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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最新(4篇)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育人的视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信任很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方法最新篇一 第四十八条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违反本方法第四十条其次款的规定,认证机构在其出具的认证证书上自行编制认证证书编号的,视为伪造认证证书。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方法第八条其次款的规定,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书目外产品的认证
2、托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条违反本方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对外公布: (一)未依照本方法第四十条其次款的规定,将有机产品认证标记、有机码上传到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的; (二)未依照本方法第九条其次款的规定,向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报送相关认证信息或者其所报送信息失实的; (三)未依照本方法其次十四条
3、的规定,向国家认监委提交相关材料备案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方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托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方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认证机构违反本方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刚好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惩罚。 第五十五条认证托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
4、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违反本方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的; (二)未依照本方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运用认证标记的; (三)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接着运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记的。 第五十六条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托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进口有机产品入境检验检疫时,不照实供应进口有机产品的真实状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有机产品不予报检,躲避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检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
5、定惩罚。 第五十八条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惩罚。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方法最新篇二 其次十五条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编号规则和认证标记的式样、编号规则。 其次十六条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 其次十七条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证托付人的名称、地址; (二)获证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以及产地(基地)的名称、地址; (三)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基地)面积和产品种类; (四)认证类别; (五)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六)认证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签字、发证日期、有效期。 其次十八条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
6、一的,认证托付人应当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认证证书进行变更: (一)认证托付人或者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产品种类和数量削减的; (三)其他须要变更认证证书的情形。 其次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30日内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持续运用的; (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托付人申请注销的; (四)其他须要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1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暂停期为1至3个月,并对外公布: (一)未
7、根据规定运用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记的; (二)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或者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要求,且经认证机构评估在暂停期限内能够能实行有效订正或者订正措施的; (三)其他须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获证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强制要求或者被检出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的; (二)获证产品生产、加工活动中运用了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托付人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四)获证产品的认证托付人超 范围运用认证标记的; (五)获证产品的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
8、符合认证要求的; (六)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或者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要求,且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未实行有效订正或者订正措施的; (七)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八)获证产品的认证托付人对相关方重大投诉且确有问题未能实行有效处理措施的; (九)获证产品的认证托付人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平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相关行政惩罚的; (十)获证产品的认证托付人拒不接受认证监管部门或者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十一)其他须要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有机产品认证标记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记。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记标有中文
9、“中国有机产品”字样和英文“organic”字样。图案如下:(图片略,见原文) 第三十三条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记应当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运用。 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认监委统一的编号规则,对每枚认证标记进行唯一编号(以下简称有机码),并实行有效防伪、追溯技术,确保发放的每枚认证标记能够溯源到其对应的认证证书和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获证产品的认证托付人应当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记、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 获证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扬等材料上可以印制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记,并可以根据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三十五条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 (二)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第三十六条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获证产品的认证托付人应当暂停运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记;认证证书注销、撤销后,认证托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交回认证证书和未运用的认证标记。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方法最新篇三 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
11、实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托付人),可以自愿托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明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书目外产品的认证托付人的认证托付。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托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确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托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托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5日内,将认证托付人
12、、认证检查方案等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 第十条认证机构受理认证托付后,认证机构应当根据有机产品认证明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托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根据有机产品认证明施规则的规定,须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采信认证托付人供应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 第十一条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刚好向认证托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允许其运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记;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托付人,并说明理由。
13、 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真实、精确,并对检验检测、监测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产品检验检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本条规定的记录保存期为5年。 第十三条认证机构应当根据认证明施规则的规定,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有效跟踪检查,以保证认证结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四条认证机构应当刚好向认证托付人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以保证
14、获证产品的认证托付人所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认证证书中的记载一样。 第十五条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应当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记。 第十六条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方法最新篇四 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爱护和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5、,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方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方法的规定,根据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书目、统一的标准和认证明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记。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书目、认证明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根据同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