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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项目 部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能源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处作 业安全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各项目部高处作业管理。第二章职责第四条 项目部安监部负责监督、检查施工现场高处作业行为和装置规范,组织高处作业人员教 育培训。第五条项目部下属专业施工单位(包括分包单位)负责执行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
2、范要求,编制 专项施工方案,保障方案内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到位。第三章 管理内容和要求第六条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或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第七条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时,应尽量减少高处作业。第八条高处作业应设置牢固、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高处作业人员应配备相应的高处作业安全 防护用品,并正确佩戴和使用。第九条从事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妨碍高处作业的疾病(如:心脏病、高血压、癫痫 病等)和生理缺陷,并具备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第十条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凡涉及临边与洞口作业、攀登与悬空作业、操作平台、交 叉作业及安全网搭设的,应有相应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
3、施。第十一条高处作业施工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应记录,应对初次作业人员进 行培训。第十二条高处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应装设防护栏杆和挡脚板或设防护立网。第十三条应根据物体可能坠落的范围设定危险区域。危险区域应设闱栏及“严禁靠近”的警示牌,严禁人员逗留或通行。不同高度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见下表:作业位置至其底部的垂直距离m25515153030可能坠落范围半径m3.04.05.06.0注1:通过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注2:以作业位置为中心,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为半径划成的与水平面垂直的柱形空间称可能坠落范 围。第十四条高处作业的工作现场应保持规整,道路畅通,废
4、弃物应及时进行清除。第十五条对施工作业现场可能坠落的物料,应及时拆除或采取固定措施。高处作业所用的物料 应堆放平稳,不得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 应随时清理干净;拆卸下的物料及余料和废料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随意放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 料时不得抛掷。第十六条高处作业动火作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 的规定,采取防火措施。第十七条在雨、霜、雾、雪等天气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防滑、防冻、防雷措施,并应及时 清除作业面上的水、冰、雪、霜。第十八条对需临时拆除或变动的安全防护设施,应采取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第十九
5、条当高处行走区域不便装设防护栏杆时,应设置手扶水平安全绳,且符合下列规定:(一)手扶水平安全绳宜采用带有塑胶套的纤维芯6X37+1钢丝绳,其技术性能应符合圆股 钢丝绳GB 1102的规定,并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出厂合格证。(二)钢丝绳两端应固定在牢固可靠的构架上,在构架上缠绕不得少于两圈,与构架棱角处相 接触时应加衬垫。宜每隔5m设牢固支撑点,中间不应有接头。(三)钢丝绳端部固定和连接应使用绳夹,绳夹数量应不少于三个,绳夹应同向排列;钢丝绳 夹座应在受力绳头的一边,每两个钢丝绳绳夹的间距不应小于钢丝绳更径的6倍;末端绳夹与中间 绳夹之间应设置安全观察弯,末端绳夹与绳头末端应留有不小于200m
6、m的安全距离。(四)钢丝绳固定高度应为1. lml. 4m,钢丝绳固定后弧垂不得超过30mm。(五)手扶水平安全绳应作为高处作业人员行走时使用。钢丝绳应无损伤、腐蚀和断股,固定 应牢固,弯折绳头不得反复使用。第二十条高处作业区周围的临边、孔洞、沟道等应设盖板、安全网或防护栏杆。第二十一条在夜间或光线不足的地方进行高处作业,应设足够的照明。第二十二条遇六级及以上大风或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第二十三条高处作业应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上方的牢固可靠处。第二十四条高处作业人员在从事活动范围较大的作业时,应使用速差自控器。第二十五条高处作业地点、各层平台、走道及脚手架上不得堆放超过允许载荷的
7、物件且不得阻 塞通道,施工用料应随用随吊。第二十六条高处作业人员应配带工具袋,工具应系安全绳;传递物品时,严禁抛掷。第二十七条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坐在平台或孔洞的边缘,不得骑坐在栏杆上,不得躺在走道上或 安全网内休息,不得站在栏杆外作业或凭借栏杆起吊物件。第二十八条高处作业时,点焊的物件不得移动;切割的工件、边角余料等有可能坠落的物件, 应放置在安全处或固定牢固。第二十九条高处作业区附近有带电体时,传递绳应使用干燥的麻绳或尼龙绳,严禁使用金属线。第三十条高处作业过程中需与配合、指挥人员沟通时,应确定联系信号或配备通信装置,专人 管理。第三十一条悬空作业应使用吊篮、单人吊具或搭设操作平台,且应设置独
8、立悬挂的安全绳、使 用攀登自锁器,安全绳应拴挂牢固,索具、吊具、操作平台、安全绳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三十二条上下脚手架应走上下通道或梯子,不得沿脚手杆或栏杆等攀爬。不得任意攀登高层 建(构)筑物。第三十三条非有关作业人员不得攀登高处,登高参观人员应有专人陪同,并严格按有关安全规 定执行。第三十四条在屋面上作业时,应有防止坠落的可靠措施。第三十五条应尽力避开上下交叉或重叠作业,必要时应有可靠的安全隔离措施或岔开垂直方向 进行作业。第三十六条进行高处作业时,应事先制订安全措施,办理安全工作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第三十七条登高作业宜采用专门的升高工作台(架)。工作台(架)的跳板、围栏必须坚
9、固, 制动装置必须灵敏可靠。第三十八条脚手架和脚手板的搭设应符合安全要求,禁止3人同时在一块脚手板上进行作业。跨度超过3米的板匕 作业人员不得起过2人。第三十九条脚手板的泥沙、冰雪或其他杂物应及时进行清除。脚手板的搁置必须牢固。第四十条 高处作业必须从指定的位置进行上、下,不准乘坐非载人用的吊盘,不得利用绳索进 行盘上或滑下。第四十一条高处作业人员严禁手拿工具或器材上下梯子,梯子上作业应使用工具袋。第四十二条高处作业人员使用软梯或钢爬梯上下攀登时,应使用攀登自锁器或速差自控器。攀 登自锁器或速差自控器的挂钩应直接钩挂在安全带的腰环上,不得挂在安全带端头的挂钩上使用。第四十三条班组和监护人员对从
10、事高处作、业人员安全带的佩戴和使用情况应进行检查,不符合 安全要求的应立即进行纠正。第四十四条安全带应挂在作业地点的高处且没有尖锐棱角的牢固位置。必须高挂低用时,安全 绳不得打结。第四十五条摘下安全绳进行走动时,应将安全绳盘系在身上,不得任意拉拖。第四十六条应经常对安全带的完好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损坏等异常现象时,应停止使用。 安全带上的所有附件不得随意更换或拆掉。第四十七条禁止用绳索或其他物品代替安全带或腰绳在高处进行作业。第四十八条在无拴挂安全带条件的地点进行作业时,应设置专门用于拴挂安全带的可靠设施。第四十九条吊运物件时,应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安全规程。轻小物件只能用绳索进行传递,不得 直
11、接投掷。高处地点的浮置物应有明显标记并要及时进行固定。在高处地点的沿边进行作业时,作 业人员应面朝外。高处平台等地点、沿边应装设高度不小于1米的坚固护栏。高处作业地点不得存 有冰雪、孔洞或其他废弃物品。第五十条在坡度较大的地点进行作业时,应安设能防止人员滑脱的横向挡杆,工作人员应佩戴 和使用安全带。第五十一条高处作业人员在工作时,应与带电设施保持不小于2. 5米的安全距离。第五十二条当遇有6级(含)以上强风、浓雾、沙尘暴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 高处作业。雨雪天气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当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 象时,应立即修理完善,维修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五十三条
12、在高处进行焊接或气割时,应严格执行焊接、气割安全规程。工作地点的周围和下 方不得有可燃或易爆物品。第五十四条从高处向下清除废弃物时,作业人员应站在安全可靠的位置,地面上应有人负责监 护,上下应保持密切的配合和联系。地面上的废弃物应送到指定地点.木料上的朝天钉应全部打倒 或拔掉。第五十五条工作结束时,应认真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误后方能离开。第五十六条安全防护设施验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防护栏杆的设置与搭设;(二)攀登与悬空作业的用具与设施搭设;(三)操作平台及平台防护设施的搭设;(四)防护棚的搭设;(五)安全网的设置;(六)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性能与质量、所用的材料、配件的规格:(七)设施的节点构造,材料配件的规格、材质及其与建筑物的固定、连接状况。第五十七条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资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施工方案;(二)安全防护用品用具、材料和设备产品合格证明;(三)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记录:(四)预埋件隐蔽验收记录;(五)安全防护设施变更记录。第五十八条应有专人对各类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杳和维修保养,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第五十九条安全防护设施宜采用定型化、工具化设施,防护栏应为黑黄或红白相间的条纹标示, 盖件应为黄或红色标示。第四章附则第六十条本制度由分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第六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口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