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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药管理的若干规定为适应医院发展和医疗保险定点形势的需要,改变医院 用药滞后的状况,经研究,对新药的审批管理作如下规定:1 .药剂科应及时将药品管理办公室的新药资料介绍给临 床科室,积极向临床医生推荐新药。2 .新药的范围:为我院尚未应用的药品,药品管理办公 室已办理新药登记的。3 .新药的申请必须由临床医生填写新药申请单,所在科 的科主任同意,由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批准。(药事管理委员 会应根据新药申请情况及时组织开会。一般12月一次)4 .新药的讨论审批:原则上以药品生产企业通过GMP 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乙类品种优先; 专科用药优先;5 .讨论同意的新药,由药剂科按申请医
2、生需要量进货, 并及时通知临床医生。申请医生第一次申请量用完后,应及 时将使用情况反馈药剂科,以决定继续使用或停用。(在要求 停用前必须把原有库存用完。)6 .专科特需、临时抢救病人、外院专家会诊病人等临时 用药、由需要科的主任通知药库,药库应采取“特需药品采 购的管理办法”及时解决。7 .凡因盲目进药,造成积压报废的,由申请科负责,其 金额打入科室成本,其中10%从个人奖金中扣除。8 .药剂科应将库存药物的效期和存货量根据使用速度及 时告知申请该药的医生和科主任,未及时告知造成积压报废 的,由药剂科负责。9 .药剂科应将使用中出现的不正之风苗头及时告知分管 院长,以便及时作出纠正不正之风的措施。紧急停用,及时 更换进货渠道。10 .临床各科使用药品中涉及违规违纪的,追究个人及科 主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