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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殡葬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参考标准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 等级具体适用情形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1未经批准,擅 自兴建殡葬设 施1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 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 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 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的罚款。2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 条例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开办公墓、乡村骨灰存 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规 划、土地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限期迁移已存 放、安葬的骨灰、遗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迁移费用由 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
2、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开办 单位承担。较轻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貌,没收违 法所得一般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貌,没收违 法所得,按违法所得1倍的标准处 以罚款较重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貌,没收违 法所得,按违法所得2倍的标准处 以罚款严重违法所得4万元以上,或在规定期限内拒不 改正违法行为的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貌,没收违 法所得,按违法所得3倍的标准处 以罚款2公墓超面积建 造墓穴或者超1.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墓穴占地 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较轻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一倍以下,或墓 碑面积或高度超过
3、规定标准一半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标准树立墓碑准的,由民政部门贲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 条例规定,公墓超面积建造墓穴或者超标准树立 墓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款。3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 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 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一) 擅自扩大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规格的;。一般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一倍以上二倍 以下,或墓碑面积或高度超过规定标准一半 以上一倍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
4、法所得,按 违法所得1倍的标准处以罚款较重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二倍以上三倍 以下,或墓碑面积或高度超过规定标准一倍 以上二倍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按 违法所得2倍的标准处以罚款严重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三倍以上,或墓 碑面积或高度超过规定标准二倍以上,或在 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按 违法所得3倍的标准处以罚款3制造、销售不 符合国家技术 标准的殡葬设 备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制造、销 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 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 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款。一般制造、销售金额
5、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按制造、销 售金额1倍的标准处以罚款较重制造、销售金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按制造、销 售金额2倍的标准处以罚款严重制造、销售金额2万元以上;或制造、销售 数量4台(套)以上;或在规定期限内拒不 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按制造、销 售金额3倍的标准处以罚款4制造、销售封 建迷信殡葬用口口1.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制造、 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较轻制造、销售金额500元以下的没收制成品及违法所得一般制造、销售金额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没收制成品及违法所得,按制
6、造、 销售金额1倍的标准处以罚款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 条例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制成品 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 三倍以下罚款。较重制造、销售金额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没收制成品及违法所得,按制造、 销售金额2倍的标准处以罚款严重制造、销售金额5000元以上,或在规定期 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没收制成品及违法所得,按制造、 销售金额3倍的标准处以罚款5公墓、乡村公 益性墓地接纳 应当火化遗体 土葬或者骨灰 装棺土葬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 例规定,公墓、乡村公益性墓
7、地接纳应当火化遗 体土葬或者骨灰装棺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罚款。一般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初次发生 该类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3000元罚款较重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实施以来第二次发 生该类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6000元罚款严重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发生三次 以上该类违法行为;或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 正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10000元罚款6丧主擅自将遗 体运出医院, 医院不予制 止,也不向殡 葬管理机构报 告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 例规定,丧主擅自将遗体
8、运出医院,医院不予制 止也不向殡葬管理机构报告的,由民政部门对该 医院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医院或者 卫生部门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较轻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遗体去向不明、 土葬等后果的对该医院处1000元罚款一般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但仍造成了遗体去向不 明、土葬等后果的对该医院处3000元罚款严重未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了遗体去向不明、土 葬等后果;或发生三次以上该类违法行为的对该医院处5000元罚款7乡村骨灰存放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较轻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乡村公益 性墓地以营利 为目的,从事 经营活动,接 纳存放非本乡(镇)、村死亡 人
9、员骨灰规定,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以营利 为目的,从事经营性活动,接纳存放非本乡(镇)、 村死亡人员骨灰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罚款。一般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按 违法所得1倍的标准处以罚款较重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按 违法所得2倍的标准处以罚款严重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或接纳存放数量5 座(格)以上;或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 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按 违法所得3倍的标准处以罚款8违法出售墓 穴、骨灰存放 格位和寿穴, 倒卖墓穴、骨 灰存放格位牟
10、 取非法利润1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 条例规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和寿穴,倒 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谋取非法利润的,由民政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 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2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 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 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的;较轻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一般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按 违法所得1倍的标准处以罚款较重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按 违法所得2倍的标准
11、处以罚款严重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或接纳存放数量5 座(格)以上;或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 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按 违法所得3倍的标准处以罚款9在逐步推行火 化区以外的区 域制造、销售 土葬用品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 例规定,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制 造、销售土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没收制成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制 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较轻制造、销售金额500元以下的没收制成品及违法所得一般制造、销售金额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没收制成品及违法所得,并处制造、 销售金额1倍的罚款较重制造、销售金额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12、的没收制成品及违法所得,并处制造、 销售金额2倍的罚款严重制造、销售金额5000元以上;或在规定期 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没收制成品及违法所得,并处制造、 销售金额3倍的罚款10在丧事活动中 使用棺木等土 葬用品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 例第十二条规定,在丧事活动中使用棺木等土葬 用品,由民政部门或者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 部门予以制止,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罚款。较轻在殡仪祭奠活动过程中使用,尚未造成下葬 等后果的予以制止,并处500元罚款一般在墓葬活动过程中使用,尚未造成下葬等后 果的予以制止,并处2500元罚款严重在墓葬活动过程中使用,已造成下葬等后 果;或经制止后拒不改
13、正违法行为的予以制止,并处5000元罚款11在殡仪馆或殡 仪服务单位使 用封建迷信的 丧葬用品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 例第十二条规定,在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使 用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由民政部门或者由 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可处五百元 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较轻经制止后即行改正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不良 影响的予以制止,不予罚款一般经制止后即行改正违法行为,已造成一定社 会不良影响的予以制止,并处500元罚款较重经制止后即行改正违法行为,已造成较大社 会不良影响的予以制止,并处2500元罚款严重经制止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恶劣社 会影响的予以制止,并处5000元罚款12在广
14、场、公路、 街道、学校、 医院等公共场 所举行丧事活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 例第十三条规定,在广场、公路、街道、学 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举行丧事活动的,由民政部 门或者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可较轻经制止后即行改正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 危害后果的予以制止,不予罚款一般经制止后即行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一定 危害后果的予以制止,并处500元罚款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较重经制止后即行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较大 危害后果的予以制止,并处2500元罚款严重经制止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严重危害 后果的予以制止,并处5000元罚款13在公墓、公益 性墓地规划区 周围三百
15、米范 围内开辟采 石、取土场地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 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公墓、公益性墓地规划区 周围三百米范围内开辟采石、取土场地的,由民 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可处一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较轻经制止后即行改正违法行为,尚未对墓地造 成影响的予以制止,不予罚款一般经制止后即行改正违法行为,已对墓地造成 一定影响的予以制止,并处1000元罚款较重经制止后即行改正违法行为,已对墓地造成 较大影响的予以制止,并处5000元罚款严重经制止后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对墓地造 成严重影响的予以制止,并处10000元罚款14公墓未按生态 化要求进行建 设,未实行园 林化管理,墓
16、区绿地率、绿 化覆盖率未达 到规定要求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 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改 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较轻公墓未按照生态化要求建设,墓区未实行园 林化管理,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低于墓 区面积50%;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 区绿化覆盖率低于墓区面积的80%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一般公墓未按照生态化要求建设,墓区未实行园 林化管理,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低于墓 区面积40%;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 区绿化覆盖率低于墓区面积的70%的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严重公墓未按照生态化要求建设,墓区未实行园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林化管理,公墓
17、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低于墓 区面积30%;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 区绿化覆盖率低于墓区面积的60%的15公墓单位未按 规定维护、维 修墓区墓穴、 设施,或违反 维护经费的预 留、管理和使 用规定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 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以五千元以下罚款。较轻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实施(1999年2 月1日)以来初次发生该类违法行为的在取得出售收入一个月内尚未预留维护经 费并单独建账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一般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实施(1999年2 月1日)以来第二次发生该类违法行为的在取得出售收入三个月内尚未预留维护经 费并单独建账的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蜀款严重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实施(1999年2 月1日)以来发生三次以上该类违法行为的在取得出售收入六个月内尚未预留维护经 费并单独建账的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注:本参考标准中“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内)”均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