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辩护人意见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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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辩护人意见书 范文一 辩护看法书 秀山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钟xx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现已移送贵院审查起诉。重庆中钦(秀山)律师事务所接受钟xx的托付,指派我担当钟xx的辩护人,现依据本案事实,结合现行法律及刑事政策,提出如下辩护看法,请予以采信: 一、 钟xx有自首情节。 自首的本质是行为人在犯罪后自动认罪,并将自己交由国家追诉。因此,我们在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时,不能只单纯考察行为人是否有投案的行为,而要结合当时的实际状况,考察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有接受司法机关处理的意愿,在客观上有无阻碍其投案的是由发生等状况综合推断。如行为人在客观上不具备投案的条件,在接受司法机关询问时,承

2、认犯罪事实并有情愿接受司法机构处理的意愿,则可以认定为自首情节。(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22年刑事审判案例卷第64-65页,张华有意损害案解说部分。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2022年11月第1版)2022年2月15日,钟xx驾驶的湘A634S6小型轿车司发生的交通事故,除了给乘车人及其家庭造成不幸外,钟xx本人也受到了严峻损害,当时生命垂危,被送往秀山县人民医院抢救,后转到湖南长沙治疗。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因为钟xx伤势严峻,公安机关未对其实行强制措施,未限制其人身自由。但,钟xx意识醒悟后,即对公安机关作了照实供述,并始终将自己置于公安机关的限制之下,情愿接受司法审判,应当被认定为有

3、自首情节。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的规定,行为人犯罪后逃跑,后又投案照实供述的,尚且能被认定为自首,本案中,钟xx因客观缘由不能投案,但在未被实行强制措施的状况下,却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限制之下,接受司法审判情形,更应当被认定为自首情节。 二、 钟xx所在单位足额赔偿了受害方的经济损失,钟xx的行为已得到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交通事故发生后,钟xx所在单位xxxx有限公司主动与受害人家属协商,双方达成协议,由xxxx公司赔偿损害方各项损失69.2万元。2022年4月12日,秀山县人民法院以(2022)秀法民初字第01359号民事调解书对该协议予以确

4、认。当日,xxxx公司支足额付了赔偿款,受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对钟xx的行为予以谅解。 三、前已述及,钟xx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也受了严峻损害头部多处骨折,还需接着治疗,视病情复原状况行固定物取出术。 四、钟xx的行为是职务行为。 2022年2月15日,钟xx系根据xxxx公司的要求,对公司的客户供应优质服务,免费接送,途中不幸发生了造成客户伤亡、自己严峻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此,钟xx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应当与个人行为,特殊是营运行为区分对待。 综上,辩护人恳请贵院依据本案的案件事实,结合钟xx父母年老须要赡养、孩子尚幼须要抚养、妻子没有工作,及其本人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的特别状况,依

5、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看法第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其次款的规定,对钟xx作出不起诉的确定,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法律的公正。 辩护人: 2022年6月29日 范文二 致人民检察院之律师辩护看法书 时间:2022-11-30阅读量 评论 0 10为了爱护被告人的个人隐私,本辩护词中的被告人姓名为化名。本辩护看法被人民检察院采信,在起诉书中将被告人列在第四位。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大明父亲的托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当犯罪嫌疑人大明的辩护人。2022年12月29日,我已向贵院提交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函和托付人签署的

6、授权托付书,并复印一份四东公刑诉字(2022)89号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分局起诉看法书。12月30日到双辽市看管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大明,向其询问了案情,听取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为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职责,帮助公诉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现依据本案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第139条之规定,提出以下看法,供公诉机关参考。 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大明涉嫌盗窃罪,并将其列在起诉看法书中的首位是不妥的,应列在起诉看法书中的第四位。 四东公刑诉字(2022)89号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分局起诉看法书中载明,犯罪嫌疑人大明等人,有分人合,先后计八次,持刀逼住更夫,抢走钢筋掐子、电机

7、、电焊机、切割机等物,将上述物品卖掉后脏款被挥霍。经辩护人会见犯罪嫌嫌疑人大明白解到,其一共参与两次盗窃,第一次到了盗窃地点后才知道要盗窃,自己胆怯贪责任没有下车。其次次其明知去盗窃自己主动跟着去了,这次也没有下车,还是在车上等侯,他只知道其他人进到施工工地去偷了,里面发生的一切他并不知道,他与转化为抢劫的几位犯罪嫌疑人的性质是不同的。他的主观有意是盗窃,而其他几位犯罪嫌疑人为了抗拒抓捕而以暴力相威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5条的规定定罪惩罚,即已转化成了抢劫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有意犯罪。犯罪嫌疑人大明只在盗窃方面与其他几位犯罪嫌疑人有共同的有

8、意,应采纳部分犯罪共同说,也就是在盗窃行为的范围内是共同犯罪,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抢劫行为是实行过限行为,大明主观上没有抢劫的有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抢劫行为,对实行犯过限行为大明不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点侦查机关定其涉嫌盗窃罪是精确的,辩护人对此表示赞同。但在起诉看法书中将犯罪嫌疑人大明列在首位,辩护人对此有不同见解,因为盗窃罪侵扰的客体是侵扰财产权利,其主观恶性小,客观上没有实施侵扰人身权的行为,而抢劫罪侵扰的客体是侵扰财产权利又侵扰人身权利,其主观恶性大,量刑上要比盗窃罪要重,所以,辩护人认为起诉看法书将犯罪嫌疑人大明列在首位是不妥的,应列在起诉看法书中的第四位。 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9、法第139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规则第251条之规定提出辩护看法,望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予以重视并赐予考虑。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 苑海森律师 2022年1月11 日 范文三 某xx盗窃案刑事辩护看法书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市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朱xx法定代理人的托付并经过被告人本人的同意,指派刘xx即我本人担当被告人朱xx盗窃案的第一审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其次十五条的规定,今日出庭为其辩护。开庭前我查阅了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移送xx市xx区人民法院的有关本案的证据材料,同时也多次会见了

10、被告人朱xx,向他进行了具体的询问,了解本案的有关状况,并作出了必要的调查。今日又仔细的听取了法庭的调查。作为被告人朱xxx的辩护人,就本案定罪量刑,我提出如下辩护看法,请法庭予以仔细考虑。 因朱xxx本人对自己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我对本案的定性无异议,但是对本案相关证据以及量刑情节有异议。 1、首先,检察机关指控朱xx盗窃数额为21万元的证据不足。依据朱xxx自己的供述,他只是承认自己有非法进入xxx科贸有限公司网站的网络销售系统以及把嬉戏充值卡卖给寻找至爱的行为。对于究竟盗窃了多少卡以及详细的数额是多少朱xxx并不是特别的确定。检察机关指控的21万元并没有详细给出是哪些嬉戏卡以及多少嬉戏卡

11、。只是仅凭公安机关在抓获朱xxx并对其住宅进行搜查的时候查获一批xx卡共计1386张,对徐xxx搜查时查获xx卡48880张而做出的初步估计。我认为这样的估计对我当事人权益是极大的侵害。数额的多少干脆关系到我当事人的量刑以及须要赔偿的范围。我认为朱xxx盗窃数额的确定应依据公安机关的起赃经过、证人徐xxx的证言等证据客观认定,并依据公安机关供应的赃物估计鉴定结论书中所列的嬉戏充值卡种类单价计算。 2、其次,朱xxx盗窃时主观恶性很小。在量刑的时候应当予以考虑。我当事人朱xxx并没有预谋要盗窃xxxx科贸有限公司的xx充值卡。只是在一次很偶然的状况下,我当事人点开电脑上的一个链接,发觉尽然可以进

12、入该网络销售系统。其后朱xxxx原来想不再进入该销售系统了的,但是科贸有限公司在发觉自己的销售网站被盗后没有报案,也没有实行相应 的爱护和预防被盗的措施,这不是引诱我当事人盗窃吗我认为科贸公司自己也有相应的过错。我当事人在以前从未触犯过刑法,始终品德良好,为人正直。这次是由于科贸公司的疏忽诱导他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请法官考虑到这一点,对其从轻减轻惩罚。 3、对于证人王xxx忠的证言,我认为此份证据的真实性应受到怀疑。王xxx系科贸有限公司的职工,他的证言来证明2003年和2004年有人侵入其xx卡销售中心并划走了总价5万多的xx卡的真实性和证明力都要受到质疑。而且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书上说是,在20xx年到20xx年有xx个ip地址非法侵入被盗公司的网络销售系统,但是只是其中x个ip地址能证明是朱xx的。也就是说事实上只能证明朱xx用两个ip地址盗窃过被盗公司的xx卡。 4、再者,朱仁普事后主动退赃,给科贸公司赔礼致歉,消退影响。并取得了科贸公司的谅解。认罪看法特别好,理应酌情减轻惩罚。 以上就是我的辩护看法,请法院予以审查! 辩护人:刘xx 第8页 共8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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