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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电主机设备供销合同样式发电主机设备供销合同需方:供方:定义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界定。1 “需方”是指,包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 让方。2 .“供方”是指,包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 让方。3 .“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4 .“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第三章中规定的部分。5 .“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十四章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6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检验、施工、安装、 调试、性能验收试验、验收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和各种文字说明),和 本合同附件三规定的用于合同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
2、的文件。7 .“合同设备”是指供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 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附件二所列示和规定。8 .“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本合同附件五 规定所进行的试验。9 .“临时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一规定的保证 值后,需方对每台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10 .“最终验收”是指需方对每一台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11 .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12 .“电厂”是指 电厂。13 .“服务”是指由供方提供的与设计、制造、检验、施工、安装、调试、性能 验收试验、验收直至最终验收证书签发相
3、关的技术指导(包括人员培训)服务。14 .“现场”是指位于,由需方为建设电厂所选定的地方。15 .“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 备用部件,根据附近件二足够3年运行用。16 .“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进行的试运行。17 .“机组”是指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个完整机组。18 .“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签名的文件。19 .“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供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 包给其它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20 .“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 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
4、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机组的安装、调试 和性能验收试验。21 .“开始日期”是指合同生效后,由需方通知供方使用本合同设备的工程项目 已被正式列入(国家)开工计划的通知之日。第一章?合同标的?本合同所定设备将用 项目。第一条?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o第二条?凡供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第一百零五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 常执 行时供方和/或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暂停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 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办理。第一百零六条?因需方原因要求中途退货,需方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 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0
5、%30%)并赔偿供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第一百零七条?因供方原因而不能交货,供方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不 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0%30%)并赔偿需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第一百零八条?如果供方破产或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 经营其业务,需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供方或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终止合 同,或向该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该合同归属人提供选择,按其给出的合理忠实 履行合同的保证,执行经过同意的一部分合同。第十二章?不可抗力第一百一十条?不可抗力是指: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 火灾和爆炸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破坏、等等。合同双方中 的任
6、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 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 同价格。第一百一十一条?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 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或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3天)内用航空挂 号信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 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 情况立即通知对方。第一百一十二条?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120天以上)时,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试运行和验收等
7、 问题)。第十三章?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一百一十三条?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一百一十四条?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 协商后仍不能达到协议时,则提交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调解。如仍不能解决,可提 交经济合同 委员会 o第一百一十五条?则地点为o第一百一十六条?裁决对双方而看约束力。第一百一十八条?在进行 期间,除提交 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第十四章?合同生效及其它事项第一百一十九条?本合同生效需满足下列条件:(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 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2)本合同取得审查单位(由力工业部成套设备局)审查(
8、加盖合同审查章); 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之日并货款两清止。 第一百二十条?本合同一式正本6份,副本40份;供需双方各执正本2份,副本 18份。审查单位正本2份,副本4份。第一百二十一条?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 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第一百二十二条?供方须将本合同供货范围中主要设备分包商的名单提交需方予 以确认,供方应从被需方确认的名单中选定最后分包商并通知需方。分包商一旦 选定,供方不得擅自改变。供方应对分包商的过失、疏忽和/或其它任何违反合 同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第一百二十三条?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
9、方除为履行合同的 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与“合同设备”和相关工程无关的第三方。第一百二十四条?合同双方应指定2名授权代表,分别负责直接处理“本合同设 备”的技术和商务问题。双方授权代表的名称和通讯地址在合同生效后的2周内 通知对方。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合同所包括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 的法律效力。第一百二十六条?合同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合同的规定,合同任何一 方也不得对另一方作出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第一百二十七条?本合同列明了双方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条款。任何一方 不承担本合同规定以外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第一百二十八条?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的函电通
10、知或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按对 方下述地址派员递送或挂号、航空邮寄、电报、传真或电传发送的,在取得对方 人员和/或通讯设施接收确认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收。需方(盖章): ?供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曰?年 月 日说明1 .方括号”口 ”内的数字或文字(有的空着)为合同双方谈判时协商确定。2 .关于付款比例,可根据具体工程情况作相应调整。或采用其它付款方式,但 相关条款要作相应调整。3 .第九十三条中的“锅炉”、“汽轮机”、“发电机”在其相应的合同中选择其一。第三条?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本合同附件一。第四条?供方详细的供货范围按合同附
11、件二。第五条?供方供应的技术资料按合同附件三。第六条?本合同包括为保证所供应的设备安全可靠、正常运行与维护所必须 的专用工具与备品备件、技术服务(其中也包括技术配合和现场技术服务)及技 术资料(其中包括图纸、资料、说明书等等)第二章?供货范围第七条?合同供货范围详见附件二。第八条?本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服 务及技术指导,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 未列入而且确实是供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一对合同设备 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供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 具及备品备件、服务及技术指导等补上,且
12、不发生费用问题。第三章?合同价格第九条?供方按本合同供应的 套合同设备总价格为 元(大写:)0其中第一套合同设备价格为 元、第二套合同设备价格为7L o丽花加包括供方所应纳的税、技术资料(含邮递费用)和技术配合、技术服务 费、从制造厂到始发站/码头的运输、装卸、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第十条?按合同供货范围(分部套及技术服务费)的分项价格见附件六。第十一条?本价格在合同交货期内为不变价,若因需方原因推迟交货期,其价格 变动按第十四条规定执行。第四章?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第十二条?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第十三条?付款方式:银行托收或票汇。第十四条?合同价款按下列方式支付:1 .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
13、,供方在提交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需方支付给供方 合同总价款的% (元)作为预付款。(1)金额为合同总价款%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 (2)金额为合同总价款100%的形式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2 .合同开始日期起1个月内,且供方在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款%的商 业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经审核无误后,需方支付给供方合同总价款的 %作为预付款。若合同生效日期与开始日期时间相差超过2个月,则 合同交货期开始顺延,顺延时间为生效日期与开始日期时间相差减去2个月;顺 延时间每超过6个月,则合同价增加%,顺延时间不到六个月则合同 价不变。(注:第十四条1和第十四条2付款之和为合同总价
14、款的10%)4 .每套合同设备经168小时试运行通过并需方在收到供方提交的金额为该套合 同设备技术服务费8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经审核无误后一 个月内,需方支付给供方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的80%。5 .剩余合同总价的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每套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没有质 量问题,在供方提交下列单据经需方审核无误后,需方应在一个月内支付给供方 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1)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价格1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2)该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的影印件一式五份。第十五条?付款时间以需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此日期即本合同第一 百条计算迟交款违约金的
15、依据。第五章?交货第十六条?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具体分部套交货时间详见附件四。第十七条?交货地点:凡供方制造的部套为供方厂铁路专用线(车上)/码头(船 上);凡供方分包给其它单位制造的部套(除必须返供方厂的部套外),其交货地 点为分包单位铁路专用线(车上)/码头(船上)。若供方(包括分包部分)没 有铁路专用线/码头,则供方的交货地点为附近的铁路货运站(车上)/码头(船 上)。第十八条?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供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四的规定向需方提供预计 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 物总清单。在每批货物预计启运(60)天前及(10)天前,供方应以电报或传真 将
16、第二H一条中的各项内容通知需方。第十九条?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货物始发铁路部门/水运部门发货时间戳记 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第九十五条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第二十条?需方可委托供方负责代办设备运输,运杂费、费等均由需方承担。 供方需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第二十一条?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火车/船发出(24)小时内,供方应以 电报或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需方:(1)合同号;(2)机组号;(3)货物备妥发运日;(4)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5)货物总毛重;(6)货物总体积;(7)总包装件数;(8)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和运单号;(9)重量超过20吨或尺寸
17、超过9米3米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 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10)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 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 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第二十二条?发货计划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进行交货。第二十五条?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供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 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或电报通知需 方。第二十八条?因需方原因要求供方推迟设备发货时,由需方负担仓储费及必要时 的保养费。并按本合
18、同规定支付该批设备的款项。第二十九条?到货站(整车)/码间(整船):,(零担)/ (散货): 第三十条?收货单位:o第六章?包装与标记第三十一条?供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gbl9-73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79)机电联字第1029号文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 运、装卸的坚固包装,不能造成运输过程中箱件破损,设备和零件散失。并应按 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和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 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供方 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第三十二条?供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
19、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 应标记清楚。第三十三条?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 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1)合同号;(2)目的站/码头;(3)收货单位名称;(4)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5)箱号/件号;(6)毛重/净重(公斤)(7)体积(长 宽 高,以毫米表示)。第三十五条?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 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 明(如有的话)各一份。另邮寄装箱清单各2份。第三十六条?附件二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应按每台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 以注明,一次性发货。第三十八条?各种设备及松散
20、零星的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最小的完善 的箱件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第三十九条?栅格式箱子及/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 它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第四十条?所有带坡口管子和管件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 第四十一条?供方及/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第四十二条?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这些加工面应采 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第四十三条?供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 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1)合同号;(2)收货
21、单位名称;(3)目的站/码头;(4)毛重;(5)箱号/件号。第四十四条?凡由于供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 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供方均应按本合同第十章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 赔偿。在运输中如非供方包装原因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需方应立即向承运部 门提出异议,索取商务证明,并通知供方7天内到达现场调查。供方负责与承运 部门及险公司交涉,需方协助供方尽快处理,同时供方应尽快向需方补供货物以 满足工期需要。第四十五条?需方应对多次使用的专用铁路包装箱、包装架等,在该部件到货清 点之后 内返供方。第七章?技术服务与联络第四十六条?供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需方按
22、供方的技术资料和 图纸进行安装、分部调试、启动调试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 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第四十七条?供方应在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以邮寄方式向需方提交执行第四十六 条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第四十八条?在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双方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 点。第四十九条?供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需方参与供方的技术设计,并向需方解释 技术设计。第五十条?如遇有重大问题需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 在没有非常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第五十一条?各次会议及其它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 双方均应执行。如
23、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批准,以修改本 为准。第五十二条?供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 供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需方,经需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 件的要求,需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应给予充分考 虑,应尽量满足需方要求。第五十三条?需方有权将供方的设备设计、安装和技术服务方案以及供方所提供 的一切有关合同设备的资料和图纸等复印分发给需方和有关各方,需方并不由此 而构成任何侵权。第五十四条?为合同设备安装工程而雇佣的其它合同商,对盖有“密件”印章的 图纸文件,需方应予以保密。第五十五条?如果供方的分包商需要参加合
24、同设备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 应事前通过供方征得需方同意,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第五十六条?对于供方主要部件的订货合同和分包合同,供方应对其分包商的一 切有关供货范围、设备及技术接口等问题负责。第五十七条?对于需方选购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配套设备,供方有提供技术配 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问题。第五十八条?供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在本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提交需 方予以确认。需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供方现场服务人员,供方应根据现 场需要,重新选派需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需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10)天 内供方没有答复,将按第九十七条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第五十九条?技术服务
25、和联络的具体要求见附件七。第八章?质量监造与检验第六十条?供方应在本合同签字日起(3)个月内,向需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 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附件一和附件五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需方有权在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派驻厂代表,在电力工业部驻厂总 代表组的统一组织下进行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 备包装质量情况,并签字确认。需方监造检验的标准应使用附件一和附件五所列 的相应标准。供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并不由此而 发生任何费用问题。第六十二条?需方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项目见附件五。第六十三条?供方应为需方驻厂代表的监造检验提
26、供下列方便:1 .根据本合同设备每一个月度生产进度提交符合附件五要求的月度检验计划;2 .提前(7)天将设备的监造项目和检验时间通知电力部总代表组和需方(或需 方驻厂代表);3 .电力部总:弋表组和需方驻厂代表有权查(借)阅供方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标 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 检验记录或称不一致性报告)及附件五规定的有关文件。对于检验记录,如需方 认为需要复印存档,供方应提供方便。4 .向需方驻厂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第六十四条?需方的监造检验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应尽量结合供 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若需方厂代表不能按供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
27、供方工厂的 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需方代表有权事后了解和检查试验报 告和结果。第六十五条?需方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规定 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需方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签字,供方须采取相应的 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无论需方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供方均有交务主动 及时地向需方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 在需方不知道的情况下供方不得擅自处理。第六十六条?不论需方人员是否参加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需方代表参加了监造与 检验,并且签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第十章规定应承担的 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供方
28、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第六十七条?由供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出厂时,应有供方制造厂签发的产 品质量合格证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文件。对附件五列出的某些主要设备,还应有 需方代表签字的监造与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第六十八条?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需方 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 任何不符之处并由双方代表确认属供方责任后,由供方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 场后,需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范和质量。需方应在开箱检查 前(14)天通知供方开箱检验日期,供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需 方应为供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
29、方便。如检验时,供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 需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需方向供方提 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需方未通知供方而自行开箱或最后一批设备到达现场(3 个月)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需方承担。第六十九条?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供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 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 一份,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修理或更换的依据;如果供方委托需方修理损坏的设 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供方承担;如果非供方原因或由于需方原因,发现损 坏或短缺,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需 方自负。第七十一
30、条?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任何一 方均可提请中国商品检验局进行商检。请商检局出具的商检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 的最终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商检费用由责任方负担。第七十二条?供方接到需方按本合同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出的索赔后, 应按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尽快修理、换货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 和运费及 费均应由责任方负担。第七十三条?供方修理或换货的时间,以不影响电厂建设进度为原则,但不迟于 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3个月,对于关键部件重新供应的时间,由双方协 商决定。第七十四条?需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抵达电厂工程 设备储放
31、场之日起的6个月。第七十五条?本章以上条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 题或供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供方按合同第 十章及附件一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第九章?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第七十六条?本合同设备由需方根据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 明书进行安装。双方应充分合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尽快建成投产。 第七十七条?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附件一、附件五的要求进行。 第七十八条?合同设备的安装完毕后,供方应派人参加调试,并应尽快解决出现 的问题,其所需时间应不超过3个月。在此期间,如合同设备都能安全稳定运行
32、, 即可由双方选择适当时间进行性能验收试验,这项验收试验由需方负责,供方参 加。第七十九条?性能验收试验应在每套合同设备全部设备运转稳定,达到额定出力 下连续稳定运行168小时完毕后,应在6个月内进行。当每套合同设备全部设备运行稳定,达到本合同附件一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 指标,则考核认为合格。此后10天内,需方应签署并由供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 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如果合同设备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一、附件五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按 第八十一条和第九十二条办理。第八十一条?如果在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时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一、附件五所规定 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时,则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
33、、澄清责任并由责任一方采 取措施,并在第一次验收试验结束后(2)个月内进行第二次验收试验。第八十二条?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 附件一、附件五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 经双方确认:如属供方原因,则应按本合同第十章执行。如属需方原因,本合同设备应被认为初步验收,此后10天内由需方代表签署并 由供方代表会签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供方仍有义 务与需方一起采取措施,使合同设备性能达到保证值。第八十三条?每套合同设备最后一批设备到达现场之日起(36)个月内,如因非 供方原因该合同设备未能进行试运行和性能验收试验,期
34、满后即视为通过最终验 收,此后15天内,应由需方签署并由供方会签本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在合同设备稳定运行168小时后,如果非从方原因造成的性能验收试验的延误超 过(6)个月,则此后15天内需方应签署并由供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 书。第八十四条?不管合同设备性能验收试验进行一次或两次,需方将于初步验收证 书签发之日起至一年并完成索赔后止15天内按照第九十条规定签发最终验收证 明书。第八十五条?按第七十九条及第八十二条出具的初步验收证书只是证明供方所提 供的设备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初步验收证明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 视为供方对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
35、除 的证据,同样,最终验收证书也不能被视为供方对设备中存在可能引起合同设备 损坏的潜在缺陷应负责任的解除的证据。潜在缺陷指设备的陷患在正常情况下不 能在制造过程中被发现,供方对纠正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其时间应保证到一 年保证期终止后到第一次大修(通常为一年)。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经双方确认),供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三条及第八十 九条1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第十章?保证与索赔第八十七条?保证期一般是指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签最终验 收证书)或供方发运的最后一批交货的设备到货之日起(36)个月(签最终验收 证书)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该保证期的具体内容按第九章和第十章有关条款执 行
36、。第八十八条?供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设备的成套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 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 的要求。供方保证根据本合同附件三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图纸是清晰、完整统一 和内容正确、准确的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 合同设备在投产后的第一年内,年可利用小时数要求大于(6500)小时;第二年 及以后年可运行小时数要求大于(7500)时,年强迫停机率小于(2%),供方为 “合同设备”承担的保证期应到需方出具最终验收证书为止。第八十九条?本设备合同执行期间,如果供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 误,或者由于供方技术人员错误
37、,造成工程返工、报废,供方应立即无偿换货和 修理。如需换货,供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换货的一切费用,换货或修 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供方责任之日起的(2)个月内,对于那些在(2)个月内 不可能修理或调换的货物,可经需方特殊允许另行商定期限。供方可委托需方在 现场进行损坏设备的修理,所有费用由供方负担。由于需方未按供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及非供方技术人员的原因造 成的设备损坏,由需方负责修理、更换,但供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 对于需方要求的紧急部件,供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需方负担。 第九十条?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满后,由需方在15天内出具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最终
38、验收证书交给供方。条件是:在此期间供方应完成需方在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 和赔偿。但供方对非正常维修和误操作以及由于正常磨损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第九十一条?在保证期间,如发现供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 如属供方责任,则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索赔。如供方对此索赔有异议按第七十条 办理。否则供方在接到需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换货、赔款或委托需 方安排大型修理。包括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运费及 费由供方负担。第九十二条?如由于供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 或推迟安装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换货所延误的时间作相应的延长。第九十三条?由于供方责任,
39、在第九章规定的性能验收试验后,如经第二次验收 试验(由于供方原因)仍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一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 供方应承担违约金,其计算方法如下:锅炉: ;汽轮机:; 发电机:o第九十四条?如合同设备在保证期内发现了双方共同确认的系供方责任的十分严 重的缺陷(如设备性能达不到要求等),则其保证期将自该缺陷修正后开始计算 一年。第九十五条?如果不是由于需方原因或需方要求推迟交货而供方未能按本合同附 件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第 十九条规定计算,需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供方收取违约金:迟交14周,每周 罚迟交货物金额的(0.5%);迟交58周,每周罚迟
40、交货物金额的(1%);迟 交9周以上,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1. 5%);不满1周按1周计算。由于铁路运输的责任而导致1个月以内的迟交,供方出具有关的设备入库单及车 皮发运单,经需方代表确认后,需方可以考虑免于迟交违约金。每套合同设备迟 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5%)。供方支付迟交违约金, 并不解除供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设备迟交超过6个月时,需方应保留与供方协商的 权力,共同商定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赔偿金的数额,如协商不能达到协议时,需方 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第九十六条?如由于确属供方责任未能按本合同附件三的规定按时交付,经双方 确认属严重
41、影响施工的关键技术文件时,则每迟交1周,需方将要求供方支付违 约金(5)万元,迟交时间的计算以第二十六条规定为准。第九十七条?如果由于供方服务的疏忽和/或错误,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双方一致 承认的延误,每延误工期1周供方将向需方支付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0.05%) 违约赔偿金,每套合同设备这部分赔偿金最多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 (0. 5%)。且供方需支付由于供方技术服务错误或违约造成需方的直接损失。第九十八条?供方对于根据本合同承担的每套合同设备索赔责任不论单项或多项 累计将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10%)。第九十九条?供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按合同附件四继续交货的义务,对安 装试验有重大
42、影响的部套,迟交超过(6个月)时,需方保留与供方共同商定供 方向需方支付赔款额的权力。第一百条?如果由于需方原因,迟付货款,需方须按下列方式支付违约金:迟交 14周,每周罚迟付金额的();迟交58周,每周罚迟付金额的 ();迟交9周以上,每周罚迟付金额的();不满1周按1 周计算。需方除支付以上违约金外,还应支付迟交款的相应利息,每套合同设备以上违约 金款总额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5%)。第十一章?合同的变更和修改、暂停(中止)和终止第一百零二条?如果供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需方将用书面 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15)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人作为修正, 如果认为在
43、(15)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 出修正计划,需方将保留暂停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分权利。对于这种暂停,需 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供方负担。 第一百零三条?根据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如果需方行使暂停权利后,需方有权停 付到期应向供方支付暂停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由预付给供方的暂停 部分款项索回。第一百零四条?在合同执行期间,若因需方原因要求对合同设备进行重大的变更 和/或要求增加超出附件二以外的范围,需方应考虑供方的设计和生产周期及由 此而发生的费用变化;供方接到需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充分考虑需方意见,与需 方一起尽早完成合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