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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征求意见稿)培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示范企业,提升综合治理 的科学化、智能化水平。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 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 集,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支持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 动,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 果转化的主体,弘扬企业家创新精神。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建立健全重点突出和梯次完善的 科技型企业培育体系,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创新发展,完善企业创新成长链,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 技领军企业,发挥创新带动作用。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2、推动企业设立研究 开发机构。鼓励企业通过自建、兼并或者收购等途径建立内 设研究开发机构。自治区直属的国有工业企业应当建立自治 区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支持企业独立或者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 校、其他企业、社会组织、个人联合建立科技创新平台,设 立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平台。第三H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行业骨干企 业和科技领军企业牵头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 和其他企业建立优势互补、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 按照市场机制组建创新联合体,加强共性技术平台建设,协 同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开发,参与产业政策、创新政策制 定,推动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
3、第三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 的研究开发投入制度、分配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激励 约束机制,按照规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提升科技创新能 力,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 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科技创新考核制度,将科技创新投入、创 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纳入考核范围,将国有企业的科技 创新投入视同利润进行考核。第三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仪 器、设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速折旧。对从事技术 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技创 新活动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
4、税收优惠。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完善科技与金融融合机制,建立科 技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信用贷款、 投贷联动、科技担保、科技保险、创新创业风险投资等金融 业务,支持商业银行在科技型企业聚集地区设立科技支行, 推进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建设,开发科技成果转化融资产品, 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服务企业技术创新。自治区建立以知识价值为核心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开 展科技金融风险投资分级授信,支持科技型企业加大科技创 新投入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发行债券、 并购重组、再融资等方式进行融资,对首次在科创板挂牌上 市的企业给予奖励性补助。第五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三十五条 县
5、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科学技 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布局和设置,构建以自治区战略需求和市 场为导向的发展体系,促进科学技术资源高效配置。财政性资金重点支持设立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 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符合条 件的,可以向新型研发机构转型。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单独设立或者联 合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三十六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制定章程,按 照章程规定的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活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立职责 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现代院所制度,实 行院长或者所长负责制。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6、应当支持建立投资主 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 活化的独立法人新型研发机构。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制定现代 化管理制度,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 经理负责制。新型研发机构在承担政府项目、职称评审、培 养引进人才、申请建设用地、投资融资服务等方面享受科研 事业单位相关优惠政策。第三十八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依法享有确定研 究开发方向和项目、经费使用、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职称 评审、人员聘用及合理流动、绩效考核及薪酬分配、科技成 果转化及收益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第三十九条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 发机构应当以国家和自治区战略需求为导向,提供公共科技 供
7、给和应急科技支撑,建立健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有 条件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向公众开放普及科学技 术的场馆或者设施,组织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鼓励社会力量创办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科学 技术资源开放共享,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利用财政性资金 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立技术创新与服务绩效考 核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科学技术 研究开发机构的研究水平、开发能力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 献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机构设立调整、财政性资金 支持、科技计划项目承担、科技人才推荐、科技创新基地建 设、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的重要依据。第六章科学技术
8、人员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强化人才第一资源的战略作用,深 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 统筹优化杰出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科 技创新团队和卓越工程师等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营造符 合科技创新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的创新生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科学技术人才发展 规划,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发现、引进、使用、评价制度。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 为青年科学技术人员成长创造环境和条件,鼓励青年科学技 术人员勇于探索、敢于尝试,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发挥骨干作 用。发现、培养和使用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情况,应当作为 评价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重要内容。支
9、持女性科学技术人员 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发挥更大作用。鼓励老年科学技术人员在 科学技术进步中发挥积极作用。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 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培养具有科学精神、创新 能力、批判性思维的科学技术人才。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校、社会教育机构等 合作培养实用技术技能人才。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 企业事业单位,通过顾问指导、挂职兼职、项目合作、技术 咨询、特聘返聘等方式,引进国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 团队。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学 技术人员流动机制,为科学技术人员的合理流动创造环境和 条件。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研
10、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互 聘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岗位结构比例 内自主确定岗位聘用条件,自主聘用人员。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 组织应当建立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科学技术人员激励 机制,构建充分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 机制,完善岗位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和年薪制等分配 方式,建立健全绩效工资总量动态调整机制,对有突出贡献 的科学技术人员给予优厚待遇和荣誉激励。绩效工资分配向 关键创新岗位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创新团队和一 线优秀人才倾斜,对从事基础性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研究等研 究开发周期较长的科学技术人员,可以适当提高基础性绩效
11、 工资比重。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采取股 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学技术人员。第四十七条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 发机构、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到企业兼 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并取得合法报酬,可以离岗创新创 业或在职创办企业。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一站式”人 才服务平台,推进顶尖人才服务定制化、高层次人才服务个 性化、人才基础公共服务便利化,为高层次科学技术人才设 立企业、申报项目、评定职称、转化成果等提供政策支持, 在落户、住房保障、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社保等方面 提供便利化服务。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
12、 持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实行符合科技创新规律 和人才成长规律的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将科学技术人员 承担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活动的实绩,作为 专业技术考核评价和职称、职务评聘的重要条件。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支持科学技术 人员创新创业容错免责机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 好氛围。对承担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 科学技术人员,未取得预期成效但已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义 务的,予以免责。第五十一条自治区坚持和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支持 科技特派员开展科学技术服务和成果转化活动。科学技术研 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
13、事业单位应当支持科技特派员 选派工作,科技特派员兼职服务期间,在职称评审、职级晋 升等方面与本单位其他人员享有同等待遇。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管 理干部队伍建设,系统性、多层次开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重大科技创新政策等培训,提升科学技术管理干部的创新创造能力、科学决策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分析处理能力,稳 定科学技术管理干部队伍。第七章区域科技创新与开放合作第五十三条 自治区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科 技创新区域与国际合作体系,围绕地方发展需求积极与中央 科学技术资源有效对接,促进各类创新主体交流合作和科技 成果跨区域转移转化,打造区域有影响力的科技创新高地。 鼓励和支持
14、市、县(区)结合实际探索创新,构建各具特色 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支持银川市建设创新发展引领市,强 化科学策源、技术发源、产业引领等核心功能,构建全要素 全链条创新生态系统。第五十四条自治区完善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互惠互 利、合作共赢的东西部科技合作长效机制,支持市、县(区) 与东部发达地区、科技园区建立科技合作伙伴关系,创新科 研代工、委托研发等合作形式,打造协同创新共同体。第五十五条 自治区鼓励区外人才带项目、带成果、带 资金来宁夏创新创业,支持国内外知名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 构、高等学校在宁夏设立研究开发平台和科技成果转化基 地,借力发展产业和吸纳创新人才。鼓励高等学校面向全国 遴选学术副校
15、长、副院长;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可以聘任高 水平专家学者担任科技副总、首席专家。第五十六条 自治区支持市县(区)、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科技园区和龙头企业在东中部地区、国(境)外建设 “飞地”研发中心、科技成果育成平台和离岸孵化器,建立 区外研发、区内转化科技成果落地新机制,自治区根据成果 产出和转化成效给予奖补。第五十七条 自治区加强对各类特色创新园区规划建 设、产业发展和创新资源配置的统筹,鼓励科教创新资源富 集、产业优势明显的地方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 技园区、工业园区等区域创新承载区,支持创建国家级科技 园区。自治区人民政府支持各类科技园区打造创新高地、人才 高地、产业高地,建设
16、成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和创新驱动发 展示范区。第五十八条 鼓励县级人民政府开展创新型县(市、区) 建设,推进县域科技体制改革,集聚创新资源,优化创新创 业生态,培育发展新动能,促进县域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转 型升级。第五十九条自治区支持各类创新主体通过委托研发、 合作研究、联合开发等形式,与区外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 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开展应用目标明确的合作研发,实现重 大关键技术突破。第六十条自治区支持与“科技支宁”东西部合作机制 内各省市建立科技创新券通用机制,发挥科技创新券在大型 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及科技咨询服务中的促进、引导作用。第六H一条自治区推动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科技合 作与人才交流,加
17、强中阿技术转移中心建设,积极参与实施 “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支持建设双边技术转移中 心和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推动先进技术和创新产品走向国际 市场。自治区完善外籍高层次人才来宁夏创新创业支持政策, 鼓励引进外籍科学技术人员承担和参与自治区科技计划项 目。第八章保障措施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科技创 新投入,并制定产业、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 会资金投入,构建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 市场为支撑的多元科技创新投入体系,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 开发经费投入年均增速达到百分之十以上。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 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
18、入的增长幅度。自治 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财政每年安排的科学技术 经费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重增幅应当不低于百分之 十。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科学技术投 入结构,改进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完善科学技术投融资平台, 通过普惠性财政补贴、风险补偿、奖励补助、金融支持等多 种投入方式,激励全社会开展科技创新。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础研究第三章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四章企业科技创新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六章科学技术人员第七章区域科技创新与开放合作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基础 设施建设纳入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计划
19、,支持科学技术研究 基地和创新平台建设。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国家新批准认定的由自治区单位牵 头建设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期内每年给予一千万元支 持;对新获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一次 性给予一千万元支持。第六十六条自治区推动科技创新基金体系建设,通过 政府引导、市场培育等方式,建立覆盖种子期投资、天使投 资、风险投资、并购重组投资的基金体系,构建覆盖科技型 企业发展全生命周期的股权投资体系,引导全社会支持科技 创新活动、投资科技型企业、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金融 机构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 识产权资产支持证券、科技创新
20、公司债券融资等业务。鼓励和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机构开展科技型企业 担保业务,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开 发科技保险品种,为科技型企业在产品及重大装备研发、自 主创新成果转化、产业化以及数据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 面提供担保和保险服务。鼓励和支持科技型企业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新 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第六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 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制度。对自治区行政区 域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科技创新产品、服务,在 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 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
21、率先购买,不 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 争力的创新产品和服务,符合条件的可以采取非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通过订购方式实施。建立健全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保 险补偿机制,支持商业保险、融资担保等机构按照市场化原 则,扩大优质创新产品承保、担保范围。第六十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加大自主创新投入,研究开 发经费投入增速应当不低于营业收入增速。规模以上国有工 业企业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上年度营业收入的百 分之三,其他规模以上国有企业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 于上年度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二。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
22、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应当加强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统筹,建立和完善绩效管理制 度,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应当接受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科技等部门加强财会监督、审计监督与日 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实行监督检查信息共享、结果互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虚报、冒领、贪污、挪 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第七H一条自治区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推进全域 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强化全社会科学技术普及责任,加强科 学技术普及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 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科学技术人员等 积极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提高全体公民特别
23、是青 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第七十二条自治区统筹发展和安全,健全预防和化解 科技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 活动的安全管理,支持国家安全领域科技创新,提高科技安 全治理能力。第七十三条自治区建立健全科技创新激励机制,鼓励 全社会参与和支持科技创新活动,完善以创新质量、贡献、 绩效为导向的科学技术评价制度,推动形成尊重劳动、尊重 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风尚。第七十四条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 发机构、高等学校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委托项目经 费,实行有别于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方式,可以自主确 定使用范围和标准以及分配方式。第九章监督管理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
24、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技创 新战略咨询机制,在编制实施科技创新规划、制定重要科技 创新政策、作出重大科技任务部署等决策过程中,应当开展 科学评估,听取咨询意见,实行科学决策。第七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研诚信建设 和作风学风建设,建立健全科技伦理治理制度,完善科学技 术项目、科研经费全链条监督管理机制,推进科技治理能力 现代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应 当履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科研活动 全过程诚信审核,对科学技术活动开展科技伦理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 评议专家以及评议意见,不得捏造、篡改、拼凑研究成果或 者实验
25、数据,不得故意夸大虚假学术价值和经济效益,不得 阻挠、干扰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严重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的,按照有 关规定记入科研诚信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科研诚 信记录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申请研究开发项 目、参与科学技术奖励提名评审的重要依据。第七十七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部门应当 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强化项目绩效评价。利用财政性资 金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在确定项目承担者时应当破除唯论 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 贡献和影响,按照有关规定择优确定。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优化完善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深 化“放管服”改革,积极为科
26、学技术人员提供便利服务,减 轻科学技术人员负担,保障科学技术人员的科研时间。自治区建立区内外各领域专家组成的评审专家库,完善 科技计划项目和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制度,发挥专家的咨询作 用。参与评审活动的专家应当公正评审、客观评价、保守秘 密。第七十八条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 主管部门,建立科学仪器设备等资产和科学技术文献、科学 技术数据、科学技术数据资源、科学技术普及资源等科学技 术资源的信息系统和资源库,及时向社会公布科学技术资源 的分布、使用情况。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所管理的科 学技术资源的共享使用制度和使用情况,方便科学技术人员 查询使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
27、密的,依照其规定。第七十九条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 事业单位等是科研作风学风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完善学术 民主机制,加强科研道德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科研环 境。科学技术人员应当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 守信,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抄袭、剽窃、支解、篡改、 假冒等弄虚作假的行为,不得利用行政职务或者学术地位压 制不同学术观点,不得在成果署名、知识产权归属等方面侵 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形成各种利益纽 带或者人身依附关系,不得组织、参加、支持迷信活动。第八十条从事科学技术活动,应当遵守科学技术保密 制度,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学技术秘密。禁止泄露 国
28、家科学技术秘密。第八十一条禁止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 发和应用活动。第八十二条自治区落实科技统计调查制度和创新调 查制度,掌握全区科学技术活动基本情况。自治区落实科技报告制度,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 计划项目的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交报告。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 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虚报、冒领、贪污、 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 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
29、分。第八十五条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 事业单位及其科学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 依法予以处理,并依法依规记入科研诚信档案,在一定期限 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得参与申报 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一)泄露或窃取科学技术秘密;(二)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 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活动;(三)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四)违反规定使用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五)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 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八十七条
30、 本条例自2023年X月义日起施行。2010 年12月3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 学技术进步法办法同时废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 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促进科技 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 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 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科学技术进步工作,适 用本条例。第三条 自治区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 面领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
31、新发展理念;坚持科技创新 在现代化美丽新宁夏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 强作为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支撑;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 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实 施科教兴宁战略、人才强区战略、创新驱动战略,打造区域 有影响力的科技创新高地。第四条自治区统筹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 制改革,强化需求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优化科技资 源配置,激发创新主体活力,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 链深度融合,增强创新体系整体效能。第五条 自治区积极融入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布局, 优化科技创新空间布局,完善高效、协同、开放的科技创新 体系,强化创新资源集聚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
32、,培育壮大以 全国重点实验室、自治区实验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高等学校、科技领军企业为骨干的战略科技力量,提升科技 创新体系化能力。第六条 自治区健全东西部科技合作和国际科技交流 合作机制,促进各类创新主体紧密合作、创新要素有序流动、 创新生态持续优化,高水平建设全国东西部科技合作引领 区。第七条 自治区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完善知识产权 制度,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保护知识产权,激励 自主创新,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 务水平。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全区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围绕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人 民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需求,组织开
33、展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 关,建立科学技术进步考核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工 作,加强教育、科技、人才工作统筹,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技创新政策,整合科 技创新资源,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推动科技创新工作跨部门、 跨区域协同联动,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参与科技创新活动,保 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战略规划、体制改革、资源 统筹、综合协调、服务保障及监督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 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
34、村、 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国有资产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知识 产权、审计、税务、统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 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第十条自治区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设立科 学技术奖,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科学 技术奖励基金和奖项,并向所在地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第二章基础研究第十一条自治区加强基础研究能力建设,坚持自由探 索和目标导向有机结合,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 学校、企业等发挥自身优势,围绕科学技术前沿、经济社会 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国家安全重大需求,聚焦重大关
35、键技 术问题,加强基础研究,推动原始创新,促进学科交叉融合, 提升科学技术源头供给能力。第十二条自治区财政建立稳定支持基础研究的投入机 制。自治区引导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 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多渠道投入基础研究,给予财政、金 融、税收等政策支持。逐步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 费总额中的比例,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建设相适应。第十三条自治区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 支持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 等学校、企业与自治区建立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支持科 技人员潜心基础研究。第十四条自治区支持高等学校加强基础学科建设,完
36、 善学科布局和知识体系,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协调发 展;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 围绕数学、物理、化学、生命科学等基础学科建设基础学科 研究中心,给予长期稳定支持。第十五条自治区加大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力度,强化对 基础研究人才的稳定支持,建立与基础研究相适应的评价体 系和激励机制,鼓励和吸引优秀科学技术人员投身基础研 究。第三章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十六条自治区鼓励以应用研究带动基础研究,促进 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成果转化融通发展,推动创新链产业 链深度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命健 康等需求,支持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共性技术研发。自治区系统布局具
37、有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技术重大项 目,超前部署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任务,组织实施科研攻关计 划,推动项目、平台、人才、资金一体化配置,促进关键核 心技术自主可控。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科学布局 自治区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 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加强重大科技基 础设施、新型研发机构和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 建设,在政策、资金、人才、土地、场所等方面予以优先保 障。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需求为导向 的科技项目形成机制,采取“揭榜挂帅”“赛马制” “委托 制”等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吸引集聚区内外优势力量协同创 新,提升科研攻
38、关的精准性、科学性、实效性。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新促进科技成果 转移转化机制,激发创新主体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和主动 性,强化技术、资本、人才、服务等创新要素的深度融合与 优化配置,促进科技成果扩散、流动、共享、应用,加快科 技成果从样品到产品再到商品的转化,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 产业化水平。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科技成 果转移转化投入机制,将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纳入本级财 政预算,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引导资金、补助资金、风险投资 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支出。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新兴产业培 育壮大、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农业绿色高效发展、人民生命 健康保障
39、、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等方面,开展重大科技成果转 化应用;面向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 生态环境保护、民生改善等需求,开展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引 进示范。支持企业通过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引进 区外优秀科技成果或先进技术并转化应用。第二十二条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 研究开发机构、国有企业应当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考核 评价、激励制度,设立技术转移机构或者设置专职从事成果 转化的岗位,依法采取科技成果折股、知识产权入股、科技 成果收益分成、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等方式对科 技人员、管理人员和技能人员进行激励,促进成果转化与产 业化。自治区把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作为核
40、心指标纳入高等学 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国有企业创新 能力评价体系,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激励和免责机制。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主要利 用财政性资金取得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赋予科技成果完成 人或者团队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赋予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 队可以约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约定按份共有的,科技 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持有的份额不低于百分之八十;赋予科 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的,许可使用期限不少于十年。第二十四条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学技 术研究开发机构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应当将不低于百分之 八十的转化收入作为对完成、转化职务科
41、技成果做出重要贡 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和报酬。其中,对研发和成果转化做 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百分之八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科研事业单位科学 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可以 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提取奖酬金。第二十五条 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 实现盈利后,可以连续三至五年每年提取当年不超过百分之 三十的转化利润,用于奖励核心研发人员、团队成员以及有 重大贡献的科技管理人员。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技术 转移体系,提升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能力,激发创新主体技 术转移活力,强化需求导向的科技成果供给,促进产学研协 同技术转移,面向急需领域推动技术转移。培育发展统一开 放的技术市场,构建互联互通的技术交易网络,加快发展技 术市场、技术转移机构、科技中介机构,加强技术转移人才 培养,推动科技成果跨区域转移扩散。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试基地、概 念验证中心等建设,为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商品化、规模 化提供投产前试验或者试生产服务。加大应用场景开放力 度,支持在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医疗健康、文化教育、生 态环境、综合能源利用等领域应用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