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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3年上海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3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物业治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治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效劳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根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修理、养护、治理,维护物业治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正、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效劳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舞采纳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治理和效劳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治理活动的监视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
2、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治理活动的监视治理工作。 其次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全部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承受物业效劳企业供应的效劳;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治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治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章的建议; (四)参与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视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视物业效劳企业履行物业效劳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状况享有知情权和监视权; (九)监视物业共用部位、
3、共用设施设备专项修理资金(以下简称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治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章; (二)遵守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打算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打算;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修理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效劳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治理区域成
4、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治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立等因素。详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仆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全都同意,打算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以下事项由业主共同打算: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章; (二)制定和修改治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效劳企业; (五)筹集和
5、使用专项修理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治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纳集体争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纳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治理区域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与。 业主可以托付代理人参与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打算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打算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打算,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
6、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打算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恳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章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打算事项,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治理的实施状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效劳企业签订物业效劳合同; (三)准时
7、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视和帮助物业效劳企业履行物业效劳合同; (四)监视治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给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肯定组织力量的业主担当。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治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治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治理规约应当担当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商定。 治理规约应当敬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治理
8、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章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商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治理无关的打算,不得从事与物业治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打算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打算,并通告全体业主。 其次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协作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治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协作相关居民委员会
9、依法履行自治治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承受其指导和监视。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打算,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仔细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 前期物业治理 其次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效劳企业之前,建立单位选聘物业效劳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效劳合同。 其次十二条 建立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治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治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治理规约应当担当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商定。 建立单位制定的临时治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十三条 建立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治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
10、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立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治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其次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立单位根据房地产开发与物业治理相分别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效劳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立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效劳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纳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效劳企业。 其次十五条 建立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商定的内容。 其次十六条 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可以商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效劳企业签订的物业效
11、劳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终止。 其次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全部权或者使用权,建立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其次十八条 物业效劳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查验。 其次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立单位应当向物业效劳企业移交以下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构造、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治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
12、立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在物业治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治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立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担当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 物业治理效劳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治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治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治理制度。详细方法由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治理的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一个物业治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效劳企业实施物业治理。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效劳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效劳合同。 物业效劳合同应当对物业治理事项、效劳质量、效劳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修理资
13、金的治理与使用、物业治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展商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供应相应的效劳。 物业效劳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导致业仆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物业效劳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效劳企业移交本条例其次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物业治理用房的全部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效劳企业不得转变物业治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 物业效劳合同终止时,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将物业治理用房和本条例其次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14、 物业效劳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效劳企业的,物业效劳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 物业效劳企业可以将物业治理区域内的专项效劳业务托付给专业性效劳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治理一并托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 物业效劳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效劳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效劳收费方法,在物业效劳合同中商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依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交纳物业效劳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商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效劳费用的,从其商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
15、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效劳费用由建立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效劳收费的监视。 第四十四条 物业效劳企业可以依据业主的托付供应物业效劳合同商定以外的效劳工程,效劳酬劳由双方商定。 第四十五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效劳企业承受托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治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制止,并准时向有关行政治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治理部门在接到物业
16、效劳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帮助做好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效劳企业在实行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准时向有关行政治理部门报告,帮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效劳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治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商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治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治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担当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准时
17、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效劳企业在物业治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根据规划建立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转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转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效劳企业;物业效劳企业确需转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争论打算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效劳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治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修理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同意;物业效劳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
18、,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商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担当物业治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修理、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修理、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准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三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效劳企业。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制止行为和留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构造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修理资金。 专项修理资金属于业主全部,专项用于
19、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修理资金收取、使用、治理的方法由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效劳企业的同意后,根据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修理资金,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打算使用。 第五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准时修理养护,有关业主应当赐予协作。 责任人不履行修理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效劳企业修理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担当。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
20、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立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效劳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纳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效劳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全部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立单位、物业效劳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
21、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以哄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惩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撤消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效劳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治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治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顿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效劳企业将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治理一并托付给他
22、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托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撤消资质证书。托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剩余局部根据业主大会的打算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修理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修理资金,赐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效劳企业挪用专项修理资金,情节严峻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撤消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
23、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单位在物业治理区域内不根据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治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效劳企业擅自转变物业治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剩余局部根据业主大会的打算使用。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24、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并根据本条其次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剩余局部根据业主大会的打算使用: (一)擅自转变物业治理区域内根据规划建立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治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效劳合同商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效劳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催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效劳企业可以向人
25、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八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赐予治安治理惩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治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视治理职责,或者发觉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物业治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篇二 第一条为标准物业效劳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
26、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治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状况,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本细则适用于南通市市区(不含通州区)内住宅物业效劳收费及监视治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效劳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效劳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修理、养护、治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效劳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效劳费、汽车停放收费、特约效劳费、代办效劳费。其中物业公共效劳费,是指物业效劳企业根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供应具有公共性的物业根本效劳,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
27、费用。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物业效劳收费的治理与监视工作,制定市区物业效劳收费的治理方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效劳收费政策的落实和监视治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效劳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合理、公开、效劳质量和收费标准相符的原则确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整价。 (一)政府指导价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物业治理委员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一般商品住宅(指除各类别墅、酒店式公寓等高档住宅以外的商品住房)前期物业公共效劳收费、住宅物业治理区域的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等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
28、指导价的一般商品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效劳收费,按效劳等级收费,详细物业效劳内容、等级标准及一般商品住宅物业前期物业公共效劳费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另行文公布。 住宅物业治理区域内的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实行最高限价治理,详细收费标准另行文公布。 拆迁安置房等保障性商品房的物业效劳相关收费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场调整价 非一般商品住宅、业主大会成立以后的一般商品住宅的公共物业效劳收费,满意局部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者承受托付开展的特约效劳、代办效劳等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整价。详细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协商商定。 第六条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每三年对市区一般商品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效劳等级及
29、收费标准进展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第七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效劳企业前,一般商品住宅物业的建立单位应当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效劳企业,并在前期物业效劳合同中商定效劳内容、效劳标准、收费标准。物业效劳企业应当自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前期物业效劳合同报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效劳企业因供应的一般商品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效劳超出政府指导价涵盖的效劳内容,需提高收费标准,应公开征得半数以上业主及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八条 物业公共效劳收费根据房屋全部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
30、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九条一般商品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维护治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效劳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根据居民使用价格的标准执行,但洗车、餐饮等经营性用水、用电、用气除外。 第十条 业主应当依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交纳物业效劳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商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效劳费用的,从其商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因业主缘由未准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连续空置半年以上的住宅,经确认后按合同商定标准的70%缴纳前期物业公共效劳费,优待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效劳企业商定。 物业效劳企业可以
31、依据合同商定预收物业公共效劳费用,预收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汽车停放费包括用于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治理效劳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租金是车位全部权人或治理者将车位实行租赁方式,出租给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等单独列帐,独立核算。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业主大会成立前,应当在前期物业效劳合同中商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由业主大会打算汽车能否停放。 第十二条住宅物业治理区域内,共用的电梯、水泵、中心空调、集中供热、监控机房等设施设备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代收代交费用,由物业效劳企业单独列帐,按实际支出
32、和商定方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理分摊。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治理的,建立单位应当为每户业主免费配置不少于4张出入证(含IC卡等,下同)。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停车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治理的,建立单位(或物业效劳企业)应当为业主免费供应与已购(租)车位相等数量的出入证(卡)。 业主另有需求申请办理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 第十四条 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装修人(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治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治理效劳协议。 第十五条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效劳合同,效劳质量和收费标准应当质价相符。
33、 第十六条物业效劳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在物业治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效劳企业名称、效劳工程、效劳等级、收费标准,以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承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监视,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定期在物业治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分别公示物业公共效劳收费、汽车停放费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状况、公共水电费分摊等状况,并承受全体业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视。 物业效劳收费标准发生变化时,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完善内部财务治理制度,强化本钱和收支治理。同一物业效劳企业同时效劳于
34、多个物业治理区域的,效劳本钱和收支应按物业治理工程分别核算。 第十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根据物业合同商定交纳物业效劳费用的,业主大会、物业效劳企业可以催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效劳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第十九条 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效劳及收费的监视检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治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查处物业效劳企业的违法行为。 其次十条本细则自xxxx年xx月xx日起执行。业主与物业效劳企业在本细则实施前已依法通过协议、合同等形式商定物业效劳收费等事项的,在协议、合同期限内从其商定。 本细则未规定或未明确的事项,其他法律、法规或标准性文件等有相关治理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当事人协协商定。 其次十一条本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章 附则 篇三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