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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公司驻外地施工现场人员薪酬福利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跨区域发展的战略要求,明确异地派遣员工薪酬 待遇的确定原则,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保障本单位业务的顺利运作,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派遣,是指因工作需要,兼顾员工发展空间 需求,在充分尊重个人意愿的前提下,市场工程部调遣正式员工,派往工 作地与家庭(户口)所在地不在同一省、市(直辖市、自治区),且连续 工作时间3个月以上(含3个月)。第三条员工异地派遣前,市场工程部应向员工说明将提供的薪酬I、 福利水平或标准。二、薪酬福利待遇第四条 异地派遣员工月工资标准,根据员工应承担的岗位工作职 责,考虑员工的实际工作能力、地
2、域、项目规模、工作难度、劳动力市场 的价格水平等差异因素,由市场工程部与合作方协商确定。第六条异地派遣员工的薪酬结构统一为原工作所在地月应发工资额 + (异地派遣月工资标准一原工作所在地月应发工资额)。第七条 员工异地派遣后,在原工作所在地执行的月工资、福利等待 遇及发放方式保持不变。第八条 异地派遣员工的月工资、劳动保护、办公用品等费用全部由 合作方承担,其中月工资必须由合作方按月汇入该员工在市场工程部指定 的银行卡帐号,由市场工程部及时核算发放。第九条员工在异地派遣期间,食宿由合作方统一安排。第十条 员工异地派遣时间达到36个月(含6个月)可以享受1 次休假;超过6个月的,每年可以享受2次
3、休假。每次休假时间及交通工 具由异地派遣员工与合作方商定,并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前报市场工程部批 准。交通费用由合作方负责报销。三、异地派遣员工的管理第十一条 员工外派期间,接受市场工程部和驻外项目部的双重考 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晋级、加薪、嘉奖的机会。第十二条 因气候环境等原因出现工程停工现象,从而导致异地派遣 员工歇岗,其歇岗期间的工资由合作方支付,发放标准由市场工程部与合 作方协商确定。异地派遣员工因工程停工而返回公司的,遇到合作方不能 及时支付歇岗工资情况时,按原工作所在地月应发工资额的60%发放工 资,待工程恢复施工后,与合作方进行歇岗工资结算。第十三条 异地派遣员工停止外派回到公司后
4、,其外派薪酬福利政策 也随之取消,在没有接到新的外派任务期间,执行公司歇岗工资待遇。第十四条 异地派遣员工应严格遵守派驻当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 纪律,正确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利益。员工发生任何违规、 违法、违纪行为,按派驻当地和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四、附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之日起正式实施。此前已派遣到异地工作的员工,其工资待遇由市场工程部负责向合作方落实。第十K条本办法在情况发生变化时,由市场工程部提出修改意见, 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后实施。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精品文档精心整理应收帐款及应收票据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权益,减少坏帐损失,特制定本
5、准则,以资遵行。第二条 各营业部门应详实办妥客户征信调查,并随时侦查客户信用的变化(可利 用机会通过A客户调查B客户的信用情况)签注于征信调查表相关栏内。“但政府机 关、公营事业、信用良好的民营大企业及风险低的小金额或现金交易客户应不受此 限。”第三条 营业部门,至迟应于出货日起60日内收款。如超过上列期限者,财务科 就其未收款项详细列表,通知各营业部门主管,转为呆帐,并自奖金中扣除。嗣后收 回票据时,再行冲回。“但政府机关、公营事业及民营大企业等订有其内部付款程序 者,应依其规定。”第四条 营业部门所收票据,自销售日起算,至票据兑现日止,以120天为限。 如超过上列期限者,财务科即依查得资料
6、,就其超限部分的票据所编列明细表,通知 营业部门加收利息费用,利息概以月息二分计算。第五条赊售货品收受支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注意发票人有无权限签发支票。(二)非该商号或本人签发的支票,应要求交付支票人背书。(三)注意查明支票有效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文字、金额、到期日、发票人盖 章等等是否齐全。(四)注意所收支票帐号号码愈少表示与该银行往来期愈长,信用较为可靠(可直接 向银行查明或请财务科协办)。(五)注意所收支票帐户与银行往来的期间、金额、退票记录情况(可直接向付款银 行查明或请财务科协办)。(六)支票上文字有无涂改、涂销或更改。(七)注意支票记载何处不能修改(如大写金额),可更改者
7、是否于更改处加盖原印 鉴。(八)注意支票上的文字记载(如禁止背书转让字样)。(九)注意支票是否已逾到期日一年(逾期一年失效),如有背书人,应注意支票提 示日期,是否超过第六条的规定。(十)尽量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注意B客户支票(或客票)信用。第六条 本公司收受的支票提示付款期限,至迟应于到期日后六日内予以处理。精品文档精心整理第七条 所收支票已缴交者,如退票或因客户存款不足,或其他因素,要求退回 兑现或换票时,营业单位应填具票据撤回申请书,经部门主管签准后,送财务科办 理,营业部门取回原支票后,必须先向客户取得相当于原支票金额的现金或担保品, 或新开支票,始将原支票交付,但仍须依上列规定办理。第
8、八条 应收帐款发生折让时,应填具折让证明单,其折让部分,应设销货折让 科目表示,不得直接由销货收入项下减除。第九条 财务科接到银行通知客户退票时,应即转告营业部门,营业部门对于退 票,无法换回现金或新票时,应即寄发存证信函如附表1,通知发票人及背书人,并 迅速拟定善策处理。第十条 营业部门对退票申诉案件送请财务科办理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发票人及背书人户籍所在地(先以电话告知财务科)。(二)发票人及背书人财产(土地应注明所有权人、地段、地号、面积、持分设定抵 押)。建物(土地改良物)应注明所有权人、建号、建坪持分、设定抵押。其他财产应 注明名称、存放地点、现值等。(三)其他投资事项。第十一条 上列债权确定无法收回时,应专案列送财务科,并附税捐机关认可的 合法凭证(如法院裁定书、或当地派出所证明文件、或邮政信函等)呈总经理核准后, 始得冲销应收帐款。第十二条 依法申诉而无法收回债权部分,应取得法院债权凭证,交财务科列册 保管,倘事后发现债务人(利益偿还请求权。时效为15年内)有偿债能力时,应依上 列有关规定申请法院执行。第十三条 本公司营业人员不依本准则的各项规定办理或有勾结行为,致使本公 司权益蒙受损失者,依人事管理规则议处,情节重大者得移送法办。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呈准后公布实施,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