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大学兽医行政管理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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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891 兽 医 行 政 管 理 学 第 一 次 论 述 题 一、论 述 题:1、畜 牧 兽 医 证、章、标 志 平 常 管 理 内 容 详 细 有 哪 些?2、兽 医 监 督 管 理 重 要 方 式 有 哪 些?3、兽 医 行 政 管 理 范 围 重 要 包 括:动 物 防 疫 管 理、兽 药 管 理、种 畜 禽 管 理、饲 料 和 饲 料 添 加 剂 管 理、进 出 境 动 物 检 疫,有 关 重 要 兽 医 行 政 法 规 是 哪 些?二、填 空 题 1、兽 医 行 政 许 可 证 申 办 程 序 有:()和()。2、兽 医 行 政 管 理 基 本 制 度 有:();();()和()。

2、3、农 业 部 与 兽 医 行 政 管 理 直 接 有 关 下 设 机 构 有:();();()和().参 照 答 案:一、论 述 题 1、(1)各 级 畜 牧 兽 医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建 立、健 全 证、章、标 志 平 常 管 理 制 度,严 格 领 取、保 管、审 核、发 放 手 续。(2)严 禁 出 具 伪 证,严 禁 伪 造、转 让 和 涂 改 证、章、标 志。(3)向 持 证 人 索 验 证、章、标 志 必 须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4)严 禁 无 理 扣 押、吊 销 持 证 人 依 法 获 得 证、章、标 志,不 得 将 出 证 单 位 责 任 转 嫁 给 持

3、证 人。(5)对 违 反 畜 牧 兽 医 证、章、标 志 管 理 规 定 单 位 和 个 人,畜 牧 兽 医 行 政 主 体 应 予 以 批 评 教 育、行 政 处 分 或 行 政 惩 罚。2、(1)审 验;(2)汇 报;(3)调 查 与 检 查;(4)技 术 监 督 管 理;(5)查 证 验 物。3、动 物 防 疫 管 理: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动 物 防 疫 法;兽 药 管 理:兽 药 管 理 条 例;种 畜 禽 管 理:种 畜 禽 管 理 条 例;饲 料 和 饲 料 添 加 剂 管 理:饲 料 和 饲 料 添 加 剂 管 理 条 例;进 出 境 动 物 检 疫:中 华 人 民 共

4、和 国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法。二、填 空 题 1、申 请 与 受 理;审 查 与 决 定 2、兽 医 行 政 许 可;畜 牧 兽 医 证、章、标 志;兽 医 原 则 化 管 理;监 督 管 理。3、兽 医 局、中 国 动 物 疫 病 防 止 控 制 中 心、中 国 动 物 卫 生 与 流 行 病 学 中 心、中 国 兽 医 药 物 监 察 所 第 二 次 判 断 题 重 大 动 物 疫 病 应 当 由 动 物 防 疫 监 督 机 构 采 集 病 料,未 经 国 务 院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同 意,其

5、他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私 自 采 集 病 料。()参 照 答 案:对【判 断 题 按 疾 病 发 生 原 因,可 将 疾 病 分 为 传 染 病、寄 生 虫 病 和 一 般 病。(参 照 答 案:对【判 断 题 防 疫 工 作 基 本 原 则 是 以 防 止 为 主”。(参 照 答 案:对 单 项 选 择 题 根 据 动 物 疫 病 对 养 殖 业 生 产 和 人 体 健 康 危 害 程 度,动 物 防 疫 法 规 定 管 理 动 物 疫 病 分 为()类。A:1 B:2 C:3 D:5参 照 答 案:C 论 述 题 1.根 据 动 物 防 疫 法()第 十 二 条、第 十 三 条,

6、讨 论 国 务 院 兽 医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在 防 止 动 物 疫 病 中 职 责 重 要 有 哪 些?2.动 物 防 疫 法 所 称 动 物 疫 病,是 指()病、()病。所 称 动 物 防 疫,包 括 动 物 疫 病()、()、扑 灭 和 动 物、动 物 产 品()。3.国 家 对 动 物 疫 病 实 行()方 针。国 务 院()主 管 全 国 动 物 防 疫 工 作。4.动 物 防 疫 法 所 称(),是 指 具 有 规 定 资 格 条 件 并 经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任 命,负 责 出 具 检 疫 等 证 明 国 家 兽 医 工 作 人 员。5.依 法 需 要 实 行 检

7、疫 动 植 物 及 其 产 品,应 当 附 具()、()。6.重 大 动 物 疫 情,是 指 高 致 病 性()等 发 病 率 或 者 死 亡 率 高 动 物 疫 病 忽 然 发 生,迅 速 传 播,给 养 殖 业 生 产 安 全 导 致 严 重 威 胁、危 害,以 及 也 许 对 公 众 身 体 健 康 与 生 命 安 全 导 致 危 害 情 形,包 括 尤 其 重 大 动 物 疫 情。7.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动 物 防 疫 法 第 一 条 规 定 为 了 加 强 对 动 物 防 疫 活 动 管 理,防 止、控 制 和 扑 灭 动 物 疫 病,增 进 养 殖 业 发 展,保

8、护 人 体 健 康,维 护 公 共 卫 生 安 全,制 定 本 法”,论 述 动 物 防 疫 法 立 法 重 要 意 义。参 照 答 案:1.(1)对 动 物 疫 病 状 况 进 行 风 险 评 估,根 据 评 估 成 果 制 定 对 应 动 物 疫 病 防 止、控 制 措 施。(2)根 据 国 内 外 动 物 疫 情 和 保 护 养 殖 业 生 产 及 人 体 健 康 需 要,及 时 制 定 并 公 布 动 物 疫 病 防 止、控 制 技 术 规 范。(3)确 定 强 制 免 疫 动 物 疫 病 病 种 和 区 域,并 会 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国 家 动 物 疫 病 强

9、制 免 疫 计 划.2.动 物 传 染、寄 生 虫 防 止、控 制 检 疫 3.防 止 为 主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4.官 方 兽 医 5.检 疫 合 格 标 志,检 疫 合 格 证 明 6.禽 流 感 7.(1)保 护 生 产、发 展 生 产。(2)保 护 人 体 健 康。(3)有 助 于 繁 华 农 村 经 济。(4)增 进 实 现 动 物 防 疫 活 动 规 范 化,使 之 纳 人 法 制 轨 道.(5)通 过 立 法 工 作,全 面 推 进 动 物 防 疫 工 作 水 平 提 高。判 断 题 禽 流 感 是 一 种 人 畜 共 患 病。(参 照 答 案:对 判 断 题 猪 蓝 耳

10、病 病 原 是 一 种 细 菌。(参 照 答 案:错 误 单 项 选 择 题 畜 禽 批 发 市 场 选 址,应 当 符 合 法 律、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畜 牧 兽 医 行 政 主 管)部 门 规 定 动 物 防 疫 条 件,并 距 离 种 畜 禽 场 和 大 型 畜 禽 养 殖 场()以 外。A:10公 里B:5公 里 C:3公 里 D:1公 里 参 照 答 案:C 单 项 选 择 题 在 十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二 十 九 次 会 议 于 A:动 物 疫 病 防 止 B:动 物 疫 病 控 制 和 扑 灭 C:疫 情 监 测 和 预 警 制 度 D:动 物 和 动

11、物 产 品 检 疫 参 照 答 案:C 单 项 选 择 题 2023年 8 月 3 0日 修 订 通 过 动 物 防 疫 法 中,在 动 物 疫 病 防 止 方 面 新 规 定 是()。国 务 院()部 门 应 当 制 定 全 国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应 急 预 案,报 国 务 院 同 意,并 按 照 不 一 样 动 物 疫 病 病 种 及 其 流 行 特 点 和 危 害 程 度,分 别 制 定 实 行 方 案,报 国 务 院 立 案。A:畜 牧 兽 医 主 管 B:兽 医 主 管 C:畜 牧 主 管 D:食 品 药 物 监 督 主 管 参 照 答 案:B 判 断 题 病 毒 对 抗 生

12、素 不 敏 感。参 照 答 案:对 判 断 题 动 物 传 染 病 流 行 过 程 体 现 形 式 重 要 有 散 发 行、地 方 流 行 性、流 行 性 和 大()流 行。()参 照 答 案:对 第 三 次 论 述 题 L 兽 药 管 理 条 例 中 规 定 那 些 状 况 可 视 为 假 兽 药 那 些 状 况 可 视 为 劣 兽 药?2.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兽 药 管 理 条 例 规 定,兽 药 经 营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为()年。3.名 词 解 释:兽 用 非 处 方 药、兽 用 处 方 药、兽 药、新 兽 药 4.简 述 对 输 入 动 物 经 检 疫 不 合

13、格 处 理 措 施。5.兽 药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了 兽 药 生 产、经 营、进 口 等 必 须 实 行 许 可 证 制 度。库 存 药 物 在 使 用 时,应 采 用()、()原 则,以 防 药 物 过 期 失 效。6.兽 药 产 品 同 意 文 号 及 兽 药 生 产 许 可 证 应 由()部 门 核 发,有 效 期 为()年。兽 药 标 签 或 阐 明 书 经()部 门 同 意 并 公 布 后,方 可 使 用。7.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兽 药 典 共 有()年、()年、()年 三 版。8.()负 责 行 政 区 域 内 兽 药 监 督 管 理 工 作。9.兽 药 处 方 一

14、般 不 得 超 过()天 用 药 量。10.简 述 出 境 检 疫 根 据。11.对 进 口 兽 药 有 哪 些 行 政 管 理 措 施?12.为 何 应 加 强 兽 药 使 用 管 理?13.根 据 兽 药 管 理 条 例,县 级 畜 牧 兽 医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在 兽 药 管 理 上 有 哪 些 详 细 行 政 行 为?14.兽 药 管 理 现 实 意 义?参 照 答 案:1.(1)假 兽 药 认 定 以 非 兽 药 冒 充 兽 药 或 者 以 他 种 兽 药 冒 充 此 种 兽 药;兽 药 所 含 成 分 种 类、名 称 与 兽 药 国 标 不 符 合。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15、,按 照 假 兽 药 处 理:国 务 院 兽 医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规 定 严 禁 使 用;根 据 本 条 例 规 定 应 当 经 审 查 同 意 而 未 经 审 查 同 意 即 生 产、进 口,或 者 根 据 本 条 例 规 定 应 当 经 抽 查 检 查、审 查 查 对 而 未 经 抽 查 检 查、审 查 查 对 即 销 售、进 口;变 质;被 污 染;所 标 明 适 应 症 或 者 功 能 主 治 超 过 规 定 范 围。(2)劣 兽 药 成 分 含 量 不 符 合 兽 药 国 标 或 者 不 标 明 有 效 成 分;不 标 明 或 者 更 改 有 效 期 或 者 超 过 有 效

16、期;不 标 明 或 者 更 改 产 品 批 号;其 他 不 符 合 兽 药 国 标,但 不 属 于 假 兽 药.2.53.兽 用 非 处 方 药 是 指 由 国 务 院 兽 医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公 布、不 需 要 凭 兽 医 处 方 就 可 自 行 购 置 并 按 阐 明 书 使 用 兽 药。兽 用 处 方 药,是 指 凭 兽 医 处 方 方 可 购 置 和 使 用 兽 药。兽 药 指 用 于 防 止、治 疗、诊 断 动 物 疾 病 或 者 有 目 地 调 整 动 物 生 理 机 能 物 质(含 药 物 饲 料 添 加 剂),重 要 包 括:血 清 制 品、疫 苗、诊 断 制 品、微

17、生 态 制 品、中 药 材、中 成 药、化 学 药 物、抗 生 素、生 化 药 物、放 射 性 药 物 及 外 用 杀 虫 剂、消 毒 剂 等。新 兽 药,是 指 未 曾 在 中 国 境 内 上 市 销 售 兽 用 药 物。4.输 入 动 物,经 检 疫 不 合 格,由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签 发 检 疫 处 理 告 知 单,告 知 货 主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作 如 下 处 理:(1)检 出 一 类 传 染 病、寄 生 虫 病 动 物,连 同 其 同 群 动 物 全 群 退 回 或 者 全 群 扑 杀 并 销 毁 尸 体;(2)检 出 二 类 传 染 病、寄 生 虫 病

18、动 物,退 回 或 者 扑 杀,同 群 其 他 动 物 在 隔 离 场 或 者 其 他 指 定 地 点 隔 离 观 测。输 入 动 物 产 品 和 其 他 检 疫 物 经 检 疫 不 合 格,由 口 岸 动 植 物 检 疫 机 关 签 发 检 疫 处 理 告 知 单,告 知 货 主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作 除 害、退 回 或 者 销 毁 处 理。经 除 害 处 理 合 格,准 予 进 境。5.检 查、验 收 6.国 务 院 兽 医 行 政 管 理、5、国 务 院 兽 医 行 政 管 理 7.1990、2023、20238.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兽 医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9.

19、710.(1)输 入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和 中 国 有 关 动 植 物 检 疫 规 定;(2)双 边 检 疫 规 定;(3)贸 易 协 议 中 订 明 检 疫 规 定。11.(1)进 口 兽 药 注 册 管 理。(2)进 口 兽 药 经 营、分 装 管 理。(3)进 口 兽 药 监 督 管 理。12.(1)兽 药 有 二 重 性,即 兽 药 除 具 有 药 用 功 能 外,同 步 有 不 一 样 程 度 毒 副 作 用 等 负 面 效 应。(2)为 了 能 最 大 程 度 地 发 挥 药 用 功 能 和 尽 量 减 少 其 负 面 效 应,国 家 对 每 种 兽 药 规 定 了 对 应

20、质 量 原 则,同 步 也 制 定 了 对 应 使 用 规 定。如 规 定 了 兽 药 用 途、使 用 方 法、用 量,对 有 兽 药 规 定 了 休 药 期 及 严 禁 使 用 某 些 兽 药 等。(3)并 不 是 所 有 兽 药 使 用 单 位 和 个 人 均 能 按 规 定 使 用 兽 药。有 人 为 了 一 己 私 利 使 用 违 禁 兽 药,使 用 不 符 合 质 量 原 则 兽 药 及 不 按 规 定 用 药 等。其 成 果 必 然 是 不 能 获 得 预 期 药 效、动 物 产 品 残 留 超 标 及 危 及 人 体 健 康。因 此 必 须 加 强 兽 药 使 用 管 理。13.

21、详 细 行 政 行 为 体 现 六 个 方 面(1)兽 药 监 督 管 理 第 三 条 第 二 款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兽 医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兽 药 监 督 管 理 工 作。”第 四 十 四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兽 医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行 使 兽 药 监 督 管 理 权。”(2)经 营 兽 药 企 业 审 查 和 发 放 兽 药 经 营 许 可 证 第 二 十 二 条 符 合 前 款 规 定 条 件,申 请 人 方 可 向 市、县 人 民 政 府 兽 医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申 请.县 级 以 上

22、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兽 医 行 政 管 理 部 门,应 当 自 收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30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毕 审 查。审 查 合 格,发 给 兽 药 经 营 许 可 证。”(3)公 布 对 兽 药 经 营 企 业 与 否 符 合 兽 药 经 营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规 定 检 查 成 果 第 二 十 五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兽 医 行 政 管 理 部 门,应 当 对 兽 药 经 营 企 业 与 否 符 合 兽 药 经 营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规 定 进 行 监 督 检 查,并 公 布 检 查 成 果(4)动 物 产 品 中 兽 药 残 留 量

23、 检 测 第 四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兽 医 行 政 管 理 部 门,负 责 组 织 对 动 物 产 品 中 兽 药 残 留 量 检 测。兽 药 残 留 检 测 成 果,由 国 务 院 兽 医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兽 医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按 照 权 限 予 以 公 布。”(5)责 令 对 饲 喂 了 违 禁 药 物 及 其 他 化 合 物 动 物 及 其 产 品 进 行 无 害 化 处 理 第 六 十 二 条 未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兽 药 安 全 使 用 规 定 使 用 兽 药、未 建 立

24、 用 药 记 录 或 者 记 录 不 完 整 真 实,或 者 使 用 严 禁 使 用 药 物 和 其 他 化 合 物,或 者 将 人 用 药 物 用 于 动 物,责 令 其 立 即 改 正,并 对 饲 喂 了 违 禁 药 物 及 其 他 化 合 物 动 物 及 其 产 品 进 行 无 害 化 处 理。”(6)责 令 对 具 有 违 禁 药 物 和 兽 药 残 留 超 标 动 物 产 品 进 行 无 害 化 处 理 第 六 十 三 条 销 售 尚 在 用 药 期、休 药 期 内 动 物 及 其 产 品 用 于 食 品 消 费,或 者 销 售 具 有 违 禁 药 物 和 兽 药 残 留 超 标 动 物 产 品 用 于 食 品 消 费,责 令 其 对 具 有 违 禁 药 物 及 其 他 化 合 物 动 物 及 其 产 品 进 行 无 害 化 处 理。”14.(1)兽 药 与 畜 牧 业 生 产 发 展 亲 密 有 关(2)兽 药 与 维 护 人 体 健 康 亲 密 有 关(3)兽 药 与 保 护 生 态 环 境 亲 密 有 关(4)兽 药 具 有 两 重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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