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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妇幼保健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为加强医院管理,杜绝非法行医,规范医师会诊行为, 加强院外会诊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 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原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 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1、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由医师所在医疗机构 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 动。2、我院医师外出会诊由医务科统一管理,未经医务科批 准,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擅自外出会诊。3、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务科不得 批准院外会诊:1.1 超出医院诊疗科目或者医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3. 2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4. 3医院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
2、的。3. 4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4、会诊程序3.1 I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须与我院医务科电话联系并 发出书面邀请函,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病情摘要、拟邀请 科室及邀请医师姓名、会诊目的、会诊时间等。3.2 接到会诊邀请后,医务科审核邀请医疗机构资质, 及时与相关科室主任联系,科主任在不影响医院、科室正常 工作并保证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安排指名专家或高级技术职 称医师外出会诊。特殊情况应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受邀科室 因故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阐述理由,由医务科及时告 知邀请医疗机构。3.3 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 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
3、文书。3.4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法律、 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3.5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 时、如实告知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3.6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 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 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 机构诊治。3.7 会诊结束后医师应将会诊情况通报会诊医疗机构。 医师应当在返回医院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 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填写医师外出会诊登记表,交医务科 备案。3.8 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 请会诊的医疗机构按照医
4、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 理。3.9 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所 在地的规定执行。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应以 当地规定为基础。3.10 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 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 其他不正当利益。3.11 非常规工作时间发生的急会诊由行政总值班做好 记录,于常规工作时间转交医务科。4. 12医务科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对会诊结果进 行追踪评价,并将执行情况纳入科室绩效考核。4. 13未经批准外出会诊的,一经查实,除按国家规定进 行处理外,处所得款项双倍罚款,记入医师考核档案;引发医 疗纠纷者,由当事人承担全部经济赔偿及其他法律责任。4. 14医师受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