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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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提升全省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 工作水平,推动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以下称“哨点”) 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哨点的认定和管理,依据药品不良反应 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健委81号令)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哨点概念) 本办法所称XX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哨点是指由XX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认 定的,借助中国医院药物警戒系统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 及相关研究工作的医疗机构。本办法所称XX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是由XX省药品监 督管理局和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认定的,具备分析、评价 化妆品不良反应能力,承担化

2、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等职责的 医疗机构。第三条(哨点建设目标)应当按照科学布局、数量适中、代 表总体等原则推动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建设,提升哨点 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第四条(适用范围) 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申请哨点认定, 以及管理部门对哨点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认定程序中国医院药物警戒系统建设应用基础条件一、必要条件(一)必备软、硬件及网络环境1 .医院硬件及网络环境医院应提供至少1台或以上的CHPS专用服务器(WEB应用 及数据库服务器),该服务器能连通医院内网,具有固定IP地 址。同时,具备必要的网络通讯设备,包括交换机、网卡、路由 器、MODEM 等。2 .医院服务器支

3、持软件服务器支持Windows 2008以上版本的网络操作系统,支持 J2EE框架,具有防火墙机制;软件WEB应用服务器支持 JDK1. 8; Apache + Tomcat8. 0版本或以上;数据库服务器支持MS SQL Server2008或以上版本。(二)HIS系统医院HIS系统(包括电子病历(EMR)系统、药库信息管理 系统、实验室信息(LIS)系统等)应具有开放的体系结构,能 实现与CHPS的数据接口。医院电子病历若为加密存储方式,院方应能协调实现CHPS 系统的正常调用。医院能承担本院HIS系统相关接口的开发与测 试任务。二、建议条件(一)医院信息科具有较好的HIS系统技术支持团队

4、,能自 行承担医院HIS系统接口开发任务。(二)医院已建立过通用化程度较高的数据中心,HIS系统 相关子系统已具备较好的接口开发基础。(三)医院电子病历存储为非加密的文本储存形式,电子病 历系统包含门诊信息。(四)能配备专职药品安全监测联络员(CHPS软件管理员), CHPS软件管理员具有较高计算机操作水平。XX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申请表医院名称:医院等级:床位:年门诊量:年出院人次:正高人数:副高人数:护士人数:年均ADR报告数:ADR监测工作制度(个):详细内容附后HIS系统服务商:HIS数据加密:是 口否加入区域医疗:口是 口否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国家级、省级重点专科名单: 既往承担

5、药品安全性研究情况: 监测哨点方联系人分管院领导姓名:手机:电子邮箱/QQ:药剂科负责人姓名:手机:电子邮箱/QQ:监测工作负责人姓名:手机:电子邮箱/QQ:信息科负责人姓名:手机:电子邮箱/QQ:工程师(数据接口)姓名:手机:电子邮箱/QQ:CHPS实施联系人姓名:手机:电子邮箱/QQ: 申请单位意见:盖章:年 月 日XX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审核意见:盖章:年 月 日XX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申请表医院名称:医院等级:皮肤科床位:皮肤科年门诊量:皮肤科年出院人次:正高人数:副高人数:护士人数:门诊诊室间数(间)及总面积(平方米):/年均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数: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化妆品不良

6、反应监测工作制度和程序目录(具体内容附页): 既往承担化妆品安全性研究情况: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及评价仪器设备清单(可附页): 监测哨点方联系人分管院领导姓名:手机:电子邮箱/QQ:皮肤科负责人姓名:手机:电子邮箱/QQ:监测工作负责人姓名:手机:电子邮箱/QQ:申请单位意见:盖章:年 月 日XX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审核意见:盖章:年 月 日第五条(哨点计划发布)XX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需 要,面向全省发布哨点建设计划,医疗机构可根据条件自愿申请。第六条(哨点条件)医疗机构申报哨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二)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三级综合医疗机构(化妆品哨点 可

7、放宽为皮肤病专科医疗机构),其中申请药品哨点认定的,应当 含有3个以上省级及以上重点专科;(三)主动开展药品或者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有较好监测工作基础,愿意承担相关管理部门或者监测机构组织 开展的相关研究工作;(四)申报药品哨点,应当同意安装使用中国医院药物警戒 系统,并符合中国医院药物警戒系统建设应用基础条件(附 件1)要求;(五)申报化妆品哨点,每万人门诊量(皮肤科)年化妆品 不良反应报告数不低于5份;具有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及评价所 需的仪器设备,如单独可上网电脑、数码照相机等,具有独立开 展斑贴试验的条件。第七条(申报材料)申报哨点应当向XX省药品不良反应监 测中心提交以下资

8、料,且应保证资料真实、完整、规范:(一)药品哨点申请表(附件2) /化妆品哨点申请表(附件 3);(二)医院等级证书复印件;(三)医院主动开展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相关证明文 件;(四)以往开展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工作的情况总结;(五)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第八条(哨点审核认定)XX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 在收到申请资料后15日内完成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后连同医 疗机构申请资料一并报送XX省药品监督管理局。XX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也可组织专家进 行评审。审核通过的,由XX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XX省卫生健康 委员会联合发文认定,并对获得哨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授牌。审核未通过的医疗机构,

9、由XX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反 馈相关意见。第九条(国家哨点管理)XX省辖区内的国家药品不良反应 监测哨点、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基地默认为XX省药品不 良反应监测哨点、XX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第三章职责和权利第十条(XX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XX省药品监督管理 局负责哨点的管理,联合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开展哨点的遴 选、认定、检查、考核等管理工作,制定哨点管理办法并监督实 施,对哨点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及试剂等耗材支持。第十一条(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责)XX省卫生健康委员 会与XX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哨点的遴选、认定、检查、考核等工作。第十二条(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职

10、责)XX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在XX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下,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哨点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核;(二)负责哨点报告的不良反应监测资料的分析、评价、反 馈、上报等工作;(三)制定并印发哨点年度工作要点;(四)对哨点开展技术指导,制定哨点运行相关技术规范;(五)向哨点共享药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开展相关研究活动。第十三条(市级监测机构职责)市级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 监测机构在XX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指导下,负责对辖区内哨 点进行技术指导。第十四条(药品哨点职责和权利)药品哨点承担以下工作 职责:(一)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二)药品不良反应主动监测等上市后研究与评价;(三)药品不良反应风

11、险信号的挖掘和验证,组织临床专家 参与药品安全风险评估;(四)配合开展严重及群体不良反应/事件调查;(五)其他职责。药品哨点享有以下权利:(一)无偿安装使用中国医院药物警戒系统;(二)优先使用XX省药品监督管理局、XX省药品不良反应 监测中心编辑出版的相关资料,优先参加XX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XX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组织的专家评估、培训考察等活动;(三)经审核同意,可以使用全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四)对拟主动开展的药品安全相关研究,经审核同意后给予经费支持;(五)其他权利。第十五条(化妆品哨点职责和权利)化妆品哨点承担以下 工作职责:(一)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和分析评价;(二)开展化

12、妆品专项监测;(三)收集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风险信号;(四)配合有关部门对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开展调查 评估;(五)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宣传培训;(六)其他职责。化妆品哨点享有以下权利:(一)免费配备一定数量的斑贴试验等试剂耗材;(二)对拟开展与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相关课题研究经审核 同意给予经费支持;(三)工作较好的哨点优先推选为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 评价基地;(四)优先使用XX省药品监督管理局、XX省药品不良反应 监测中心汇编的相关资料,优先参加XX省药品监督管理局、XX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组织的专家评估、培训考察等活动;(五)其他权利。第十六条(哨点工作委员会及职责)为更好规范哨

13、点工作, 加强哨点自我管理,发挥哨点监测工作主动性,鼓励成立药品哨 点工作委员会、化妆品哨点工作委员会。哨点工作委员会成立后 报XX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XX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哨点工作 委员会的工作予以支持。哨点工作委员会职责为:(一)协助XX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对 哨点监测工作进行督导;(二)制定哨点监测工作相关的技术标准并提供技术指导;(三)协助XX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开 展对严重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的调查与评价;(四)每年定期组织召开哨点工作会议及培训;(五)带动各哨点积极开展不良反应监测相关课题研究、交 流与合作。第四章哨点质量管理体系第十七条(

14、哨点工作领导小组)哨点应当建立药品/化妆品 不良反应监测工作领导小组,主管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 作。领导小组组长建议由分管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包括药学部门/ 临床皮肤科、医务部门、信息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担任,并有详细的工作职责。第十八条(药品哨点质量管理)药品哨点应当建立药品不 良反应数据的分析评价、信号挖掘与验证、主动监测、信息反馈 等操作规程;应当推动中国医院药物警戒系统在医院的应用,围 绕中国医院药物警戒系统完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操作规 程。第十九条(化妆品哨点质量管理)化妆品哨点应当建立化 妆品不良反应收集上报、分析评价、信号挖掘、专项监测、信息 反馈等操作规程

15、。按照XX省化妆品不良反应风险快速报告程序 (试行)(X药监测2017126号)相关要求建立哨点化妆品风 险发现和报告工作流程。第二十条(哨点报告质量管理)哨点应当建立不良反应报 告质量控制规范,持续对收集上报的不良反应报告质量开展评估, 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并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I。第二十一条(哨点奖励机制)哨点应当建立积极有效的不 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考核激励制度。第二十二条(哨点资料管理)哨点应当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对在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患 者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工作总结)哨点应每年总结监测工作情况, 形成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16、。每年1月20日以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 报XX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年度工作要点 落实情况、哨点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不良反应收集与报告情况、 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第二十四条(哨点管理)哨点实施动态管理,每3年由XX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一次哨点考核。 考核合格者,其哨点资格继续保留;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哨点 资格。药品/化妆品哨点有以下情形的取消哨点资格:(一)未按照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相关法规规定开展 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数量和报告质量不符合哨 点要求的;(三)未完成哨点管理部门部署安排的工作任务,未及时提 交年度

17、工作总结;(四)发现申请资料造假;(五)故意泄露相关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信息并造成不良 影响的;(六)其他原因造成无法履行哨点职责的。第二十五条(XX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总结报告)XX省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总结上一年度哨点工 作情况,报XX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相关概念)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是指由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中心认定的医疗机构,借助中国医院药物警戒系统开展药品不良 反应报告和监测及相关研究工作,致力于探索药品不良反应主动 监测模式、开展重点监测等上市后研究,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公 众用药安全。国

18、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基地,是指有能力承担化妆品 不良反应监测、评价、研究和技术指导等有关工作,并通过国家 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评估程序后确定的医疗机构。中国医院药物警戒系统,是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开发 的辅助监测哨点发现、报告、评价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开展重点 监测、上市后研究,获取药品警戒信息的信息化系统。专项监测,是指XX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在特定时期内 集中对某一类或几类化妆品及其不良反应进行重点监测的活动, 通常针对某类安全风险问题较突出的产品。第二十七条(归口解释部门)本办法由XX省药品监督管理 局XX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发布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 期至*年*月*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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