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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讲 地方自治:三分自治与分权改革一、日本地方自治制度概况 日本宪法第92条规定:“有关地方公共团体的组织及运营的事项,应根据地方自治的宗旨,通过法律加以规定”。第93条:“地方公共团体应按照法律的规定,设置作为议事机关的议会”;“地方公共团体的首长、议会议员以及法律所规定的其他官员,应由当地居民直接选举产生”。第94条:“地方公共团体具有管理其财产,处理其事务以及执行其政务的权能,可以在法律范围内制定有关条例”。这些职权包括除司法权以外的自治立法权和自治行政权。1947年制定的地方自治法则对日本地方公共团体的类型和内部运作规则作出了规定。此外,公职选举法、地方公务员法、地方税法、警察法、地
2、方公营企业法等法律中也有许多涉及到地方自治制度。地方自治体在法律上称为“地方公共团体”,地方公共团体分为:普通地方公共团体和特殊地方公共团体。普通地方公共团体有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两种。都道府县是一种地域较为广阔的地方公共团体。现在全日本有1都1道2府43县。市町村是基层性的地方公共团体。在法律地位上它和都道府县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都道府县担负涉及广阔地域范围的自治事务,而市町村则担负本地区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事务。市、町、村之间除了人口数量等指标有所不同外,没有本质上的区别。特别地方公共团体的种类有特别区、地方公共团体组合、财产区以及地方开发事业团:特别区指在东京都内的23个区。其法律大致相当于市
3、,但是出于特大型城市统一管理的需要,其部分职权由东京都掌握。地方公共团体组合指地方公共团体之间为了共同处理地方公共团体的事务(如垃圾处理、消防等)、通过协商制定规章,并且在得到中央政府自治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许可的情况下建立起来的地方公共团体。财产区指的是那些被许可对财产以及公共设施进行管理和处置的特别地方公共团体。地方开发事业团是共同实施公共事业的组织它设特别地方公共团体,但是其权限仅仅限于某些公共设施的建设和处置,不具有维护管理公共设施的职能。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同为地方公共团体,享有自治权利,它们之间的关系不是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但是,就地域角度来看,都道府县涵盖了市町村,所以在行政职能方面,地
4、方自治法规定,都道府县处理涉及较大地域范围的自治事务、与市町村有关的联系协调事务以及就其规模或性质而言不适合由一般市町村处理的自治事务。此外,当办理来自国家的法定受托事务时、都道府县知事的法定身份转变为中央的机关时,都道府县知事对市町村首长具有监督的权力。二、三分自治及其问题1、三分自治 以税收征收和最终分配为例 以地方财政收入结构为例2、三分自治导致的问题 地方活力问题。不要白不要乱上中央补助项目,如道路。挂职、下凡中的腐败。统治效率问题。案例 围绕冲绳美军基地用地问题日本中央政府与冲绳县政府冲突和协调二、地方分权改革 1999年7月8日,日本国会通过了有关地方分权改革的一揽子法律修正案,对包括地方自治法在内的475个相关法律、法令进行了修订,并决定总体上从2000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日本地方分权改革的主要内容:1、改变集权型的行政模式。2、明确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能。3、废除“机关委任事务”,对地方公共团体所处理的事务的类型作新的划分。4、对中央在地方自治事务中所起的作用作出了限制性规定。5、对地方自治体处理自治事务和法定受托事务的程序作出规定。6、对中央或都道府县干预地方自治体事务方式的内涵、程序和原则都作出明确规定。7、确定了处理中央和地方自治体之间纠纷的程序,在总理府之下设置“中央地方纠纷处理委员会”。日本中央与地方关系改革中存在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