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一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名师猜测卷(三)附详解.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一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名师猜测卷(三)附详解.pdf(55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2023年 一 建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 名 师 预 测 卷(三)附 详 解 一、单 选 题 1.关 于 工 程 建 设 中 民 事 责 任 承 担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2017真 题 A、发 包 人 按 照“折 价 返 还”的 规 则 支 付 工 程 价 款 应 当 按 照 当 地 市 场 价 格 B、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方 式 多 样,可 以 单 独 适 用,也 可 以 合 并 适 用 C、施 工 合 同 中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是 行 政 处 罚 的 前 提 D、罚 款 是 民 事 责 任 的 承 担 方 式 之 一 答 案:B解 析:本 题
2、 考 查 的 是 建 设 工 程 民 事 责 任 的 种 类 及 承 担 方 式。承 包 人 已 经 施 工 完 成 的 工 程,发 包 人 按 照“折 价 返 还”的 规 则 支 付 工 程 价 款。主 要 是 两 种 方 式:一 是 参 照 无 效 合 同 中 的 约 定 价 款;二 是 按 当 地 市 场 价、定 额 量 据 实 结 算。民 法 通 则 规 定,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方 式 主 要 有:(1)停 止 侵 害;(2)排 除 妨 碍;(3)消 除 危 险;(4)返 还 财 产;(5)恢 复 原 状;(6)修 理、重 作、更 换;(7)赔 偿 损 失;(8)支 付 违 约
3、 金;(9)消 除 影 响 恢 复 名 誉;(10)赔 礼 道 歉。以 上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方 式,可 以 单 独 适 用,也 可 以 合 并 适 用。罚 款 是 行 政 处 罚 之 一。2.某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在 某 市 老 城 区 拟 开 发 的 一 住 宅 小 区 项 目 涉 及 拆 迁,按 照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房 地 产 公 司 申 请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前,应 当()。A、拆 迁 工 作 必 须 全 部 完 成 B、拆 迁 补 偿 安 置 资 金 全 部 到 位 C、拆 迁 工 程 量 已 完 成 50%D
4、、拆 迁 进 度 已 满 足 施 工 的 要 求 答 案:D解 析:建 筑 法 规 定,申 请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一)已 经 办 理 该 建 筑 工 程 用 地 批 准 手 续;(二)在 城 市 规 划 区 的 建 筑 工 程,已 经 取 得 规 划 许 可 证;(三)需 要 拆 迁 的,其 拆 迁 进 度 符 合 施 工 要 求;(四)已 经 确 定 建 筑 施 工 企 业;(五)有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的 施 工 图 纸 及 技 术 资 料;(六)有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的 具 体 措 施;(七)建 设 资 金 已 经 落 实
5、;(八)法 律、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根 据(三),需 要 拆 迁 的,其 拆 迁 进 度 符 合 施 工 要 求。综 上 所 述,本 题 正 确 答 案 为 D o3.关 于 专 利 申 请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o 2014A、两 个 以 上 的 申 请 人 分 别 就 同 样 的 发 明 创 造 申 请 专 利 的,专 利 权 授 予 最 先 申 请 的 人 B、职 务 发 明 创 造 申 请 专 利 的 权 利 属 于 发 明 人 或 设 计 人,申 请 被 批 准 后,单 位 为 专 利 权 人 C、在 中 国 没 有 经 常 居 所 的 外 国 人,在
6、 中 国 可 以 自 行 申 请 专 利 和 办 理 其 他 专 利 事 务 的 D、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收 到 专 利 申 请 文 件 之 日 为 申 请 日,如 果 申 请 文 件 是 邮 寄 的,以 收 到 的 邮 戳 日 为 申 请 日 答 案:A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专 利 的 申 请 与 审 批。选 项 B职 务 发 明 创 造 的 权 利 属 于 该 单 位;选 项 C在 中 国 没 有 经 常 居 所 或 者 营 业 所 的 外 国 人、外 国 企 业 或 者 外 国 其 他 组 织 在中 国 申 请 专 利 和 办 理 其 他 专 利 事 务 的,应
7、 当 委 托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办 理;选 项 D是 以 寄 出 邮 戳 日 为 申 请 日。4.根 据 我 国 担 保 法,下 列 选 项 中,属 于 正 确 担 保 方 式 的 是()。A、保 证 定 金 抵 押 B、保 证、订 金、质 押 C、违 约 金、留 置、保 证 D、留 置、定 金、罚 款 答 案:A解 析:担 保 法 规 定,担 保 方 式 为 保 证、抵 押、质 押、留 置 和 定 金。5.部 门 规 章 由()签 署 命 令 予 以 公 布。A、部 门 首 长 B、总 理 C、国 家 主 席 D、全 国 人 民 代 表
8、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代 表 答 案:A解 析:院 各 部、委 员 会、中 国 人 民 银 行、审 计 署 和 具 有 行 政 管 理 职 能 的 直 属 机 构,以 及 省 自 治 区、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和 较 大 的 市 的 人 民 政 府 所 制 定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统 称 规 章。部 门 规 章 由 部 门 首 长 签 署 命 令 予 以 公 布。6.位 于 甲 省 的 某 项 目 产 生 大 量 建 筑 垃 圾,经 协 商 可 转 移 至 乙 省 某 地 填 埋,但 需 要 途 经 丙 省 辖 区。关 于 该 固 体 废 物 转 移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
9、()o 2017真 题 A、应 当 向 甲 省 环 保 部 门 报 告 并 经 丙 省 环 保 部 门 同 意 B、应 当 向 甲 省 环 保 部 门 报 告 并 经 乙 省 环 保 部 门 同 意C、应 当 向 乙 省 环 保 部 门 报 告 并 经 丙 省 环 保 部 门 同 意 D、应 当 向 丙 省 环 保 部 门 报 告 并 经 甲 省 环 保 部 门 同 意 答 案:B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施 工 现 场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的 防 治。转 移 固 体 废 物 出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行 政 区 域 贮 存 处 置 的,应 当 向 固 体 废 物 移
10、出 地 的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移 出 地 的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商 经 接 受 地 的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后,方 可 批 准 转 移 该 固 体 废 物 出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行 政 区 域。7.人 民 法 院 审 理 行 政 案 件,不 适 用()o(2015真 题)A、调 解 B、开 庭 审 理 C、公 开 审 理 D、两 审 终 审 制 答 案:A解
11、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行 政 诉 讼 的 审 理、判 决 和 执 行。法 院 审 理 行 政 案 件,不 适 用 调 解。8.包 工 头 张 某 借 用 某 施 工 企 业 的 资 质 与 甲 公 司 签 订 一 建 设 程 施 工 合 同。施 工 结 束 后,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质 量 合 格,张 某 要 求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工 程 款 遭 到 对 方 拒 绝,遂 诉 至 法 院。关 于 该 案 处 理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A、合 同 无 效,不 应 支 付 工 程 款 B、合 同 无 效,应 参 照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工 程 款C、合 同 有 效,
12、应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工 程 款 D、合 同 有 效,应 参 照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工 程 款 答 案:B解 析: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的 解 释 规 定,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无 效,但 建 设 工 程 经 竣 工 验 收 合 格,承 包 人 请 求 参 照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工 程 价 款 的,应 予 支 持。9.设 计 院 委 派 张 某 为 该 公 司 承 揽 设 计 的 某 住 宅 楼 绘 制 了 工 程 设 计 图。按 照 著 作 权 法 的 规 定,有 关
13、 该 工 程 设 计 图 著 作 权 的 下 列 表 述 中,正 确 的 是()。A、张 某 享 有 工 程 设 计 图 的 所 有 权 利,但 该 公 司 在 其 业 务 范 围 内 可 以 优 先 使 用 B、张 某 享 有 工 程 设 计 图 的 署 名 权,该 公 司 享 有 著 作 权 的 其 他 权 利 C、该 公 司 有 工 程 设 计 图 著 作 权 的 所 有 权 利,但 应 当 给 予 张 某 相 应 的 奖 励 D、张 某 享 有 工 程 设 计 图 的 发 表 权、署 名 权、修 改 权 和 保 护 作 品 完 整 权,该 公 司 享 有 著 作 权 的 其 他 权 利
14、 答 案:B解 析:本 题 考 察 的 知 识 点 是 著 作 权 主 体。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职 务 作 品,作 者 享 有 署 名 权,著 作 权 的 其 他 权 利 由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享 有,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可 以 给 予 作 者 奖 励:(1)主 要 是 利 用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物 质 技 术 条 件 创 作,并 由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承 担 责 任 的 工 程 设 计 图、产 品 设 计 图、地 图、计 算 机 软 件 等 职 务 作 品;(2)法 律、行 政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合 同 约 定 著
15、作 权 由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享 有 的 职 务 作 品。10.根 据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规 定,招 标 人 要 求 中 标 人 提 供 履 约 保 证 金 或 其 他 形 式 履 约 担 保 的,招 标 人 应 当 同 时 向 中 标 人 提 供()A、工 程 款 支 付 担 保 B、抵 押 担 保 C、保 证 金 D、预 付 款 担 保 答 案:A解 析:013年 3 月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等 8 部 门 经 修 改 后 发 布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规 定,招 标 人 要 求
16、中 标 人 提 供 履 约 保 证 金 或 其 他 形 式 履 约 担 保 的,招 标 人 应 当 同 时 向 中 标 人 提 供 工 程 款 支 付 担 保。11.我 国 一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的 注 册 管 理 机 构 是()。A、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B、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C、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及 其 授 权 机 构 D、国 务 院 答 案:C解 析:得 一 级 建 造 师 资 格 证 书 并 受 聘 于 一 个 建 设 工 程 勘 察、设 计、施 工、监 理、招 标 代 理、造 价 咨 询 等 单
17、位 的 人 员,应 当 通 过 聘 用 单 位 提 出 注 册 申 请,并 可 以 向 单 位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地 的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提 交 申 请 材 料。12.人 民 法 院 使 用 普 通 程 序 审 理 的 案 件,应 当 在 立 案 之 日 起()个 月 内 审 结 完 成。A、3B、4C、5D、6答 案:D解 析:适 用 普 通 程 序 审 理 的 案 件,根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规 定,应 当 在 立 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审 结。有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的,由 本 院 院
18、 长 批 准,可 以 延 长 6 个 月;还 需 要 延 长 的,报 请 上 级 法 院 批 准。13.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已 建 立 劳 动 关 系,未 同 时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应 当 自 用 工 之 日 起()内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ZOM真 题 Ax 1个 月 B、2 个 月 C、3个 月 D、半 年 答 案:A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应 当 注 意 的 事 项。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建 立 劳 动 关 系,应 当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已 建 立 劳 动 关 系,未
19、同 时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应 当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1个 月 内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14.(2019年 真 题)根 据 招 标 投 标 法,可 以 确 定 中 标 人 的 主 体 是 OA、经 招 标 人 授 权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B、招 标 投 标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C、经 招 标 人 授 权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D、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答 案:C解 析:P90-95 招 标 投 标 法 规 定,招 标 人 根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和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确 定 中 标
20、人。招 标 人 也 可 以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15.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在 实 施 监 理 过 程 中,发 现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且 情 况 严 重 的,应 当()。(2014)A、要 求 施 工 单 位 整 改,并 及 时 报 告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B、要 求 施 工 单 位 整 改,并 及 时 报 告 建 设 单 位 C、要 求 施 工 单 位 暂 时 停 止 施 工,并 及 时 报 告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D、要 求 施 工 单 位 暂 时 停 止 施 工,并 及 时 报 告
21、 建 设 单 位 答 案:D解 析: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规 定,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在 实 施 监 理 过 程 中,发 现 存 在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的,应 当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整 改;情 况 严 重 的,应 当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暂 时 停 止 施 工,并 及 时 报 告 建 设 单 位。施 工 单 位 拒 不 整 改 或 者 不 停 止 施 工 的,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向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报 告。16.施 工 起 重 机 械 在 安 全 检 验 合 格 有 效 期()向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22、提 出 定 期 检 验 要 求。A、届 满 前 1个 月 B、有 效 期 内 C、届 满 后 15日 内 D、届 满 前 15日 内 答 案:A解 析:根 据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的 规 定,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定 期 检 验 要 求,在 安 全 检 验 合 格 有 效 期 届 满 前 1个 月 向 特 种 设 备 检 验检 测 机 构 提 出 定 期 检 验 要 求。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接 到 定 期 检 验 要 求 后,应 当 按 照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及 时 进 行 安 全 性 能 检 验
23、和 能 效 测 试。未 经 定 期 检 验 或 者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特 种 设 备,不 得 继 续 使 用。综 上 所 述,本 题 的 正 确 答 案 为 A。17.根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对 涉 及()的 装 修 工 程,建 设 单 位 应 委 托 原 设 计 单 位 或 具 有 相 应 斐 质 等 级 的 设 计 单 位 提 出 设 计 方 案。A、改 变 建 筑 局 部 使 用 功 能 B、建 筑 主 体 和 承 重 结 构 变 动 C、增 加 内 部 装 修 D、增 加 投 资 额 度 答 案:B解 析: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规 定,涉
24、 及 建 筑 主 体 和 承 重 结 构 变 动 的 装 修 工 程,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在 施 工 前 委 托 原 设 计 单 位 或 者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的 设 计 单 位 提 出 设 计 方 案。18.张 某 是 甲 企 业 的 销 售 人 员,随 身 携 带 盖 有 甲 企 业 公 章 的 空 白 合 同 书,便 于 随 时 对 外 签 约,后 来 张 某 因 为 收 取 回 扣 被 甲 企 业 开 除,但 空 白 合 同 书 未 被 收 回。张 某 以 此 合 同 书 与 不 知 情 的 李 某 签 订 了 一 份 商 品 买 卖 合 同,该 买 卖 合 同 的
25、效 力 是()。A、不 成 立 B、有 效 C、无 效 D、效 力 待 定 答 案:B解 析:合 同 法 规 定,行 为 人 没 有 代 理 权、超 越 代 理 权 或 者 代 理 权 终 止 后 以 被 代 理 人 名 义 订 立 合 同,相 对 人 有 理 由 相 信 行 为 人 有 代 理 权 的,该 代 理 行 为 有 效。19.根 据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必 须 持 特 各 作 业 操 作 证 书 上 岗 的 人 员 是()(2014)A、项 目 经 理 B、兼 职 安 全 员 C、建 筑 架 子 工 D、BIM系 统 操 作 员 答 案:C解 析:按 照 建 设 工
26、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垂 直 运 输 机 械 作 业 人 员、安 装 拆 卸 工、爆 破 作 业 人 员、起 重 信 号 工、登 高 架 设 作 业 人 员 等 特 种 作 业 人 员,必 须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经 过 专 门 的 安 全 作 业 培 训 I,并 取 得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奥 格 证 书 后,方 可 上 岗 作 业。20.位 于 甲 省 的 某 项 目 产 生 大 量 建 筑 垃 圾,经 协 商 可 转 移 至 乙 省 某 地 填 埋,但 需 要 途 经 丙 省 辖 区。关 于 该 固 体 废 物 转 移 的 说 法,正 确 的
27、是()A、应 当 向 甲 省 环 保 部 门 报 告 并 经 丙 省 环 保 部 门 同 意 B、应 当 向 甲 省 环 保 部 门 报 告 并 经 乙 省 环 保 部 门 同 意 C、应 当 向 乙 省 环 保 部 门 报 告 并 经 丙 省 环 保 部 门 同 意 D、应 当 向 内 省 环 保 部 门 报 告 并 经 甲 省 环 保 部 门 同 意 答 案:B解 析:转 移 固 体 废 物 出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行 政 区 域 贮 存、处 置 的,应 当 向 固 体 废 物 移 出 地 的 省 自 治 区、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28、出 申 请。移出 地 的 省、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商 经 接 受 地 的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后,方 可 批 准 转 移 该 固 体 废 物 出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行 政 区 域。.21.根 据 建 筑 市 场 诚 信 行 为 信 息 管 理 办 法,良 好 行 为 记 录 信 息 的 公 布 期 限 一 般 为()o(2015)A、6 个 月 B、1年 C、2 年 D、3 年 答 案:D解 析:建 筑 市 场 诚 信 行 为 记 录 信 息 的
29、 公 布 时 间 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做 出 后 7 日 内,公 布 期 限 一 般 为 6 个 月 至 3 年;良 好 行 为 记 录 信 息 公 布 期 限 一 般 为 3 年。22.根 据 人 民 调 解 法 规 定,经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调 解 后 达 成 的 调 解 协 议,当 事 人 可 以 自 调 解 协 议 生 效 之 日 起()日 内 共 同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司 法 确 认。A、30B、60C、90D、180答 案:A解 析:经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调 解 达 成 的 调 解 协 议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当 事 人 应 当 按 照
30、 约 定 履 行。当 事 人 就 调 解 协 议 的 履 行 或 者 调 解 协 议 的 内 容 发 生 争 议 的,一 方 当 事 人 可 以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自 调 解 协 议 生 效 之 日 起 30日 内 共 同 向 调 解 组 织 所 在 地的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司 法 确 认 调 解 协 议。经 过 司 法 确 认 的 调 解 协 议 具 有 强 制 执 行 力。23.(2020年 真 题)关 于 工 伤 认 定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A、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对 事 故 伤 害 进 行 调 在 核 实 B、工 伤 认 定 决
31、定 的 时 限 可 以 因 司 法 机 关 尚 未 作 出 结 论 而 中 止 C、职 工 和 用 人 单 位 对 是 否 是 工 伤 有 争 议 的,实 行 谁 主 张、谁 举 证 的 原 则 D、工 伤 认 定 的 决 定,由 用 人 单 位 转 交 职 工 本 人 答 案:B解 析:P256-263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受 理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后,根 据 审 核 需 要 可 以 对 事 故 伤 害 进 行 调 查 核 实,用 人 单 位、职 工、工 会 组 织、医 疗 机 构 以 及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予 以 协 助。职 业 病 诊 断 和 诊 断 争 议 的 鉴
32、 定,依 照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对 依 法 取 得 职 业 病 诊 断 证 明 书 或 者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书 的,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不 再 进 行 调 查 核 实。职 工 或 者 其 近 亲 属 认 为 是 工 伤,用 人 单 位 不 认 为 是 工 伤 的,由 用 人 单 位 承 担 举 证 责 任。作 出 工 伤 认 定 决 定 需 要 以 司 法 机 关 或 者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结 论 为 依 据 的,在 司 法 机 关 或 者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尚 未 作 出 结 论 期 间,作 出 工 伤
33、 认 定 决 定 的 时 限 中 止。24.物 权 变 更 自 登 记 时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是()。A、船 舶 所 有 权 B、土 地 抵 押 权 C、机 动 车 所 有 权 D、地 役 权 答 案:B解 析:2012年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真 题 第 45题 本 题 主 要 考 查 物 权 的 设 立、变 更、转 让、消 灭 和 保 护。物 权 法 180条 规 定:“债 务 人 或 者 第 三 人 有 权 处 分 的 下 列 财 产 可 以 抵 押:(一)建 筑 物 和 其 他 土 地 附 着 物;(二)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三)以 招 标、拍 卖 公 开 协 商
34、等 方 式 取 得 的 荒 地 等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四)生 产 设 备、原 材 料 半 成 品、产 品;(五)正 在 建 造 的 建 筑 物、船 舶 航 空 器;(六)交 通 运 输 工 具;(七)法 律、行 政 法 规 未 禁 止 抵 押 的 其 他 财 产。抵 押 人 可 以 将 前 款 所 列 财 产 一 并 抵 押。”B 项:根 据 物 权 法 187条 规 定:“以 本 法 第 一 百 八 十 条 第 一 款 第 一 项 至 第 三 项 规 定 的 财 产 或 者 第 五 项 规 定 的 正 在 建 造 的 建 筑 物 抵 押 的,应 当 办 理 抵 押 登 记。抵 押
35、 权 自 登 记 时 设 立。”土 地 属 于(二)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因 此 自 登 记 时 发 生 变 更 效 力。所 以 B 正 确。AC项:根 据 物 权 法 第 188条 规 定:“以 本 法 第 一 百 八 十 条 第 一 款 第 四 项、第 六 项 规 定 的 财 产 或 者 第 五 项 规 定 的 正 在 建 造 的 船 舶、航 空 器 抵 押 的,抵 押 权 自 抵 押 合 同 生 效 时 设 立;未 经 登 记,不 得 对 抗 善 意 第 三 人。”船 舶 以 及 机 动 车 属 于(六)交 通 工 具,物 权 变 更 自 抵 押 合 同 生 效 时 设 立,登 记
36、 是 对 抗 要 件,未 登 记 不 得 对 抗 第 三 人。所 以 AC错 误。D 项:根 据 物 权 法 第 158条 规 定:“地 役 权 自 地 役 权 合 同 生 效 时 设 立。当 事 人 要 求 登 记 的,可 以 向 登 记 机 构 申 请 地 役 权 登 记;未 经 登 记,不 得 对 抗 善 意 第 三 人。”地 役 权 登 记 同 样 也 是 对 抗 要 件。所 以 D 错 误。综 上 所 述,本 题 正 确 答 案 为 B。25.在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保 护 范 围 之 外,划 定 的 为 保 护 文 物 单 位 的 安 全、环 境、历 史 风 貌 对 建 设
37、 项 目 加 以 限 制 的 区 域,称 为()。A、建 设 控 制 地 带 B、文 物 保 护 范 围 C、城 市 紫 线D、城 市 黄 线 答 案:A解 析:文 物 保 护 法 实 施 条 例 规 定,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建 设 控 制 地 带,是 指 在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的 保 护 范 围 之 外,划 定 的 为 保 护 文 物 单 位 的 安 全、环 境、历 史 风 貌 对 建 设 项 目 加 以 限 制 的 区 域。26.表 见 代 理 的 法 律 后 果 应 该 由()承 担。A、代 理 人 B、被 代 理 人 C、第 三 人 D、代 理 人 和 第 三 人 答 案
38、:B解 析:表 见 代 理 是 指 行 为 人 虽 无 代 理 权,但 由 于 行 为 人 的 某 些 行 为,造 成 了 足 以 使 善 意 第 三 人 相 信 其 有 代 理 权 的 表 象,而 与 善 意 第 三 人 进 行 的、由 本 人 即 被 代 理 人 承 担 法 律 后 果 的 代 理 行 为。综 上 所 述,本 题 正 确 答 案 为 B。27.(2020年 真 题)关 于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执 行 监 督 检 查 任 务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oA、发 现 存 在 的 安 全 问 题 应 当 由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处 理 的,应
39、当 及 时 移 送 B、对 被 检 查 单 位 的 技 术 秘 密 经 审 批 后 可 以 公 开 C、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应 当 分 别 进 行 检 查 D、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查 处 的 信 息 应 当 彼 此 保 密 答 案:A解 析:P286-289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人 员 执 行 监 督 检 查 任 务 时,必 须 出 示 有 效 的 监 督 执 法 证 件;对 涉 及 被 检 查 单 位 的 技 术 秘 密 和 业 务 秘 密,应 当 为 其 保 密。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40、 职 责 的 部 门 在 监 督 检 查 中,应 当 互 相 配 合,实 行 联 合 检 查;确 需 分 别 进 行 检 查 的,应 当 互 通 情 况,发 现 存 在 的 安 全 问 题 应 当 由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处 理 的,应 当 及 时 移 送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并 形 成 记 录 备 查,接 受 移 送 的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28.甲 施 工 企 业 从 乙 公 司 购 进 一 批 水 泥,乙 公 司 为 甲 施 工 企 业 代 办 托 运。在 运 输 过 程 中,甲 施 工 企 业 与 丙 公 司 订 立 合 同 将 这 批 水 泥 转
41、让 给 丙 公 司,水 泥 在 运 输 途 中 因 山 洪 暴 发 火 车 出 轨 受 到 损 失。该 案 中 水 泥 的 损 失 应 由()o(2016)A、丙 公 司 承 担 B、甲 施 工 企 业 承 担 C、乙 公 司 承 担 D、甲 施 工 企 业 与 丙 公 司 分 担 答 案:A解 析:出 卖 人 出 卖 交 由 承 运 人 运 输 的 在 途 标 的 物,除 当 事 人 另 有 约 定 的 以 外,毁 损、灭 失 的 风 险 自 合 同 成 立 时 起 由 买 受 人 承 担。29.(2020年 真 题)李 某 借 用 甲 公 司 的 资 质 承 执 了 乙 公 司 的 装 修
42、 工 程,因 为 偏 工 减 料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质 量 标 准,所 造 成 的 损 失()承 担 赔 偿 责 任。A、仅 由 甲 公 司 B、由 甲 公 司 和 李 某 共 同 C、仅 由 乙 公 司 D、仅 由 李 某答 案:B解 析:P73-75 建 筑 法 规 定,建 筑 施 工 企 业 转 让、出 借 资 质 证 书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允 许 他 人 以 本 企 业 的 名 义 承 揽 工 程 的,责 令 改 正,没 收 违 法 所 得,并 处 罚 款,可 以 责 令 停 业 整 顿,降 低 资 质 等 级;情 节 严 重 的,吊 销 资 质 证 书。对 因 该 项
43、 承 揽 工 程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造 成 的 损 失,建 筑 施 工 企 业 与 使 用 本 企 业 名 义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30.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应 当 遵 循 的 原 则 是()。A、公 开、公 平、公 正 和 最 快 速 度 中 标 B、自 愿、公 平、公 正 和 等 价 有 偿 C、自 愿、公 平、等 价 有 偿 和 诚 实 信 用 D、公 开、公 平、公 正 和 诚 实 信 用 答 案:D解 析:招 标 投 标 法 规 定,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应 遵 循 公 平 公 开、公 正 和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44、。31.(2020年 真 题)根 据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规 定,关 于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安 装、拆 卸 单 位 的 安 全 责 任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oA、使 用 单 位 和 安 装 单 位 就 安 全 生 产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B、安 装 完 毕 后,应 当 自 检 并 出 具 自 检 合 格 证 明 C、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安 装、拆 卸 工 程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应 当 由 本 单 位 安 全 负 责 人 签 字 D、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安 装、拆 卸 工 程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报 审 后,应 当 告 知 工 程
45、 所 在 地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答 案:B解 析:P284-286安 装 单 位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安 全 职 责:按 照 安 全 技 术 标 准 及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性 能 要 求,编 制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安 装、拆 卸 工 程 专 项 施 工 方 案,并 由 本 单 位 技 术 负 责 人 签 字;(2)按 照 安 全 技 术 标 准 及 安 装 使 用 说 明 书 等 检 查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及 现 场 施 工 条 件;(3)组 织 安 全 施 工 技 术 交 底 并 签 字 确 认。施 工 起 重 机 械 和 整 体 提 升 脚 手 架、模
46、板 等 自 升 式 架 设 设 施 安 装 完 毕 后,安 装 单 位 应 当 自 检,出 具 自 检 合 格 证 明,并 向 施 工 单 位 进 行 安 全 使 用 说 明,办 理 验 收 手 续 并 签 字。32.施 工 企 业 购 买 材 料 设 备 之 后 由 保 管 人 进 行 储 存,存 货 人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向 保 管 人 支 付 仓 储 费 时,保 管 人 有 权 扣 留 足 以 清 偿 其 所 欠 仓 储 费 的 货 物。保 管 人 行 驶 的 权 利 是()o 2014A、抵 押 权 B、质 权 G 留 置 权 D、用 益 物 权 答 案:C解 析:本 题 考 查
47、 的 是 有 关 留 置 权 的 内 容。留 置 是 指 债 权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占 有 债 务 人 的 动 产,债 务 人 不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履 行 债 务 的,债 权 人 有 权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留 置 该 财 产,以 该 财 产 折 价 或 者 以 拍 卖、变 卖 该 财 产 的 价 款 优 先 受 偿。33.甲 发 包 人 与 乙 承 包 人 订 立 建 设 工 程 合 同,并 由 丙 公 司 为 甲 出 具 工 程 款 支 付 担 保,担 保 方 式 为 一 般 保 证。现 甲 到 期 未 能 支 付 工 程 款,则 下 列 关 于 该 工
48、程 款 清 偿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A、丙 公 司 应 代 甲 清 偿 B、乙 可 要 求 甲 或 丙 清 偿C、只 能 由 甲 先 行 清 偿 D、不 可 能 由 甲 或 丙 共 同 清 偿 答 案:C解 析:本 题 考 核 的 是 一 般 保 证。当 事 人 在 保 证 合 同 中 约 定,债 务 人 不 能 履 行 债 务 时,由 保 证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为 一 般 保 证。34.劳 动 法 规 定:“建 立 劳 动 关 系 应 当 订 立 劳 动 合 同”,关 于 劳 动 合 同 的 理 解 正 确 的 是()。A、用 人 单 位 自 合 同 成 立 之 日
49、 起 即 与 劳 动 者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B、已 建 立 劳 动 关 系,应 当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C、用 人 单 位 不 予 劳 动 者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应 当 向 劳 动 者 每 月 支 付 两 倍 的 工 资 D、劳 动 合 同 分 为 固 定 期 限、无 固 定 期 限 和 以 不 确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答 案:B解 析:劳 动 合 同 分 为 固 定 期 限、无 固 定 期 限 和 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任 务 为 期 限。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十 条 建 立 劳
50、动 关 系,应 当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已 建 立 劳 动 关 系,未 同 时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应 当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在 用 工 前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劳 动 关 系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建 立。35.某 施 工 企 业 租 用 一 批 脚 手 架,在 安 装 时 脱 落 砸 伤 路 人,需 赔 偿 1000元。此 债 务 发 生 的 依 据 是()oA、租 赁 合 同 B、无 因 管 理 C、侵 权 行 为D、不 当 得 利 答 案:C解 析:根 据 侵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