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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中国节能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节能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的制定,加强团体标准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团体标准,是指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或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不能满足节能工作发展需要的情况下,由中国节能协会制定并发布的、为了在节能减排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第三条 团体标准化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广泛开放原则,所有成员单位均可积极参与。第四条 鼓励将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第五条 中国节能协会标
2、准化专委会负责协会团体标准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团体标准的制定第六条 协会成员单位均可向协会或所属专委会秘书处提出团体标准立项建议,立项建议书见附件一。第七条 协会及各专委会秘书处汇总标准立项建议,并报送协会标准化专委会,标准化专委会秘书处组织征求协会成员单位意见,做出是否立项的决定。对存在争议的立项建议,由标准化专委会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评审确定是否立项。对被采纳的立项建议,由标准化专委会秘书处统一报协会秘书处定期发布。第八条 获批立项的团体标准所属的专委会秘书处在本专委会内部征集、协调确定团体标准的牵头起草单位。第九条 团体标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采用开放式原则组建,体现广泛的代表性。凡
3、协会成员单位均可提出申请参加工作组,牵头起草单位根据申请情况提出工作组组建方案,经所属专委会秘书处确认后成立工作组。第十条 团体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及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落实标准研制经费和其他保障。第十一条 制定团体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贯彻国家和地方节能减排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二)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三)有利于保障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四)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技成果,提高经济效益;(五)有利于产业通用互换以及有关标准的协调配套;(六)有利于提升产业的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七)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
4、外先进标准。第十二条 工作组负责起草团体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标准的编写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GB 1.1的规定,编写模版见附件二。工作组应对所编写团体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草案及其编制说明完成后,由所属专委会秘书处提交标准化专委会秘书处,统一向协会成员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可向相应的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标委会)征求意见。第十四条 标准化专委会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相关专委会秘书处及工作组,工作组根据反馈意见情况修改形成团体标准的送审稿,连同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上报标准化专委会。标准化专委会秘书处可委托相应的标委会或组成专家审查组进行标准审查。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形成团
5、体标准的报批稿及其编制说明,上报标准化专委会秘书处。第十五条 标准化专委会秘书处按照有关要求对审批后的标准编号后,将标准报批稿上报协会批准发布。第十六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及年代号组成,其编号规则如下: CECA x x x x - x x x x 年代号顺序号团体标准代号第十七条 标准化专委会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的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一)已发布的团体标准文本;(二)团体标准编制说明;(三)团体标准通过审查的有关文件。第三章 团体标准的复审与转化第十八条 标准化专委会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的复审。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应根据科技发展情况以及节能工作实际需要及时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
6、超过三年。复审应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第二十条 协会负责发布复审结果公告。对需要修订的团体标准,由所属专委会秘书处委托牵头起草单位按照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进行标准的修订。第二十一条 应积极探索和争取将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者国际标准,转化后的团体标准自行废止。第四章 团体标准的应用第二十二条 鼓励成员单位积极宣传、自愿采用团体标准,并推动团体标准被国家、地方及地方有关主管部门采信。第二十三条 团体标准以推动和支撑节能减排工作发展为目的,协会对由于应用团体标准而引起的一切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或相关连带责任。第二十四条 执行团体标准的成员单位,应当在其产品或说明书、包装物上等标注所执行的团体标准编号。第二十五条 标准化专委会秘书处不定期对团体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标准化专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