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最新共同投资购买物业协议合同(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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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最新共同投资购买物业协议合同(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加,越来越多事情须要用到合同,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拟定合同的留意事项有很多,你确定会写吗?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共同投资购买物业协议合同篇一 乙方:王某 甲乙双方经过同等、充分协商,就双方共同投资购买物业并处分之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背景介绍:甲乙双方共同购买了两套房屋用于投资,其中一套位于某某路某某弄某号某某某室,(以下简称某某路房屋,属于期房,甲乙双方已经与开发商签署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但尚未取得小产证);另一套位于某某市某某路某弄

2、某某号某某某室(以下简称某某路房屋,属于二手房,甲乙双方已经与出卖方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二、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约定:办理某某路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产权归属为甲方一个人全部,房产证为甲方一个人的名字;由于甲乙双方已经与开发商签署了某某路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已经以甲方的名义申请了按揭贷款,小产证届时办理出来将是甲乙双方共有,房产证上将是甲乙双方两个人的名字。因此,甲方同意:虽然某某路房屋的产权为甲乙双方共有,但甲方同意明确放弃与某某路房屋相关的全部权益,该房屋事实上归乙方一人全部,并协作乙方办理某某路房屋的出售手续(如乙方情愿出售),某某路房屋的按揭贷款由

3、乙方负责按时偿还,甲方应赐予协作。 三、出资金额、出资比例:甲乙双方已经协商解决。 四、产权比例 某某路房屋的全部权益实际由甲方享有。 某某路房屋的全部权益实际由乙方享有。 五、甲方授权乙方办理某某路房屋的出售手续以及还贷手续(如乙方情愿出售),并向乙方出具公证托付书。 六、房地产权证保管 某某路房屋产权证等证件由甲方保管;某某路房屋产权证等证件由乙方保管。 七、某某路房屋与某某路房屋的全部税费由乙方担当并刚好缴纳。 全部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购房及按揭贷款、产权登记所支出的 公证费、保险费、房产交易税费、产权登记税费、律师费、修理基金、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有线电视开通或入户费、中介费(托付中介出租物

4、业)房屋租金税费等。 八、物权行使 某某路房屋物权由甲方行使,某某路房屋物权由乙方行使。 九、甲乙双方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物业,详细约定如下: 年 月 日 某某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 共同投资购买物业协议合同篇二 共同投资协议书的最新的范本 甲方:_居处:_ 乙方:_居处:_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由甲方以其名义受让_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加_(暂定名,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其次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共同出资人的出资总额(以下简称“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元,其

5、中,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出资_元,占出资总额的_%;乙方出资_元,占出资总额的_%; 各方一样同意甲方用出资总额以10倍的溢价受让_股权,并以该股权作为出资,参加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共同投资人将持有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_%。 第三条利润共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共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担当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担当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四条

6、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托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根据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状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担当;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担当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

7、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假如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确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需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五条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六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

8、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第八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样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乙方(签字):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 共同投资购买物业协议合同篇三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制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互协条件:_ 二、投资时间及金

9、额: 投资时间共_年零_月。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投资实际数额以支用凭证分_次或一次支用。投资总额_万元。其中甲方投资_万元,乙方投资_万元。 三、供货合同:_ 四、产品质量:_ 五、资金利息及偿还: 按月利率_计付,按委,半年付给出资方。 六、违约责任:_ 七、附加条件:_ 本合同正本一式_份,甲方执_份,乙方执_份,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本合同附件有_与合同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协商方有效。 甲方:_ 代表人:_ 乙方:_ 代表人:_ _年_月_日 共同投资购买物业协议合同篇四 共同投资基金合同?天基金资产信托契约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

10、有关精神和要求,中国和深圳xx公司本着共同发起“蓝天基金”,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同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本基金?指依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蓝天基金。 基金单位?指代表本基金肯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人?指我国_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加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受益人?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全部权、收益安排权、剩余资产安排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担当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主管

11、机关?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经理人?依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托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投资?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得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信托人?指依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基金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中国或其继任人。 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

12、年初资产净值?指本基金在每会计年度起先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受益凭证?指依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本基金资金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折。 单位持有人?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通指本基金的全部受益人。 受益人名册?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记载有关本基金受益人名称、地址、持有单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登记人?指受信托人托付负责受益人名册登录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机构.本契约专指深圳xx公司。 交易日?指国内有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或银行的任一营业日。 关连人?泛指下列三种人: (1)干脆或间接拥有经理人或信托人总

13、股份额30或以上一般股或表决权的人; (3)由经理人或信托人干脆或间接拥有总股份额30或以上一般股或表决权的人。 估值?指依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所对本基金有关资产或债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活动。 估值日?指经理人按本契约规定进行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首次发行费?指本契约第七条所指的首次发行费。 经理年费?指经理人依据本契约第十三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资产净值?指依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发行的一个基金单位(依据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拥有或代表的资产价值。 信托年费?指信托人依据本契约第十二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核数师?指依据本契约规定由经理人经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对本基

14、金会计帐目进行核数的公认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一般决议?指在依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由占表决权总票数50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特殊决议?指依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占表决权总票数75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会计结算日?指本契约规定的本基金存续期间的每年12月31日。 待安排收益帐户?指本契约规定的专供存放待安排收益资金的帐户。 收益安排日?指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经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会确定的该会计年度的收益安排过户截止日,该日不得超出该会计年度的会计结算日后三个月期间。 本基金章程?指蓝天基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补部分。 基金管理规定?指深圳市投资

15、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计价日?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证券交易日或股权估价日或房地产评估日。 其次条?本基金 1.本基金名称:蓝天基金。 2.本基金发行规模:本基金最高发行限额为30000万单位,最低发行额为18000万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面额为人民币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闭期内不上市交易,亦不对外追加发行基金单位,但在存续期内可以增加基金单位总额并相应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单位数额的形式来派发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续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为封闭式单位信托投资基金,期满前依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封闭期(最长不超过十年),或转为开放式投资基金,及或转为经理人发起的另一名下的

16、投资基金。 4.本基金资产由下列部分构成: (1)发售基金单位的资金收入; (5)将有关收益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7.信托人、经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据本契约对本基金资产享有留置权、抵押权或其它优先权。 8.本基金出于投资经营上的要可以随时向外借入以现金或其它资产形式体现的资金;本基金借款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在该会计年度的年初资产净值。 第三条?本基金单位的发行、受益凭证和持有人 1.本基金单位的发售对象、发行方法和发行期限按主管机关核准的招募说明书所列实施。 2.每一基金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壹元,发售价格为人民币壹元,另加收发售价格3的首次发行费。 3.本基金单位和受益凭证均以记名的书面凭证形

17、式发行,每一受益凭证(交易手)为1000基金单位。 4.本基金所发行的受益凭证是表示单位持有人享有对本基金肯定份额资产的全部权、受益权或其它权益并担当相应义务的证明,不得保障收益的凭据。 6.本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约规定所享有的对本基金的权益大小,与该受益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大小成正比,但任何受益人均不享有对本基金某一特定资产的特殊权利。 7.本基金单位的受益人在本基金封闭式存续期间不得向本基金赎回其所持的基金单位。 8.假如本基金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所售出的基金单位数额达不到最低限额的要求,则本基金不能成立,届时将由发起人将已募集的金额加上按人民银行规

18、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扣除相应发行费用后一并退还给认购人。 第四条?受益人名册和基金单位的转让 1.本基金在未上市前或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名册由经理人以书面或电子信息形式制作、登录、变更和保存,上市后可交由登记人办理。受益人名册记录的内容为: (1)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安排现金收益用的银行帐号或存折号; (2)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 (3)该受益人认购或受让基金单位的日期及转让人的有关资料; (4)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日期。 3.受益人身份的确认和其所持单位份额的大小一般应以受益人名册的记录为准。 4.本基金成立满三年后,如属延长封闭期,则本基金单位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

19、金单位上市后的交易规则根据上市的证券交易规则执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权将其名下的基金单位通过经理人或其托付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有偿转让给他人。 第五条?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1.本基金作为面对社会的新型金融投资工具,目标是依据证券等市场的改变状况,将投资人所汇合的资金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方式投放于不同类别的已上市或非上市的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上,或企业的股权、房地产或期货等投资项目上,以求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并达到本基金资本的较大增值。 2.本基金在初始阶段,证券投资将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为主。并以深圳、上海两地市场为主。为了更好地利用投资机遇,本基金也可以参加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

20、购及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等业务。 3.本基金的投资规模或范围有下列限制: (1)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超过本基金该会计年度初资产净值的80,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超过40,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超过30,房地产和期货等其它类投资不超过40; (2)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种证券的总金额不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它证券的数额不超过该公司该种股票或证券发行总数额的10; (3)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其它各类基金所发行的单位或受益凭证,不能以本基金资产为他人供应担保,不能投资于担当无限责任的项目; (4)本基金不能对外放款,但等待投资时机的款项可对外短期拆借,拆借余额不

21、能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25; (5)经理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经理人自己的股东拥有30以上股权的企业或项目上。 (2)由于受投资的企业出现兼并、重组、分立、转让等状况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3)由于本基金在经营活动中支出或收入肯定款额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5.经理人或其关连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以其本人名义与本基金发生投资往来关系。 6.本基金存放在信托人或经理人或关连人处的现金存款的利率不得低于当期同业的存款利率水平。 7.经理以可随时依据经营须要确定某一投资项目或随时将部分或全部投资项目变现后将资金转作其它用途。 9.信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

22、为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其它财产,并可要求经理人刚好实行措施,将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财产加以替换。 10.经理人只有在本基金成立并经信托人书面同意后才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第六条?资产估值规则 1.本基金单位上市后每月的第一个证券交易日为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日。 2.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遵循深圳市的会计准则、参照国际惯例并遵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进行。 3.本基金资产价值的数额应按下列基精确定: (1)任何上市的或挂牌的证券投资项目的价值应按该投资市场计价日相等投资份额的收市价计算,但下列除外: (2)任何未上市债券或短期商业票据以买进成本加上自买进次日起至计价日止应收利息为准计

23、算。 (3)银行存款及类似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应按其票面值加上至计价日止应收的利息为准计算。 (4)任何已达成价格协议但尚未实施的须要依约交割的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价值应按该投资或财产权责发生后应具有的价值来计算。 (5)股权或其它未清算的投资项目按该项投资原始成本加上依预期利润值计至计价日止应能获得的利润数来计算。 (7)按规定在本基金资产中待摊或预提的全部规费或其它支出金额,应按上月月末余额减去上月月末至计价日止应摊销部分或加上至计价日止应预提部分后,余额计入本基金资产总额来计算。 7.本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每月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公布一次。 第七条?本基金的费用 1.首次发行费,包括发起费用、

24、佣金、承销费、宣扬广告费和文件资料印制和派发费等,其费率按基金单位发售价格的3计算,由认购人在认购基金单位时一并支付。 2.基金经理年费,其费率为本基金年资产帐面净值的1.2,逐日累计,并在每月10日前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干脆支付给经理人。 3.基金信托年费,其费率为年资产帐面净值的0.3,逐日累计,每月10日前由基金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干脆提取。 4.基金受益人名册登记费、受益凭证托管费、上市交易费和安排基金收益所发生的费用,由信托人依据本契约或有关规定的标准从信托资产中按时支付给经理人登记人或证券商或证券交易所。 5.公告或通知本基金有关事项及编制年报、季报等文件的费用及_、核数师费、公

25、证费等应付费用,由信托人依据经理人的指定或有关合同并核实后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6.基金在进行投资和管理运作中,向外借款或办理财产_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或利息支出,由信托人依据有关合同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7.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或获得的收益中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及地方性规费等,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9.经理人或信托人在将本基金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必需开支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出,但经理人和信托人本身的日常行政管理开支不得由本基金担当。 第八条?会计和审计报告 1.本基金单_帐,_核算,自负盈亏。 2.本基金会计制度按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准则执行;特区会计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国际惯例执

26、行。 3.经理人在每季终了后的一个月内,须向信托人提交本季度信托报告,信托人在每半年终了后的一个半月内,应公开本基金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向受益人大会提交经核数师公允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告。 4.本基金的投资和管理活动中的会计帐簿以及资产保管会计帐簿均由信托人建立和保管;经理人负责建立和保管本基金的一切投资或管理活动事项记录。 经理人与信托人均应为对方查看和复制所建帐簿或记录资料供应便利条件。 6.本基金的核数师应为在中国或_注册的专业会计机构及其专业人士,且必需_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 第九条?收益安排 1.本基金在每一个会计结算日止所实现的该会计年度收益总额是指该

27、会计年度内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所获得的任何股息、红利、利息、利润和/或其它种类的收入(包括已/应收回的债权)的总收入部分,扣除当年应支出的全部投资经营成本和应纳税额、地方性规费等款项后的余额部分。 4.本基金每年安排收益一次,通常于每个会计的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进行,一般不进行中期安排;假如该会计年度的收益总额低于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5的比例或无收益,则该年不进行收益安排。 第十条?受益人大会及决议 1.受益人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通常在该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二个月内召开,或者是依据代表本基金单位份额总数10或以上的受益人书面建议后临时召开。 4.大会须有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30或以上的受益人

28、或其托付人出席方可正式召开并可探讨和表决一般决议;如需探讨和表决特殊决议,则出席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应达到发行总额的50或以上。 6.大会_由信托人事先书面指定;假如信托人未指定或已指定的大会_迟到15分钟以上,则由出席人当场推举出一位出席人担当大会_。 7.除非大会_依据表决须要或依据代表本基金发行单位总份额10或以上的出席人的提议而确定采纳每一基金单位一票的表决方式,大会表决决议一般以每一出席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进行。 大会通过的任何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包括未出席大会的受益人)、经理人和信托人均有约束力。 10.下列事项须经大会作为特殊决议进行探讨和表决: (1)对本基金章程进行修改或增补;

29、 (2)对本契约进行修改或增补; (3)已终结会计年度的收益安排方案; (4)本基金存续期的延长或转变为开放式基金的提案; (5)本基金期满清盘或提前清盘事项; (6)经理人或信托人的辞职或撤换; (7)其它有关本基金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本基金的结业和清盘 1.本基金在封闭期届满未获延长时或延长封闭期届满时,或受益人大会确定不转变为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时,或在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大会确定终止本基金时,经主管机关批准,本基金应结业。 2.在出现下列状况之一时,本基金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结业: (1)由于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使本基金不能接着合法存在或运作时; (

30、2)经理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二个月内无新的经理人继任时; (3)信托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二个月内无新的信托人继任时; (4)因不行抗力致使本基金不能正常运作达二个月以上时; (5)本基金的资产净值连续六个月以上降至已发行基金单位面额总值70以下时。 3.信托人、经理人或代表本基金已发行单位总份额50或以上的受益人均有权书面提出本基金提前结业的建议。 4.本基金的结业经主管机关批准后,信托人应尽快以公告或信函的方式将本基金的结业日和基金单位的过户截止日通知受益人,同时由信托人负责组织本基金清算小组,经理人在本基金确定结业后不得再进行任何新的投资,且本基金单位停止转让。 5.本基金清算小组的组

31、成人员应包括信托人、经理人、注册会计师或核数师、法律顾问等。 6.本基金清算小组的职责为: (1)清理、核对和保管对本基金全部资产; (2)清理本基金未结的债权债务; (3)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尽快变现一切未以现金形式存在的资产。 (4)向主管机关提出本基金结余资产的安排方案并在获批准后负责该方案的实施; (5)负责本基金结业过程中的其它事宜。 第十二条?信托人 1.信托人必需履行下列职责: (1)帮助经理人发起本基金; (2)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妥当保管好本基金资产; (3)设立本基金资产的单独帐户并将之区分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进行登录和核算; (4)建立并保存单位受益人名册,召集受益人大会以

32、及负责收益安排; (5)负责本基金证券交易中的交割、清算和过户并负责股权及其它项目的投资清算; (6)监督经理人履行其职责并监督其投资管理活动符合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的规定; (7)确认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不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行为后依其指示办理有关收支的财务手续; (8)审查和公开本基金的财务报告及其它公开性文件; (9)本契约或本基金章程中规定的信托人应履行的其它职责。 2.信托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1)以维护全部投资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为行为准则,尽心尽职,遵约遵守法律; (2)对其受托的本基金资产担当保管和监督责任; (3)留意保守本基金商业隐私,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下无关职员)泄漏本基

33、金现时的和将来的投资安排、意图和状况; (4)无权干涉或不执行经理人的未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决策,否则应担当对本基金或经理人所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5)有责任刚好将对本基金或经理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经理人,并主动帮助经理人实行相应措施,有责任为经理人查阅本基金资产或受益人等有关资料供应便利条件。 3.信托人具有权益: (1)有权取得本基金信托年费和其它为本基金或经理人垫支金额或遭遇非自身责任引致的经济损失的合理补偿; (2)有权审查经理人的投资安排或方案,逐笔核查每笔占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5以上金额的投资项目; (3)有权拒绝接受经理人不符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经营行为; (4)有权自费托付他人办

34、理信托人负责的有关事务; (6)本契约中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三条?经理人 1.经理人必需履行下列职责: (1)参加并主要负责本基金的发起工作; (2)分析探讨各有关投资市场动向或趋势,制订出可行性强的投资安排或方案; (3)组织专业人士_地对本基金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4)经信托人授权,代表本基金对外签订和履行一切投资合同或协议; (5)定期对本基金资产和单位进行估值并予以公布; (6)负责本基金已发行的基金单位的上市交易工作; (7)定期编制和递交经理报告,并向受益人大会报告工作; (8)提出每一会计年度的收益安排建议和初步方案; (9)打算、印制和公布本基金有关状况的公开性文件资料;

35、(10)本契约规定的其它职责。 2.经理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1)以努力实现本基金的宗旨为行为的最高目标,尽心尽职,遵约遵守法律; (2)谨慎选择和确定每一个投资项目,留意发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优越性,对本基金担当投资管理责任; (3)留意保守本基金商业隐私,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下无关职员)泄漏本基金现时的和将来的投资安排、意图和状况; (4)有责任刚好将对本基金或信托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信托人,并主动主动实行相应措施;有责任为信托人查阅本基金投资和管理等有关资料供应便利条件; (5)对其受托人或属下职员的相应代理行为担当责任 3.经理人的有关权益如下: (1)有权取得本基金的经理年费和

36、其它为本基金或信托人垫支金额的合理补偿,有权对为本基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_经理人责任所遭遇的损失获得合理的补偿; 计提额=(vnvon/48_vo)_25 式中:vo表示本基金的年初资产净值; vn表示估值日前一月的资产净值; n表示计值月数。 (3)在不违反本契约规定条件下,有权选择确定每一笔投资或实行每一笔投资或实行每一项管理行为; (4)在本基金存续期内,享有时本基金资产的投资充分经营权和处分权; (5)本契约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四条?信托人和经理人的免责 1.信托人和经理人在履行各自职责中均不对下列非自身违法或违规或违约所引致或产生的后果担当任何责任: (1)在正常业务交往中接受对方

37、当事人鉴署、盖章和/或交付给信托人或经理人的任何通知、决议、指令、信函、凭证、声明、说明、票证、重组安排或其它代表全部权的凭证或其它据信为真件的投资文件资料等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经理人遭遇的损失; (2)经理人或信托人依据现行法律或政策或当地政府或主管机关的规定或要求(无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实行的或不能实行的行动及其后果; (3)由于客观条件的缘由而无法或不行能执行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6)对履行受益人大会上表决通过的任何已记入由大会_签名的会议纪要中的决议(尽管该决议在事后发觉不符合大会召开或形成决议的有关要求,或该决议并非对全部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3.除非本契约前面部分有相反明确规定,

38、信托人和经理人应视为已获得履行各自职责的充分授权,可自行确定或实行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并对非自身有意或疏忽的作为或_而给本基金造成的任何资产损失、损坏或经营支出增加或经营困难不担当任何责任。 4.信托人和经理人可: (1)接受其认为合格的任何人、机构或联合组织所出具的据信足以证明本基金有关资产价值的或资产购入或售出价格的或资产上市价格的证明文件; (2)依据任何行业/专业协会或官方机构内已形成的惯例和规律来进行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买卖。 5.本契约不阻挡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下列行为: (1)除了本契约第三条第5款规定之外,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或处分本基金单位; (2)以自己的董事或属下职员个人

39、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售出或处分不构成本基金资产的任何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 (3)各自与其他人或与本基金资产的持有人或受益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机构或组织)缔结经济合同或进行经济往来活动; (4)以经理人或信托人的名义再参加或合作创立一个与本基金完全_的新的基金,且无需将从新基金获得的任何收益交付给本基金。 6.信托人可: (2)除了依据本契约规定而由其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的项目外,信托人再无任何义务支付任何开支项目; (3)信托人无义务以本基金名义提起或参加其认为可能会造成由其担当经济支出或经济责任的任何与本契约规定或本基金有关的法院起诉、庭审、或答辩活动(除非经理人提出书面要求且依据本契

40、约规定应由本基金负责足额补偿其可能遭遇的经济损失)。 7.经理人可: (1)如非出于在履行本契约规定的职责中本身有意或疏忽方面的缘由,经理人对其根据本契约规定所为或所不为的行动及其结果不担当任何法律责任; (2)除非本契约有明确规定,经理人对信托人所为或所不为的任何行动及其后果不担当任何法律责任; (3)有权根据本契约的有关规定,将自己应担当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任务、享有的权力或可自行确定的事务交给信托人同意的第三人履行或实施。在此状况下,经理人仍有权全额享有本契约规定应支付给经理人的经理年费、业绩奖金以及其它一切有关补偿。 8.经理人或信托人有权销毁归自己保存的并已超过肯定期限的本基金的有关会计

41、帐簿、凭证及其它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本基金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9.本契约所明确规定的对信托人或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所遭遇的经济赔偿均为补足性的,并不影响到法律规定或法院_、调解书或_机构裁决书规定的其他人对信托人或经理人所作的赔偿(但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需充分证明其在履行职责时并不存在有意、疏忽、失职、违约的状况和责任) 第十五条?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辞职或撤换 1.信托人或经理人可以依据自身的意愿在本基金存续满十年并接着存续时辞去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职务,但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未指定新的信托人或经理人前不得自行退任。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欲辞职时所选定的新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需符合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资格和实力要求,并应取得本契约另一方缔约人的同意和受益人大会特殊决议的批准。在此状况下,留任的本契约缔约人应与新加入的缔约人签订一份本契约的补充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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