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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 民 航 飞 行 员 法 律 法 规 考 试 题 与 答 案 选 择 题 1 空 勤 人 员 在 执 行 飞 行 任 务 时,应 当 随 身 携 带 cA 飞 行 记 录 本;B 飞 机 适 航 证 书;C 执 照 和 体 检 合 格 证 2 在 必 须 撤 离 遇 险 民 用 航 空 器 的 紧 急 情 况 下,最 后 离 开 民 用 航 空 器 的 应 当 是 BA 乘 务 员;B 机 长;C 旅 客 3 在 必 须 撤 离 遇 险 民 用 航 空 器 的 紧 急 情 况 下,机 组 人 员 离 开 民 用 航 空 器,必 须 A-cA 在 旅 客 全 部 撤 离 后;B 在 机
2、 长 撤 离 后;C 在 经 过 机 长 允 许 后 4 民 用 机 场 使 用 许 可 证 应 当 经()审 查 批 准 后 颁 发 BA 国 务 院;B 国 务 院 民 用 航 空 主 管 部 门;C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5 设 立 国 际 机 场 由()审 查 批 准 BA 国 务 院 和 中 央 车 委;B 国 务 院;C 民 航 总 局 6 民 用 机 场 的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是()的 职 责 CA 机 场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B 国 务 院 民 航 主 管 部 门;C 民 用 机 场 管 理 机 构 7 空 域 管 理 的 具 体 办
3、 法 由()制 定 CA 民 用 航 空 总 局;B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C 国 务 院 和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8 在 一 个 划 定 的 管 制 空 域 内,由。负 责 该 空 域 内 的 航 空 器 的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AA 军 航 或 民 航 的 一 个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单 位;B 军 航 和 民 航 的 各 一 个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单 位;C 军 航 的 一 个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单 位 9 民 用 航 空 器 在 管 制 空 域 内 飞 行 BA 可 以 自 由 飞 行;B 可 以 按 V F R 自 由 飞 行;C 必 须 取 得 空
4、 中 交 通 管 制 单 位 的 许 可 1 0 民 用 航 空 器 因 故 确 需 偏 离 指 定 的 航 路 或 者 改 变 飞 行 高 度 飞 行 时,应 当 首 先 CA 得 到 机 长 的 允 许;B 取 得 机 组 的 一 致 同 意;C 取 得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单 位 的 许 可 1 1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飞 行 的 航 空 器 必 须 遵 守 统 一 的 飞 行 规 则,该 飞 行 规 则 应 当 由()制 定 CA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和 中 央 军 委;B 中 央 军 委;C 国 务 院 和 中 央 军 委 1 2 关 于 民 用 航 空
5、器 使 用 禁 区 的 规 定 是 CA 绝 对 不 得 飞 入;B 符 合 目 视 气 象 条 件 方 可 飞 入;C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飞 入 1 3 在 下 列 哪 种 情 况 下 民 用 航 空 器 可 以 飞 越 城 市 上 空 AA 指 定 的 航 路 必 需 飞 越 城 市 上 空 时;B 能 见 地 标 的 目 视 飞 行 时;C 夜 间 飞 行 时 1 4 飞 行 中 的 航 空 器 能 否 投 掷 物 品 BA 不 行;B 可 以,在 飞 行 安 全 所 必 需 时;C 可 以,在 山 区 上 空 时 1 5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单 位 为
6、 飞 行 中 的 民 用 航 空 器 提 供 的 空 中 交 通 服 务 中 含 有 AA 飞 行 情 报 服 务;B 机 场 保 障 服 务;C 导 航 服 务 1 6 航 路 上 影 响 飞 行 安 全 的 自 然 障 碍 物 体,应 当 AA 在 航 图 上 标 明;B 设 置 飞 行 障 碍 灯 和 标 志;C 限 期 清 除 1 7 从 事 飞 行 的 民 用 航 空 器 应 当 携 带 的 文 件 有 C-aA 民 用 航 空 器 国 籍 登 记 证 书 和 适 航 证 书;B 机 组 人 员 的 相 应 执 照 和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C 民 用 航 空 器 航 行 记
7、录 簿 和 机 场 使 用 许 可 证 1 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用 航 空 法 自()起 施 行 BA 1 9 9 6 年 1 月 1 日;B 1 9 9 6 年 3 月 1 日;C 1 9 9 7 年 1 月 1 日 1 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用 航 空 器 适 航 管 理 条 例 由()发 布 CA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B 民 航 总 局;C 国 务 院 2 0 民 用 航 空 器 的 适 航 管 理 由()负 责 AA 民 航 总 局;B 国 务 院;C 中 央 军 委 2 1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设 计 民 用 航 空 器,应 当 向
8、民 航 总 局 申 请 CA 适 航 证;B 生 产 许 可 证;C 型 号 合 格 证 2 2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未 取 得(),均 不 得 生 产 民 用 航 空 器 BA 适 航 证;B 生 产 许 可 证;C 型 号 合 格 证 2 3 民 用 航 空 器 必 须 具 有 民 航 总 局 颁 发 的()方 可 飞 行 AA 适 航 证;B 经 营 许 可 证;C 机 场 使 用 许 可 证 2 4 依 法 取 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的 民 用 航 空 器,应 当 标 明 规 定 的 国 籍 标 志 和:BA 公 司 标 志;B 登 记 标 志;C 机 型
9、 标 志 2 5 未 注 销 外 国 国 籍 的 民 用 航 空 器 不 得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申 请 AA 国 籍 登 记 证 书;B 适 航 证 书;C 经 营 许 可 证2 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外 的 维 修 单 位 或 者 个 人,从 事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登 记 的 民 用 航 空 器 的 维 修 活 动:CA 必 须 取 得 当 地 政 府 民 航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维 修 许 可 证;B 不 必 申 请 维 修 许 可 证;C 必 须 取 得 我 国 民 航 总 局 颁 发 的 维 修 许 可 证 27.颁 发 国 内
10、 三 个 层 次 航 空 法 规 的 部 门 分 别 是:A 全 国 人 大 或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国 务 院、中 央 军 委 民 航 总 局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A.B.C.28.下 列 航 空 法 律 法 规 中 级 别 最 高 的 是:BA.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飞 行 基 本 规 则 B.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用 航 空 法 C.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搜 寻 援 救 民 用 航 空 器 的 规 定 29.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法 的 颁 布 目 的:C 为 了 维 护 国 家 的 领 空 主 权 和 民 用 航 空 权 利 保 障 民 用 航
11、空 活 动 安 全 和 有 秩 序 地 进 行 保 护 民 用 航 空 活 动 当 事 人 各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促 进 民 用 航 空 事 业 的 发 展 A.B.C.30.关 于“民 用 航 空 器 国 籍”正 确 的 是:BA.民 用 航 空 器 可 以 不 进 行 国 籍 登 记 而 投 入 运 行 B.民 用 航 空 器 只 能 具 有 一 国 国 籍C.自 外 国 租 赁 的 民 用 航 空 器 不 能 申 请 我 国 国 籍 31.民 用 航 空 器 权 利 登 记 的 内 容:A 所 有 权 购 买 占 有 权 三 个 月 以 上 租 赁 占 有 权 抵 押 权 A.B.
12、C.32.关 于“民 用 航 空 器 优 先 权”正 确 的 观 点 有:B 是 指 债 权 人 向 民 用 航 空 器 所 有 人、承 租 人 提 出 赔 偿 请 求,对 产 生 该 赔 偿 请 求 的 民 爆 用 航 空 器 具 有 优 先 受 偿 的 权 利 援 救 该 民 用 航 空 器 的 报 酬 以 及 保 管 维 护 该 民 用 航 空 器 的 必 需 费 用 具 有 优 先 权 民 用 航 空 器 抵 押 权 先 于 民 用 航 空 器 优 先 权 受 偿 在 执 行 法 院 判 决 以 及 拍 卖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费 用,应 当 从 拍 卖 所 得 价 款 中 先 行
13、 拨 付 A.B.C.33.关 于“民 用 航 空 器 优 先 权”不 正 确 的 观 点 是:BA.援 救 该 民 用 航 空 器 的 报 酬 以 及 保 管 维 护 该 民 用 航 空 器 的 必 需 费 用 具 有 优 先 权 B.民 用 航 空 器 抵 押 权 先 于 民 用 航 空 器 优 先 权 受 偿 C.民 用 航 空 器 经 依 法 强 制 拍 卖 的,其 优 先 权 随 之 消 失 34.关 于“民 用 航 空 器 融 资 租 赁”正 确 的 观 点 是:CA.融 资 租 赁 期 间,出 租 人 依 法 享 有 民 用 航 空 器 的 所 有 权、占 有 权、使用 权 和
14、收 益 权 B.融 资 租 赁 期 间,承 租 人 依 法 享 有 民 用 航 空 器 的 所 有 权、占 有 权、使 用 权 和 收 益 权 C.融 资 租 赁 中 的 供 货 方,不 就 同 一 损 害 同 时 对 出 租 人 和 承 租 人 承 担 责 任 3 5.民 用 航 空 适 航 管 理 是 对 哪 几 个 环 节 进 行 管 理:CA.设 计、制 造 B.使 用 和 维 修 C.设 计、制 造、使 用 和 维 修 36.民 用 航 空 适 航 管 理 是 对 哪 几 个 方 面 进 行 管 理:AA航 空 器、发 动 机、螺 旋 桨 和 航 空 器 上 的 设 备 B航 空 器
15、、发 动 机、螺 旋 桨 C航 空 器、发 动 机 37.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法 中“航 空 人 员”是 指 从 事 民 用 航 空 活 动 的:BA.空 勤 人 员 B.空 勤 人 员 和 地 面 人 员 C.飞 行 人 员 和 地 面 人 员 38.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法 中“飞 行 人 员”是 指:AA.在 飞 行 中 直 接 操 纵 航 空 器 和 航 空 器 上 航 行、通 信 等 设 备 的 人 员 B.机 组 C.机 长 和 副 驾 驶 39.以 下 属 于 空 勤 人 员 的 有:C 飞 行 人 员 安 全 保 卫 员(空 保)乘 务 员 飞 行 签 派 员 A.B.C
16、.40.关 于“机 组”以 及 随 机 工 作 人 员 和 实 习 人 员 正 确 的 叙 述 是:A 机 组 由 机 长 和 其 它 空 勤 人 员 组 成 机 组 由 机 长 领 导 机 组 的 组 成 和 人 员 数 额,应 当 符 合 适 航 证、飞 行 手 册 和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随 机 工 作 人 员 和 实 习 人 员,不 用 在 飞 行 任 务 书 中 注 明 A.B.C.41.关 于“机 长 的 权 利 和 义 务”正 确 的 是:B 有 关 保 障 条 件 低 于 最 低 安 全 标 准,或 者 缺 乏 信 心 时,有 权 拒 绝 飞 行 发 现 机 组 成 员 不
17、 适 宜 继 续 飞 行,有 碍 飞 行 安 全 时,提 出 将 其 更 换 发 生 特 殊 情 况 时,为 保 证 航 空 器 和 旅 客 安 全,对 航 空 器 处 置 作 出 最 后 决 定 航 空 器 迫 降 或 遇 险 后 首 先 离 开 航 空 器 A.B.C.42.机 长 收 到 船 舶 或 者 其 他 航 空 器 的 遇 险 信 号,或 者 发 现 遇 险 的 船 舶、航 空 器 及 其 人 员,应 当 将 遇 险 情 况:AA.及 时 报 告 就 近 的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单 位 并 给 予 可 能 的 合 理 的 援 助 B.及 时 报 告 本 公 司 签 派 室 并
18、 给 予 可 能 的 合 理 的 援 助 C.继 续 飞 行,降 落 后 尽 快 报 告 民 航 总 局 43.我 国 航 空 人 员 的 执 照 由 哪 个 部 门 颁 发:BA.国 际 民 航 组 织B.民 航 总 局 下 属 司(局)C.地 区 管 理 局 44.以 下 哪 几 个 要 素 构 成 民 用 机 场 的 完 整 定 义:C 专 供 民 用 航 空 器 起 飞、降 落、滑 行、停 放 以 及 进 行 其 他 活 动 使 用 的 划 定 区 域 包 括 临 时 机 场 包 括 附 属 的 建 筑 物、装 置 和 设 施 包 括 军 民 共 用 机 场 A.B.C.45.设 立
19、国 际 机 场 由 谁 审 批、国 际 机 场 资 料 由 谁 统 一 对 外 公 布:AA.国 务 院 民 航 总 局 B.民 航 总 局、地 区 管 理 局 C.地 区 管 理 局、省(市、区)局 46.关 于“民 用 机 场”不 正 确 的 是:BA.民 用 机 场 经 验 收 合 格,取 得 机 场 使 用 许 可 证,方 可 开 放 使 用 B.民 用 机 场 使 用 许 可 证 由 地 区 管 理 局 颁 发 C.机 场 关 闭 后 禁 止 航 空 器 起 降 47.在 民 用 机 场 及 其 净 空 保 护 区 域 以 外,对 可 能 影 响 飞 行 安 全 的 高 大 建 筑
20、物 或 者 设 施,应 当:CA.限 期 拆 除,给 予 补 偿 B.责 令 拆 除,不 给 予 补 偿 C.设 置 飞 行 障 碍 灯 和 标 志,并 使 其 保 持 正 常 状 态48.我 国 空 域 管 理 的 具 体 办 法 由 谁 制 定?CA.民 航 总 局 B.地 区 管 理 局 C.国 务 院、中 央 军 委 49.从 事 飞 行 的 民 用 航 空 器 不 需 要 携 带 的 文 件 是:BA.机 组 人 员 相 应 的 执 照;B.飞 行 记 录 薄 C.民 用 航 空 器 适 航 证 书 50.在 距 离 航 路 公 里 以 内 的 地 带,禁 止 修 建 靶 场 和 可
21、 能 影 响 飞 行 安 全 的 设 施;但 平 射 轻 武 器 靶 场 除 外 AA.30B.10C.6051.空 中 交 通 管 制 单 位 应 为 飞 行 中 的 民 用 航 空 器 提 供 的 空 中 交 通 服 务 不 包 括:CA.空 中 交 通 管 制 服 务 B.飞 行 情 报 服 务 和 告 警 服 务 C.空 中 救 援 服 务 52.关 于“飞 行 管 理”不 正 确 的 是:AA.在 一 个 划 定 的 管 制 空 域 内,可 由 两 个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单 位 负 责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B.通 常 情 况 下,民 用 航 空 器 不 得 飞 入 禁 区
22、和 限 制 区C.民 用 航 空 器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飞 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空.二.问 答 题 1.121R4在 飞 行 的 关 键 阶 段,合 格 证 持 有 人 不 得 要 求 飞 行 机 组 成 员 完 成 飞 机 安 全 运 行 所 必 需 的 工 作 之 外 的 任 何 其 他 工 作,飞 行 机 组 任 何 成 员 也 不 得 承 担 这 些 工 作。包 括:等 工 作 都 不 是 飞 机 安 全 运 行 所 必 需 的 工 作。答:预 定 厨 房 供 应 品,确 认 旅 客 的 衔 接 航 班,对 旅 客 进 行 合 格 证 持 有 人 的 广 告 宣
23、传,介 绍 风 景 名 胜 的 广 播,填 写 与 运 行 无 关 的 公 司 报 告 表、记 录 表 2.121R4在 飞 行 的 关 键 阶 段,飞 行 机 组 成 员 不 得 从 事 可 能 分 散 飞 行 机 组 其 他 成 员 工 作 精 力,或 者 可 能 干 扰 其 他 成 员 正 确 完 成 这 些 工 作 的 活 动,机 长 也 不 得 允 许 其 从 事 此 种 活 动。这 些 活 动 包 括 等。答:进 餐、在 驾 驶 舱 无 关 紧 要 的 交 谈、在 驾 驶 舱 和 客 舱 乘 务 员 之 间 无 关 紧 要 的 通 话、阅 读 与 正 常 飞 行 无 关 的 刊 物
24、 3.CCART21R4机 长 应 当 确 保 在 飞 行 期 间 发 生 的 所 有 机 械 不 正 常 情 况,都 能 在 该 飞 行 时 间 结 束 时 o 每 次 飞 行 前,机 长 应 当 清 楚 地 了 解 所 有 故 障 的 处 置 情 况。答:在 飞 行 结 束 时 将 该 情 况 如 实 填 入 飞 机 飞 行 记 录 本;上 次 飞 行 结 束 时 在 记 录 本 上 所 填 的。4.延 伸 跨 水 运 行 是 指:答:是 指 飞 机 距 最 近 海 岸 线 的 水 平 距 离 超 过 9 3 公 里(5 0 海 里)的 跨 水运 行。5.合 格 证 持 有 人 应 当 为
25、 执 行 飞 行 任 务 的 机 长 和 副 驾 驶 员 提 供 不 同 餐 食;如 只 能 提 供 同 种 餐 食 时,则 规 定 机 长 和 副 驾 驶 员 进 餐 间 隔 多 长 时 间?答:一 小 时.CCAR-91:6.对 于 签 派 或 者 放 行 已 经 完 成,但 航 空 器 以 自 身 的 动 力 开 始 移 动 前 发 生 的 故 障 或 者 缺 陷,机 长 应 当 按 照,并 且 获 得 新 的 或 者 修 正 的 签 派 或 者 放 行 和 必 要 的 适 航 放 行,新 的 或 者 修 正 的 签 派 或 者 放 行 应 当 包 括 O答:MEL进 行 处 理;有 关
26、 设 备 项 目 不 工 作 的 必 要 限 制.7.CCAR-91飞 机 上 的 机 长 在 后 必 须 对 机 上 所 有 机 组 成 员、旅 客 和 货 物 的 安 全 负 责。机 长 还 必 须 在 和 时 间 内,对 飞 机 的 运 行 和 安 全 负 责,并 具 有 最 终 决 定 权。答:舱 门 关 闭;从 飞 机 为 起 飞 目 的 准 备 移 动 时 起 到 飞 行 结 束 最 终 停 止 移 动;/作 为 主 要 推 进 部 件 的 发 动 机 停 车 时 止 的 8.CCAR-91飞 行 机 组 的 一 般 规 定 指 出:机 长 必 须 保 证 每 个 飞 行 机 组
27、成 员 持 有,并 且 机 长 必 须 对 飞 行 机 组 成 员 保 持 其 胜 任 能 力 表 小 子 两 总 O答:登 记 国 颁 发 或 认 可 的、具 有 适 当 等 级 并 且 现 行 有 效 的 执 照.9.CCAR-91如 果 飞 行 机 组 任 何 成 员 因 受 伤、患 病、疲 劳、酒 精 或 药 物 的 影 响 而 无 法 履 行 其 职 责 时 一,机 长:。当 飞 行 机 组 成 员 由 于疲 劳、患 病、缺 氧 等 原 因 造 成 的 功 能 性 损 害 导 致 执 行 任 务 的 能 力 显 著 降 低 时,机 长:O 不 得 开 始 飞 行。/不 得 越 过 最
28、 近 的 合 适 机 场 继 续 飞 行。10.在 值 勤 岗 位 上 的 飞 行 机 组 成 员,从 起 飞 至 着 陆 的 整 个 飞 行 过 程 中,每 个 飞 行 机 组 成 员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要 求:坚 守 各 自 飞 行 岗 位,除 非 为 了 履 行 或 必 须 离 开 岗 位;在 岗 位 上 时 应 当 系 紧 o答:与 该 航 空 器 运 行 有 关 的 职 责;出 于 生 理 需 要;安 全 带 11.最 低 设 备 清 单 一(能/不 能)考 虑 到 所 有 的 多 个 部 件 不 工 作 的 情 况,因 此,在 签 派 或 者 放 行 多 个 MEL设 备 项
29、 目 不 工 作 之 前,应 当 确 认 造 成 安 全 水 平 的 降 低 和/或 过 多 加 重 机 组 工 作 负 荷。此 处 特 别 说 明 的 是,对 于 多 重 缺 陷,尤 其 是 相 关 系 统 内 的 多 重 缺 陷,应 当 基 于 当 时 特 定 的 情 况 进 行 良 好 判 断,包 括 利 用 气 象 和 航 路 的 状 况。答:不 能;不 工 作 设 备 项 目 之 间 的 关 联 和 干 扰 不 会 12.CCAR-91航 空 器 的 机 长 负 责 确 认 航 空 器 是 否 处 于 可 实 施 安 全 飞 行 的 状 态。当 航 空 器 的 机 械、电 子 或 结
30、 构 出 现 不 适 航 状 态 时,机 长 应 当:O中 断 该 次 飞 行。13.CCAR-91当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已 得 到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许 可 时,除 在 外,不 得 偏 离 该 许 可。紧 急 情 况 下 或 为 了 对 机 载 防 撞 系 统 的 警 告 做 出 反 应 1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飞 行 基 本 规 则 规 定 目 视 飞 行 时,飞 行 人 员 必 须加 强 空 中 观 察。航 空 器 应 当 与 云 距 离。对 目 视 飞 行 的 安 全 负 直 接 责 任。答:保 持 一 定 的 水 平 距 离 和 垂 直;机 长 15.CCAR-
31、91每 个 机 长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或 为 了 对 机 载 防 撞 系 统 的 警 告 做 出 反 应 而 偏 离 空 中 管 制 许 可 或 指 令 时,必 须:o尽 快 将 偏 离 情 况 和 采 取 的 行 动 通 知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部 门 16.CCAR-91除 外,航 空 器 驾 驶 员 不 得 按 照 管 制 员 向 另 一 架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发 出 的 许 可 和 指 令 驾 驶 航 空 器。答:空 中 交 通 管 制 另 有 许 可 外.17.民 用 航 空 机 场 运 行 最 低 标 准 制 定 与 实 施 准 则(AC-97)将 仪 表 进 近
32、分 为 几 类?分 别 叫 什 么 进 近?答:三 类;精 密 进 近(PA);类 精 密 进 近(APV);非 精 密 进 近(NPA)18.若 我 司 某 型 号 飞 机 确 定 为 D 类 飞 机,但 某 次 飞 行 因 业 载 小,该 次 进 近 速 度 在 C 类 的 范 围 内,可 否 将 该 次 的 最 低 标 准 按 C 类 掌 握?答:不 行,飞 机 类 别 一 旦 确 定,不 因 日 常 运 行 条 件 的 变 化 而 改 变。19.民 用 航 空 机 场 运 行 最 低 标 准 制 定 与 实 施 准 则(AC-97)规 定:在 机 场 执 行 目 视 起 飞 和 进 近
33、 着 陆 时,驾 驶 员 应 确 保 飞 机 在 云 外 飞 行,并 保 持 对 的 持 续 可 见。除 经 局 方 特 殊 批 准 外,一 般 情 况 下,要 求 机 场 云 底 高 不 小 于 一 米;如 果 修 正 海 平 面 气 压 高 度 等 于 或 高 于 3000米/10000英 尺,VIS不 小 于 米。如 果 修 正 海 平 面 气 压 高 度 低 于 3000米/10000英 尺 时,VIS不 小 于 米。答:地 面 目 视 参 考;300;8000;5000民 航 法:20.机 长 收 到 船 舶 或 者 其 他 航 空 器 的 遇 险 信 号,或 者 发 现 遇 险 的
34、 船 舶、航 空 器 及 其 人 员,应 当:答:将 遇 险 情 况 及 时 报 告 就 近 的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单 位 并 给 予 可 能 的 合 理 的 援 助。21.飞 行 中,机 长 因 故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的,由:代 理 机 长;在 前,民 用 航 空 器 所 有 人 或 者 承 租 人 应 当 指 派 新 机 长 接 任。答:仅 次 于 机 长 职 务 的 驾 驶 员 代 理 机 长;下 一 个 经 停 地 起 飞 22.民 用 航 空 器 应 当 按 照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单 位 指 定 的:飞 行;因 故 确 需 偏 离 飞 行 的,应 当 取 得 空 中
35、 交 通 管 制 单 位 的 许 可。答:航 路 和 飞 行 高 度 指 定 的 航 路 或 者 改 变 飞 行 高 度 23.CCAR-91飞 机 不 应 在 乘 客 登 机、离 机 或 在 机 上 时 加 油,除 非 撤 离 飞 机。答:机 长 或 其 他 有 资 格 的 人 员 在 场 并 随 时 能 以 可 行 的 最 实 用 和 快 捷 的 方 法 引 导 乘 客 24.民 用 航 空 器 的 机 长 违 反 民 航 法 第 四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未 对 而 起 飞 的,由 国 务 院 民 用 航 空 主 管 部 门 对 民 用 航 空 器 的 机 长 给 予:警
36、告 或 者 吊 扣 执 照 一 个 月 至 六 个 月 的 处 罚,情 节 较 重 的,可 以 给 予 吊 销 执 照 的 处 罚。答:未 对 民 用 航 空 器 实 施 检 查 而 起 飞 的 25.民 用 航 空 器 的 机 长 违 反 民 航 法 第 七 十 五 条 的 规 定:未 按 照飞 行,或 者 违 反 民 航 法 第 七 十 九 条 的 规 定:飞 越 _,由 国 务 院 民 用 航 空 主 管 部 门 对 民 用 航 空 器 的 机 长 给 予:警 告 或 者 吊 扣 执 照 一 个 月 至 六 个 月 的 处 罚,情 节 较 重 的,可 以 给 予 吊 销 执 照 的 处
37、罚 O答:未 按 照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单 位 指 定 的 航 路 和 飞 行 高 度 飞 行;飞 越 城 市 上 空 的。26.民 用 航 空 器 的 机 长 或 者 机 组 其 他 人 员:在 执 行 飞 行 任 务 时 一,不 按 照 民 航 法 第 四 十 一 条 的 规 定:携 带 执 照 和 体 格 检 查 合 格 证 书 的,由 国 务 院 民 用 航 空 主 管 部 门 给 予:答.警 告 或 者 吊 扣 执 照 一 个 月 至 六 个 月 的 处 罚。27.民 用 航 空 器 的 机 长 或 者 机 组 其 他 人 员:在 民 用 航 空 器 遇 险 时,违 反 民 航
38、 法 第 四 十 八 条 的 规 定:未 经 _离 开 民 用 航 空 器 的;机 长 应 当 离 开 民 用 航 空 器 的;由 国 务 院 民 用 航 空 主 管 部 门 给 予:警 告 或 者 吊 扣 执 照 一 个 月 至 六 个 月 的 处 罚,情 节 较 重 的,可 以 给 予 吊 销 执 照 的 处 罚。答:未 经 机 长 允 许,机 组 人 员 不 得 擅 自 离 开 民 用 航 空 器;机 长 应 当 最 后 离 开 民 用 航 空 器 的;28.民 用 航 空 器 的 机 长 或 者 机 组 其 他 人 员,违 反 民 航 法 第 七 十 七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民
39、 用 航 空 器 机 组 人 员 受 到 影 响,执 行 飞 行 任 务 的,由 国 务 院 民 用 航 空 主 管 部 门 给 予:警 告 或 者 吊 扣 执 照 一 个 月 至 六 个 月 的 处 罚,情 节 较 重 的,可 以 给 予 吊 销 执 照 的 处 罚。答:民 用 航 空 器 机 组 人 员 受 到 酒 类 饮 料、麻 醉 剂 或 者 其 他 药 物 的 影 响,损 及 工 作 能 力 的,不 得 执 行 飞 行 任 务 的,29.民 航 法 第 九 十 条 规 定:从 事 飞 行 的 民 用 航 空 器,应 当 携 带 下 列 哪 些 文 件:答:(一)民 用 航 空 器 国
40、 籍 登 记 证 书;(二)民 用 航 空 器 适 航 证 书;(三)机 组 人 员 相 应 的 执 照;(四)民 用 航 空 器 航 行 记 录 簿;(五)装 有 无 线 电 设 备 的 民 用 航 空 器,其 无 线 电 台 执 照;(六)载 有 旅 客 的 民 用 航 空 器,其 所 载 旅 客 姓 名 及 其 出 发 地 点 和 目 的 地 点 的 清 单;(七)载 有 货 物 的 民 用 航 空 器,其 所 载 货 物 的 舱 单 和 明 细 的 申 报 单;(A)根 据 飞 行 任 务 应 当 携 带 的 其 他 文 件。30.航 空 器 在 飞 行 中 的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41、 由 统 一 负 责。航 空 安 全 员 在 领 导 下,承 担 安 全 保 卫 的 具 体 工 作。答:机 长/机 长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飞 行 基 本 规 则 规 定 31.飞 行 任 务 书 是 许 可 飞 行 人 员 进 行 转 场 飞 行 和 民 用 航 空 飞 行 的 基 本 文 件。飞 行 任 务 书 由 签 发。在 飞 行 任 务 书 中,应 当 明 确 飞 行 任 务、起 飞 时 间、航 线、高 度、允 许 飞 行 的 最 低 气 象 条 件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事 项。答:驻 机 场 航 空 单 位 或 者 航 空 公 司 的 负 责 人 机 长 32.中 华
42、 人 民 共 和 国 飞 行 基 本 规 则 规 定:目 视 飞 行 时 一,航 空 器 在 同 一 高 度 上 对 头 相 遇,应 当,并 保 持 500米 以 上 的 间 隔;在 同 一高 度 上 交 叉 相 遇,飞 行 员 从 座 舱 左 侧 看 到 另 一 架 航 空 器 时 应 当 一 从 座 舱 右 侧 看 到 另 一 架 航 空 器 时 应 当;答:各 自 向 右 避 让,下 降 高 度;上 升 高 度 3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飞 行 基 本 规 则 规 定:在 障 碍 物 附 近 滑 行,速 度 不 得 超 过 每 小 时 一 公 里。地 面 滑 行 时,航 空 器
43、对 头 相 遇,应 当 各 自 靠 滑 行,并 且 保 持 必 要 的 安 全 间 隔;航 空 器 交 叉 相 遇,飞 行 员 从 座 舱 侧 看 到 另 一 架 航 空 器 时 应 当 o 两 架 以 上 航 空 器 跟 进 滑 行,后 航 空 器 不 得 超 越 前 航 空 器,后 航 空 器 与 前 航 空 器 的 距 离,不 得 小 于 米。答:15;右 侧;左 侧;停 止 滑 行,主 动 避 让;50米.3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飞 行 基 本 规 则 规 定:遇 有 紧 急 情 况,飞 行 安 全 受 到 威 胁 时,机 长 可 以 决 定 改 变 原 配 备 的 飞 行
44、高 度 层,但 必 须 立 即 报 告 飞 行 管 制 部 门,并 对 该 决 定 负 责。改 变 高 度 层 的 方 法 是:然 后 转 回 原 航 线。答:从 航 空 器 飞 行 的 方 向 向 右 转 30度,并 以 此 航 向 飞 行 20公 里,再 左 转 平 行 原 航 线 上 升 或 者 下 降 到 新 的 高 度 层.35.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飞 行 基 本 规 则 规 定:飞 行 人 员 在 飞 行 中,必 须 服 从 指 挥,严 格 遵 守 纪 律 和 操 作 规 程,正 确 处 置 空 中 情 况。遇 到 特 殊 情 况,为 保 证 民 用 航 空 器 及 其 所
45、 载 人 员 的 安 全,有 权 对 民 用 航 空 器 作 出 处 置;答:民 用 航 空 器 的 机 长 36.MEL 用 于 处 置 飞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或 者 发 现 的 故 障 或 者 缺 陷,一 旦 航 空 器 以 自 身 的 动 力 开 始 移 动,飞 行 机 组 应 当 按 照 处 置,并 且 机 长 有 权 力 决 断 O 在 适 用 的 情 况,机 长 可 以 参 考 和 使 用 MEL来 继 续 飞 行。答:不 适;经 批 准 的 飞 行 手 册 来;是 否 继 续 飞 行 3 7.机 长 决 定 在 飞 行 前 纠 正 允 许 不 工 作 的 设 备 项 目 将 _ 于 最 低 设 备 清 单 的 规 定。对 于 某 次 飞 行,在 当 时 的 具 体 条 件 下,如 机 长 判 断 额 外 的 设 备 项 目 对 安 全 是 重 要 的,机 长 可 以 提 出 _ 于 最 低 设 备 清 单 的 要 求。答:优 先 高 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