人使用资金,融资担保本次项目专管员对各项资金进行跟踪管理,发现有挪用或 与融资使用资金不一致

5、的支出,一律冻结所在银行的账户中小企业担保申办条件及程序说明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07-05-06北京首创担保公司房山分公司关于申请担保资金的基本条件及申请程序的说明房山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是由区政府、市财政配套资金共同出资,与北京首创投资担保 有限责任公司合作,为支持本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小企业的资金融通、商品流通以及履 行经济合同等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专项资金,为便于企业申请贷款担保,现将有关事项作如 下说明:一、申请条件(一)凡在房山区注册登记,依法缴纳税金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不分所有制和企业规 模大小,均可申请贷款担保:(1)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依法登记、合法经营,并已办理工商年

6、检手续。(2)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3)原则上持续正常经营一年以上。(4)无逾期还贷及欠息、未按约定分期还贷等不良信用记录。(5)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盈利有效益,具备按期还款的相关能力。(6)按规定可提供有效可靠的反担保措施。其中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操控企业的高层经营管 理人员原则上须提供个人无限连带担保。(7)对单个企业的担保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60%o(8)对单个本次项目的担保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9)贷款担保额度原则上不应超过该企业年销售收入的20%o(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担保申请企业,经核实后不予担保:(1)弄虚作假、恶意隐瞒真实情况的。(2)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高

7、层管理人员有涉嫌犯罪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二、企业申请贷款担保需上报以下材料:(1)委托担保申请书及企业自拟的担保申请(2)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记录复印件,特种行业需提供特种行业许可证(3)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4)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复印件(5)贷款卡号、密码及近期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相关系统查询记录复印件(6)注册验资报告复印件(7)公司章程复印件(须有工商局备案章)(8)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9)具体经办人员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简历(10)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主管财务人员)简历(11)董事会或股东会向首创担保公司申请担保及提供反担保的决议(12)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及本年

8、近期财务报表(13)公司财务情况及年报、近期报表编报说明(14)公司一般情况及业务合适的内容简介(15)企业主要产品相关技术专利证书、获奖证书、产品介绍等复印件(16)企业法人代表及财务经理签署的客观、真实性承诺书(17)根据本次项目具体情况提供的与申请担保本次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三、收费标准(-)评审费按申请贷款额度的0.3%收取,无论企业是否通过评审,评审费均不退还。(-)担保费按申请贷款额度的1.2%收取,企业在银行贷款到账后交纳。四、申请程序:(1)企业向房山分公司提出担保申请。(2)申请企业经房山分公司初审符合条件的,从房山分公司领取委托担保申请书,在 规定期限内填写并随所需材料一并上

9、报房山分公司。(3)房山分公司对材料进行审核后,按评审权限进行自主评审或向首创担保公司推荐。(4)通过评审后的企业履行相关手续后向银行申请贷款。(5)企业获得银行同意贷款后,履行反担保等手续。(6)银行放贷,企业接受首创担保公司和房山分公司监管。(7)企业还款后,解除担保责任;到期未还者,首创担保公司和房山分公司进行追偿。房山分公司地址为房山区良乡经济开发区内金光路1号区政府第二办公区5楼511室和西二楼213室。联系人:刘海龙潘雨光联系电话:69372540 69372574北京新相关技术企业风险担保金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企业相关技术进步,促进高新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10、实现商品化和产 业化,建立现代信用保障体系,加强担保业务管理,控制行业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及北京市新相关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中国经济相关技术投资担保有 限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和北京市商业银行关于设立新相关技术企业担保风险金并联合开 展信用担保业务的框架协议,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是指在社会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等经济活动中,根据合同 的约定,保证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由中国经济相关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 保公司)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实行平等、自愿、 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

11、管理机制,在合理分担风险的前提下,讲究经济 效益,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担保的对象和条件第四条担保的对象和条件:1.在北京市新相关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 并在国家有关商业银行或其它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立帐户的高新相关技术企业。2,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必需的经营资金,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经营 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较好;资产负债比例合理,有连续的盈利相关能力和偿债相关能力,并 能按照规定提供有效可靠的反担保措施;3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标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高新相关技 术产品。4 .合作各方一致认为符合条件的其它本

12、次项目。第三章办理担保的程序第五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款的法人均可向所在园区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交下 列文件资料,保证其真实性: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 .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 .贷款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4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5 .具体经办人员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6 .主要负责人简历(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主管财 务负责人等);7 .公司章程复印件并加盖公章;8 .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决定的对外借款、担 保抵押等决议;9 .注册验资报告复印件;10 .近两年经会计(审计)事务所验证的财务报表及 当期财务报表;11 .财务报表编报说明;12 .新相

13、关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13 .企业及主要产品相关技术专利证书、获奖证书等复印件;14 .申请履约担保的需提供其与合作方签定的合同副本,在尚未签定合同前,可先提供合同意向书或合作方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15 .与申请担保本次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第六条各园区在收到被保证人的有关文件资料后,应首先核实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并进 行初步筛选,对符合基本条件的本次项目责成被保证人填写委托担保申请书,和有关文 件资料一并以评审报告书形式报送北京市新相关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管理委员会授权的 北京市新相关技术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将本次项目和资料汇总 并提出初审推荐意见后,一式二份

14、分别送交北京首创信保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信保公司)和贷款银行。信保公司对本次项目进行详细的可行性调查并提出复审意见,同时 根据本次项目需要将有关材料送交专家咨询小组成员,征求专家意见。第七条服务中心在收到信保公司的评估意见和担保解决方案后,负责召集联合审查办 公室成员,对本次项目进行汇审并得出评审意见,对通过评审并经中投保公司审核同意的本 次项目,由中投保公司与有关方面签订委托担保合同、抵押(质押)反担保合同或信 用反担保合同、保证合同。第八条 联合担保本次项目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抵押(质押)反担保合同,被 保证人、中投保公司、信保公司、服务中心各一份。联合担保本次项目签订的保证合

15、同, 受益人、中投保公司各一份,信用反担保合同被保证人、反担保人、中投保公司各一份, 信保公司与服务中心可留复印件备案,以保证合同管理的完整性。第九条保证合同签订后,贷款银行向已在其开立帐户并申请贷款的企业发放贷款。第四章反担保措施第十条被保证人应向中投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措施,反担保措施的种类包括保证、抵押、 质押、保证金。中投保公司根据本次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金额的大小、以及被保证人的不 同类型等实际情况确定并取得其中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第十一条被保证人以保证金方式提供反担保的,应向中投保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由信保公司负责管理,主要备用于被保证人不能按照合同或约定履行义务时的支付,一

16、般按 照企业活期存款计息。如保证金支付后尚有余额的,在保证期满后,由中投保公司退还被保 证人。第十二条被保证人可以以其合法的财产向中投保公司提供抵押(质押)反担保,根据担 保法的规定:1 ,抵押(质押)物的范围与条件:能够作为抵押(质押)物的财产主要为依法允许转让并立即可变现的财产及其他可以依 法流通或转让的权利。财产抵押(质押)物的条件是:(1)被保证人拥有所有权的或国家授权其管理的;(2)财产抵押(质押)物的价值(不包括增值部分)或其价值与其他反担保措施的金额之和至少应大于 中投保公司担保金额的60%;(3)未向其他法人抵押、出租、转移的;(4)非法律禁止流通或转让的;(5)非所有权、使用

17、权不明或存在争议的(包括 诉讼、仲裁等);(6)非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7)非正在使用中的福利、生活设施;(8)非列入破产程序的;(9)非无法实施强制执行的。2.财产抵押(质押)物由中投保公司根据其变现相关能力 或由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合理作价。3,抵押(质押)反担保合同须经公证机关公证。第十三条由中投保公司认可的其他法人可以为被保证人向其提供信用反担保。信用反担保人的条件:1.经依法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资信良好,并具备履行反担保承诺的经济实力;3 .如信用人以资产抵押(质押)方式进行反担保的,其抵押(质押)资产(不包括增值 部分)价值或其价值与其他反担

18、保措施的金额之和至少应大于中投保公司担保金额的60%;4 .中投保公司要求的其它条件。第五章担保费和评审费的收取第十四条当企业获得担保后,按照被担保本次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期限、担 保额度支付一定数额的担保费和评审费。担保费的收取标准一般以担保余额的年 1.4%-3.5%计收,评审费一般以担保额的0.5%计收。第六章 在保本次项目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担保合同生效后,为保证担保本次项目的安全性,切实做到事先防范代偿风 险的发生,在保证期内,由服务中心和各园区共同对在保本次项目进行监管,信保公司进行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主要合适的内容有:1 .根据合同监督或检查,被保证人将担保贷款用于指定用途不

19、得挪作它用,并要切实加 强经营管理,保证使用效益;2 .建立担保本次项目档案,及时登记并与受益人联系,核查担保余额;3 .及时了解被保证人的计划、执行情况和本次项目进展情况、金融机构资金拨付到位情 况以及各种未预见因素;4 .要求被保证人及反担保人按合同约定按时报送企业有关报表材料;5 .对担保期限超过一年的本次项目,应实行年检制度。由中投保公司、信保公司联合服 务中心和各园区,审查被保证人上一年度的财务、经营和资产状况,出具审查报告,如发现 危及担保安全的相关问题,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服务中心根据了解到的情况,如发现危及担保安全的相关问题,要及时提出 风险防范措施,责

20、成被保证人加以解决;如发现重大相关问题,应及时通知信保公司,并共 同协商解决相关问题的办法。必要时,应配合信保公司对本次项目采取多种形式的定期或随 时检查。第七章 担保本次项目的代偿和追偿第十七条如企业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还款,应向中投保公司提出书面代偿申请书, 经服务中心和信保公司核准后,送中投保公司备案。中投保公司在收到贷款银行代偿通知书 后,即转信保公司和服务中心,信保公司和服务中心负责在保证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从“担 保风险金”中支付代偿金额。本次项目代偿后,由服务中心协助信保公司处置反担保抵押或质押物品,追偿代偿资金,收回的资金用于补充“担保风险金”,净损失部分由合作各方按 各自承担

21、的代偿比例分担。第八章 担保本次项目的终止和担保合同的解除第十八条对被保证人按时履约而使双方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的担保本次项目,要及时 终止担保,并由服务中心经信保公司给中投保公司开出解除担保责任通知书,由中投保 公司办理担保核销手续。第十九条担保本次项目到期后,由信保公司和服务中心协助中投保公司办理担保合同 的解除和抵(质)押登记的注销手续。第二十条 担保本次项目终止和解除后,合作各方应及时进行总结提高,指导今后工作。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作相应修改和调整。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在担保业务实际运作过程中,根据需要和情况的变更,可签订补充 协议。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

22、北京市新相关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八日开始执行。经营范围: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从事各类信用担保业务,创业投资业务以及管理咨询 服务等。服务对象:经北京市科学相关技术委员会和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认定的高新相关技术企业; 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其他类中小企业。重点服务区域: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中关村科技园区电子城科技园中关村科技园区健翔科技园中关村科技园区亦庄科技园中关村科技园区德胜科技园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中关村科技园区雍和园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基

23、地以清华、北大科技园为代表的各类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中关村软件园为代表的各类专业园以中关村国际孵化器、海淀留学人员创业园为代表的各类孵化器和创业园客户基本条件:申请人须是依法设立的、具有完全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实体;申请人在经营和履行义务方面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申请人主营业务清晰并具有较好的成长性;申请人具有完善、规范和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申请担保目的明确且与申请人实际信用相关能力和自有资金相匹配; 申请人愿意以反担保方式对信用担保承担相应责任。担保用途、期限与额度1、担保用途担保只用于满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且担保用途必须同实际使用方向相一致。 具体用途可参考公司服务品种相关合适

24、的内容。2、担保期限担保期限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实际需要相一致。具体要求可参考公司服务品种相关 合适的内容。3、担保额度原则上,在申请人满足下列条件下可获得与其实际需要和信用相关能力相匹配的担 保额度:(1)申请人一次申请或一年内累计使用的担保额度不应超过其净资产的60%;(2)申请人一次申请或一年内累计使用的担保额度不应超过5000万元;(3)申请专项政策担保业务企业,其单笔申请额度应参照具体专项政策担保业务 规定。专项担保政策瞪羚计划 留学创业 集成电路 软件外包企业集合债券 企业集合信托 品牌融资担保 金融支持工程“大家抬”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信息来源:中关村软件园孵

25、化器采集时间:2009-04-02 09:59:18市委、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区县相关单位:根据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办发200630号)及北京 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财文20062731号),市文化创意产业 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办发200630号)及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财文20062731号)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担

26、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主要采取对合作担 保机构的再担保费进行补贴、对担保业务进行补助等方式,引导担保机构为符合北京市文化 创意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的本次项目提供担保服务。担保资金来源于北京市文化创 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三条担保资金应按照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商业担保机构和企业互助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的补充,应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指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与债权人(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主合同约定债务时, 担保机构承担约定的责任或履行债务的行为。第四条

27、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属担保法规定的保证行为,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均属非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从事财政信用业务和金融业务。第五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遵 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实行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 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管理及机构第六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资金按国家规定统一存入特别设立的帐户,进行 专户管理,分类定向使用,分别核算,按照市场化运作,安全运营。第七条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应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第八条 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对被担保人进行资信评估、开展担保业务、实施债务追偿。第九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的重点对象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8、的科技型、就业型、 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社会服务型、环保型等中小企业。第十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原则:1 .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的原则。2 .政府支持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的原则。3 .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的原则。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种类主要包括:中小企业短期银行贷款、中长期银行贷 款、融资租赁以及其它经济合同的担保。目前担保的重点是短期银行贷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债权人之间,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第十二条设立担保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成立担保机构除需工商企业登记所具备的一般条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 .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和担保业务知

29、识。2 .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科学的担保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防范措施。第二章担保资金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担保资金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项的研究、审议和决策:(-)审定担保资金的相关管理制度;(二)审批担保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三)审定文化创意产业担保本次项目合规性审查报告;(四)审定再担保费补贴解决方案、担保业务补助解决方案;(五)对担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北京市财政局负责担保资金的预算审核、安排和监督管理:(-)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审核批复担保资金预算,拨付资金;(-)对担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考评。第六条

30、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文促中心”)受领导小组办公 室委托负责担保资金日常管理工作:(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担保资金的各项管理制度;(二)研究编写担保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三)负责文化创意产业担保本次项目的合规性审查;(四)负责受理、审核再担保费补贴申请和担保业务补助申请;(五)研究提出再担保费补贴解决方案、担保业务补助解决方案;(六)负责对合作的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有关业务进行监管,并向领导小组办公 室报送相关情况。第七条合作的担保公司职责包括:(一)负责受理文化创意产业担保本次项目;(二)对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的文化创意产业本次项目提供担保服务; (三)承担代偿责任并执行

31、优惠的担保费率;(四)负责文化创意产业担保本次项目保后管理及代偿清收工作。第八条合作的再担保公司职责包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文化创意产业担保本次项目提供再担保服务;(二)按 照约定条款对发生代偿损失的再担保本次项目进行赔付;(三)会同担保公司对代偿本次项目进行追偿清收。第三章担保资金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第九条担保资金支持的本次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本次项目单位为北京市注册的文化创意企业;(二)本次项目应符合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支持方向,合适的内容应属 于文艺演出、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和交易、动漫游戏研发制作、广告和 会展、古玩和艺术品交易、设计创意、文化旅游等

32、行业的创作、生产和营销;(三)申请贷款担保的单位,其贷款银行应是在京银行或银行在京分支机构。第十条担保资金支持的担保业务范围:(一)短期贷款担保;(二)中长期贷款担保。第十一条担保资金支持方式:(-)合作的担保公司为文化创意产业担保本次项目设定再担保的,担保资金按照 一定比例对其再担保费用给予补贴;(二)根据文化创意产业本次项目担保规模对合作的担保公司给予担保业务补助, 补助资金纳入担保公司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文化创意本次项目的代偿损失。补助标准为: 年度担保规模在亿元以下(含亿元)的,补助担保额的0.5%;年度担保规模在亿元之间(含 亿元)的,补助担保额的0.6%;年度担保规模在亿元以上的,

33、补助担保额的0.7%。本次项 目担保期限少于个月的担保额,减半计入年度担保总额。再担保费补贴和担保业务补助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担保公司文化创意产业本次项 目担保总额的。第四章担保本次项目受理第十二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市文促中心与合作的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签订合 作协议,由合作的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为文化创意产业本次项目提供担保、再担保服务。第十三条担保公司对申请担保的文化创意产业本次项目独立进行受理、评审,将符 合条件的本次项目报市文促中心按规定程序进行文化创意产业本次项目合规性审查,报领导 小组办公室审定。未经审定的本次项目不纳入担保资金支持范围。第十四条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的文化创意产业本次

34、项目,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后可 向合作的再担保公司申请再担保。第五章再担保费补贴和担保业务补助第十五条合作的担保公司于每年月份,向市文促中心提交上年度再担保费补贴申请 报告和担保业务补助申请报告,提交申请报告时需附上年度担保本次项目明细表、再担保合 同及再担保收费凭据,相关材料加盖公章。第十六条市文促中心按规定程序,依据上年度文化创意产业本次项目实际担保情况, 对担保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再担保费补贴解决方案和担保业务补助解决方案,报领导 小组办公室。第十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再担保费补贴解决方案和担保业务补助解决方案,报 市财政局审核批复预算并划拨资金。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

35、财政局负责对担保资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合作的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须建立文化创意产业担保业务财务会计报 告制度和担保业务统计报告制度,向市文促中心按季、年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担保业务统计 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第二十条合作的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应严格按照保后管理制度对担保本次项目 实施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对单笔担保额度大或风险高的本次项目,应有切实可行的监督措 施。第二十一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市文促中心按年度组织专业机构对合作的担保公 司和再担保公司的业绩进行考评,考评不合格的取消合作资格。第二十二条对虚报、诈骗等违规违法行为,由财政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 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刑

36、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问答时间:2006-06-02一、什么是小额担保贷款?答:小额担保贷款是指通过政府出资设立担保基金,委托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由经 办商业银行发放贷款,解决本市城镇失业人员、未就业大学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复员 (转业)军人在创业过程中自有资金不足,以及缺乏有效贷款担保措施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 实际困难,协助其通过从事个体经营或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实现自主创业,并带动更多 失业人员就业的一项促进就业政策。二、哪些人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答:可

37、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是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即男16至60岁,女 16至50岁),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 户口居民,依法开办的个体工商户或自主、 合伙创办的小企业。1、持有本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已取得国家承认的高等院校(含省级以上党校)颁发的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证 书尚未就业的往、应届大学毕业生。3、持有北京市民政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统一印制的,经各区、县民政局退伍军 人安置办公室加盖印章的北京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明的复员(转业)军人。4、在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或村镇就业服务站进行求职登记,领取了北京市农村富余 劳动力求职证的农业户口居民。三、

38、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所从事的行业有何限制?答:文件明确规定,开办个体工商户经营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 氧吧的除外。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从事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 吧和批发、批发零售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四、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应具备哪些条件?答: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体工商户或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应持有本市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税务部门(国、地税)办理了税务登记,持有税务登记证;在 经办商业银行开设帐户;已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投入不低于贷款金额的30%;合法经营, 资信程度良好,有偿债相关能力,能够按规定提供有效反担保措施。开

39、办个体工商户的个体 经营者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必须经创业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相关合格证书。五、怎样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答: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可向其经营地或户口所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提 出小额担保贷款书面申请。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须向登记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小额担保 贷款书面申请。六、开办个体工商户的个体经营者可以申请的贷款额度是多少?答: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不超过5万元。七、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可以申请的贷款额度是多少?答: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一般为20万元;或根据该 企业的经营本次项目和安置本市城镇失业人员人数,按人

40、均不超过5万元提供担保,最高不 超过50万元。八、小额贷款的期限是多长?答: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 过1年。九、个体工商户申请小额贷款时应提交哪些材料?答:申请人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社保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社 保所、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各一份):1、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书;2、有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以及再就 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北京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明或北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求 职证的其中一种;3、创业培训合格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包括申请人参加创业培训所取得的北京市劳动 和社

41、会保障局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创业培训(SYB)合格证书 或其他经市创业指导中心认可的创业培训(教育)合格证明,以及经创业培训机构审定合格 的创业本次项目计划书或可行性分析报告;4、申请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特殊行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 件;5、申请人经营场地的权属证明复印件;6、申请人签字的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个人承诺书原件;7、申请人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资料(非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8、申请人自有资金不低于贷款金额的30%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指申请人已用于经营 投入所发生费用的发票或收据;9、未就业大学毕业生需提供由存档机构出具的个人档案存档证明;10、

42、担保公司和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十、小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时应提交哪些材料?申请企业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区县劳 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各一份):1、北京市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书;2、企业出资人有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企业出资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再 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北京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明、北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求 职证的其中一种;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国税、地税) 的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注册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5、经营办公场所的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原件和

43、复印件;7、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书复印件;8、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9、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或贷款卡查询结果复印件);10、企业决定申请贷款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11、企业一般情况及本次项目可行性报告;12、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13、上年度及当期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14、自有资金不低于贷款额度30%的证明,指申请企业已用于经营投入所发生费用的 正规发票;15、出资人为未就业大学毕业生的需提供由存档机构出具的个人档案存档证明;16、担保公司、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申请最高5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还必须提供下列材

44、料:17、企业招用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8、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记录;19、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20、失也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十一、办理申请贷款手续需要多长时间?答:小额担保贷款受理机构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12个工作 日内给予申请人正式答复。十二、借款人在享受担保贷款期间应承担哪些义务?答:借款人及反担保人应严格按照委托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要按规定 用途使用贷款,按季度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保所、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报送财务报表及 本次项目进展情况等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提前落实还款资金,接受上述部门对其资金使用

45、情况、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借款人或反担保人情况发生变化(如:企业发生分 立、合并、财产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等;自然人发生户籍、住址、联系电话、婚姻状况变更及 财务状况变化等)时,应提前或于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通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保所、 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并主动配合有关单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十三、享受的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期还款怎么办?答:对贷款到期未及时归还的,或经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小额担保贷款本次项目,经办 银行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在贷款期限届满或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进行贷款追索。追索期结束后,借款人仍未偿付贷款本息的,由担保基金管

46、理机构向经办银行进行先行 代偿,代偿合适的内容限于尚未清偿的贷款本金。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对小额担保贷款代偿后,可依法对借款人行使追偿权。追偿措施包 括:(一)督促借款人制订还款计划,尽快收回贷款;(二)依法处置贷款抵押(质押)物;(三)对恶意逃避担保债务的依法提起诉讼。借款人将承担担保机构通过法律程序收回贷款及利息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十四、什么是反担保措施?答: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担保时,借款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十五、反担保措施包括哪些合适的内容?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反担保措施包括保证金、抵押、质押、保证等。反担保方式贷款申请人保证金1 .签订合同,包括委托保证合同、客观真实性承诺书;2 .按规定比例,将保证金交担保机构;3 .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抵(质)押L签订合同:委托保证合同、客观真实性承诺书、抵 (质)押反担保合同;2.提供抵(质)押反担保物或权利的权属资料;3.到公证机关 办理公证。第方 信 用 保 证自然人1 .签订合同:委托保证合同、客观真实性承诺书、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2 .提供其财产资料;3 .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其配偶需做为共同反担保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L签订合同:委托保证合同、客观真实性承诺书、第三方信用保证合同;2 .提供其财产资料;3 .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个人无限连 带责任申请人为小企业的,其企业法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事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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