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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7年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权 益 保 护 试 卷 3 考 试 会 员 名:夏 兴 竹 客 观 题 得 分:9 2 主 观 题 得 分:总 分:92一、单 选 题(每 题 1分,共 2 0题)201、我 国 劳 动 法 规 定,国 家 实 行 带 薪 年 休 假 制 度。根 据 这 一 规 定,劳 动 者 连 续 工 作 几 年 以 上 的,享 受 带 薪 休 假?()A、一 年 B、二 年 C、三 年 D、十 年 q 答 案:A2、宋 红 大 学 毕 业 后 到 一 科 研 所 工 作,双 方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约 定:宋 红 向 科 研 所 保 证 5年 之 内 不 离 开
2、科 研 所,如 调 动 则 需 支 付 科 研 所 违 约 金 1万 元;科 研 所 分 配 给 宋 红 住 房 一 套。3 年 后 宋 红 赴 国 外 自 费 留 学,答 应 科 研 学 习 后 再 回 来。科 研 所 提 出 宋 红 如 果 回 来 保 证 接 收,但 现 在 宋 红 提 前 解 除 合 同,宋 红 需 支 付 违 约 金,退 出 房 屋。宋 红 不 同 意,双 方 遂 起 纠 纷。根 据 劳 动 法 的 有 关 规 定,下 列 有 关 本 案 的 表 述 哪 个 是 正 确 的?()A、宋 红 无 须 支 付 违 约 金 1万 元,也 无 须 退 出 房 屋 B、宋 红
3、无 须 支 付 违 约 金,但 应 退 出 房 屋 C、宋 红 应 退 出 房 屋,并 支 付 违 约 金 D、宋 红 应 支 付 违 约 金,但 无 须 退 出 房 屋 q 答 案:B3、甲 乙 两 人 在 机 械 厂 的 同 一 车 间 工 作,某 日 上 班 时,甲 因 疏 忽 大 意,操 作 不 当,致 乙 右 臂 伤 残。有 关 该 事 件 的 下 列 表 述 哪 个 是 正 确 的?()A、假 设 乙 不 能 从 事 原 来 的 工 作,也 不 能 由 机 械 厂 另 行 安 排 工 作,则 机 械 厂 仍 不 得 解 除 与 乙 的 劳 动 合 同 B、乙 所 受 损 失 应 向
4、 甲 要 求 赔 偿 C、机 械 厂 工 会 对 该 厂 解 除 与 甲 或 乙 的 劳 动 合 同 无 权 提 出 意 见 D、机 械 厂 在 对 乙 作 出 相 应 经 济 赔 偿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解 除 与 乙 的 劳 动 合 同 答 案:A4、某 甲 在 一 个 企 业 工 作,试 用 期 未 满 便 想 解 除 劳 动 合 同,请 问 下 列 表 述 中 哪 一 项 正 确?()A、甲 应 当 提 前 3 0日 以 口 头 或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企 业 解 除 合 同 B、甲 应 当 提 前 3 0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企 业 解 除 合 同 C、甲 可 以
5、随 时 通 知 企 业 解 除 合 同 D、甲 在 试 用 期 内 不 得 解 除 合 同 答 案:C5、劳 动 者 具 有 下 列 哪 种 情 形,用 人 单 位 不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A、劳 动 者 因 在 履 行 职 责 中 受 贿,但 因 犯 罪 情 节 较 轻 被 检 察 院 决 定 不 起 诉 B、劳 动 者 因 犯 罪 被 人 民 法 院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一 年,缓 期 执 行 一 年 C、劳 动 者 因 犯 罪 情 节 轻 微 被 法 院 判 处 免 予 刑 事 处 罚 D、劳 动 者 因 涉 嫌 犯 罪 被 公 安 机 关 刑 事 拘 留 答 案:D
6、6、关 于 集 体 合 同,下 列 说 法 错 误 的 是().A、劳 动 合 同 关 于 劳 动 者 权 益 的 规 定 不 得 低 于 集 体 合 同 的 标 准B、集 体 合 同 的 标 准 是 关 于 劳 动 者 权 益 的 最 高 标 准,劳 动 合 同 的 规 定 只 能 比 集 体 合 同 低,高 于 集 体 合 同 的 部 分 无 效 C、集 体 合 同 具 有 补 充 劳 动 合 同 内 容 的 功 能。集 体 合 同 有 明 确 规 定 而 劳 动 合 同 规 定 不 明 确 的 情 况 下,集 体 合 同 的 相 关 内 容 可 自 动 成 为 劳 动 合 同 的 组 成
7、 部 分 D、集 体 合 同 是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代 表 根 据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 就 劳 动 报 酬、工 作 时 间、休 息 休 假、劳 动 安 全 卫 生、保 险 福 利 等 事 项 在 平 等 协 商 一 致 基 础 上 签 订 的 书 面 协 议 答 案:B7、甲 作 词 作 曲,创 作 了 一 首 歌 曲 沸 腾 的 母 爱。在 这 首 歌 发 表 前,甲 请 歌 手 乙 试 唱。2000年 中 秋 之 夜,在 某 养 老 院 为 老 人 们 表 演 节 目 时,乙 演 唱 了 甲 创 作 的 沸 腾 的 母 爱,SI得 了 老 人 们 的 欢 迎。乙 的
8、行 为 是 一 种()。A、合 理 使 用 行 为 B、法 定 许 可 使 用 行 为 C、法 定 免 费 许 可 使 用 行 为 D、侵 权 行 为 答 案:D8、申 请 专 利 的 发 明 是 否 具 有 实 用 性 与 该 发 明 是 否 已 经 实 施()。A、有 关 B、有 密 切 关 系 C、有 一 定 关 系 D、无 关 答 案:D9、下 列 那 种 情 形 中 可 以 授 予 专 利 的 是().A、在 太 阳 系 发 现 新 行 星 B、扑 克 的 新 玩 法 C、肝 癌 的 治 疗 方 法 D、抗 癌 新 药 物 q 答 案:D10、张 工 程 师 与 李 教 授 在 20
9、04年 6 月 1 8日 同 一 天 就 同 样 的 发 明 创 造 各 自 申 请 我 国 发 明 专 利,张 工 程 师 是 这 天 上 午 正 式 提 出 申 请 的,李 教 授 是 这 天 下 午 正 式 提 出 申 请 的。依 法 应 如 何 确 定 申 请 人?()A、两 人 共 同 成 为 申 请 人 B、两 人 自 行 协 商 确 定 申 请 人 C、张 工 程 师 为 唯 一 申 请 人 D.两 人 都 不 能 成 为 申 请 人,答 案:C11、为 生 产 经 营 目 的 使 用 或 者 销 售 不 知 道 是 未 经 专 利 权 人 许 可 而 制 造 并 售 出 的 专
10、 利 产 品,能 证 明 其 使 用 或 者 销 售 的 产 品 具 有 合 法 来 源 的,依 法 应 当()。A、承 担 全 部 赔 偿 责 任 B、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C、与 制 造 商 共 同 承 担 赔 偿 责 任【)、承 担 部 分 赔 偿 责 任,答 案:B12、加 利 玛 公 司 是 一 家 生 产 销 售 红 木 家 具 的 企 业。2004年 8 月 该 公 司 拟 使 用 含 有 下 列 标 志 的 新 商 标。根 据 我 国 法 律 的 规 定,下 列 标 志 中 不 得 作 为 商 标 使 用 的 是().A、红 领 巾 B、月 亮 C、WIP0D、长 城/答
11、 案:C13、根 据 我 国 商 标 法,下 列 商 品 中 必 须 使 用 注 册 商 标 的 是()。A、核 磁 共 振 治 疗 仪 B、墙 壁 涂 料 C、无 糖 饮 料 D、烟 丝 制 品 答 案:D14、下 列 哪 项 不 适 用 于 我 国 著 作 权 法 保 护?()A、书 法 字 帖 B、宫 廷 菜 谱 C、化 学 元 素 周 期 表 D、.地 方 志 答 案:C15、某 市 残 联 出 于 关 心 和 扶 持 残 疾 人 事 业 的 目 的,未 经 刘 某 同 意,将 刘 某 已 出 版 的 中 文 版 知 识 经 济 与 信 息 革 命 一 书 翻 译 成 盲 文 出 版。
12、根 据 我 国 著 作 权 法 的 规 定,甲 这 一 行 为 属 于().A、合 理 行 为 B、强 制 许 可 使 用 C、法 定 许 可 使 用【)、侵 权 行 为 答 案:A16、甲 以 3万 元 价 格 从 画 家 乙 处 购 得 书 法 作 品 12幅。甲 将 该 书 法 作 品 原 件 提 供 给 丙 出 版 社 制 成 年 历 公 开 销 售。甲 的 行 为 属 于 何 种 性 质?()A、行 使 自 有 财 产 所 有 权 B、侵 犯 乙 作 品 原 件 的 所 有 权 C、侵 犯 乙 作 品 的 著 作 权 I)、行 使 乙 授 予 甲 的 著 作 权,答 案:C17、甲
13、委 托 乙 开 发 一 种 新 产 品,未 明 确 约 定 该 产 品 的 专 利 申 请 权 的 归 属。当 该 产 品 被 开 发 完 成 后,在 我 国 其 专 利 申 请 权 应 当 归 属 于()。A、甲 B、甲 与 乙 共 有 C、乙 D、国 家 答 案:C18、我 国 商 标 法 规 定,侵 犯 他 人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造 成 商 标 权 人 损 失 的,行 为 人 承 担 损 害 赔 偿 时,采 取()。A、全 部 赔 偿 原 则 B、惩 罚 赔 偿 原 则 C、填 平 损 失 原 则【)、损 益 相 抵 原 则,答 案:A19、下 列 哪 种 情 况 下 用 人
14、单 位 可 以 招 用 未 满 16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并 须 报 县 级 以 上 的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批 准?()A、某 私 人 餐 馆 招 用 勤 杂 工 B、某 国 有 企 业 招 用 电 工 C、某 职 工 介 绍 招 用 职 员I)、某 俱 乐 部 招 用 体 操 运 动 员/答 案:D20、.某 公 司 在 其 格 式 劳 动 合 同 中 规 定:“因 公 司 的 机 器 设 备 给 职 工 造 成 的 人 身 伤 害,由 公 司 承 担 赔 偿 责 任。”该 公 司 职 工 王 某 为 了 完 成 生 产 定 额,在 下 班 后 使 用 一 台 机 器 时 被 轧
15、 断 了 2根 手 指.王 某 因 受 伤 而 造 成 的 财 产 损 失 应 当 由 谁 承 担?()A、应 当 由 王 某 自 己 承 担,该 公 司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B、主 要 由 王 某 自 己 承 担,该 公 司 亦 应 当 承 担 部 分 损 失 C、应 当 由 该 公 司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D、主 要 由 该 公 司 承 担 赔 偿 责 任,王 某 自 己 亦 应 当 承 担 部 分 损 失,答 案:C二、案 例 分 析 题(每 题 5 分,共 4 题)2021、钱 某 为 谋 工 厂 机 修 车 间 修 理 工。一 天,钱 某 接 到 另 一 车 间 全 某
16、送 来 的 报 修 单。要 求 钱 某 为 其 修 理 出 了 故 障 的 设 备。钱 某 将 报 修 单 交 给 了 车 间 主 任,并 转 告 车 间 主 任,全 某 要 求 第 二 天 就 将 故 障 设 备 修 好。车 间 主 任 对 钱 某 说:你 不 用 听 他 指 挥,你 由 我 来 安 排 工 作 任 务。并 给 钱 某 安 排 了 其 它 工 作 任 务,而 没 有 同 意 钱 某 去 为 全 某 修 理 设 备,也 没 有 安 排 其 他 人 去 修 理 全 某 的 设 备。第 三 天,全 某 找 到 钱 某,问 为 什 么 没 有 将 他 那 台 出 了 故 障 的 设
17、备 修 好。钱 某 回 答,车 间 主 任 要 求 他 先 修 别 的 设 备,并 说 他 听 自 己 的 车 间 主 任 的 安 排,要 求 全 某 有 什 么 问 题 可 以 去 找 其 车 间 主 任 谈。全 某 不 满 钱 某 的 回 答,开 口 就 骂 并 动 手 打 了 钱 某,两 人 就 撕 打 起 来。结 果 钱 某 被 全 某 打 成 重 伤.全 某 因 故 意 伤 害 罪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五 年.其 后,钱 某 向 当 地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工 伤 认 定 申 请。在 规 定 时 间 内,该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对 钱 某 的
18、申 请 做 出 了 不 认 定 为 工 伤 的 决 定。不 认 定 的 理 由 有 二:一 是 钱 某 所 受 伤 害 系 由 全 某 殴 打 所 致,不 符 合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应 当 属 于 工 伤 的 情 形;二 是,钱 某 与 全 某 在 工 作 时 间 内 打 架,违 反 了 工 厂 规 定 的 劳 动 纪 律,也 违 反 了 劳 动 法 第 三 条 第 二 款 有 关 劳 动 者 应 该 遵 守 劳 动 纪 律 的 规 定。因 此,钱 某 所 受 伤 害 是 违 法 行 为 所 致。钱 某 不 服 当 地 劳 动 行 政 保 障 部 门 的 认 定,
19、向 上 级 劳 动 行 政 保 障 部 门 申 请 行 政 复 议。(1)、受 理 行 政 复 议 的 上 级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应 做 出 什 么 决 定?A、上 级 劳 动 保 隙 行 政 部 门 应 维 持 下 级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的 决 定 B、上 级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应 改 变 卜 级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的 认 定,确 认 钱 某 系 工 伤 C、上 级 劳 动 保 隙 行 政 部 门 应 裁 定 撤 销 下 级 劳 动 保 隙 行 政 部 门 的 认 定,发 回 重 新 作 出 认 定 D、上 级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20、部 门 应 撤 销 下 级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的 认 定,并 告 知 钱 某 直 接 向 当 地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一 答 案:B22、吴 富 原 是 丽 水 市 俊 达 仪 表 有 限 公 司 的 招 聘 工 人,在 该 公 司 整 表 车 间 检 油 表 岗 位 工 作,实 际 拿 的 是 计 件 工 资。2006年 2 月 2 8日,吴 在 上 班 时,见 同 车 间 班 组 的 钏 上 盖 岗 位 人 手 紧 张,影 响 到 自 己 岗 位 的 流 程 操 作,遂 前 去 帮 忙,在 帮 忙 过 程 中 因 操 作 不 当 右 手 被 机 器 压 伤 致 残。市 劳
21、 动 社 会 保 障 局 认 定 其 为 工 伤,但 公 司 不 服 向 法 院 提 出 诉 讼。公 司 认 为,吴 是 公 司 的 招 用 工 人,在 整 表 车 间 检 油 表 岗 位 工 作,事 发 当 天,吴 未 经 公 司 和 车 间 管 理 人 员 的 指 派 和 许 可,擅 自 到 钾 上 盖 岗 位 开 机 操 作 导 致 受 伤。因 其 受 伤 并 非 在 本 职 岗 位 上,又 未 经 公 司 临 时 指 派,故 不 符 合 工 伤 认 定 条 件,要 求 依 法 撤 销。而 社 保 局 认 为,吴 在 上 班 时 间、工 伤 场 所,因 工 作 原 因 受 伤,且 不 属
22、 于 蓄 意 违 章 等 排 除 工 伤 认 定 的 情 形,符 合 工 伤 认 定 条 件。吴 也 称,出 事 故 前,他 曾 和 其 他 工 人 多 次 到 钾 盖 岗 位 帮 忙,公 司 并 没 制 止,他 的 工 作 应 属 正 常 的 工 作 范 围。(1)、针 对 以 上 情 况,请 选 出 正 确 答 案:A、属 于 工 伤,其 符 合 工 伤 认 定 的 三 个 基 本 要 素,即 在 工 作 时 间、工 作 区 域 和 因 工 作 原 因 致 伤 B、不 属 于 工 伤,因 为 吴 未 经 公 司 和 车 间 管 理 人 员 的 指 派 和 许 可,擅 自 到 其 他 岗 位
23、 工 作 C、法 院 应 驳 回 起 诉,要 求 该 公 司 向 市 劳 动 社 会 保 障 局 的 上 级 部 门 重 新 作 出 认 定 D、法 院 应 撤 销 市 劳 动 社 会 保 障 局 的 认 定,责 成 市 劳 动 社 会 保 障 局 重 新 认 定 答 案:A23、阳 光 公 司 与 富 裕 公 司 于 2005年 7 月 1 日 签 定 了 一 批 设 备 买 卖 合 同,约 定 富 裕 公 司 于 2006年 2 月 1 日 前 向 阳 光 公 司 交 付 设 备,阳 光 公 司 在 2006年 9 月 1 日 前 将 设 备 款 300万 元 交 付 富 裕 公 司.合
24、同 签 定 后,富 裕 公 司 积 极 采 购 设 备,于 2006年 1 月 1 0日 前 就 将 设 备 准 备 就 绪,在 2006年 2 月 1 日 将 向 阳 光 公 司 交 货 前,得 知 阳 光 公 司 尚 欠 力 豪 公 司 货 款 200余 万 元,并 且 货 物 严 重 积 压,企 业 亏 损 严 重.(1)、请 问,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A、富 裕 公 司 应 该 先 中 止 履 行,并 及 时 通 知 阳 光 公 司 中 止 交 货 的 情 况 和 原 因 B、富 裕 公 司 应 该 先 中 止 履 行,而 且 不 须 通 知 阳 光 公 司 中 止 交 货 的
25、 情 况 和 原 因 C、富 裕 公 司 可 以 解 除 合 同,并 及 时 通 知 阳 光 公 司 解 除 合 同 的 情 况 和 原 因 D、富 裕 公 司 应 该 先 中 止 履 行,并 及 时 通 知 阳 光 公 司 中 止 交 货 的 情 况 和 原 因。如 果 阳 光 公 司 在 24小 时 内 未 恢 复 履 行 能 力 并 且 未 提 供 适 当 担 保 的,富 裕 公 司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答 案:A24、某 省 民 政 部 门 邀 请 著 名 演 员,组 织 举 办 了 一 场 赈 灾 义 演 晚 会。该 晚 会 现 场 收 到 募 捐 款 折 合 人 民 币 980
26、万 元,门 票 收 入 100多 万 元,除 去 演 员 费 用、场 地 费 用 和 管 理 人 员 费 用 等 开 支,实 际 募 得 款 项 1000万 元。事 后,该 省 民 政 部 门 将 所 募 款 项 全 部 捐 给 了 某 灾 区。后 来,许 多 歌 曲、相 声、小 品 作 品 的 著 作 权 人 以 其 作 品 在 该 晚 会 上 被 公 开 使 用,但 并 未 得 到 任 何 报 酬 为 由,向 该 省 民 政 部 门 提 出 异 议,认 为 自 己 应 得 到 相 应 的 报 酬。这 些 著 作 权 人 同 时 表 示,他 们 愿 意 将 其 应 得 的 报 酬 全 部 捐
27、 给 灾 区,但 必 须 以 他 们 的 名 义。(1)、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A、著 作 权 人 要 求 支 付 报 酬 的 请 求 不 合 理,因 为 该 省 民 政 部 门 将 所 募 款 项 全 部 捐 给 了 某 灾 区,属 于 社 会 公 益 B、著 作 权 人 要 求 支 付 报 酬 的 请 求 合 理,因 为 本 案 中 的 赈 灾 义 演 晚 会 向 观 众 收 费,不 属 合 理 使 用,也 不 具 备 其 他 限 制 著 作 权 的 情 形 C、著 作 权 人 要 求 支 付 报 酬 的 清 求 不 合 规 定,因 为 国 家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可 以 强
28、 制 使 用 其 作 品 D、著 作 权 人 要 求 支 付 报 酬 的 请 求 合 理,除 了 将 部 分 门 票 收 入 向 著 作 权 人 支 付 报 酬 外,还 应 将 在 该 晚 会 现 场 收 到 的 部 分 募 捐 款 支 付 给 著 作 权 人,答 案:B(2)、A公 司 未 经 许 可 擅 自 使 用 B公 司 专 利 技 术 生 产 并 销 售 了 变 频 家 用 空 调 器 5000台。C家 电 销 售 公 司 在 明 知 A公 司 侵 犯 B公 司 专 利 权 的 情 况 下,从 A公 司 进 货 2000台,并 已 实 际 售 出 1600台。D宾 馆 在 不 知 A
29、公 司 侵 权 的 情 况 下 也 从 A公 司 购 入 200台 并 已 安 装 使 用。B公 司 发 现 A公 司、C公 司 和 D宾 馆 的 上 述 生 产、销 售 和 使 用 行 为 后,向 法 院 起 诉.A、A公 司 构 成 侵 权 并 应 承 担 法 律 责 任。因 为 A公 司 未 经 许 可 擅 自 使 用 B公 司 专 利 技 术 生 产 并 销 售 了 变 频 家 用 空 调 器,构 成 对 B公 司 的 专 利 侵 权 B、C公 司 构 成 侵 权 并 应 承 担 法 律 责 任,且 不 能 继 续 销 售。C公 司 在 明 知 A侵 权 的 情 况 下 仍 然 销 售
30、 侵 权 产 品,属 恶 意 销 售 侵 权 产 品,应 停 止 侵 权 并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C、D宾 馆 的 使 用 行 为 构 成 侵 权 但 不 需 承 担 法 律 责 任,不 能 再 继 续 使 用 侵 权 产 品 D、D宾 馆 的 使 用 行 为 构 成 侵 权 但 不 需 承 担 法 律 责 任,可 以 再 继 续 使 用 侵 权 产 品。因 为 宾 馆 在 不 知 A公 司 侵 权 的 情 况 下 使 用 其 产 品,属 善 意 一 答 案:D三、多 选 题(每 题 2分,共 15题)2625、张 某 自 1980年 7月 起 在 甲 企 业 工 作,1998年 7月 失
31、 业,下 列 有 关 张 某 失 业 保 险 的 表 述 哪 些 是 正 确 的?()A、张 某 可 以 领 取 最 长 不 超 过 24个 月 的 失 业 救 济 金 B、张 某 可 以 领 取 最 长 不 超 过 18个 月 的 失 业 救 济 金 C、设 张 某 1999的 1月 重 新 就 业,则 张 某 仍 能 领 取 6 个 月 的 失 业 救 济 金 I)、设 张 某 于 1998年 10犯 盗 窃 罪 被 判 处 拘 役 3 个 月,则 张 某 丧 失 领 取 救 济 金 的 权 利,答 案:A,D26、下 列 有 关 劳 动 法 适 用 范 围 的 表 述,哪 些 是 正 确
32、 的?()A、外 商 独 资 企 业 的 职 工 适 用 劳 动 法 B、个 体 工 商 户 聘 用 的 帮 工 适 用 劳 动 法 C、家 庭 聘 用 的 保 姆 适 用 劳 动 法 D、在 国 家 机 关 单 位 工 作 的 劳 动 者 不 适 用 劳 动 法 答 案:A,B27、在 下 列 何 种 情 况 下,用 人 单 位 不 得 解 除 劳 动 合 同?()A、职 工 李 某 因 工 负 伤 而 丧 失 劳 动 能 力B、职 工 王 某 因 偷 窃 汽 车 辆 而 被 法 院 给 予 刑 事 制 裁 C、职 工 徐 某 因 与 他 人 同 居 而 怀 孕 D、职 工 陈 某 被 派
33、往 境 外 逾 期 未 归、,答 案:A.C28、在 某 国 有 企 业 工 作 的 吴 某,在 向 该 企 业 递 交 辞 职 书 的 第 2 日 不 辞 而 别,对 这 种 违 反 劳 动 法 规 定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行 为,该 企 业 决 定 向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该 企 业 有 权 要 求 吴 某 赔 偿 单 位 下 列 哪 些 损 失?()A、该 单 位 招 收 录 用 吴 某 时 向 有 关 管 理 单 位 机 构 交 纳 的 200元 行 政 管 理 费 B、企 业 为 培 养 吴 某,曾 派 他 到 国 外 学 习,企 根 为 此 支 付 的 培
34、训 费 用 1万 元 C、由 于 吴 某 不 辞 而 别,企 业 没 有 及 时 找 到 人 员 顶 替 吴 某 的 工 作,由 此 给 企 业 造 成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2 万 元。D、由 于 吴 某 不 辞 而 别,给 该 企 业 生 产 造 成 间 接 经 济 损 失 4 万 元。答 案:A,B,C29、依 照 法 律 规 定,下 列 哪 些 争 议 属 于 劳 动 争 议,当 事 人 可 通 过 劳 动 纠 纷 处 理 程 序 解 决?()A、甲 调 离 单 位 时 不 服 单 位 要 其 交 纳 因 在 职 攻 读 学 位 由 单 位 支 付 的 培 训 费 而 发 生 的 纠
35、 纷 B、乙 因 不 服 单 位 在 分 房 时 未 分 给 其 住 房 而 发 生 的 纠 纷 C、丙 因 单 位 未 准 其 探 亲 假 而 发 生 的 纠 纷 D、丁 因 雇 主(为 个 体 工 商 户)支 付 工 资 而 发 生 的 纠 纷 答 案:A,B,C,D30、下 列 哪 些 情 形 不 能 认 定 为 工 伤?()A、患 职 业 病 的 B、工 作 期 间 因 犯 罪 或 者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伤 亡 的 C、醉 酒 导 致 伤 亡 的 I)、自 残 或 者 自 杀 的 答 案:B,C,D31、导 致 合 同 无 效 的 情 形 有()A、一 方 以 欺 诈、胁 迫 的
36、 手 段 订 立 合 同,损 害 国 家 利 益 B、恶 意 串 通,损 害 国 家、集 体 或 者 第 三 人 利 益 C、以 合 法 形 式 掩 盖 非 法 目 的 D,损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答 案:A,B,C,D32、当 事 人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的 情 形 有()A、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不 能 实 现 合 同 目 的 B、在 履 行 期 限 届 满 之 前,当 事 人 一 方 明 确 表 示 或 者 以 自 己 的 行 为 表 明 不 履 行 主 要 债 务 C、当 事 人 一 方 迟 延 履 行 主 要 债 务,经 催 告 后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仍 未
37、履 行 D、当 事 人 一 方 迟 延 履 行 债 务 或 者 有 其 他 违 约 行 为 致 使 不 能 实 现 合 同 目 的,答 案:A,B,C,D33、侵 害 知 识 产 权 的()责 任 形 式 的 归 责 原 则 是 过 错 责 任 原 则。A、停 止 侵 害 B、赔 偿 损 失 C、消 除 影 响 D、公 开 赔 礼 道 歉 答 案:B,C.D34、必 须 符 合()条 件 的 作 品,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方 能 被 视 为 作 者 A、代 表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意 志 创 作 B、由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承 担 责 任 C、主 要 是 利
38、用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物 质 技 术 条 件 创 作 D、由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主 持、,答 案:A,B,D35、根 据 我 国 专 利 法 的 规 定,导 致 专 利 权 终 止 的 法 律 事 实 有()A、专 利 权 的 保 护 期 限 届 满 B、专 利 权 被 宣 告 无 效 C、专 利 权 人 放 弃 专 利 权 D、未 按 规 定 缴 纳 专 利 维 持 费 答 案:A,C,D36、以 下 对 象 构 成 近 似 商 标 的 有()A、娃 哈 哈 与 娃 娃 哈 B、嘉 士 利 与 嘉 斯 利 C、三 五 与 555D、可 口 可 乐 与 百 事 可
39、乐 X 答 案:A,B,D正 确 答 案:A,B,C37、龙 人 进 出 口 贸 易 公 司 经 销 的“叶”牌 景 德 镇 花 瓶,该 产 品 拥 有 外 观 设 计 专 利,为 了 产 品 出 口 的 需 要,公 司 编 写 了 产 品 的 介 绍 材 料 和 价 目 表,上 述 各 项 属 于 工 业 产 权 保 护 对 象 的 是()A、龙 人 厂 商 名 称 和 景 德 镇 地 名 B、“叶”牌 商 标 C、产 品 的 外 观 设 计 I)、产 品 的 介 绍 材 料 和 价 目 表 答 案:A,B,C38、以 下 对 象 构 成 近 似 商 标 的 有()A、娃 哈 哈 与 娃 娃
40、 哈 B、嘉 士 利 与 嘉 斯 利 C、三 五 与 555D、可 口 可 乐 与 百 事 可 乐 X 答 案:A,B,D正 确 答 案:A,B,C39、法 院 在 处 理 涉 外 知 识 产 权 案 件 时 可 直 接 适 用 的 国 际 条 约 是()A、保 护 工 业 产 权 巴 黎 公 约 B、保 护 文 学 艺 术 作 品 伯 尔 尼 公 约 C、世 界 贸 易 组 织 知 识 产 权 协 议)、欧 洲 专 利 条 约/答 案:A.B四、判 断 题(每 题 1分,共 30题)2640、在 录 用 职 工 时,除 国 家 规 定 的 不 适 合 妇 女 的 工 种 或 者 岗 位 外,
41、不 得 以 性 别 为 由 拒 绝 录 用 妇 女 或 者 提 高 对 妇 女 的 录 用 标 准。、,答 案:正 确 41、劳 动 合 同 可 以 约 定 试 用 期。试 用 期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六 个 月。、,答 案:正 确 42、劳 动 者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负 伤,医 疗 期 满 后,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也 不 能 从 事 由 用 人 单 位 另 行 安 排 的 工 作 的,用 人 单 位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但 是 应 当 提 前 三 十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劳 动 者 本 人。、答 案:正 确 43、用 人 单 位 濒 临 破 产
42、进 行 法 定 整 顿 期 间 或 者 生 产 经 营 状 况 发 生 严 重 困 难,确 需 裁 减 人 员 的,应 当 提 前 三 十 日 向 工 会 或 者 全 体 职 工 说 明 情 况,听 取 工 会 或 者 职 工 的 意 见,经 向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后,可 以 裁 减 人 员。用 人 单 位 如 果 在 六 个 月 内 录 用 人 员 的,应 当 优 先 录 用 被 裁 减 的 人 员。q 答 案:正 确 44、依 法 签 订 的 集 体 合 同 对 企 业 和 企 业 全 体 职 工 具 有 约 束 力。职 工 个 人 与 企 业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中
43、 劳 动 条 件 和 劳 动 报 酬 等 标 准 可 以 低 于 集 体 合 同 的 规 定。.答 案:不 正 确 45、国 家 实 行 劳 动 者 每 日 工 作 时 间 不 超 过 八 小 时、平 均 每 周 工 作 时 间 不 超 过 四 十 四 小 时 的 工 时 制 度。、答 案:正 确 46、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保 证 劳 动 者 每 周 至 少 休 息 一 日。答 案:正 确 47、劳 动 争 议 发 生 后,当 事 人 一 方 可 以 直 接 向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也 可 以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X答 案:正 确 4
44、8、提 出 仲 裁 要 求 的 一 方 应 当 自 劳 动 争 议 发 生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向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请。当 事 人 对 仲 裁 裁 决 不 服 的,可 以 自 收 到 仲 裁 裁 决 书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答 案:正 确 49、利 用 本 单 位 的 物 质 技 术 条 件 所 完 成 的 发 明 创 造,单 位 与 发 明 人 或 者 设 计 人 订 有 合 同,对 申 请 专 利 的 权 利 和 专 利 权 的 归 属 作 出 约 定 的,从 其 约 定。、,答 案:正 确 50、
45、对 疾 病 的 诊 断 和 治 疗 方 法 可 以 授 予 专 利 权。X答 案:正 确 51、取 得 实 施 强 制 许 可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不 须 付 给 专 利 权 人 使 用 费。答 案:不 正 确 52、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国 家 名 称、国 旗、国 徽、军 旗、勋 章 相 同 或 者 近 似 的,以 及 同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所 在 地 特 定 地 点 的 名 称 或 者 标 志 性 建 筑 物 的 名 称、图 形 相 同 的 标 志 不 得 作 为 商 标 使 用。答 案:正 确 53、使 用 注 册 商 标,自 行 转 让 注 册 商 标 的
46、和 连 续 三 年 停 止 使 用 的,由 商 标 局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或 者 撤 销 其 注 册 商 标。答 案:正 确 54、中 国 公 民、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作 品,不 论 是 否 发 表,享 有 著 作 权。答 案:正 确 55、工 程 设 计 图、产 品 设 计 图、地 图、示 意 图 等 图 形 作 品 和 模 型 作 品;计 算 机 软 件 不 属 于 可 以 享 有 著 作 权 的 作 品。X答 案:正 确 56、如 无 相 反 证 明,在 作 品 上 署 名 的 公 民、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为 作 者。、,答 案:正 确 57、为 学 校
47、 课 堂 教 学 或 者 科 学 研 究,翻 译 或 者 少 量 复 制 已 经 发 表 的 作 品,供 教 学 或 者 科 研 人 员 使 用,但 不 得 出 版 发 行;可 以 不 经 著 作 权 人 许 可,不 向 其 支 付 报 酬,但 应 当 指 明 作 者 姓 名、作 品 名 称,并 且 不 得 侵 犯 著 作 权 人 依 照 本 法 享 有 的 其 他 权 利。、,答 案:正 确 58、图 书 馆、档 案 馆、纪 念 馆、博 物 馆、美 术 馆 等 为 陈 列 或 者 保 存 版 本 的 需 要,复 制 本 馆 收 藏 的 作 品;可 以 不 经 著 作 权 人 许 可,不 向
48、其 支 付 报 酬。q 答 案:正 确 59、免 费 表 演 已 经 发 表 的 作 品,该 表 演 未 向 公 众 收 取 费 用,也 未 向 表 演 者 支 付 报 酬;可 以 不 经 著 作 权 人 许 可,不 向 其 支 付 报 酬,但 应 当 指 明 作 者 姓 名、作 品 名 称,并 且 不 得 侵 犯 著 作 权 人 依 照 本 法 享 有 的 其 他 权 利。答 案:正 确 60、书 面 形 式 是 指 合 同 书、信 件 和 数 据 电 文(包 括 电 报、电 传、传 真、电 子 数 据 交 换 和 电 子 邮 件)等 可 以 有 形 地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
49、答 案:正 确 61、要 约 是 希 望 和 他 人 订 立 合 同 的 意 思 表 示,该 意 思 表 示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内 容 具 体 确 定;)表 明 经 受 要 约 人 承 诺,要 约 人 即 受 该 意 思 表 示 约 束。y 答 案:正 确 62、采 用 格 式 条 款 订 立 合 同 的,提 供 格 式 条 款 一 方 免 除 其 责 任、加 重 对 方 责 任、排 除 对 方 主 要 权 利 的,该 条 款 可 以 申 请 法 院 撤 销。,答 案:不 正 确 63、对 格 式 条 款 的 理 解 发 生 争 议 的,应 当 按 照 通 常 理 解 予 以 解
50、 释。对 格 式 条 款 有 两 种 以 上 解 释 的,应 当 作 出 有 利 于 提 供 格 式 条 款 一 方 的 解 释。格 式 条 款 和 非 格 式 条 款 不 一 致 的,应 当 采 用 格 式 条 款。X 答 案:正 确 64、依 法 成 立 的 合 同,自 成 立 时 生 效。、,答 案:正 确 65、合 同 中 的 造 成 对 方 人 身 伤 害 和 因 故 意 或 者 重 大 过 失 造 成 对 方 财 产 损 失 的 免 责 条 款 无 效。U 答 案:正 确 66、具 有 撤 销 权 的 当 事 人 自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撤 销 事 由 之 日 起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