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规范合集之《建规》考点汇总(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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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标准合集之建规考 点 汇 总 三 一消I标准合集之建筑设计防火标准3甲乙丙类液体、气 体 储 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4.1.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等,应布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平安地带,并宜布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采取平安防护设施。液化石油气储罐 区)宜布置在地势平坦、开阔等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带。4.1.2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4.1.3液化石油气储皤组或储罐区的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实体防护

2、墙。4.1.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4.1.5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垛,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10.2.1条的规定。4.2.4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区,其每个防火堤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沸溢性油品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油品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不应与地下式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4.2.5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性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

3、定:1.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2排,单罐容量不大于lOOOn?且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4排;2.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3.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4.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 m,且 应 为1.0m 2.2 m,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便于灭火救援人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5.沸溢性油品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均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6.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

4、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4.2.6 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和闪点大于1 2 0 C 的液体储罐(区),当采取了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不设置防火堤。4.3.2 可燃气体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及湿式与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2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3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 的 1/2:4 .数个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大于2 0 2 2 0 0 0?时,应分组

5、布置。卧式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2 0 m。4.3.4 液氧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4.3.3 条相应容积湿式氧气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液氧储罐与其泵房的间距不宜小于3 m。总容积小于或 等 于 3 1 n 3 的液氧储罐与其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1 .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 0 m;2 .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且面向使用建筑物一侧采用无门窗洞 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 .当低温储存的液氧储罐

6、采取了防火措施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 m o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用液氧储罐气源站的液氧储罐应符合以下规定:1 .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 m 3,总容积不宜大于2 0 m 3 ;2 .相邻储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最大储罐直径的0.7 5 倍;3 .医用液氧储罐与医疗卫生机构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4 .3.3 条的规定,与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标准G B 5 0 7 5 1 的规定。4.3.5 液氧储罐周围5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沥青路面。4.4.2 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数个储罐的总容积大于3 0 0 0 m 3 时,

7、应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相邻储罐4.4.3 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减至6m。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在储罐区内时,储罐与泵的防火间距不限。4.4.6 I 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给站的四周宜设置不燃性实体围墙,但面向出入口一侧可设置不燃性非实体围墙。II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给站的四周宜设置不燃性实体围墙,或下部实体局部高度不低于0.6m的围墙。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

8、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 的规定。2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标准有关公 共建筑的规定;3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标准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5.1.2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 的规定。注:1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2 .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 住宅建筑标准G B 5 0 3 6 8 的规定执行。5.1.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

9、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2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5.1.3 A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5.1.4 建筑高度大于1 0 0 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 0 h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L50h和l.OOh。5.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

10、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5.1.6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 5 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l OOn?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 0 h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 0 h的不燃性墙体。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 5 h 5.1.7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标准有关规定。5.1.8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的教学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

11、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 低 于0.25 h o二级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5.1.9 建筑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总平面布局5.2.1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将民用建筑布置在甲、乙 类 厂 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5.2.2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

12、符合本标准其他章的有关规定。注: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 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 不低 于 l.O O h 时,其防火间距不限。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

13、火极限不低于L O O h 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 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 m ,5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 m 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标准G B 5 0 0 8 4 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标准第6.5.3 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问 不应小于3.5 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 m。6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7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5.2.3 民用建

14、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标准第5.2.2 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民用建筑与10 k V 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 m。民用建筑与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3.4.1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但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 t/h 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 股的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可根据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本标准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5.2.4 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 5 0 0 m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 m。组与组或组5.2.6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标准第3.4.5条、第3.5.3条、第4.2.1条和第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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