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冲刺猜题题库及详解(100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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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更 新 版)二 级 建 造 师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 冲 刺 押 题 题 库 及 详 解(100题)一、单 选 题 1.甲、乙 因 合 同 纠 纷 申 请 仲 裁。甲、乙 各 选 定 一 名 仲 裁 员 A和 B,首 席 仲 裁 员 C由 甲、乙 共 同 选 定。仲 裁 庭 合 议 时 产 生 了 两 种 意 见 A、B仲 裁 员 的 意 见 一 致,首 席 仲 裁 员 C持 一 种 意 见,则 仲 裁 庭 应 当()作 出 裁 决。A.按 A、B仲 裁 员 的 意 见 B、按 首 席 仲 裁 员 C的 意 见 C、提 请 仲 裁 委 员 会 D、提 请 仲 裁 委 员
2、 会 主 任 答 案:A解 析:教 材 P336仲 裁 裁 决。仲 裁 裁 决 是 由 仲 裁 庭 作 出 的。独 任 仲 裁 庭 审 理 的 案 件 由 独 任 仲 裁 员 作 出 仲 裁 裁 决。合 议 仲 裁 庭 审 理 的 案 件 由 3 名 仲 裁 员 集 体 作 出 仲 裁 裁 决。裁 决 应 当 按 照 多 数 仲 裁 员 的 意 见 作 出,少 数 仲 裁 员 的 不 同 意 见 可 以 记 入 笔 录。仲 裁 庭 无 法 形 成 多 数 意 见 时,按 照 首 席 仲 裁 员 的 意 见 作 出。2.某 施 工 单 位 擅 自 拆 迁 拆 除 不 可 移 动 文 物,不 构
3、成 犯 罪 的,处 以()。A、由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文 物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B、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文 物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C、5 0万 兀 以 上 罚 款 D、由 国 家 文 物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答 案:B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对 施 工 中 文 物 保 护 违 法 行 为 应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擅 自 拆 迁、拆 除 不 可 移 动 文 物,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文 物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3.根 据 招 标 投 标 法 及 相 关 法
4、规,下 列 关 于 投 标 文 件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A、投 标 文 件 中 有 含 义 不 明 确 的 内 容,明 显 文 字 或 者 计 算 错 误 的,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作 出 必 要 澄 清 说 明 B、投 标 人 的 澄 清,说 明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或 口 头 形 式 C、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暗 示 投 标 人 作 出 澄 清 说 明 D、投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接 受 投 标 人 主 动 提 出 的 澄 清 说 明 答 案:A解 析:“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5、义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作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者 说 明”;“投 标 文 件 中 有 含 义 不 明 确 的 内 容、明 显 文 字 或 者 计 算 错 误,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需 要 投 标 人 作 出 必 要 澄 清 说 明 的,应 当 书 面 通 知 该 投 标 人。投 标 人 的 澄 清、说 明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并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评 标 委 员 会 不 得 暗 示 或 者 诱 导 投 标 人 作 出 澄 清、说 明,不 得 接 受 投 标 人 主 动 提 出 的 澄
6、清、说 明。”4.无 证 经 营 的 包 工 头 王 某 的 农 民 工 建 筑 队,挂 靠 在 具 有 二 级 资 质 的 某 建 筑 公 司 下 承 包 了 一 栋 住 宅 楼 工 程,因 工 程 质 量 不 符 合 质 量 标 准 而 给 业 主 造 成 了 较 大 的 经 济 损 失,此 经 济 损 失 应 由()承 担 赔 偿 责 任。A、王 某 B、建 筑 公 司 C、建 筑 公 司 和 王 某 连 带D、双 方 按 事 先 的 约 定 答 案:C解 析:允 许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以 本 单 位 名 义 承 揽 工 程,建 筑 施 工 企 业 与 使 用 本 企 业
7、名 义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5.下 列 职 责 中,不 属 于 施 工 单 位 消 防 安 全 职 责 的 是()oA、制 定 施 工 现 场 的 消 防 安 全 制 度 B、向 有 关 部 门 报 审 消 防 设 计 图 纸 C、制 定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D、设 置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答 案:B解 析: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规 定:机 关、团 体 企 业、事 业 等 单 位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消 防 安 全 职 责(1)落 实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制,制 定 本 单 位 的 消 防 安 全 制 度、消 防
8、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制 定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2)按 照 国 家 标 准、行 业 标 准 配 置 消 防 设 施、器 材、设 置 消 防 安 全 标 志,并 定 期 组 织 检 查、维 修 确 保 完 好 有 效,(3)对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每 年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全 面 检 测;(4)保 障 疏 散 通 道、安 全 出 口、消 防 车 通 道 畅 通,保 证 防 火 分 区、防 火 间 距 符 合 消 防 技 术 标 准(5)组 织 防 火 检 查,及 时 消 除 火 灾 隐 患,(6)组 织 进 行 有 针 对 性 的 消 防 演 练(7)法 律 法
9、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消 防 安 全 职 责。6.下 列 关 于 合 同 法 中 格 式 合 同 的 表 述,错 误 的 是()。A、格 式 合 同 由 提 供 方 事 先 拟 定,可 以 重 复 使 用 B、提 供 格 式 条 款 的 一 方 免 除 对 方 的 责 任、加 重 自 己 责 任 的,该 条 款 无 效 C、对 格 式 条 款 的 理 解 发 生 争 议 的,应 当 按 照 通 常 理 解 予 以 解 释D、对 格 式 条 款 有 两 种 以 上 解 释 的,应 当 作 出 不 利 于 格 式 条 款 提 供 方 的 解 释 答 案:B解 析:【考 点】本 题 考 查 格
10、式 合 同 本 题 是 找 出 错 误 项。民 法 典 第 39条 规 定“格 式 条 款 是 当 事 人 为 了 重 复 使 用 而 预 先 拟 定,并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未 与 对 方 协 商 的 条 款”,可 见 A 选 项 不 符 合 题 干 要 求;第 40条 规 定“提 供 格 式 条 款 一 方 免 除 其 责 任、加 重 对 方 责 任、排 除 对 方 主 要 权 利 的,该 条 款 无 效”,而 B 选 项 的 表 述 违 反 法 律 规 定,可 见 B选 项 错 误,符 合 题 干 的 要 求;第 41条 规 定“对 格 式 条 款 的 理 解 发 生 争 议 的,应
11、 当 按 照 通 常 理 解 予 以 解 释,对 格 式 条 款 有 两 种 以 上 解 释 的,应 当 作 出 不 利 于 提 供 格 式 条 款 一 方 的 解 释”,可 见 C、D 选 项 都 不 符 合 题 干 要 求。7.依 照 我 国 的 法 律 形 式,建 筑 法 属 于()oA、部 门 规 章 B、行 政 法 规 C、法 律 D、地 方 性 法 规 答 案:C解 析:建 设 法 律 既 包 括 专 门 的 建 设 领 域 的 法 律,也 包 括 与 建 设 活 动 相 关 的 其 他 法 律。例 如,前 者 有 城 乡 规 划 法、建 筑 法、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等
12、,后 者 有 民 法 通 则、民 法 典 行 政 许 可 法 等。8.对 于 实 行 开 工 报 告 制 度 的 建 设 工 程,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开 工 超 过 6 个 月 的,应 当()。A、申 请 延 期 开 工 B、重 新 核 验 C、重 新 办 理 批 准 手 续D、备 案 答 案:c解 析:三、重 新 办 理 批 准 手 续 的 规 定 对 于 实 行 开 工 报 告 制 度 的 建 设 工 程,建 筑 法 规 定,按 照 国 务 院 有 关 规 定 批 准 开 工 报 告 的 建 筑 工 程,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开 工 或 者 中 止 施 工 的,应 当 及 时 向 批
13、 准 机 关 报 告 情 况。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开 工 超 过 6 个 月 的,应 当 重 新 办 理 开 工 报 告 的 批 准 手 续。9.对 于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由 建 设 单 位 采 购 运 抵 现 场 的 墙 体 材 料、门 窗、保 温 材 料、采 暖 制 冷 和 照 明 设 备 等,施 工 单 位 应 当()。A、直 接 使 用 和 安 装 B、进 行 检 验 并 经 监 理 签 字 后 再 使 用 和 安 装 C、在 供 货 商 出 具 产 品 合 格 证 后 使 用 和 安 装 D、按 建 设 单 位 的 指 示 使 用 和 安 装 答 案:B解 析:未 经 监
14、理 工 程 师 签 字,建 筑 材 料、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不 得 在 工 程 上 使 用 或 者 安 装,施 工 单 位 不 得 进 行 下 一 道 工 序 的 施 工。10.某 市 政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施 工 单 位 进 行 道 路 挖 掘 未 进 行 围 挡 防 护,导 致 夜 间 一 行 人 张 某 失 足 坠 落 沟 槽 内 摔 伤,为 此,施 工 单 位 对 张 某 须 承 担 的 是()。A、刑 事 责 任 B、违 约 责 任 C、侵 权 责 任 D、行 政 责 任 答 案:C解 析:侵 权 责 任 是 指 行 为 人 因 过 错 侵 害 他 人 财 产
15、人 身 而 依 法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以 及 虽 没 有 过 错,但 在 造 成 损 害 以 后,依 法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11.李 某 于 2007年 8 月 1 0日 取 得 二 级 建 造 师 注 册 执 业 证 书,注 册 有 效 期 满 后 若 需 继 续 执 业,则 李 某 最 迟 应 当 在()之 前 申 请 延 续 注 册。A、2009年 7 月 1 0日 B、2009年 8 月 1 0日 C、2010年 7 月 1 0日 D、2010年 8 月 1 0日 答 案:C解 析:注 册 有 效 期 满 需 继 续 执 业 的,应 当 在 注 册 有 效 期 届
16、满 3 0日 前 申 请 延 续 注 册。延 续 注 册 的,有 效 期 为 3 年。12.根 据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提 取 和 使 用 管 理 方 法,施 工 头 辨 认 安 全 防 护、文 明 施 工 措 施 的 报 价 下 限,是 根 据 工 程 所 在 地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测 定 费 率 计 算 所 需 费 用 总 额 的()o(2017)A、60%B、90%G 70%D、80%答 案:B解 析:考 点:施 工 现 场 安 全 防 护 和 安 全 费 用 的 规 定。投 标 方 安 全 防 护、文 明 施 工 措 施 的 报 价,不 得 低 于 依 据 工
17、 程 所 在 地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测 定 费 率 计 算 所 需 费 用 总 额 的 90%。参 见13.3 年 以 上 固 定 期 限 和 无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试 用 期 不 得 超 过()个 月。A、1B、2C、3D、6答 案:D解 析:3 年 以 上 固 定 期 限 和 无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试 用 期 不 得 超 过 6 个 月。14.张 某 起 诉 周 某 人 身 损 害 赔 偿,被 告 提 出 原 告 的 请 求 超 过 诉 讼 时 效,对 此,法 院 可 以()oA、裁 定 不 予 受 理 B、裁 定 驳 回 起 诉 C、受
18、理 后 通 过 审 理 判 决 驳 回 诉 讼 请 求 D、受 理 后 通 过 审 理 裁 定 驳 回 起 诉 答 案:C解 析:诉 讼 时 效:是 指 权 利 人 在 法 定 的 时 效 期 间 内,未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时 效 保 护 其 权 利 时,依 据 法 律 规 定 消 灭 其 胜 诉 权 的 制 度。超 过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权 利 人 起 诉,如 果 符 合 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 的 起 诉 条 件,法 院 仍 然 应 当 受 理。如 果 法 院 经 受 理 后 查 明 无 中 止、中 断、延 长 事 由 的,判 决 驳 回 诉 讼 请 求。15.(201
19、9年)关 于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oA、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变 更 法 定 代 表 人,应 当 办 理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变 更 手 续 B、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可 以 自 动 延 期 C、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延 期 后 的 有 效 期 短 于 原 有 效 期D、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变 更 地 址,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无 须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答 案:A解 析:B错 误,企 业 在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内,严 格 遵 守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20、法 律 法 规,未 发 生 死 亡 事 故 的,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届 满 时,经 原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同 意,不 再 审 查,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延 期 3 年。C错 误,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延 期 3 年,与 原 有 效 期 一 致。16.对 证 据 有 无 证 明 力 和 证 明 力 大 小 进 行 审 查 确 认 是 由()oA、当 事 人 进 行 质 证 B、法 院 进 行 认 证 C、证 人 出 庭 作 证 D、鉴 定 人 进 行 鉴 定 答 案:B解 析:认 证,即 证 据 的 审 核
21、 认 定,是 指 法 院 对 经 过 质 证 或 当 事 人 在 证 据 交 换 中 认 可 的 各 种 证 据 材 料 作 出 审 查 判 断,确 认 其 能 否 作 为 认 定 案 件 事 实 的 根 据。认 证 是 正 确 认 定 案 件 事 实 的 前 提 和 基 础,其 具 体 内 容 是 对 证 据 有 无 说 明 里 和 证 明 力 大 小 金 星 审 查 确 认。17.关 于 招 标 投 标 违 法 行 为 记 录 公 告 的 规 定,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有()oA、自 行 政 处 理 决 定 作 出 之 日 起 7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告 B、违 法 行 为 记 录
22、 的 公 告 期 限 为 6 个 月 至 3年 C、行 政 处 理 决 定 认 定 的 限 制 期 长 于 公 告 期 的,公 告 期 限 从 其 决 定 D、行 政 处 理 决 定 认 定 的 限 制 期 长 于 公 告 期 的,公 告 期 限 最 长 为 6 个 月 答 案:C解 析:教 材 P106 招 标 投 标 违 法 行 为 记 录 公 告 暂 行 办 法 规 定,国 务 院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自 招 标 投 标 违 法 行 为 行 政 处 理 决 定 作 出 之 日 起 20个 工 作 日 内 对 外
23、进 行 记 录 公 告。违 法 行 为 记 录 公 告 期 限 为 6个 月。依 法 限 制 招 标 投 标 当 事 人 资 质(斐 格)等 方 面 的 行 政 处 理 决 定,所 认 定 的 限 制 期 限 长 于 6 个 月 的,公 告 期 限 从 其 决 定。18.按 照 建 筑 节 能 的 有 关 规 定,合 同 约 定 由 建 设 单 位 采 购 墙 体 材 料 保 温 材 料、门 窗、采 暖 制 冷 系 统 和 照 明 设 备 的,建 设 单 位 应 当 保 证 其 符 合()要 求。A、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B、建 筑 节 能 强 制 性 标 准 C、企 业 或 地 方 标
24、 准 D、民 用 建 筑 节 能 条 例 答 案:A解 析:教 材 P1892.建 设 单 位 的 节 能 义 务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由 建 设 单 位 采 购 墙 体 材 料、保 温 材 料、门 窗、采 暖 制 冷 系 统 和 照 明 设 备 的,建 设 单 位 应 当 保 证 其 符 合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要 求。19.在 法 院 的 主 持 下,甲 乙 双 方 就 纠 纷 的 解 决 达 成 了 调 解 协 议,法 院 依 法 制 作 了 调 解 书,但 在 送 达 前 甲 方 反 悔,这 时 法 院 应 该()OA、及 时 判 决 B、强 制 执 行 C、留 置 送 达
25、 D、重 新 调 解 答 案:A解 析:(二)调 解 协 议 调 解 未 达 成 协 议 或 者 调 解 书 送 达 前 一 方 反 悔 的,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及 时 判 决。20.在 主 合 同 纠 纷 未 了 之 前,保 证 人 可 以 拒 绝 债 权 人 要 求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是()oA、一 般 保 证 B、保 证 人 与 债 务 人 约 定 共 同 承 担 责 任 的 保 证 C、连 带 保 证 D、主 债 务 履 行 期 满 后 六 个 月 内 的 连 带 保 证 答 案:A解 析:(二)保 证 方 式 保 证 的 方 式 有 两 种:(1)一 般 保 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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