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最新福建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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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最新福建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5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实力。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福建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篇一 第一章总则 其次章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章集体合同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_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已经_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其次十四次会议于_年_月_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_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_年_月_日_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_年_月_日

2、_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其次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在企业中推行同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和劳动酬劳标准等事项通过同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等合作、协商一样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有约束力。企业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酬劳等标准

3、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集体合同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同级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家协会等经营者组织协同指导、监督。 其次章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七条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酬劳;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保险福利; (五)劳动平安与卫生; (六)劳动纪律; (七)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八)集体合同的期限; (九)变更、解除与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十)争议的处理;(十 一)违约责任;(十 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由企业工会或企业提出。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也可以由职工推

4、举的代表提出。一方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当在_日内进行协商。 第九条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应当收集职工的看法,并向对方照实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 第十条集体合同草案必需经过同等协商。同等协商由双方分别派出同等数量代表进行,每方三至十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主席应当担当本方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当的,应由其书面托付本方一名代表担当。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代表同等协商。表一经产生必需履行其职责。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保证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表担当代表期间除个人严峻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得对表有其他报复性行为。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表有保留工作优先权。 第

5、十二条协商达成一样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探讨,经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充分发表看法后进行表决,有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即获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修改后,再次提交探讨、表决。 第十三条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集体合同签字后,企业应自签字之日起_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附件及说明一式三份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企业工会同时报上一级工会。 第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_日内没有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若集体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提出异议,并将集体合同审查看法书送达双方。双方应按本

6、章规定对相关部分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十五条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于_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十六条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_年。在集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样,可以对集体合同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集体合同效力。 第十八条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任何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被修改或废止的; (二)因不行抗力的缘由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业破产、停产、兼并、转产、解散等,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要求的一方,应供应相关证据。双方应在_日内进行协商。 第

7、十九条集体合同期限届满前六_日,一方可以提出续订或重订的要求,另一方应于_日内支配协商。 其次十条修订、变更、解除或续订集体合同的程序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第三章集体合同的管理与监督 其次十一条本省辖区内的中心_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各市、地辖区内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也可托付所在地的市(地)劳动行政部门管理;无主管部门企业的集体合同由其注册登记机关的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地、市、县属各类企业的集体合同分别由地、市、县劳动行政部门管理。 其次十二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指定集体合同的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检查,受理和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其次十三条县级以

8、上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企业同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进行指导和监督。 其次十四条企业工会应当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教化和组织职工仔细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促进企业的发展。 其次十五条集体合同履行的日常监督,可以由双方派出同等数量代表组成本企业集体合同监督委员会(小组)负责,也可依据须要选择其他形式。监督中发觉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双方代表应仔细探讨和处理。 其次十六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主席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状况。 第四章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其次十七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

9、生的争议包括: (一)一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另一方有意拖延的; (二)一方要求更换另一方派出的同等表被拒绝的; (三)双方对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酬劳等标准以及其他内容的确定发生分歧的; (四)双方对同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支配发生争议的; (五)在集体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发生其他争议的。 其次十八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由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家协会等经营者组织协调处理。 其次十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自确定受理之日起三_日内处理完毕。争议困难的,经本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_日。 第三十条因履行集体合同

10、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_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拒绝或有意拖延同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 (二)不供应或不照实供应签订与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的; (三)企业不当变更或解除表的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二条因一方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成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除接着实际履行其义务外,还应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

11、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返 福建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篇二 闽人大常199620号 书目 第一章总则 其次章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章集体合同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已经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四次会议于1996年7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八日 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1996年7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12、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在企业中推行同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和劳动酬劳标准等事项通过同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同等合作、协商一样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有约束力。企业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酬劳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

13、的规定。 第六条集体合同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同级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家协会等经营者组织协同指导、监督。 其次章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七条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酬劳;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保险福利; (五)劳动平安与卫生; (六)劳动纪律; (七)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八)集体合同的期限; (九)变更、解除与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十)争议的处理;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由企业工会或企业提出。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也可以由职工推举的代表提出。

14、一方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协商。 第九条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应当收集职工的看法,并向对方照实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 第十条集体合同草案必需经过同等协商。同等协商由双方分别派出同等数量代表进行,每方三至十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主席应当担当本方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当的,应由其书面托付本方一名代表担当。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代表同等协商。 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必需履行其职责。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 协商代表担当代表期间除个人严峻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得对协商代表有其他报复性行为。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协商

15、代表有保留工作优先权。 第十二条协商达成一样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探讨,经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充分发表看法后进行表决,有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即获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修改后,再次提交探讨、表决。 第十三条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集体合同签字后,企业应自签字之日起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附件及说明一式三份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企业工会同时报上一级工会。 第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若集体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提出异议,并将集体合

16、同审查看法书送达双方。双方应按本章规定对相关部分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十五条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于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十六条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在集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样,可以对集体合同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集体合同效力。 第十八条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任何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被修改或废止的; (二)因不行抗力的缘由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业破产、停产、兼并、转产、解散等,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要求的一方,应供应相关

17、证据。双方应在七日内进行协商。 第十九条集体合同期限届满前六十日,一方可以提出续订或重订的要求,另一方应于十五日内支配协商。 其次十条修订、变更、解除或续订集体合同的程序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第三章集体合同的管理与监督 其次十一条本省辖区内的中心和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各市、地辖区内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也可托付所在地的市(地)劳动行政部门管理;无主管部门企业的集体合同由其注册登记机关的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地、市、县属各类企业的集体合同分别由地、市、县劳动行政部门管理。 其次十二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指定集体合同的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检查,受理和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

18、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其次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企业同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进行指导和监督。 其次十四条企业工会应当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教化和组织职工仔细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促进企业的发展。 其次十五条集体合同履行的日常监督,可以由双方派出同等数量代表组成本企业集体合同监督委员会(小组)负责,也可依据须要选择其他形式。监督中发觉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双方代表应仔细探讨和处理。 其次十六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主席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状况。 第四章集体合同争

19、议的处理 其次十七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 (一)一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另一方有意拖延的; (二)一方要求更换另一方派出的同等协商代表被拒绝的; (三)双方对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酬劳等标准以及其他内容的确定发生分歧的; (四)双方对同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支配发生争议的; (五)在集体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发生其他争议的。 其次十八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由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家协会等经营者组织协调处理。 其次十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自确定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完毕。争议困难的,经本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

20、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三十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拒绝或有意拖延同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 (二)不供应或不照实供应签订与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的; (三)企业不当变更或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二条因一方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成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除接着实际履行其义务外,还应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集体

21、合同的行为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篇三 闽人大常199620号 书目 第一章总则 其次章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章集体合同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已经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四次会议于1996年7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八日 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

22、条例 (1996年7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在企业中推行同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和劳动酬劳标准等事项通过同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同等合作、协商一样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有约束力。企业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劳动合

23、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酬劳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集体合同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同级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家协会等经营者组织协同指导、监督。 其次章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七条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酬劳;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保险福利; (五)劳动平安与卫生; (六)劳动纪律; (七)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八)集体合同的期限; (九)变更、解除与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十)争议的处理;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由企业工会或企业提出。尚

24、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也可以由职工推举的代表提出。 一方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协商。 第九条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应当收集职工的看法,并向对方照实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 第十条集体合同草案必需经过同等协商。同等协商由双方分别派出同等数量代表进行,每方三至十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主席应当担当本方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当的,应由其书面托付本方一名代表担当。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代表同等协商。 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必需履行其职责。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 协商代表担当代表期间除个人严峻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得对协商

25、代表有其他报复性行为。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协商代表有保留工作优先权。 第十二条协商达成一样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探讨,经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充分发表看法后进行表决,有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即获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修改后,再次提交探讨、表决。 第十三条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集体合同签字后,企业应自签字之日起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附件及说明一式三份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企业工会同时报上一级工会。 第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若集

26、体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提出异议,并将集体合同审查看法书送达双方。双方应按本章规定对相关部分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十五条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于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十六条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在集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样,可以对集体合同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集体合同效力。 第十八条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任何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被修改或废止的; (二)因不行抗力的缘由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业破产、停产、兼并、转产、解散等,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27、。 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要求的一方,应供应相关证据。双方应在七日内进行协商。 第十九条集体合同期限届满前六十日,一方可以提出续订或重订的要求,另一方应于十五日内支配协商。 其次十条修订、变更、解除或续订集体合同的程序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第三章集体合同的管理与监督 其次十一条本省辖区内的中心和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各市、地辖区内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也可托付所在地的市(地)劳动行政部门管理;无主管部门企业的集体合同由其注册登记机关的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地、市、县属各类企业的集体合同分别由地、市、县劳动行政部门管理。 其次十二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指定集体合同的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合

28、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检查,受理和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其次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企业同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进行指导和监督。 其次十四条企业工会应当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教化和组织职工仔细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促进企业的发展。 其次十五条集体合同履行的日常监督,可以由双方派出同等数量代表组成本企业集体合同监督委员会(小组)负责,也可依据须要选择其他形式。监督中发觉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双方代表应仔细探讨和处理。 其次十六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主席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全

29、体职工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状况。 第四章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其次十七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 (一)一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另一方有意拖延的; (二)一方要求更换另一方派出的同等协商代表被拒绝的; (三)双方对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酬劳等标准以及其他内容的确定发生分歧的; (四)双方对同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支配发生争议的; (五)在集体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发生其他争议的。 其次十八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由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家协会等经营者组织协调处理。 其次十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自确定受理之日起三十日

30、内处理完毕。争议困难的,经本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三十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拒绝或有意拖延同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 (二)不供应或不照实供应签订与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的; (三)企业不当变更或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二条因一方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成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除接着实际履行其义务

31、外,还应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篇四 第一条为维护企业与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山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同等协商机制和集体合同 第三条签订集体合同应遵循合法、同等、协商一样和维护

32、国家、企业、职工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相抵触。 企业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酬劳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酬劳不得低于国家或者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五条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 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方、企业方签订集体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协商、调解有关集体合同涉及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集体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劳动酬劳:包括工资安排方式,工资支付方法,工资增减幅度,最低工资,计件工

33、资,延长工作时间付酬标准,特别状况下工资标准等; (二)工作时间:包括日工作时间,周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时间,劳动定额的确定,轮班岗位的轮班形式刚好间等; (三)休息休假:包括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标准,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的休息休假等; (四)社会保险:包括职工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生育等依法参与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的设立项目,资金来源及享受的条件和标准,职工死亡后遗属的待遇和企业补贴救济等; (五)福利待遇:包括企业集体福利设施的修建,职工文化和体育活动的经费来源,职工补贴的津贴标准,困难职工救济,职工疗养、养息等; (六)录用、培训:包括录用职工备案审核、职工上岗前和工作中的培

34、训,转岗培训,培训的时间及培训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 (七)劳动平安卫生:包括劳动平安卫生的目标,劳动爱护的详细措施,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改善的详细标准和实施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中的劳动平安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配套的内容,有职业危害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劳动爱护用品发放,特别作业的保险救援方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别爱护以及劳动平安卫生监督检查等; (八)裁减人员的条件和程序; (九)集体合同的期限:集体全同的期限为1至3年; (十)违约责任; (十一)其他权利和义务。 职工与企业双方可以就上述部分内容专项签订集体合同。 第七条企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协调稳定的工资关系。工资

35、集体协商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签订集体合同必需经过集体协商。 集体协商代表每方为3至10人,候补协商代表1至2人,职工与企业双方的协商人数对等,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企业有女职工的,协商代表中应有女代表。 协商代表的任期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 第九条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工会确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确认,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当或由工会主席托付职工协商代表担当。托付他人的,应签署托付书。 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职工或上一级工会组织、指导职工推举产生,并须得到企业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企业一方协商代表由企业从经营管理人员中确定,其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

36、代表人担当或者托付其他管理人员担当。托付他人的,应签署托付书。 协商双方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作为顾问参与集体协商。 第十条协商代表应当真实反映本方意愿,维护本方合法权益,接受本方人员的询问和监督。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协商代表因履行代表职责而占用工作时间,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职工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具有劳动法规定的有关情形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裁减人员,协商代表有保留工作的优先权。 企业不得打击报复协商代表。 第十二条集体协商代表有义务向对方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涉及国家隐私和商业隐私的,双方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集体协商未达成一样或出现

37、未预料的状况时,经双方协商代表同意可以中止协商,但同时应确定复原协商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第十四条经协商达成一样的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探讨,必需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未获通过的草案,经双方协商代表重新协商修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再次探讨表决。 集体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探讨通过后,应由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 第十五条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 企业应当在集体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集体合同正式文本及附件一式三份报送企业所在地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后,应依据法

38、律、法规的规定,对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集体协商程序、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审核。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须在15日内将集体合同的审核结果告知申报双方,未提出异议的,该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合同双方应进行修改,重新报送。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生效的集体合同正式文本。同时将生效后的集体合同正式文本及说明刚好报送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区)工会备案,同时企业工会报上一级工会。 第十七条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一)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被修改或者废止; (二)不行抗力,导致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39、(三)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停产等产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动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改变; (四)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 变更、解除集体合同,根据本条例规定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集体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出现,该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期满前,双方应提前3个月进行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第十九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样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所在地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收到处理申请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企业方面的代表协调处理。协调期限自确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须要延期时,不得超过15日。

40、其次十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能解决的,集体合同双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次十一条集体合同双方应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发觉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双方应仔细探讨和协商处理。 其次十二条双方首席代表应至少每年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状况。 其次十三条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区)工会可以对集体合同履行状况进行监督,对发觉的问题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处理建议应予以答复,并作出处理。 企业方和职工方就集体合同履行状况发生争议,企业工会或者企业所在地的市、

41、县(区)工会应当帮助职工方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次十四条企业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赐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拒不签订集体合同,有意拖延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 (二)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不供应或不照实供应所需资料的; (三)企业违法变更或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的; (四)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相抵触的; (五)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酬劳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 (六)违法裁减人员的。 其次十五条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或审核集体

42、合同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六条本条例详细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说明。 其次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篇五 1996年6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其次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6月17日公布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 在企业中推行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是企业全体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劳动报 酬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同等合作、协商一样的原则。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酬劳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 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可以对集体合同的签订赐予指导。 第七条 工会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联系,建立有关协商工作制度,保障集体合同履行。 其次章 集体合同的签订和报送 第八条 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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