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造假属欺诈行为但不一定能解除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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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历造假属欺诈行为但不一定能解除合同公司入职了一名设计人员,试用期表现也能够达到部门要求,即 将准备转正时,有员工举报该员工学历有问题,经人力资源部重新核 验后发现的确存在学历造假,经过与该设计人员沟通,承认并没有本 科学历,而只是中专毕业,之前的证书是伪造的,而公司招聘标准明 确表明不招聘大专以下学历。面对人力资源的调查,设计人员希望公 司能够给予一次机会。这种情况下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关系?提到学历造假问题我们一般会想到劳动合同法的两个条款: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 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第三十九条规定

2、,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 无效的。实际上,劳动者隐瞒情况签订合同,被用人单位发现后解除合同 的并不少见。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隐瞒真实情况、不诚实、或以欺 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而解除劳动关系,在实践中也是分情况的。(1)如果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相关规定,且该规定不违反法律 法规,则可按照该规章制度处理。(2)如果劳动者隐瞒的内容正是用人单位招聘必须排除的条件, 则签订合同的行为可视为以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该合同自始无效, 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3)如果用人单位所排除的条件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背

3、法律规定,则劳动者隐瞒该不利条件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发生法律 效力,并不能随意解除。原则就是底线,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价值观红线。如果有人触碰 了红线,一定是零容忍。不同的企业,企业的不同阶段,价值观的弹 性是有差别的。如果企业价值观红线是诚实守信,学历造假必须清除。事实上, 我国对于诚信缺失这一块机制,远不如国外严格,正因为作假代价太 低,才会导致越来越多的造假事件。如果企业的价值导向是以业绩和结果讲话,学历造假并非世界末 日。毕竟文凭与能力、文凭与价值并非绝对关联,学历作假与人品、 能力与品行也不能划等号。一个学历造假的人,大概率会更珍惜这次 机会,会加倍努力,去创造更多价值回报企业。随着用

4、人单位内卷,职场造假成为普遍现象,大部分是没有恶意 的,无非就是想拥有敲门砖,本身能力并不是虚的。企业设置学历门 槛,本意是为了更好地筛选能力出众的员工,最后却成了人为设置的 障碍。如果企业非常注重诚信,在招聘过程中,有个环节叫做背调,学 历造假、经验造假、薪资造假等都是很容易验证的事。员工学历造假,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不能一概而论。如果不能 提供证据证明学历是公司决定录用的重要因素,以劳动者学历虚假问 题主张劳动合同无效或者提出解除,依据不足,只能违法解除。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下列文件形成相应证据:(1)以书面形式明确需要了解的情况是什么,让拟录用员工填写详细与工作相关的信息。(2)在书面文件中必须明确,公司招用该员工是基于以上信息 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如有虚假,即构成欺诈。(3)在书面文件中需要劳动者填写的内容必须由劳动者手写填 入,最终亲笔签字确认。企业在招聘中对求职者的学历、专业、证书和从业经历等提出明 确要求,该要求系企业发出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要约,求职者提交求职 资料是对要约进行承诺。求职者对企业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做隐瞒或虚 假陈述的,企业基于其虚假陈述而订立了劳动合同的,司法实践中会 认定为因欺诈致企业违背真实意思,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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